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笔价格帝国》土地价格是根据什么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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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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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 1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 2引用的标准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 GB/T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 3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4总则
&&&&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 4.3评估原则
&&&&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 4.4评估方法
&&&& (l)收益还原法
&&&& (2)市场比较法
&&&& (3)剩余法
&&&& (4)成本逼近法
&&&&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 4.5评估程序
&&&&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 (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 (3)实地调查;
&&&& (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 (7)提交估价报告;
&&&& (8)估价资料归档。
&&&& 5评估方法的运用
&&&&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客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
&&&& (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号)的规定。
&&&&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社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 6特殊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 6.2采用特殊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 6.2.1特殊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 6.2.2协议出让
&&&& (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 6.3其它特殊情况
&&&&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
&&&& 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估。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 7估价报告内容
&&&&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材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
&&&& (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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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帝国里土地怎么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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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帝国里土地分两种,没有归属的和有归属的。没有归属的可以向系统直接买,有归属的就可以在交易所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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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为贯彻落实31号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标准》的有关实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二、《标准》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具体而言,《标准》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一)规范工业用地市场秩序&
《标准》的实施,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搞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奠定了基础,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土地市场提供了保障,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国发31号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规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有意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标准》是依据各地土地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订的。《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不同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不同,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基本反映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差异,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区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稳定住宅用地价格&
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后,将会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同时,地方政府从工业用地出让中所获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补贴工业用地成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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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我们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本次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五、《通知》在最低价标准的执行上做了哪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能在各地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最低价标准,变相达到低价出让的目的,《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做出了八个方面的政策规定。&
一是明确了《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有三层含义:一是《标准》的性质是最低的控制性标准,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各地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只能比它高,绝不允许比它低;二是《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涵盖了各市、县(区)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包括村庄、集镇)所有的国有土地;三是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即《标准》所列该行政单元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由于工业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准入“门槛”相同,就可促进工业项目向区位、投资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更好的区域集中,防止工业用地零散布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二是严格规定了《标准》的修正原则,增强了《标准》执行的“刚性”。《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发31号文件中“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要求,在广泛调查和测算基础上制订的,充分考虑了不同土地等别的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取得来源等各项因素,涵盖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各地工业用地成本的平均最低水平。因此《通知》第二条中不仅重申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而且还明确规定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这样,一方面可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在《标准》下发后,不按规范程序出让工业用地,甚至以土地取得成本不同、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修正最低价标准、减免或补贴地价款从而变相低价出让土地,增强了最低价标准执行中的“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地方进行“熟地出让”,有利于工业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严格界定了特殊情况下《标准》的执行政策。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但是,在我国少数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也存在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工业项目,即因为选址、原材料等原因,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而且主要使用戈壁、沙漠、荒山、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为更好地使《标准》符合客观实际,鼓励这类工业项目在用地时更少地占用耕地,《通知》第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地价政策。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钻空子,对这类工业项目也从选址、用地类型、土地开发主体等多方面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界定。&
一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二是对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且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四是对工业用地租赁和较短年期出让时如何执行《标准》予以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各地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租赁方式或者以较短年期(如20年)的价格取得工业用地。因此,为防止一些地方低租金租赁土地或通过年期修正低价出让土地,《通知》第四条分别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就如何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是允许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本地最低价标准。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工业用地稀缺程度不同,而且国发3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征地补偿等费用上涨幅度有高有低,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高于《标准》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各地产业政策存在差异,区域之间鼓励发展的和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在地价政策上也需要区别对待,《通知》第五条按照“可高不低”的原则,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也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土地利用的调控责任,而且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其通过运用地价政策参与本区域内产业调控的积极性。&
六是明确了《标准》与各地基准地价的关系。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反映了不同区域工业用地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各地在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出让价格的重要参照依据。当前,各地为了招商引资,人为压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通知》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在《标准》发布实施后,依据《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从而使各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与《标准》保持衔接一致。&
七是明确了违反《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法律责任。《通知》第七条要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重申了国发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是明确了《标准》实施的时间。即从日起实施。同时,为保证《标准》的适时性和适用性,《通知》第八条还规定“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六、贯彻落实好《标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标准》及《通知》相关规定的政策内涵,充分认识到《标准》的贯彻执行对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标准》的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标准》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稳定住宅用地价格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
第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订本地的最低价标准,更新基准地价。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与区域、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制订有利于调整优化本地产业结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低价标准,并尽快报部备案。各地基准地价与《标准》不符的,要及时更新调整。&
第三,要严格执行《标准》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工业用地时,要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程序操作,不能违反《通知》有关规定随意修正、变相压低出让价格,确定的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标准》。&
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准》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低于《标准》低价出让土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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