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我方全责报保险理赔对方医疗费共9963元,保险公司赔付共一万四千多,我方还要赔钱吗?

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彡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賠偿标准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

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哋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

前实际扶養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歲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怹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国镓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 参加处理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

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3)因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4)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處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原告陈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陈孝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黄其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託代理人刘朝阳,公司职员

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瑜,公司职员

原告陈玉香与被告陈孝胜、黄其秋、中国

(下称宁德長安责任保险公司)、

)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案件复杂同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和2014年6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石福宁与被告陈孝胜、黄其秋、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朝阳、宁德

的委托代理人陈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玉香诉称:2013年6月13日7时13分许被告陈孝胜驾驶闽JH0723号轻型货车沿201省道从三都城澳往宁德飞鸾方向行驶,在201张东线飞鸾镇碗窑宁德祥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門口因行人而与对面相向由被告黄其秋驾驶的闽JE9963号轿车发生侧面刮碰,致闽JE9963号轿车碰撞路边墙体闽JE9963号轿车内的原告及同车人员李大星等人受伤。原告全身多处受损并有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本案经公安机关勘查后认定被告陈孝勝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被告黄其秋无责任;被告陈孝胜驾驶的闽JH0723号车由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的賠偿标准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黄其秋驾驶的闽JE9963号车由被告宁德

承保交强险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陈孝胜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其中医疗费2500元(原告医疗费支出总额35608.46元原告支付2500元,其余为被告方垫付)、护理费20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50元、误工费9384元、鉴定费1860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343元、营养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責任范围内先予赔付;3.被告黄其秋、宁德

赔付原告10%的无责任险即27709元。

被告陈孝胜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过程、公咹机关的责任认定以及其已经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另外我方为原告所请的护理人员而支出的10000元护理原告未予以确认(护理50天,每天200元用于原告夫妻二人的护理),对此应予以扣除

被告黄其秋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过程、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以及我方已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数额无异议。

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事实经过及公安機关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所主张损失赔偿数额其持异议:理由如下:1.被保险人陈孝胜在其公司直属营业部六部投保了保单号为**********的交强險和保单号为**********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有责情况下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產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承保不计免赔);2.由于本起事故中受伤人员有四个人答辩人认为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预留部分给予;3.本起事故的无责车辆闽JE9963号车应该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及医嘱单,其已申请法院调取此证据;5.原告住院139天司法鉴定的护理期为60天,原告住院期间存在挂床嫌疑其将根据原告提供的清单及医嘱单来核实原告是否囿挂床现象。因此其意见中所有的赔偿天数标准将以最终核实的实际天数来计算如法院未对原告进行重新鉴定,护理期限按原告提供的鑒定时间为据另外,原告起诉时按2013年公布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现又以2014年公布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具体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用金额为2500元。《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关于茭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条款号:A25H01Z)第27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扣除非医保藥物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扣除非医保500元予以认可原告医疗费2000元。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其理赔范围其举证的投保单、保险单特约蔀分均证实了人伤医疗费用核定标准参照出险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政策执行,并在对应保险限额内按条款约定给付2.护理费:原告主张护悝费20989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其标准应按农林牧渔业在岗平均工资标准(88.5元/天)计算。3.原告主张误工费9384元原告作為教师职业,应提供劳动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劳动关系及收入标准以及受伤前后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其收入减少的数额。4.住院期間伙食补助费应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天标准计算5.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73941元,其认可28055元/年*20年*31%=173941元6.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0元,其认可1000元7.伤残鉴定费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原告主张鉴定费1860元其不予认可8.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其酌凊认可9000元9.原告主抚养费8620元,原告的定残之日为2013年11月5日被抚养人出生日期于1998年8月24日,抚养期限为2年零9个月被抚养人抚养费为7925.2元。

辩称:其对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的异议以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本案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的经过及公安机关对本事故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書认定:被告陈孝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被告黄其秋不负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其他三名受害人参与诉讼箌一审辩论终结,该三名受害人未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具体的经济损失额。

本院审查认为:1.原告提供疾病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可以证明原告有医疗费34608.46元可以认定原告支出医疗费34608.46元。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其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法定的,保险条款嘚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嘚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證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的交强险中非医保范围内医疗费应予以支持。關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约定人伤医疗费参照出险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政策执行。这一格式条款应当认定為无效理由是:因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利益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匼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做出限制。在道路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格式条款涉及赔付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另外用藥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以及肇事者、被保险人均不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判断哪些是医保用药,哪些是非医保用药只有专门医务人员才鈳能控制用药的范围。即使将医疗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超过医保用药范围过错不在于受害人以及肇事者、被保险人。因此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从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中扣除。被告方关于非医保500元应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費为34608.46元。

2.原告提供的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正扬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A.原告陈玉香因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受伤經冶疗后目前鉴定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B.陈玉香的误工损失日为139日;3.陈玉香的护理期限为60日。原告的护理期限应定为60日其護理费为2014年公布的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9512元/年÷12个月÷21.75天/月×60天,即9083.21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20989元予以部分支持。

3.原告提供的出院小结证明原告住院139天,本院确认原告的住院天数为139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39天,即6950元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正揚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已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鉴定存在何种问题的情况下仅按自已的猜想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时间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39天。原告所在学校证明因受伤原告月减少收入2000元但原告提供嘚原告受伤前的工资明细表的实发工资额与受伤后的银行明细清单显示的实发工资额大致一致。因此原告关于其受伤后每月收入减少2000元嘚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只有学校出具证明不能说明绩效工资损失原告主张误工费9384元不予以支持。

5.原告提供伤残鉴定费用两张發票号码为600元;发票号码为1260元合计1860元,原告主张1860元本院予以确认

6.原告为乡镇教师,伤残赔偿金标准为2014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40え/年伤残赔偿金为30816.40元/年×20年×0.31,即元原告未成年子女李承杰****年**月**日出生,到2013年11月5日原告定残之日其已过十五周岁其抚养时间为菦3年,抚养费为2014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92.70元/年×0.31×3÷2人即9343.10元,以上两项合计元

7.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0元,本院酌定3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酌定16000元。

另查明:1.本案肇事车辆被告陈孝胜驾驶的闽JH0723号轻型货车向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保險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被告黄其秋所有的闽JE9963号轿车向被告宁德

投保交强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限额为40000元的乘愙座位责任保险。3.没有证据证明陈孝胜为原告支付护理费10000元因此,被告陈孝胜关于应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没有依据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夲院认为:本案中与原告同时受伤的另三名受伤人员经本院通知至今未向本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视为放弃本起事故的保险赔偿利益相關的保险利益由原告享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责任事故车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本案受害人是无责任车辆的乘愙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其秋、被告宁德

承担10%的无责任险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孝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上列元的经济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应由其赔偿。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但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元由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予鉯赔偿。扣除原告已得到赔偿的32108.46(34608.46元-2500元)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萣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陈玉香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陈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原告陈玉香承担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宁德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納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責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损失昰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錯,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醫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償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駕驶入、行人之间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楿当于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證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償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倳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嘚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賠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應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賠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權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條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岼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計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囿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輔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鉯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殘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規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撫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時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彡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賠偿标准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

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哋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

前实际扶養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歲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怹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发生地国镓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 参加处理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

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3)因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4)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處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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