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中级人民法院遂平县法院关于郑州市花瓣里小区1号楼2单元17楼2号房产拍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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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玲玲诉被告李四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梁玲玲,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四清,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文晓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宗军,系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玲玲诉被告李四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孙耀亭,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玲玲诉称,日7时30分,李四清驾驶豫XXX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遂上公路遂平县常庄路口处时,将电动车骑车人梁玲玲撞伤,造成梁玲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四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玲玲无责任。豫XXX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审理中变更为53632.64元)。被告李四清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有合格的驾驶证、行车证,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对车主已实际垫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原告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日7时30分,李四清驾驶豫XXX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遂上公路遂平县常庄路口处时,将电动车骑车人梁玲玲撞伤,造成梁玲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四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玲玲无责任。豫XXX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李四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遂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9338.68元。日,驻马店嘉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梁玲玲伤残程度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梁玲玲右下肢伤残程度评定为X级(十级)伤残。原告梁玲玲系遂平县常庄乡爱家好日子超市员工,2014年10月、11月、12月月工资均为2008元。梁玲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其本人所有,事故发生后,该车经过维修,原告支付维修费1000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本案交通事故,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已作出李四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玲玲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四清作为侵权人及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四清根据责任划分予以赔偿。原告关于鉴定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梁玲玲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19338.68元;2、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从原告受伤之日起计至定残前一日共计95天,其误工费为6358.66元(2008元÷30天×95天);3、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9416.10元×20年×10%);4、护理费为1560.11元(28472元÷365天×2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20天);6、营养费200元(10元×20天)。7、交通费酌定2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责任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5000元。9、车损1000元。原告梁玲玲以上损失共计为53089.6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2950.97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6358.66元+护理费1560.11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元)。被告李四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138.68元(53089.65元-42950.97元)。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玲玲损失共计42950.97元。二、被告李四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玲玲损失共计10138.68元。三、驳回原告许兴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被告李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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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彭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遂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乙),男,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初中文化,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驻马店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女,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中专毕业,住驻马店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忠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某某),女,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中专毕业,住驻马店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东升,河南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遂平县。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彭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于日申请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日建议恢复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彭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康春、董忠良、陈东升、李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王某、王某甲、王某某、彭某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经营,主要经营保健用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业务。王某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张某负责公司财务等工作,王某甲负责外部协调工作及公司内部管理等具体事务,王某某负责通过物流等方式给各地客户发货,彭某同杨某、姚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公司业务员(名片上均为招商部经理)通过电话、腾讯QQ、阿里巴巴销售网等联系方式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订单,彭某还负责阿里巴巴等网上店铺的维护、产品宣传、更新等业务。业务员确认订单后交由王某某到仓库集中取货后到物流公司以王某甲、张某等人名义将假冒药品发往客户指定地点。在经营中,王某等人从外地购进半成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经协议从印刷厂商手中购进按其要求印制好的药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后由王某组织工人在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租房处等地,将药品封口包装加工后存放仓库或直接经王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客户。其产品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系擅自使用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二医厂、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厂家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生产批号,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有适应症、预防疾病、治疗功效和疗效。销售药品的货款经物流公司代收或银行及网银转账等方式转入以赵某某、张某、王某甲、王乙某等人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所开的账户中。经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经查部分物流公司代收的货款达21.3万元,通过张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药品款达1007.7万元。日晚,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王某某在驻马店假药存放窝点组织魏焕枝、王某丁等人转移假药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冒用不同批号10余个生产厂家的假药成品53000余盒,价值19.98万元,外包装3122000余个,总价值18.36万元,汽车一辆、机器三台及以张某等人名义发货的物流单等物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现场查扣的黑蚁追风贴、蝎毒、暖宫贴、莪术油妇科栓剂、妇科千金栓剂、痒立克、敏博士等药品进行检测,在黑蚁追风贴和痒立克假药中分别检测出国家不允许添加的双氯芬酸钠的醋酸可的松成分。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指控认为,王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辩称,1、其只是推销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二医厂、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生产的药品,每批货都有正规的手续,并经网上以及药监部门认证、备案,其给客户都有正规手续;2、其生产包装的药品,是厂家批准文号多,忙不过来,为不影响销售,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让其自己包装销售的,其印制的包装在南阳市药监局有备案,销售前经过药监部门审核过;3、其销售的是遂平圣迪公司的产品,公司营业执照有该项业务;4、银行卡上的汇款不全是销售假药的款,日,其就不再销售假药了;5其销售的药品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起诉书指控销售金额100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王某购买其他厂家的药品,均有一定的疗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控认定王某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3、王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称,1、其只是给王某帮忙,指控其负责公司外部协调工作以及内部管理等具体事务不是事实;2、2013年前,其公司是代销药品,其没有参与药品的生产;3、其不存在以非药品代替药品销售,其销售的都是保健品,没有对人员造成伤亡,不应认定其情节严重。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2、认定王某甲销售假药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3、2013年“3.15”之前是经过厂家委托,系合法行为,之后才能认定为犯罪;4、本案犯罪数额事实不清,有一部分是正当收入,应予以扣除;5、王某甲于2012年进公司,只销售、不生产,之前的销售额应当予以扣除;6、公诉机关提供的重庆食品药品检验所的鉴定不能适用于本案。被告人彭某辩称,1、其没有实际经营公司,其只是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2、其只负责阿里巴巴这一个网站的维护和宣传;3、其只是打工的,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药。彭某的辩护人辩称,彭某只是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销售人员,只是一个打工者,不具备知晓该公司从事非法行为的内幕条件,其经手销售的产品,均是经老板提供手续齐全的产品,其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建议对彭某宣告无罪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其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没有组织转移假药。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2013年春节之前,王某某与王某的公司没有关系,2013年春节过后,王某某也只是断断续续的帮王某的公司送了几个月的货,充其量只是个打工者,认定王某某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员显然与事实不符;2、王某某不知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综上,应宣告王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金山区以赵立功(王某甲的公公,已故)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8月份,王某以其父亲王某戊之名注册成立了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5月份,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母亲赵勤;2013年4月份,王某以其父亲王某戊之名注册成立了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均为上述公司股东。上述公司成立后实际由王某掌控,并由王某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张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参与经营。其中王某为公司总负责人,张某负责公司财务等工作,王某甲负责公司部分协调外部工作及内部管理等具体事务,王某某负责通过物流将王某生产的药品发往各地的客户。王某又招聘被告人彭某以及杨某、姚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业务员(名片为招商部经理)。彭某还负责阿里巴巴网上店铺的维护、产品宣传、网页更新。业务员通过电话、腾讯QQ、阿里巴巴销售网等联系方式,接受全国各地客户的订单。业务员接受客户订货经确认后,并填写订单交给王某某到仓库取货,王某某再以王某甲、张某等人的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客户指定地点。“药品”的生产是王某从外地购进半成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后,使用自己从印刷厂印制“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外包装盒等物品,在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租房处组织工人封口、包装后进行销售。王某生产的“药品”使用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二医厂、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厂家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生产批号和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众圣”牌商标,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有适应症、预防疾病、治疗功效和疗效,并且每个批号下均有多个“众圣”牌药品的名称,其产品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货款,经物流公司代收或银行转账及网银转账等方式转入以赵某某、张某、王某甲、王乙某等人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2008年以来,张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汇入款交易额达数百万元。日晚,王某、王某甲组织王某某等人在驻马店转移窝点存放假药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冒用不同批号、10余个厂家生产的假成品药53000余盒,价值19.98万元,外包装300余万个,总价值18.36万元,车辆一台、机器三台和以张某等人的名义发货物流单等物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现场查扣的黑蚁追风贴、痒立克、敏博士等药品进行检测,在黑蚁追风贴和痒立克假药中分别检测出双氯芬酸钠的醋酸可的松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10页和照片71张。证明从王某住处扣押的药品和包装、作案工具等物品的状况。(2)查扣药品图片及录像资料。2、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2份。黑蚁追风贴中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氧立克中检出醋酸可的松成分。3、书证(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出具的注册资料。证明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赵立功,股东为赵立功、王坡,该公司营业执照于日被吊销。(2)遂平县工商局出具的注册资料。证明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戊,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勤,股东为王某戊、王坡,经营范围为保健品、医疗器械(第一类)、消毒用品(不含医用)/生产、销售。(3)遂平县工商局出具的注册资料。证明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戊,股东为王某戊、王某,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清洁用品、包装制品、化妆品、日用百货销售。保健用品、一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不含医用)生产销售*(以上项目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证实未查询到上海禾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档案信息。(5)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注册资料及宛工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陈荣彦,因该公司24个产品的注册证被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日营业执照被吊销。(6)南阳市工商局出具的注册资料。证明南阳市二医厂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魏明云,经营范围为消毒产品、化妆品(以上项目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的,在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经营期限至日)。(7)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证明商丘市德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亚超。(8)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出具的企业信息资料。证明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赵秀中,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化制品蛋白同化制剂(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日);医疗器械批发(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日,经营活动中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9)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国文)提供的材料和购货单。证明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合格供货方档案表、质量保证协议、王某甲的委托代理销售产品委托书、业务章和发票样本,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颈肩痛贴、关节镇痛贴、腰椎痛贴、筋骨伤痛贴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手续、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委托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销售的委托函;日,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往天津领先健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蝎毒类腰腿痛贴2000盒、颈肩痛贴2000盒、肩周炎贴1000盒、筋骨伤痛贴1000盒、腰椎疼痛贴2000盒、关节镇痛贴1000盒,总价值为22500元,批号均为,开票人王某甲、仓管员孙娜、地址褚堂乡岗关庄。(10)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丽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日,因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查封(扣押),扣押的物品蝎毒追风贴类6种,共计7985盒,生产厂家为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批号均为。(11)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及营业执照。证明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经营期限为日至日,投资人庄丽,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一般经营项目,I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12)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证明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德伟,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力菲,主营范围为生物工程产品研发,生物工程产品技术咨询;生产及销售保健食品:康富丽牌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康富丽牌大蒜油软胶囊、康富丽牌螺旋藻片(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日),登记机关为武汉市工商局汉南分局。(13)广州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14)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广州市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保健食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证明广州市美笛尔生物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康富丽牌产品的品种及批准文号。(15)广州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公安局出具的协查确认函。证明协查的产品为澳俪福品牌多个食字号品牌,生产商为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对,产品使用的国食健字批号均为其公司所有,其中部分产品批号是武汉倍斯康以前使用的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号,而有些产品则是编造的名称和执行标准号,协查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16)遂平县公安局从左立勇处提取杨某的名片、商丘德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资料、上海圣迪公司药品招商彩页宣传单(附提取笔录)。证明杨某以上海圣迪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的名义向左立勇推销药品时提供的相关手续和宣传材料。(17)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馆出具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及天津辰赫创意产业园出具的证明。证实天津妙康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二兰,经营范围为保健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等,经营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1号辰赫创意产业园C座310室,现该公司已于日搬出,办公地址不详。(18)遂平县公安局在工商部门提取的注销登记材料。证明南阳市日用化工厂因企业破产,已于登记注销。(19)驻马店市公安局转发的公安部经侦局第二直属总队下发各地的《关于对江苏宿迁朱光武等人销售假药案相关线索进行深度经营的通知》附涉及各地线索。证明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勤,所生产注册商标为“众圣”牌“妇科新达克柠栓剂”、“妇炎康妇科栓剂”、“莪术油妇科栓剂”等三种妇科栓剂,经药监部门鉴定均为假药。销售假药接收公司货款的上线人员账户分别为赵勤、王某甲、赵某某、韩星慧、朱伟华、张某;购买假药的下线人员,通过银行转账给上线王某甲账户款的分别为河北省廊坊市的霍贤转入39260元、承德市的王瑞峰转入173000元、常德市的彭浩转入23920元、海南省万宁市的李文欢转入35320元、琼海市的何敬伟转入26930元,转入赵某某账户的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的王红梅转入72840元、湖南省衡阳市的吴永明转入55740元购买假药。(20)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协议(附上海圣迪包装清单)。证明日,彭某与王瑞峰签订的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瑞峰为其公司加工印制药品包装盒的情况,合同总价款为319960元。(21)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的彭某、王某甲名片2张。证明名片正面印制彭某、王某甲二人均为上海圣迪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及联系方式、业务网址、农行帐号、开户名、QQ号,背面印制的主要经营药品的种类。(22)遂平县公安局经侦队出具的现场扣押的药品清单一份。证明被扣药品所标名称、批号、产地、企业的情况,其中药品名称有软胶囊类的10余种、雪莲镇痛贴颈肩贴等贴类30余种、莪术油妇科栓剂等消炎用品10余种;批号分别有(鄂)卫食证字、(汉)卫食证字、黑哈食药监械(准)字、豫宛食药监械(准)字、豫宛食药监械(准)字、豫卫消字等20个批号,每个批号下均有多种药品名称;产地分别是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商丘德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二医厂等6个产地,运营企业分别是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苗族苗药研究中心监制、天津妙康园商贸有限公司4个企业。(23)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互联网阿里巴巴网站下载的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网站页面、药品宣传页面截图。证明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登记注册经营资料和宣传、销售药品图片的相关内容。(24)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关于协查少林风湿镇痛膏等有关情况的函》和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附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14份)。证明南阳市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日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日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日后先后取得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由于该公司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犯罪,现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公司全部《医疗器械注册证》已于日被吊销。(25)遂平县公安局调取的“上海圣迪”出库单和物流单。证明王某的公司物品出库和通过物流发货的情况。(26)遂平县公安局调取的鸿泰物流公司关于张某发货物流单统计表。(27)遂平县公安局调取的铁路包裹托运单。(28)遂平县公安局调取的畅速快递物流单和李少凡汇给赵某某账户600元的汇款单及回执。(29)遂平县公安局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并调取的王某甲、赵某某、张某等人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的银行记录。(30)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和遂平县公安局褚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王某甲、彭某、王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1)遂平县公安局出具抓获证明。证实王某甲、王某、王某某在驻马店市转移假药时被抓获。(32)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及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暂押证。证实日在郑州金水区黄家庵村中华宾馆将彭某抓获,次日起彭某被郑州市第一看守所临时押三天。(33)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遂平康宝生物有限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是王某,收入归王某所有,王某成立上述三个公司的目的是生产销售假药。(34)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某等人销售假药委托物流公司发货次数较多,且跨年度,提取物流单不全,不能核算出其所销售假药的具体数量,提取的相关银行往来资金,不能证实就是货款,故无法计算出货款总数量。(35)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发现王某、王某甲有犯罪记录。4、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07年其任上海佳吉快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华北、东北、西北网点的财务监督工作。其在驻马店市工行办理的银行卡,交给了公司财务中心,专人负责办理转账业务。在其负责的区域不同地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100多张工行卡。其的卡和张某的卡发生668笔转款业务,共计转款984214元,应该是代收的货款,都是公司下属网点的人员具体操办的。(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其按照阿里巴巴网店上提供的电话与彭某联系,为家人购买药。其问彭某有没有妇科类的栓剂药品和膏药贴剂,她给其推荐了一堆她们的产品,当时其选了三种栓剂和两种膏药,每样要了50盒,谈好价钱是膏药每盒3块钱、栓剂每盒2块钱,共计600块钱。8月8号其通过工商银行打给户名叫赵某某的卡上600元,后彭某通过河南畅速快递把药品寄给其了,快递单子上显示寄件人叫王某甲。其收到货后,经咨询和在网上查询,发现这些药品不是单品单号,应该是假药,生产药的厂子是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就来遂平报了案。其买的有莪术油妇科栓剂、妇科千金栓剂、妇炎康妇科栓剂,这三种药品标示制造商是南阳市二医厂,卫生许可证号是豫卫消证字(2003)第0007号。“众圣”牌黑蚁追风痛可贴、蝎毒追风痛可贴,这两种药生产厂家是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批号是黑哈食药监械(准)字7号,其购买的五种药品显示,授权单位是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证人孙某某、魏某某、王某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曾经在王某的厂里干活,主要是包装膏药、封口,包装的是止痛膏,有雪莲、黑蚁追风、蝎毒类等膏药,和驻马店仓库里的膏药一样。没见厂里生产过膏药,厂里只有一台封口机。日下午在驻马店仓库帮王某搬药时被查获。(4)证人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均证明了日下午给王某找了个仓库,8月21日晚在王某的仓库搬药转移的情况。(5)证人魏某某(南阳市二医厂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厂的豫卫消证字(2003)第0007号,没有生产消毒类药品,也没有委托其它公司代生产药品,与天津妙康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6)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南医疗保健品开发公司是南阳二医厂子公司,生产消毒产品,办理豫卫消证字(2004)第0030号卫生许可证,其公司没有委托过其他任何公司生产消毒产品,其没听说过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认识王某甲、王某等人。(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在南阳市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办理批号为豫宛食药监字械(准)字2010号、2011号各5个批号膏药,其公司注册的商标是“妙医圣方”牌,其公司没有委托过其他公司代加工过医疗器械类产品,日中央电视台播出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后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倒闭了,其公司与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不认识王某甲、王某、王某某、张某。(8)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明哈尔滨朗峰医药用品厂有10个药品批号,主要生产贴剂,厂和批号承包给了冯树平,经营情况其不知道。(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庄丽于日租其村房子办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只是办理了相关证件,但没在这生产。(10)证人郭某某(驻马店市全峰快递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长期多次发送药品,寄件人王某甲,名字是王某某代写的。(11)证人乔某某(驻马店市佳怡物流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发送圣迪药品,发货人张某,名字是王某某代写的,张某也来过。(12)证人王某某(驻马店市鸿泰物流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以张某名义发150笔货物。(13)证人张某某(驻马店市豫鑫物流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从郑州豫鑫物流公司发批货的七张物流单,提货人是王某甲、张某,提货价五、六万元,王某甲、张某、王某某都来提过货。(14)证人安某某(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主要做药品营销,其通过姚某某从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了45箱药品,收到39箱,付14400元定金。姚某某给其寄有一套哈尔滨朗峰医疗用品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委托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协议,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某甲在天津销售的委托书等材料。(15)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1年开始,其通过杨某购买过“上海圣迪”七、八次药品,其中有“众圣”牌消肿止痛酊、黑蚁追风膏药,共购货金额五、六千元,是通过驻马店佳怡物流发的货。(16)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春天,其通过宋某某购买过上海圣迪五次药品,共二、三千元,通过物流发货,发货人是张某。(1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开始,通过宋某某购买“上海圣迪”十多次15000元的药品,是从驻马店佳怡物流发货,收款人户名是王某甲。(18)证人段某某(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沂源久生保健品销售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其公司2011年经营固元保健品超市,2013年4月成立山东沂源久生保健品销售公司。主要销售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众圣”牌保健产品,是从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销售经理是彭某。其一方面经营实体店进行销售,另外还在网上注册网站在网上销售,销售齐氏消痛贴等7类药品,其的网站是彭某给其设立的,其没有见过彭某,只是电话联系。关于药品标注的经营公司、产地和销售地不一致的问题,彭某说“上海圣迪”公司委托“遂平圣迪”公司生产,“遂平圣迪”又委托南阳市或哈尔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其从彭某处购买了5批货,货款打到户名为王某甲的账户上,也有通过“佳怡物流”代收的,总共有3万多元的货(段连政已被山东沂源县公安局立案查处,部分未销售的“众圣”牌药品已被扣押)。(19)证人朱某某(江苏泗阳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证言。证明南阳市日用化工厂寄给其的关于妇科新达克宁栓剂、妇炎康妇科栓剂、莪术油妇科栓剂等宣传资料,说是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南阳市日用化工厂生产的,其通过物流进过一次货,包括上述三种产品,每样100盒,获利300元。(20)证人赵某某(系王某母亲)的证言。证实王某做服装生意,王某甲跟着王某、张某做服装生意,王某、张某离婚不离家。其不知道有“遂平圣迪”、“遂平康宝”公司,关于其是遂平圣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是王某拿着其身份证办的。(21)证人王某某(系王某父亲)的证言。证实王某在遂平县褚堂乡岗关庄村前王岗老宅生产加工一些膏药贴剂类药品,什么时间开始的其不知道,后来王某嫌家里地方小,把岗关庄村委的院子租下来,建厂时其在那看大门,投产有一个月左右,赶上“3.15”打假活动,就停产了,厂里进出货都是王某负责,王某甲和张某跟着跑前跑后具体都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其不知道自己是“遂平康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是王某办的。(22)证人王某某(赵立功的妻子,王某甲的婆婆)的证言。证明其丈夫赵立功于1997年农历2月24日去世,其不知道赵立功是“上海圣迪”公司的董事,儿媳王某甲从前年开始跟着她哥王某做膏药生意,王某甲经常往外面跑。(23)证人赵某某(系王某甲的丈夫)的证言。证明大概从2011年,王某甲开始跟着王某做药品生意,经常参加外地药交会,具体干什么其不清楚,去年上半年,王某甲说想注册一类医疗器械。2013年“3.15”王某在遂平县褚堂乡的药厂被县药监局联合多部门查了,王某甲打电话让其问问情况,后王某甲说没事了,其没有过多的打听。其知道和见过跟着王某做药品生意的有张某、杨某、彭某。其没有办理过工商银行卡,也没有让别人帮忙办理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生产销售膏药贴剂、软膏(外用)、栓剂、凝胶、软胶囊等药品,也没有盘过账,不清楚销售金额是多少,用的是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众圣”牌商标,该公司是其用赵立功和其的身份证通过上海的注册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注册的,赵立功是法人,其是股东。2012年上半年,其才知道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被吊销了。使用的产品批号有武汉倍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鄂)卫食证字号、(汉)卫食证字号,广州市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卫食证字号,哈尔滨郎峰医疗卫生用品厂的黑哈食药监械(准)字号,商丘市德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豫商食药监械(准)字号,南阳市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豫宛食药监械(准)字号,南阳市二医厂的豫卫消证字号等几十个批号。其使用这些企业的名称和批号之前都得到了他们的同意,向他们交了管理费后,都给其出有授权文书,现都找不到了。其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这些药品外包装显示的是别人家的生产厂址和对应的产品批号,实际是其在本地生产加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视为假药。药品都是从别的公司和药厂购进的,今年的3月15日之前,其从南阳妙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南阳二医厂、郑州市张永祥处进药,当时是其把印好的包装发给他们,他们包装好之后再发给其。3月15日之后,其都是把药进回来,自己包装后对外销售。其公司的人员经常通过参加各省的药品交流会结识客户。其公司宣传网页的网址是www.shsdsw.net。业务员通过电话与客户联系后下发货单,发货的人拿着发货单到仓库提货,并通过物流发货,货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上。其手里接收货款的银行账户有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户主分别是王某某、赵某某、张某、王某甲四个人共八个银行卡,张某用这些卡办理过业务,银行卡的短信提醒绑定在王某甲的手机上,便于她统计这些信息。其公司先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的问天阁、飞龙、东高国际、名门蓝钻四个小区设有办公地点。业务员是其在百姓网上招的,目前公司有张某、王某甲、杨某、彭某、姚某某、韩星慧等人,其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包括对外联系厂家使用他们的厂址、批号和参加药交会等,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俩人离婚后财务其由自己管理,张某还经常到银行办理接收货款或打款等业务。开始王某甲接受客户订单,从2013年“3.15”后,其让王某甲负责收集货物和银行账目的往来信息统计汇总。今年春节后,其把王某某从郑州叫回来,边学车边跟着其负责发送货。彭某、杨某、姚某某、韩星慧等人是其招的业务员,负责接电话或通过QQ网上聊天等方式推销其公司的药品。王某某根据业务员下的客户定货单到仓库提货,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其公司的货物都是以药品、保健品、配件等名义对外销售的。货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物流代收或网银转账。其是总经理,王某甲是招商部经理,其余人员都是销售部经理。其只是给业务员定了药品的底限价格,具体与客户商谈的价钱由业务员定。药品外包装是其从郑州印刷厂定制的,印制费321340元,总数量有100多万个,涉及几十个品种、一百多个小类,都是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的药品,具体都销售到哪里了其不清楚。药品生产是在遂平褚堂乡村的其家的老宅里,2013年3月份搬到其租岗官庄村委的院子,没几天赶上“3.15”就断断续续的生产,5月份其在驻马店文明路北段党校路口西路南租了个民房生产,直到被查获。(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王某、王某某、徐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金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新八中附近民房转移假药时被抓获。其不知道转走了多少,仓库里很乱,有装好的药盒,还有空药盒,这些药品都是自己进料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张某和王某具体负责。其是去年7月份开始和王某一起做药品生意的,王某什么时候开始做的不清楚。药品挂着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和上海圣迪“众圣”牌的商标,是以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和对外销售的,实际由王某自己加工打着外地的厂址和批准文号。产品范围是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第一类),消毒用品(不含医用),这些都办理了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证件,但是没有正式的批准文号,冒用别的公司批准文号。生产的有外敷的膏药,妇科用的栓剂还有一些软胶囊和外用的软膏等药物。外敷的膏药主要治疗风湿等关节疾病,妇科用的栓剂主要都是治疗妇科疾病的,软胶囊是内服的具体治疗什么其也记不清楚了,外用的软膏是治疗皮肤疾病的。其母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她不参与业务,公司主要人员有王某、张某、王某某、彭某、杨某某、韩吗和其等人。其是帮助王某打理业务,也帮着接单、下单,后王某让其专门帮他跑批号,接收货款的银行卡有其本人和其婆子王乙某及丈夫赵某某的,其它接收货款的账号其不清楚。公司的人都知道公司没有自己药品批号,用的是别人的厂址和批号。(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日下午,其和赵存准备去网吧玩,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纬三路经济开发区的仓库帮忙搬运药品,其和赵存赶到后,王某甲和王某正领着几个人往门口的车上装药品,其就帮着往车上装,装不到半车就被查获了,并被带到遂平县公安局。2011年其初中毕业时,跟着王某干了两个多月,每个月1500元,后到郑州学厨师了。其在去年的秋天回来,王某喊其给他帮忙搬运药品包装箱和装车,后和司机一起运到驿城区交给物流公司。其断断续续跟着王某干了几个月。其负责发货,下单子的有王某甲,彭某等人,其接到单子后就到仓库领取包装好的药品,货发出去后其把单子交给王某甲。以前公司的生意很红火,2013年“3.15”之后就开始下滑,王某、王某甲他们干起来也开始偷偷摸摸的,不像以前那样了。王某自己不生产药品,都是从外面发散货和包装膜、包装箱到厂子里,包装好就卖,王某没让其参与过接收这些药品,负责包装的都是其村里四个年纪比较大的妇女。客户订货后,公司下单子给其一份,给仓库一份,仓库的人按照单子包装,其按单子的要求往物流送货。(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办公地点和药品销售及付款方式与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东高国际”办公室由王某甲负责管理,人员有王某甲、杨某等人;“名门蓝钻”办公室是王某、张某负责,业务员有姚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和其等人。王某是公司老板,负责药品的生产、销售、招聘人员等,王某不在时张某负责,其就是王某招聘来的业务员,张某负责财务和后勤管理,王某某负责往物流送货、发货。业务员按照王某甲、张某提供给的客户资料在办公室往全国各地打电话联系客户推销药品,业务员的底薪开始每月600元,后涨到每月1200元,提成按销售药品的数量计算,每月销售药品的基数是3万元,超额部分提成。其销售的药品有黑蚁追风贴、小儿退热贴、痒立克、雪莲巴布贴、莪术油妇科栓剂、妇科千金栓剂、妇炎康妇科栓剂等。郭宝华是郑州的客户,今年8月份,其曾经销售给他莪术油妇科栓剂、妇科千金栓剂、妇炎康妇科栓剂和黑蚁追风痛可贴、蝎毒追风痛可贴等药品一共600元钱。经其辨认“上海圣迪”出库单有:1、日,销售给山东省巨野麟州大药房总店的江红药品,合计2910元;2、日,销售给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的郑玲药品,合计708元;3、日,销售给河北的安国市的胡占伟药品,合计3760元;这几单业务是其做的,出库单上的字是其写的。这些药品是在哪生产的不知道,销售的药品冒用的是别的公司的批准文号。其见过自己公司的药品,药盒上的批准文号不是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向客户宣传说,保证是单品单号的正品药,其实这些药都不是正品,因为批号和生产厂地都是冒用别的公司的。2010年12月份,王某甲与阿里巴巴网工作人员签订开网店的协议,后其负责公司网店的日常维护和药品更新信息,其以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客户宣传、推销药品。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宣传公司药品的网店,留有其的电话和办公室的电话。王某甲在培训时说,就说是上海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这样招牌大,便于开展业务。其销售的药品约有几十万元钱,药品销往江苏、河北、山东、天津、北京等省市。货款通过银行打到赵某某、王某甲卡上或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了。(5)同案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其看到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应聘后,被公司录用。所供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点、组成人员、销售药品的品种和程序与王某、王某甲、彭某、王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供述,其和彭某都是业务员,只负责销售工作。药品用的是哈尔滨朗峰医疗卫生用品厂的批准文号,其不知道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没有自己的批准文号,药品是以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的,其见过自己公司的药品,药盒上的批准文号不是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向客户宣传保证是正品药,并且单品单号。王某说是正品药,其对这方面也不了解。其卖出的药品大约有几十万元钱,药品销往河北、天津、山东、山西等地。经辨认上海圣迪出库单有:1、日,销售给河北邢台的贾爱英妇科千金凝胶一件,价值450元;2、日,销售给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8号的安国文贴类药品,价值14400元;3、日,销售给山西候马的景发辉药品,价值450元;4、日,销售给山东烟台的徐舜莉药品,价值1080元。货款有物流代收,还有通过银行打到王某甲卡上或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6)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方式、人员、销售的产品等内容与彭某、姚某某所供内容基本一致,并供述其是公司的业务员,其销售的药品金额大概不到十万块钱。2013年元月份,山东省德州市的左立勇通过其买过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众圣”牌消肿止痛酊一件400元;2012年7月份,又购买“众圣”牌消肿止痛酊、黑蚁追风膏、手足裂口软膏、黑蚁的膏药共四件,合计2220元;2012年3月份,又花450元买过一件黑蚁追风膏药。经其辨认“上海圣迪”出库单有:1、日销售给山东高密市的李佰药品,合计3912.5元;2、日,销售给新疆阿克苏市的冯丽君药品,合计2700元;3、日,销售给白城的曹雨药品,合计1000元。王某成立了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的父母,实际由王某控制,新人由王某甲培训后上岗,王某甲交代跟客户怎么沟通,怎么推销药品等等,药品销售到全国各地都有。王某甲给其交代销售的是正规药品,并提供有相关批文。所销售的药品都是王某安排的人自己生产的,其只知道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自己没有商标和产品批准文号。(7)同案人张某的供述与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还供述公司销售有黑蚁追风贴系列,雪莲镇痛帖系列,痒立克、妇科栓剂等系列药品,其实这些药品主要是栓剂,膏药帖,软膏及退热帖这四大类,系列产品的名称不一样,但是里面装的东西都是一样的。药品销售到全国各地,这些药品都是从南阳妙医堂进的半成品,在自己的厂房加工包装后直接卖给客户了。因遂平圣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平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自己的产品批准文号,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才冒用别的厂家生产厂址及批准文号,公司生产、销售的不是正规药品。其没有具体的账本,业务员下的订单金额明细都是王某甲统计,发工资时,王某甲将应发工资单交给其,其把钱交给王某甲,由王某甲发放。物流是王某某拿着物流单据明细汇总给其,算出收支,其再把这些明细账汇总后做收支报告交给王某。给对方付款业务,都是王某跟别人谈好后告诉其对方的银行账号和转款的具体数额,其给对方打钱。公司从2008年成立到2012年初都处于赔钱状态,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盈利,盈利多少其不知道。其跟王某离婚后,为了照顾孩子还在一起生活,帮王某管理公司的财务。其他业务员和王某某是按月领工资,王某某每月工资1500元,其他业务员工资每月600到800元,后涨到1000多元,并依据销售业绩提成。王某甲是按盈利比例直接给钱,具体给多少其不知道。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并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王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冒用批准文号、生产厂址的方法,非法生产药品,并通过互联网和物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王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指控彭某、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为生产、销售假药设立公司,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和领导者,系主犯;王某甲协助王某负责公司部分外部协调工作及内部管理等具体事务,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彭某均是协助王某、王某甲将生产的假药推向市场进入流通领域并进行销售的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故王某甲、彭某的辩护人所辩本案是单位犯罪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辩,销售假药数额的事实不清,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认定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所辩其是推销其他医药公司和药厂的药,其销售的每批货都有正规手续,并经药监部门认证备案,查无实据,且与庭审查明其冒用他厂名义、批号,组织人员对来历不明的半成品,用自己印制的包装和标识、说明、进行包装后直接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每个批号下均有多种药品名称的事实不符,故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彭某明知王某生产的药品是冒用别的公司批号和生产厂地,且一个批号下有多种药品均不是正品的情况下,仍在网上长期进行虚假宣传,极力向客户保证是单品单号的正品药进行推销,并且有客户向其反馈其销售是假药的情况,充分说明彭某主观上对其长期、大批量销售假药的情况是明知的,故彭某及其辩护人所辩其不明知是假药和彭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某在为王某的公司给客户发送货物过程中,经常往返于王某的公司、生产药品的厂地和物流公司之间,明知王某的公司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能力,并亲眼目睹了王某伪造包装和生产假药品的整个生产流程,应当明知王某生产的是假药,仍多批次、大批量将假药发往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故王某某所辩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和辩护人所辩王某某无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的其它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院审查明的事实,对四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海水审 判 员  袁 毅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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