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对反革命女死刑犯分子的管制哪一年结束的

建议废除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建议废除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
【英文标题】 A Proposal of Abolishing Our Criminal Control Penalty
【作者】 ,【作者单位】 ,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71
【全文】【】 &&&&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管制刑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并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在群众监督下进行集体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罪犯目的的一种刑罚方法。关于管制刑能否作为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方法,法学界不但在制定现行刑法的过程中有过争论,而且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又展开了更为热烈的论争。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刑法,对管制刑的存废问题进行充分地讨论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应废除已经过时的管制刑,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管制刑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不再具备继续存在的现实性。
  管制,在建国以前就已产生,它最早的雏形是抗日战争时期边区人民政府创造的“回村执行”,当时是利用群众管束和教育犯罪分子。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确实设到了良好的效果。建国后,“回村执行”被发展为管制刑并广泛地运用于镇压反革命分子。1952年7月公安部公布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管制的对象、内容、期限及监督执行措施等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从而将管制作为一种刑罚固定下来。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管制适用的对象是罪行尚不须逮捕判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对被管制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的期限为三年以下,不过当时的管制具有刑罚方法与行政处分的双重性质。日通过的《全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出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指出:“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管制只能作为刑罚方法使用,除了适用于反革命罪多,也适用于一些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但一般仍认为,管制应当适用于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反革命分子,不适用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可见,管制刑是适应当时普遍存在阶级斗争的严重形势而用以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刑罚方法,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目前的阶级斗争情况和犯罪状况与建国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犯罪大量产生于人民内部,绝大多数犯罪活动的目的,并不是企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而多是表现在贪图享乐、侵犯他人权益、侵吞公共财产等一般刑事犯罪问题上。历史反革命早已处理完毕,现行反革命已为数不多,并且在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罚上一般都要予以关押改造,对反革命罪犯适用管制刑并非是必不可缺的最佳刑罚方法。据某省1986年判处管制的108名罪犯中,只有3名是反革命分子。因此,根据我国已经发展了的政治、经济形势,管制刑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它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现实意义。
  二、管制刑带有与现实不相称的传统历史烙印,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其原有的刑罚效用。
  从管制产生的历史去考察可以看出,管制刑是利用群众对阶级敌人的痛恨心理,依靠群众的力量制服敌人,而将犯罪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是长期以来用以处理敌我矛盾性质犯罪的刑罚方法。刑法颁布以前的有关刑事立法规定的管制。除了1952年公布的《》中对情节轻微的贪污分子即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管制刑外,其它法律规定管制的对象都是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1964年有关文件对管制适用的对象特别指出:“管制是依靠群众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于敌我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并重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尽管现行刑法将这种刑罚扩大适用于一些非敌我矛盾的普通刑事犯罪,但这种刑罚已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了传统的定势,再加上十年内乱中滥用管制、管制无期的遗风,被管制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仍极易被群众视为反革命分子,并且沿用原来用以改造反革命分子的管束方式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但不能使刑罚得以正确的执行,造成轻罪重罚的后果,而且因此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敌对情绪,难以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管制刑的存在,破坏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整体的有效性。
  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其表现是各种刑罚方法在内在结构上要相互衔接,轻重层次分明。其整体的有效性就是要求在各种刑罚的适用上达到有机统一,避免在内部产生矛盾和运行中的相互摩擦,使各个刑种在配置上趋于最佳组合。我们认为,管制刑的存在破坏了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刑罚方法的相互衔接关系,有碍于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整体效用的发挥。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刑法对五种主刑的排列,是按照其轻重程度由轻到重的顺序来规定的。管制刑虽然被作为轻于拘役刑的刑罚方法而排在主刑之首,但实际上它的严厉程度并不比拘役刑缓和。这可从这两个刑种规定的刑期去比较,管制的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刑的刑期是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虽然这两个刑种在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有所不同,似乎不能从其本身的刑期长短来说明它们之间的严厉程度。但根据我国刑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通过这种换算方法,刑法规定的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实际上可折抵拘役刑期的一个半月以上一年以下,这就远远超过了刑法中规定的拘役法定刑期幅度(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再加上实践中滥用管制,经常出现管制无期的现象,那就更不要说了。另外,我国刑法中用于缓解刑罚严厉程度的刑罚制度――缓刑,不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但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管制作为最轻的一种主刑,但从其对犯罪分子实际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并不比拘役刑轻,很明显,管制刑的存在破坏了我国刑罚由轻到重排列的科学体系。
  其次,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中的拘役刑与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在羁押期限的衔接上发生了中断。《》中规定的行政拘留最高期限是十五日,它与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刑最低刑期十五日本来正好是相互衔接的。从限制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角度来看,治安行政拘留十五日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那么,按照日期衔接的天数来推理,拘役十五日应是对犯罪行为最轻缓的自由刑,这样的规定也就体现了对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治安行政拘留的上限与拘役刑的下限在日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张明楷&《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郭法言&《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周汉华&《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高文英&《中国法学》&1987年&第2期& 方世荣;黄建华&《中国法学》&1987年&第2期& 刘根菊&《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李伟&《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王金彪&《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梁华仁&《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 时庆本&《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作者其他文献】  《法学评论》&1988年&第5期& 《法学杂志》&1990年&第2期&【引用法规】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刑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管制刑的完善与发展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一位正在IT行业中学习的小人物,想分享一些学习资料给所有人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论我国管制刑的现状与或完善
下载积分:1250
内容提示:论我国管制刑的现状与或完善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15:35:08|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论我国管制刑的现状与或完善
官方公共微信最新最全法律法规信息在线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
[颁发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发文号]:
[颁发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日〔57〕沪高法研密字第113号函悉。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又犯一般刑事罪,按反革命罪论处还是按一般刑事罪论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按一般刑事罪论处。至于后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如何执行,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办法,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相关法律咨询
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论我国管制刑现状和完善,管制刑,管制和缓刑的区别,管制刑期,刑事案件的现状,中国外..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论我国管制刑现状和完善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反革命女死刑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