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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宜兴市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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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宜兴市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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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宜兴市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49&&&&更新时间:
宜兴市教育局文件
宜教发〔2015〕30号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
(一)报名条件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全市小学一年级实行6周岁(2009年9月1日前出生)入学。各校应严格把好入学年龄关,严禁招收不足六周岁儿童入学。
2.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一律按家庭户籍或房产所在地就近入学。
3.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71号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小学、初中招生一律在7月10日―12日进行(城区学校第一批次登记时间可适当提前),其他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2.各校在报名前十天张贴招生公告,明确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应交验的证件等。
3.监护人随带适龄儿童,到施教区学校报名。报名时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同时小学新生带幼儿素质报告单、初中新生带小学毕业证书。
4.各校在开学前五天张贴开学公告,并公布新生编班名单。
5.新生入学后,要在建立学生纸质学籍档案的同时,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统一要求编制学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局。
个,入学年龄为3-6周岁,招收小学培智教育班一个,入学年龄为6周岁,要求学生6月20日―30
1.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切实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招生服务工作,热情接待家长来访。凡本校、本施教区内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确保群众满意和社会稳定。
3.学校要充分认识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重要性,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或教育局统一安排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4.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
5.严格执行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外县(市)跨区域违规考试招生。加强学籍管理,杜绝生源外流。
6.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各校必须按计划招生,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方案
宜兴市教育局
         &&&&&&&&&&&&&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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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宜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印发
&&& 为规范有序做好今年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就近、维护公平”的原则,特制订城区小学、初中招生方案。
第一批次:施教区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施教区学生,可直接报名入学。
1.学生家庭(或学生与父母一方)拥有施教区正式户籍和房产,户籍与房屋产权证相一致。
2.学生家庭(或学生与父母一方)拥有施教区正式户籍(不含挂靠户)。
3.学生父母(或父母一方、学生父母与上一辈共有)在施教区内拥有房产(含非宜兴市户籍学生)。
4.学生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在上一辈处落户,上一辈在施教区拥有正式户籍和房产。
5.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父母在施教区稳定租住两年以上。
(2)父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其子女符合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
(4)父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2014年6月30日前参加社会保险)。
另外,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也可按正常入学办理:一是父母离异或学生为孤儿,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二&是学生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口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学生为施教区单立户口,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落户;三是在城区集体户口子女入学,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常住地施教区学校入学;四是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凭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自主选择户口所在地或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区的学校就读;五是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凭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第二批次:择校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登记择校,经公开方式确认录取后入学。
1.学生家庭在城区无户口和房产,但父母在城区工作,且在施教区内居住的本市学生。
需提供学生家庭户口本、房产证(含学生家庭,租房户或亲戚等),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父母与工作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一年以上的工资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施教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且暂住地在施教区内),房屋租赁证明;(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工商营业执照;(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3.城区跨施教区就读的学生。(仅限城区内与学校施教区相邻社区居委内的学生):需提供学生家庭户口本、房产证。
1.城区小学、初中实行按计划招生,第一批次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确保应收尽收。在学校还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再进行第二批次择校生的登记与招生。如第一批次施教区内学额已满,第二批次中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2.学校在第一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且择校生登记人数超出空余学额数,则采用实名摇号的方式录取择校生。
3.学校在第二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额,则由学校自主调剂招生。自主调剂招生办法由各校自行研究确定,并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1.7月4日-5日:第一批次施教区内学生登记。
2.7月6日-9日:第一批次施教区内学生资格验审。
3.7月10日:公布第一批次审核结果;第二批次择校生登记。
4.7月11日:集中汇总各校施教区内学生及择校生登记情况。
5.7月13日:各校出台并公布择校生招生方案。
6.7月16日:择校生招生。
1.学生登记报名时需统一提交家庭户口簿、房产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暂未办理到位,可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同时小学新生带幼儿素质报告单,初中新生带小学毕业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还需带第二批次第二条款中列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2.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供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家长必须对提供证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学生该校入学及摇号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 1.实验小学东校区今年开始招生,施教区为:城东社区,城东村、东郊村、王婆村,东郊一期、东郊二期,钱墅人家、新源城市花园、景湖人家(庆源大道以南、唐芳路以西)。现在其他学校就读的实验小学东校区施教区内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回实验小学东校区就读。
&&& 2.实验中学和外国语学校继续实行分年级段集中教学。实验中学和外国语学校初一新生仍分别安排在实验中学北校区和外国语学校西校区就读。
3.开发区企业引进外来高端人才的子女及科创新城内(指东郊三期、东方一品、融城花园)等住宅小区内居民子女就学,由开发区汇总审核,报教育局审批后,由实验小学东校区和外国语学校接收入学;新庄街道景湖人家C区、D区内拆迁户子女就学,由新庄街道汇总审核,报教育局审批后,由实验小学东校区接收入学。
&&& 附:1.2015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计划
2.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划分方案
宜兴市教育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8日
1.实验小学
&&& 实验小学本部:袁桥、下漳和长新三个社区。
&&& 实验小学东校区:城东社区,城东村、东郊村、王婆村,东郊一期、东郊二期,钱墅人家、新源城市花园、景湖人家(庆源大道以南、唐芳路以西)。
&&& 实验小学城南分校:文峰社区、碓坊社区、东山社区(华兴路以西),岳堤社区中的富丽花苑、教工新村、夏圩,南郊花园、龙背山庄、谢桥新村。
&&& 实验小学城中分校:民主社区、和平社区(除原茶西居委)、城南社区(迎宾路以北)。
2.第二实验小学:荆南、荆东、溪隐三个社区,东山社区(华兴路以东),溪隐府,东山、溪隐、沧浦、南园、山林五个村。
3.荆溪小学:荆溪、土城、茶东、城南(迎宾路以南)、岳堤五个社区,和平社区中原茶西居委。
4.城北小学:大同、新华(除原常胜居委)、北虹(除原水上居委)、宜北四个社区及宜北村、原宜城水产村。
5.阳羡小学:阳羡、新华(仅指原常胜居委)、东虹、宝塔、北虹(仅指原水上居委)五个社区及宝塔村、东虹村。
&&& 6.东域小学:宝东、唐公两个社区及久隆碧云花园,东郊和城东两村拆迁至紫竹花园的,东梅村、花圩村。
7.陶城小学:阳泉、曲坊两个社区。城北社区中氵九滨大道以东区域,巷头社区(除原徐坝村)。
8.湖滨实验学校:徐坝、谈家干两个社区及徐坝村、轸村拆迁至两个社区的,巷头社区中原徐坝村,城北社区中团氵九花园、金三角小区。
9.广汇实验小学:广汇社区及轸村、徐坝村、边庄村、文庄村、东梅村、花圩村、杏里村拆迁至广汇社区的。
10.环科园实验小学:绿园、南河、铜峰、南岳、谢桥、梅园、氵九南7个社区。
1.实验中学:民主、溪隐、荆南、荆东、东山、岳堤、碓坊、荆溪、土城、城南、文峰11个社区,南郊花园、龙背山庄,城南村、碓坊村、东山村、溪隐村、沧浦村、谢桥村、南园村、山林村8个村,环科园绿园、南河、铜峰、南岳、谢桥、梅园、
氵九南7个社区。
2.外国语学校:和平、新华、大同、茶东、长新、下漳、宝东、东虹、阳羡、宝塔、北虹、宜北(宜北河南)、唐公、袁桥、阳泉(人民路东)、城东16个社区,城东村、花圩村、东梅村、东郊村,东郊一期、东郊二期,钱墅人家(仅限原户口在城区的经济适用房户)。
3.树人中学:城北、阳泉(人民路西)、曲坊、巷头、徐坝、谈家干、广汇、宜北(宜北河北)8个社区,轸村、徐坝村、边庄村、文庄村、东梅村、花圩村、杏里村拆迁至广汇社区的,徐坝村、轸村拆迁至徐坝、谈家干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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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XSB&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宜兴市新庄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的新庄街道景湖人家拆迁安置房工程监理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中标人名称: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 标 比率:80%中& 标& 价: 286.62万元中标服务期:从签订合同开始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中标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中标项目总监姓名:苗雷涛&&编号:YXSB&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宜兴市新庄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的新庄街道景湖人家拆迁安置房工程监理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中标人名称: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 标 比率:80%中& 标& 价: 308.98万元中标服务期:从签订合同开始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中标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中标项目总监姓名:杨彪&&&&编号:YXSB&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宜兴市新庄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的新庄街道景湖人家拆迁安置房工程监理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中标人名称: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 标 比率:80%中& 标& 价: 193.00万元中标服务期:从签订合同开始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中标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中标项目总监姓名:茆敦富&&&自本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 &无锡智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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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华。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峰、瞿建洋,被上诉人潭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彬,原审被告华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乃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日,潭丰公司与陈华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抬头注明潭丰公司为供货方、甲方,宜兴建工建设公司为需货方、乙方,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为担保方、丙方。该合同载明:鉴于乙方向甲方购买钢材事宜,且丙方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一、乙方自日至日期间总计钢材用量为4,000吨,由甲方作为唯一供货方,如未达到合同吨数,相差吨数则每吨补偿2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二、钢材价格及重量计算方式。每批货款参照上海西本信息网的当天市场指导价格均上浮230元/吨……三、钢材交货接收验收方式:1、钢材交货地点宜兴市******;……3、乙方指定签收人员夷某某、夏某某等,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确认。……四、付款方式及期限:1、甲方同意乙方垫资400万元整钢材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计算方式以每车钢材送货之日起开始计息,每月30日前,应把单月利息付清;2、垫资满后其余钢材款则在每次供货金额累积100万元后的5日内一次性付清;3、乙方在工程量70%时,应付完垫资全款的50%,剩余应在结构封顶10日内一次性付清;4、在规定时间内若乙方未及时付清钢材款或利息时,则应按钢材款及利息综合的日2‰违约金付给甲方,如当月未将利息付清则当月利息自动转为欠款,次月累积欠款与货款的总和计息。五、违约责任:……若乙方实际需求数量不足合同约定数,则乙方应当在停止供货七日内补偿甲方,按合同数与实际数量相差吨数,每吨200元补偿款;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鉴于钢材交易的特殊性,钢材供货方需承担垫资融资等资金方面的重大风险,若需方逾期付款,将给供货方造成巨大资金负担及利润损失,故双方特别慎重之以下约定,各方均认为合理且无任何异议并接受:若乙方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期(笔)货款,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剩余货款,而且从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承担以所有剩余款为基数、日计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但该权利不妨碍甲方行使以上要求支付剩余(包含补偿款)、违约金之权利。六、双方代表人为本合同相应各方负担担保责任。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进行担保,但不限于违约金、补偿金、律师费,担保期限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到所有债务履行期限满两年。合同落款处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乙方处签字代表人为陈华,加盖印文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景湖人家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处盖有印文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印章,由陈华加盖。潭丰公司实际于2011年3月开始向景湖人家项目供货,至同年9月22日最后一次送货,累计供货582.68吨,金额3,050,258元。日陈华向潭丰公司退货42.72吨,根据日潭丰公司供货的平均价计算,退货价款230,573元。(二)日,宜兴市某服务社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承建新庄街道景湖人家拆迁安置房工程三标段。该标段中包括45#、52#、53#三栋楼的建设,该三栋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为陈某某。该三栋楼已经施工验收完成。日,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一分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协议》,约定景湖人家拆迁安置房A区45#、52#、53#及商业用房工程土建由陈某某承包,管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5.8%收取,陈某某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有组织权和指挥权,有现场材物料的自主采购权,按发票报销,不得超过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工程资料安全资料及贯标资料交给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工程盈亏债权债务由陈某某自负。日,陈某某(甲方)与陈华(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所承接的工程,新庄景湖人家,红塔氿北花园二期、三期等全部由乙方施工。甲方按工程决算审计后的总造价收取1%的业务费,乙方负责各工程的全面施工、人员、材料的安排。2009年至2011年期间陈华为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日,陈华以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名义与华宝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华宝公司授权无锡分公司在无锡承揽工程,无锡分公司在总公司领导下开展业务,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自理,但工程款应专款专用,总公司指派财务人员管理章印和银行账户,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三)日,陈华向得到潭丰公司授权的潭丰公司工作人员暨某某出具《结账单(欠条)》一份,载明:今由宜兴新庄工地景湖人家工程结欠暨某某钢材款合计468万元。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潭丰公司起诉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华宝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611号,该案中潭丰公司主张货款46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后潭丰公司申请撤回该案起诉。日,在松江经侦的协调下,陈华向暨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陈华因承包“无锡市运河西路中南路世界城工程”、“无锡市柏木工程”、“宜兴市景湖人家工程”,故向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订购钢材,并于日、日、日,就上述三个工程签订三份《钢材购销合同》,陈华均在合同中签名。截止至日陈华仍欠潭丰公司上述工程中钢材款项800万元,并承诺分期偿还,逾期偿还的按月利率2.5%计息。日,陈华向陈某某写信,信中载明:“我在滨海已经四个多月了,可能年也不能回去过了,我们合作的这几年,我知道你太辛苦了。……在这里我没法多说什么,还望你宜兴那里完工的工程决算尽快的做,尽量做仔细,所有发生的账目和老许弄清,另外和陈永康讲,上海老暨的款不要再去付了,年前尽量解决工人工资。……”日,暨某某与陈某某通电话,暨某某作了录音。录音中陈某某称:这个工程(景湖人家项目)我只是挂个名,都是陈华在做的,……预算是280多万元的钢材。暨某某称:你这里(供货)是300零几万,有几吨都退掉了,加起来差不多。现潭丰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支付钢材款3,050,258元;二、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至日违约金为1,629,742元;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050,258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支付购货不足补偿款684,929.40元(约定的4,000吨减去实际供应的575.353吨,不足部分按每吨200元计);四、华宝公司、陈华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与潭丰公司发生交易的相对方是谁,交易金额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华宝公司与陈华是否应对交易相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潭丰公司的交易对象、金额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作为景湖人家项目施工方,陈华是涉诉45#、52#、53#三栋楼的实际施工人,陈华代表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与潭丰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向景湖人家项目供货,潭丰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对象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潭丰公司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与景湖人家项目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将45#、52#、53#三栋楼内部承包给陈某某。而陈某某与陈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华实际承建该三栋楼。在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与陈某某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陈某某对现场材物料有自主采购权,陈华与陈某某间协议书亦约定陈华负责工程施工的材料事宜。故陈华与潭丰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送货地址为景湖人家项目,该合同系为景湖人家项目而签订。合同相对方应为作为施工人的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购销合同中也注明需货方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说明潭丰公司自始认定的交易相对方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陈某某虽否认其与陈华签订的《协议书》已履行,但其陈述与陈华的陈述明显不符,而且其在与潭丰公司工作人员暨某某的通话中也承认项目实际施工人系陈华,其只是挂名的。鉴于陈某某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审法院对其陈述难以采信。其次,按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人应留存建筑材料相关的合同、送货单、质量证书等凭证。在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也有其作为施工单位报送粉煤灰砖检测的材料。潭丰公司也称其送货均经当地质监部门检验,且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委托检验。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否认与潭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则应说明涉诉45#、52#、53#三栋楼所需钢材的来源情况及相关报检资料等。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拒绝提供的,则可推定潭丰公司主张的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向其购买钢材的事实成立;再者,《钢材购销合同》加盖印文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景湖人家项目部”的印章,虽没有证据证明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所刻制、使用,但签约代表的陈华作为涉诉45#、52#、53#三栋楼实际施工人对潭丰公司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间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而陈华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得到陈某某的确认。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潭丰公司都认定交易对象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至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函、报验单等证据欲证明陈华并非项目实际施工人,但该些证据来源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内部,该院无法确认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提供证据的完整性,而且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情况未在相关资料中体现也不足以否定陈华系实际施工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与潭丰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交易对象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根据潭丰公司的送货单及陈华的陈述,潭丰公司供货582.68吨,货款3,050,258元,扣除退货42.72吨,金额230,573元,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尚欠潭丰公司货款2,819,685元。陈华辩称已支付潭丰公司货款800,000元,且潭丰公司交付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对欠付货款应继续予以支付。按《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购货不足4,000吨及逾期付款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购货不足补偿款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购货不足违约责任部分,华宝公司认为潭丰公司在销售钢材已取得价格上浮的利润,购货不足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该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已销售的钢材,潭丰公司当然取得相应利润,对于合同预期应销售的4,000吨而实际未达到的部分,潭丰公司该部分预期的利益无法实现,故对购货不足作出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无不当。考虑到潭丰公司对购货不足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华宝公司、陈华均认为违约金过高,故该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各方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购货不足补偿款为20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钢材购销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及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潭丰公司根据约定及送货情况,主张分段计算,该主张方式并无不当。但潭丰公司主张的计算基数未扣除退货金额,而且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华宝公司、陈华均提出潭丰公司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的请求,该院根据诚信与公平原则,亦酌情对迟延付款违约金作调整如下:日之前的违约金为70,000元;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19,685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华宝公司与陈华对交易相对方债务应承担的责任《钢材购销合同》中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作为担保方,并由当时的分公司负责人陈华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对合同相对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该印章无论真伪,由分公司负责人加盖应代表分公司的意思。但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得到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因购销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对此保证合同无效,潭丰公司作为债权人与担保人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均有过错,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因华宝公司无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华宝公司承担。至于华宝公司所辩称的保证期间问题,因系争担保无效,故不涉及相关保证期间法律问题,且潭丰公司也于2012年向华宝公司提起过诉讼。华宝公司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钢材购销合同》中又约定双方代表人为本合同各方负担保证责任。陈华作为需货方签约代表人应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担保,在担保责任未约定情况下,该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另一方面,陈华还向潭丰公司出具《结账单(欠条)》、《还款承诺书》等,确认对景湖人家项目所涉钢材款同意清偿。结账单与承诺书系陈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未有潭丰公司免除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华宝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故陈华为并存的债务加入人,也应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潭丰公司主张陈华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连带清偿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潭丰公司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由潭丰公司向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华宝公司以其分支机构提供担保,陈华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并存加入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债务,故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应偿付货款本金2,819,685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华宝公司应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华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潭丰公司货款2,819,685元;二、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潭丰公司购货不足补偿款200,000元;三、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潭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日之前的违约金为70,000元;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19,685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四、陈华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华宝公司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4,355元,由潭丰公司负担9,355元,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华宝公司、陈华共同负担45,000元。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系争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应为陈华而非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因为原审法院在没有确认系争合同上的印章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加盖的情况下,仅凭潭丰公司的陈述便确认交易对象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原审中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已经充分举证证明景湖人家项目不存在系争印章,且潭丰公司也不能证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刻制或使用过系争印章。因此,陈华既非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也未获得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授权,系争合同的签订纯属陈华个人行为。陈华本人亦知晓其签约行为是虚假的。二、潭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因为潭丰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且相关送货单均经过明显涂改,也不具有真实性;三、本案中系争钢材数量与实际用量差距较大,本案中实际用钢量与潭丰公司所主张的用钢量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合。综上所述,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潭丰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潭丰公司不同意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并辩称:首先,系争合同的相对方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陈华为系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代表,陈华的行为系代表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表见代理,而案外人陈某某为系争工程实际的承包人,陈某某与陈华之间亦存在协议关系,与此同时,陈华在松江经侦签署过承诺书明确认可是由其系代表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与潭丰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陈华与陈某某之间的通信以及签订的协议书均能证明本案的讼争工程都是由陈华来实施的;其次,关于印章问题,现有证据表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尚未就印章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系争钢材未被使用,也未提供其他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证明其主张,故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宝公司同意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发表如下意见:潭丰公司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原审法院对于系争工程使用的钢材量未予查明,且陈华在原审时陈述公章是其伪造的,但原审法院在对公章真伪未予查实的情况下确认陈华盖章是其职务行为显属不当。对于无效合同的担保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亦不予认可。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物资销售合同(清单),该组证据证明潭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送货单,实际上是潭丰公司向案外人浙江圆通股份有限公司运送钢材的送货单,潭丰公司将经过修改的物资销售合同证明其向上诉人履行供货义务,显然依据不充分。第二组证据,系争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三份,证明系争工程的竣工时间,陈某某与陈华即使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他们签署协议时系争工程早已完工。潭丰公司针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意见:关于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系客户联,购货单位栏确实经过修改的,修改原因是陈华与潭丰公司存在三个项目,系系争项目工作人员修改。潭丰公司发生的项目是有三个;原先的抬头是由潭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货时先写好,由于两个项目都是在无锡,最后结算时,这一修改双方当事人都是确认的。对于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认为该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华宝公司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潭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04号;证据二、潭丰公司与案外人浙江元通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证据三、江苏无锡金科世界城元通工地25#、26#结算清单。上述证据均证明潭丰公司与案外人浙江元通公司之间存在相应的业务往来。宜兴建工建筑公司针对潭丰公司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意见:潭丰公司提供的三份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而且该些证据恰能反映出元通公司所使用的钢材被重新计算到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名下。华宝公司对潭丰公司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华宝公司亦为该案被告。对于证据二、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相关印章均为陈华伪造的。对于购销合同,合同上的两枚印章都是陈华伪造的。华宝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对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所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自行制作,该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对于潭丰公司提交的证据,该些证据材料均无法直接确认潭丰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故对于潭丰公司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均不予采信。对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所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本院将在下文予以详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基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中潭丰公司在系争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是宜兴建工建筑公司还是陈华,陈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能否基于潭丰公司所提交的物资销售合同(清单)及物资调拨单等证据确认潭丰公司所主张的供应钢材量及款项金额?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标段中包括系争项目,而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又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了《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系争项目工程土建均由陈某某承包。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陈某某又将系争项目通过相关协议书的形式交由陈华施工,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定潭丰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系争项目工地的实际施工方为陈华;其次,对潭丰公司与陈华所签订的系争合同的形式进行分析,该系争合同上加盖有宜兴建工建筑公司一分公司系争项目部公章,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然鉴于前述陈华在系争项目中的身份,本院有理由相信潭丰公司在与陈华签订系争合同时,确信陈华有权代理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签订系争合同,陈华签订系争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系争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注意到潭丰公司提交的部分物资销售合同(清单)的购货单位一栏确实存在涂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提供了部分经过涂改的物资销售合同(清单)的原始凭证,以此证明本案中潭丰公司所主张的部分钢材实际是送往其他项目工地。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陈华曾向潭丰公司出具了一份结账单(欠条),对系争项目结欠钢材款的金额予以确认,且该金额与潭丰公司基于前述物资销售合同(清单)及物资调拨单所主张的金额基本吻合;其次,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提交了前述物资销售合同(清单)的原始凭证,并主张系争项目工地所需钢材量远低于潭丰公司所主张的用钢量,但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仅凭前述原始凭证尚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与此同时,考虑到陈华在系争项目工地的身份以及潭丰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陈华有权代理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本院认定潭丰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举证义务,部分物资销售合同(清单)的原始凭证的涂改痕迹不足以否认其主张。鉴于此,本院认定潭丰公司就其主张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宜兴建工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宜兴建工建筑公司所提出的存在退货金额,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宜兴建工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55元,由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克强审判员  王 敬审判员  孙 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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