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出租出去了,发生了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责任,车主有什么责任吗

汽车过户后原车主仍使用 出事故责任谁承担_律师帮_网上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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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过户后原车主仍使用 出事故责任谁承担
09:34:50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提问:你好,朋友由于某种原因将汽车过户到我的名下,实际上他仍然在使用。这种情况假如出现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我有连带责任吗?和他之间提前签个责任协议有用吗?谢谢。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你好,一般情况下汽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实际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在机动车投保保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登记人只有在极少数的法定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将车辆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或醉酒的人驾驶等等情况。关于责任协议的具体内容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制定。
  如出现事故等责任,首先找的就是车主。如查明你所述情况的,可以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最好是更正,或签订相关协议。
  法律知识小讲堂: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时的责任划分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下面列举5种法律关系,来简单的阐述责任主体问题。
  案例一:雇佣关系
  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关系
  如果是夫妻关系,其赔偿责任主体也好介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
  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除非能找到借用者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出借、出租关系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结合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来探讨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看一下《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融资人将按要求购买来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一致的。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案例五,挂靠关系
  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被挂靠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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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借车给他 出事故车主难逃责任
  省高院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理指导意见
  开车借车乘车,这些难题不用纠结了
  ?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同意借车给他,出了事故车主难逃责任?代客泊车、代驾时出了事故,服务方需承担责任?不论过错在谁,交强险公司要先为伤者垫付责任内所有费用?驾驶员培训、陪练中发生事故,驾校赔
浙江在线12月15日讯
 朋友酒后借了你的车,结果出了事,你有没有责任?有偿代客泊车、代驾出了事,到底谁来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都没有一个定论,存在争议甚至冲突,各级法院审理时也不统一。昨天(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责任,还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亲朋借车酒驾,车主也有责
  如果车主将车出租或借给他人,他人因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出了事故,车主要不要承担部分责任?
  《意见》说,那是必须的。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驶的事由,或者车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但还是出借车辆,出了事故,应该由车主一起承担相应责任。
  举个例子:林某和朋友高某等几人一起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扔在酒桌上,结果,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送另外几个朋友回家,高某一无驾驶证二又喝过酒,结果在路上出了严重车祸,高某和几个朋友都不幸死亡。死者家属告了驾车者高某,同时把车主林某也告上法庭。最后因为高某无力赔偿,林某承担了35%的赔偿。法院认为,林某把车钥匙随意放,给高某开车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
  代客泊车、代驾、维修,出了事故分情况赔偿
  《意见》规定,有偿代客泊车、代驾时,发生事故,应该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样,车子在维修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培训、陪练中发生事故,驾校赔
  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今年发生在西溪路某驾校的教练车冲出围墙、压死学生的事故,最后开车的学员免责,教练和驾校负责。
  而对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陪练人瞎指挥等情况;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陪练人明知危险还一起陪练,出了事后,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应该鼓励,赔偿时可以减轻
  有些驾驶员好心让他人搭乘(也就是搭便车),但是后来出了事,搭乘的人也受了伤,驾驶员是应该负责任的。
  这一点让很多人觉得不大合情理,此次《意见》就明确,鼓励这样做好事的同时也要防范事故发生,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应该适当减轻好心驾驶员的一些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另当别论。如果搭乘者有过错的,驾驶员也能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不论过错,交强险先出钱赔偿
  之前规定,驾驶人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别人损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免于承担其他责任。打个比方,要是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只有几千块,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就不需要继续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肇事者跑了或者有别的原因暂时无法赔偿,这样受害者就没有了保障,所以《意见》明确,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比如除抢救费之外,还要支付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同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理利益,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等。
  比如有过这么个官司,陈某无证驾驶撞了沈某后跑了,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交强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元。按原先规定,这些应该直接向陈某或车主索赔,不过按照《意见》,法院可以判令保险公司先垫付12万,然后由保险公司起诉陈某和车主追回垫付的赔偿款。
  赔偿“无名氏”受害人,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媒体上也时有报道,因为查不到死者相关信息和亲属,事故处理和赔偿往往容易成为“悬案”。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意见》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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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借车给他 出事故车主难逃责任
  省高院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理指导意见
  开车借车乘车,这些难题不用纠结了
  ?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同意借车给他,出了事故车主难逃责任?代客泊车、代驾时出了事故,服务方需承担责任?不论过错在谁,交强险公司要先为伤者垫付责任内所有费用?驾驶员培训、陪练中发生事故,驾校赔
浙江在线12月15日讯
 朋友酒后借了你的车,结果出了事,你有没有责任?有偿代客泊车、代驾出了事,到底谁来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都没有一个定论,存在争议甚至冲突,各级法院审理时也不统一。昨天(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责任,还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亲朋借车酒驾,车主也有责
  如果车主将车出租或借给他人,他人因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出了事故,车主要不要承担部分责任?
  《意见》说,那是必须的。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驶的事由,或者车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但还是出借车辆,出了事故,应该由车主一起承担相应责任。
  举个例子:林某和朋友高某等几人一起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扔在酒桌上,结果,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送另外几个朋友回家,高某一无驾驶证二又喝过酒,结果在路上出了严重车祸,高某和几个朋友都不幸死亡。死者家属告了驾车者高某,同时把车主林某也告上法庭。最后因为高某无力赔偿,林某承担了35%的赔偿。法院认为,林某把车钥匙随意放,给高某开车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
  代客泊车、代驾、维修,出了事故分情况赔偿
  《意见》规定,有偿代客泊车、代驾时,发生事故,应该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样,车子在维修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培训、陪练中发生事故,驾校赔
  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今年发生在西溪路某驾校的教练车冲出围墙、压死学生的事故,最后开车的学员免责,教练和驾校负责。
  而对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陪练人瞎指挥等情况;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陪练人明知危险还一起陪练,出了事后,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应该鼓励,赔偿时可以减轻
  有些驾驶员好心让他人搭乘(也就是搭便车),但是后来出了事,搭乘的人也受了伤,驾驶员是应该负责任的。
  这一点让很多人觉得不大合情理,此次《意见》就明确,鼓励这样做好事的同时也要防范事故发生,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应该适当减轻好心驾驶员的一些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另当别论。如果搭乘者有过错的,驾驶员也能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不论过错,交强险先出钱赔偿
  之前规定,驾驶人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别人损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免于承担其他责任。打个比方,要是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只有几千块,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就不需要继续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肇事者跑了或者有别的原因暂时无法赔偿,这样受害者就没有了保障,所以《意见》明确,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比如除抢救费之外,还要支付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同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理利益,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等。
  比如有过这么个官司,陈某无证驾驶撞了沈某后跑了,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交强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元。按原先规定,这些应该直接向陈某或车主索赔,不过按照《意见》,法院可以判令保险公司先垫付12万,然后由保险公司起诉陈某和车主追回垫付的赔偿款。
  赔偿“无名氏”受害人,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媒体上也时有报道,因为查不到死者相关信息和亲属,事故处理和赔偿往往容易成为“悬案”。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意见》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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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 | 浙ICP备号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车子借给他人开如果出事故了,车主有责任吗? 相关的站内帖子
车子借给他人开如果出事故了,车主有责任吗?
车子借给他人开如果出事故了,车主有责任吗?
如果长期借给朋友,能不能让他自己买保险?.
金币405217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回复 1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好像要负连带责任的。一般碰擦还好,如果有人伤甚至死亡,就比较麻烦了。
关于长期借车买保险的问题,一是很难强制要求对方(至少我自己是这样),二是即使是朋友买保险,车主也不能完全免责。虽然省了四五千元的保险费,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车主心里的担心。.
车子是最不好借的东东之一,基本上和户口本并列
不过有时候碍于面子还是不得不借,但都是短途,不可能长期借的
不知道公证有没有效,感觉即使公证了也悬。.
车子借给他人开如果出事故了,车主有责任吗?
==&这个可以有, 如果借车者无力赔偿,特别是在重大事故中而且是全责的情况下,车主就得&上&;
如果长期借给朋友,能不能让他自己买保险?
==&同上回复,如果不能走保险理赔的话, 借车者或车主就得自掏腰包..
从法律上讲,借给有驾照的人开,车子本身没什么问题,出事了,车主是没有责任的。但是,确实在碰见借车人不肯承担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对方肯定是会找车主的,这样还是挺麻烦的。而且在实践中,很多法官还是会让车主承担类似连带或垫付责任,特别是在外地。上海稍微好点,在这方面在些法官还比较依法办事。.
回复 5楼晓于妈妈 的帖子
如果借车人本身有这个经济实力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呢?是不是一般不会有问题?.
金币405217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这样的话,应该没什么问题,除非碰见很搞的人。.
如果长期的话,保单人可以变更为那个人,不过如果出事,如撞死人,车主还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回复 8楼ddcjd 的帖子
主要还是经济方面的责任吧?.
金币405217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回复 9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那当然。不会让你坐牢的。.
如果借车的人撞死了人,还逃逸呢?.
我想要看借的人的,我去年7月从熟识的黄牛手上买了一辆二手车,因为自己不能上外牌,车辆没有办理变更,双方签了份协议,今年2月份保险到期,我自己投保的。.
连带责任,类似担保责任;如果朋友无力承担,那么只能是车主了.通常情况下是找车主的..
金币161254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不管怎样,出了事情,车主都要付连带责任的..
2010年《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
第一,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二,实践中可能需要证明车主和使用人之间是出借、租赁关系,而非其他关系(比如雇佣)。.
金币30151 枚&违规0 次&活跃度9 0%&
回复 15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谢谢齐齐妈妈,请问这个过错责任是不是一般也就是民事赔偿责任,不会有刑事责任吧?.
金币405217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回复 16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一般为民事责任,上面提到的车主过错,包括如车本身不符合行驶要求了,却还在使用。.
金币30151 枚&违规0 次&活跃度9 0%&
回复 15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请问齐齐妈妈,我们的车子被对方撞坏,对方是全责,对方是温州的,交通事故也发生在浙江的高速公路上,对方的车子是借来的,对方一直拖延没有赔偿我的修车费,请问我们该走什么途径去讨修车费..
最后一条路就是上法庭.
我看见有车屁股写着:车与老婆恕不外借!.
回复 15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请问齐齐妈妈,我老公在外地工作时买了辆车(上当地牌照),后来要回上海,就把车卖给了当地的一位朋友(半卖半送,只收了几千块意思意思)。可是那位朋友一直有事拖着不去办过户,(我们催了无数次,)请问这样会有什么隐患吗?.
回复 18楼小王子妈妈 的帖子
对方虽是借的,车辆应该也正常投保险了吧?应该是对方保险公司替你的车定损,然后你自行修理,再要求对方赔偿。一般情况下,最终都是保险公司理赔,没理由不赔;如果实在不赔,那就只能诉讼。.
金币30151 枚&违规0 次&活跃度9 0%&
回复 21楼hadasan73 的帖子
我认为有以下两点隐患:
1、如对方因交通事故涉诉时,受害人必定会连车主一起起诉,至于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说了算,但你终究需要应诉;
2、如没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实际将车辆转让给对方,当交通事故是因为车辆本身存在隐患导致时,会被认为车主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金币30151 枚&违规0 次&活跃度9 0%&
谢谢齐齐妈妈。以前我老公总是打电话催他朋友过户,现在我让他发短信,这样是否也可以留些证据呢?.
回复 22楼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谢谢齐齐妈妈,对方保险公司是理赔了,可对方就是不把钱打进我的帐户,一直拖着,大半年拉,这事找当时处理的警察有用吗?.
回复 25楼小王子妈妈 的帖子
警察最多也就替你催一下,不会强迫对方给你的。.
金币30151 枚&违规0 次&活跃度9 0%&
请问齐齐妈妈,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租了一辆车,请了一个司机,结果司机车去追尾了别人的车子,并且自己也受了很严重的伤,髋骨骨折,我朋友已经付了10几万的医疗费用,请问在这样的事故中我朋友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司机自己要付责任吗{因为是他去追尾},车主有责任吗?谢谢!.
引用:原帖由 旺旺她爸 于
10:59 发表
如果借车人本身有这个经济实力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呢?是不是一般不会有问题? 这只能是口头的,万一被撞的要100w,法院判了50w,你那家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的话,可能你会成为被告
而且一旦打公司,你成为被告的可能很大
我朋友是黄牛,强烈不建议车子长期借给人家.
金币16626 枚&违规0 次&活跃度7 0%&
引用:原帖由 齐齐妈妈(律师) 于
13:25 发表
2010年《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 ... 第二条,可能需要租金收入缴税的税单.
金币16626 枚&违规0 次&活跃度7 0%&
车子借给他人开如果出事故了,车主有责任吗? 相关的站内帖子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向星州
   问:今年4月20日,我的好友王某因外出办事,要借用我的轿车,碍于朋友情面我借给了他。途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在一转弯处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轿车司机杨某重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理赔,但王某仍须承担3万元的赔偿款,可王某经济条件差,没有赔偿能力。轿车司机杨某出院后,由于找王某要不到钱,于是找到我,称我作为车主对事故也有责任,应该和王某一同赔偿他的损失。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广西凌云 吴先生
  答: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借车的事时有发生,出借人把车借出难免有担心,怕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因此要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那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前,出借人的担心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的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一种较为模糊的处理方式,统一称作“机动车一方“,而并未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而《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根据上述情形,如果你将轿车借给王某使用时,不存在上述情形,你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你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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