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跟狗狗做会不会怀孕跟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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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日,被告张某驾驶小车从北桥沿滨河路往彩虹桥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骑电动车的钟某碰撞,造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钟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是一部已经买卖和交付,但未办理
【案情】 日,被告张某驾驶小车从北桥沿滨河路往彩虹桥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骑电动车的钟某碰撞,造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钟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是一部已经买卖和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小车。钟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张某和小车原车主林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此次事故给其造成各项损失3000余元。 林某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之前就已经卖给张某并已交付,其已经不是小车的所有人,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分歧】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林某作为肇事小车的车主,对被告张某的损害赔偿具有垫付之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林某已将车辆卖给了张某,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对该车已失去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虽肇事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发生在2008年,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没有出台,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时判决被告承担了连带责任。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刘兰英 叶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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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车主不赔偿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车主不赔偿该怎么办
  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车主是否也负赔偿责任?是否均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1、车主与肇事司机间为雇佣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是在执行车主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五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应由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2、车主与肇事司机之间为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方也可同时追加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责任。  3、借用关系  即肇事车辆是肇事司机从他人处借用来的:如果肇事车辆是车主将己物无偿借给肇事司机,且在将车辆借给其使用时,知道该司机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车主已尽到了谨慎小心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车主对于出借车辆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或明知道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则该车主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将身份证出借他人购车  这种情形下,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应是购车人(肇事司机),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也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购车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此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购车须慎之又慎。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颁布并将于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法中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赔偿情形进行了明确或不同的规定,在这里我们也对此进行一些简要介绍,一方面以飨读者,另一方面也为读者提供一些《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必要指导: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主要针对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归责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不因机动车出现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使用人发生分离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强制保险责任;  (2)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相同的情况下,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3)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责任。  二、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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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交强险车主是否应承担交强险受益范围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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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证之人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损害责任? &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对于事故中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人使用时,应当预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能存在安全技术隐患。因此,车主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对于借车人明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禁止的、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他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负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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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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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受邀担任河南电视台九频道(HNTV9-新农村频道)乡村服务社有理说理栏目调解律师,第九巡组栏目随行律师,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合作律师,太康县某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著有《交通事故维权手册》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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