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使用的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车辆撞死行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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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是否可以免责
时间:&&|&&作者:张峰&&|&&浏览:621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该规定,李某为抄近路擅自从高速公路路基防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违反本条规定,在主观方面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周先生于2014年5月的一天在上班时,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要去某地处理一单业务,于是周先生匆忙开车往该地赶,当行至某高速公路出口方向二车道时,正遇一男子为抄近路,从高速公路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于是周先生猛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较快,仍然撞上了该李姓男子,李某被撞后弹到距车20米远的护栏上当场死亡。周先生的车也因紧急刹车,整个车在路上歪斜了60度,车胎严重磨损,前闪光灯也被撞坏。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周某车速为100公里/小时,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车辆因刹车过猛导致车胎严重磨损。本次事故由于李某违法横穿高速公路,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因此向律师咨询,就此种情况,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正确呢?解答根据周某所反映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周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能免责,只可以减轻责任。《》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该规定,李某为抄近路擅自从高速公路路基防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违反本条规定,在主观方面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高速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知识产权 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11694积分 | 帮助2731人 | 1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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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车辆撞死行人怎么处理?
提问者采纳
按所言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期间未放置警示设施则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驾驶程观察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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