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事故处理会承担那些责任!?

高速路结冰发生连环撞车事故谁之过 法院判令高速公路方承担10%的责任【】【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8:43:25  关键词:高速路结冰·恶劣天气·追尾·恶性交通事故·疏于管理
  □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一看到雨雪天气,河南省汝州市人民医院医生王社就有一种说不出的痛。  4年前的一个雨雪天气里,他不仅亲眼见证了高速公路上十几辆车连环相撞的惨剧,还因此与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腿受伤严重而截肢的受害人及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陷入了漫长的诉讼中。  1月3日,《法制日报》记者看到,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一次判决中,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案发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高速路发生连环撞车事故
  王社在庭审时说,日23时许,他驾车从郑州返回汝州。当时,空中下起了雨雪,能见度较低。因急着赶路,他想,如果高速公路关闭,就在郑州留宿,如果高速公路正常出行,就驾车回家。当他来到郑少高速公路郑州西南站入口处时,已是23时30分左右,高速公路并没有关闭,他驾车顺利驶入郑少高速公路。  当王社驾车行至郑少高速公路新密段的慕家沟大桥时,发现路面上有散落的枕木等异常情况,就赶紧踩刹车,但车子还是在结冰的桥面上继续滑行。就在其所驾车辆与前面的一辆轿车即将相撞时,惊恐万分的他使劲扭动方向盘,车子又向路边的护栏撞去。求生的本能,使他逃出驾驶室。之后,又有数辆汽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  在此起事故中,汝州市的常某双腿受伤严重而被截肢。事故发生时,常某乘坐的车辆已与前面的货车发生追尾,车上同乘的还有常某的母亲崔某等人。王社所驾车辆又与常某乘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社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与常某所乘车辆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速路上结冰谁之过
  日,常某与母亲崔某等人作为原告,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社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3万元。法院将王社位于汝州市区的房产和事故小轿车查封。  “我也是这起连环撞车事故的受害者。如果高速公路及时关闭或者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进行警示,这样的连环撞车事故就不会发生。”王社在庭审答辩时说,作为郑少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收费的权利,亦负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提前备好清雪、融雪工具,一旦有积雪,应不间断清雪、融雪,而其在路面有雨雪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疏于管理,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社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常某83.7万余元、崔某2.2万余元。  王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期间,王社申请追加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根据郑州市政府郑政函(2005)18号文件,郑州市政府授权郑州市交通局委托其对郑少高速公路享有收费权和管理设施权,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只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其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判令王社赔偿常某71.3万余元、崔某2.2万余元。  法院同时认为,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郑少高速公路的投资、经营管理单位,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且原告所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系侵权纠纷,而被告王社与被告郑州路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管理方疏于管理
  重审宣判后,王社仍然不服,在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称,因高速公路道路结冰,造成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受害者常某、崔某在二审答辩时称,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社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足够安全的距离,导致前车乘车人常某、崔某受伤,王社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河南省气象档案资料显示,日,郑州、新密两地气象出现降雪天气现象,新密市出现了积雪天气现象,11日20时至12日8时之间出现了结冰现象。11日23时,新密市气温为0.9摄氏度,郑州市气象温度为2.5摄氏度,且事故发生地段为桥面,当温度接近零度,遇到雨雪时,桥面易结冰是一种自然常识,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对事发路面结冰的事实也可印证,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应该预见到,但其疏于管理,没有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除雪、融冰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令王社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常某62.6万余元、崔某1.9万余元;郑州路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常某8.7万余元、崔某2000余元。
恶劣天气下如何预防事故
  无独有偶,就在日22时许,同样在郑少高速公路新密段的慕家沟大桥,再次因雨雪天气发生连环撞车事故。  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查明,日22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车主为薛某的一辆面包车,载着李某等人沿郑少高速北半幅返回汝州市途中,行至慕家沟大桥路段时,因下雪路滑导致该车方向失控,与前方停放的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前方已有几十台车辆因下雪路滑相继追尾相撞。之后,仍有车辆从这辆轿车左侧行驶通过,并相继追尾相撞。  当时,事故发生路段遭遇降温和降雪天气。  “入冬后,在雨雪等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上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而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多车追尾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重要工作。”一位不愿具名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认为,恶劣天气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自然因素,也有驾驶员素质的人为因素,还有交通管理部门到位与不到位因素。  这位民警认为,从自然方面来讲,恶劣天气会给行驶中的车辆和驾驶员造成制动不良、车辆失控、视线受阻、精神高度紧张等不利因素,有许多原因是人力不可抗拒的;从驾驶员人为因素上来讲,驾驶技术和路面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也和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从管理部门来讲,与高速公路直接相关的有公路管理、交警等,要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通过道路电子可变信息显示屏及时提醒过往司机,或及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下的通行安全。  本报郑州1月3日电(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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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为最佳答案后,该问题将不能被编辑!晋济高速隧道燃爆事故实际死亡31人 系责任事故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13日在山西晋城召开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上了解到,经现场清理、走访排查和采取DNA鉴定等技术手段核查,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会议强调,要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各类隧道交通和危化品运输安全工作。42辆车货被引燃引爆3月1日,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境内的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内发生两辆甲醇车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漏,司机在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42台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接到有关方面报告后,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对事故查处、善后处理、吸取教训和加强危化品运输及隧道安全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立即组织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在接到地方报告后配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由于燃烧车辆多、时间长,相关物质高度碳化,DNA鉴定非常困难,确认遇难人员数量和身份难度很大。调查组确认系责任事故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组成工作组并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加强现场指导和伤亡人员的核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全体会议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距隧道出口3.8公里处设置的煤检站不利于车辆快速通过隧道;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隧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新闻回放当时通报共13人死亡据新华社5日报道,山西晋城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通报,晋济高速岩后隧道交通事故现场搜救工作目前结束,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名确认生还的肇事司机已经被警方控制。3月1日14时50分,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内一辆拉煤车与一辆载有液态甲醇的燃料车追尾相撞,引发起火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共有53人顺利逃生,其中10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后抢救无效死亡。救援人员在现场陆续发现12具遇难者遗体。此外,现场共陆续发现各类车辆43辆。其中大型货车33辆、危化品车辆4辆、小车5辆、中型货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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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违章下客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时间:日&&|&&作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关键词:交通事故&&|&&浏览:642
受害人亲属认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是导致受害人遭车辆撞倒碾轧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受害人陈某乘坐由喻某驾驶的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某路段时违章停车下客,陈某下车后在穿越高速公路车行道时,先被叶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倒地,后又被后方许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轧,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书,结论为:行人陈某的过错是导致的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喻某、叶某和许某的过错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因素,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亲属认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是导致受害人遭车辆撞倒碾轧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析案]本案被告运输公司对陈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乘客主动要求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到在高速公路下车的危害性,驾驶员根据乘客的要求停车,本身无过错,且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因此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公司作为专门的客运公司,负有较高的交通安全责任,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下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应对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致损承担相应的责任。《》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喻某作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专业客运驾驶人员,应对乘客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应当知道将旅客放在高速公路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却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该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喻某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下客的行为对受害人陈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较大的责任,故喻某应与受害人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叶某、许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叶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许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陈某自担35%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作者: [广东-佛山]专长: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5340积分 | 帮助1911人 | 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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