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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3 年8月 / 里程:3.5 公里3.65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3 年6月 / 里程:4 公里43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1 年2月 / 里程:7 公里85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3 年2月 / 里程:0.4 公里43.9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0 年6月 / 里程:5 公里5.9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2 年5月 / 里程:6 公里11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0 年5月 / 里程:8.86 公里44.8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1 年12月 / 里程:8 公里39.8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0 年8月 / 里程:8 公里46万在售[福建] 公司名称:上牌时间:2010 年5月 / 里程:9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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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已行驶 0 公里 /手动/ 上牌时间 2008 年3月 / 黄色 车主说明:徐州重工50吨吊车,2008年3月份购置,性能强劲,车况完好。车辆各种证照、手续齐全,五节杆,杆长41米。由于当年2008年车辆征收养路费,为了少交费用,该车登记的是40吨。现在此车还在干活,价格可以适当商议,中介勿扰。更新时间: 11:31:40115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1%[南京] 已行驶 23000 公里 /手自一体/ 上牌时间 2006 年5月 / 黄色 车主说明:此车未经过任何加装或改装,零事故;手续齐全可当即过户。车况极佳更新时间: 15:52:28330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6%[宁波] 已行驶 0 公里 /手自一体/ 上牌时间 2008 年6月 / 黄色 车主说明: 显示屏,PDCC系统,旅行架,BOSE音响,底盘升降,21寸钢圈。查看更多车辆出售信息请点击(宁波汽车网)
公司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北路28号(市车管所对面)
8公司名称:宁波平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新时间: 15:25:26134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4%[河西区] 已行驶 10000 公里 /自动/ 上牌时间 2007 年1月 / 黄色 车主说明:本公司长期出售高档进口二手汽车均为直板车无任何大小事故价格优惠欢迎新老客户订车购车看车如发现任何事故十倍退还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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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北路28号(市车管所对面)
公司名称:宁波平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新时间: 14:17:23134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4%[厦门] 已行驶 340000 公里 /手自一体/ 上牌时间 2006 年10月 / 黄色 车主说明:更新时间: 12:55:56208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4%[黄浦区] 已行驶 50045 公里 /自动/ 上牌时间 2009 年10月 / 黄色 车主说明:更新时间: 15:02:02290万在售资料完整度:77%[宁波] 已行驶 0 公里 /手自一体/ 上牌时间 2009 年6月 / 黄色 车主说明:3000公里, 就是新车!新车一样!车身北欧金,内饰岩石灰。动态弯道灯,保时捷双离合器变速器,19英寸车轮,全彩盾徽。电动调节座椅,导航预留装置,BOSE环绕音响。新车光车价156.6万万。查看更多车辆出售信息请点击(宁波汽车网)
公司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北路28号(市车管所对面)
公司名称:宁波平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新时间: 13:55:30137.8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4%[齐齐哈尔] 已行驶 15000 公里 /手动/ 上牌时间 2008 年4月 / 黄色 车主说明:08年4月份车
有意者请联系我更新时间: 14:29:19100万在售资料完整度:73%[郑州] 已行驶 20000 公里 /手动/ 上牌时间 2006 年12月 / 黄色 车主说明:车况很好原装机器更新时间: 23:51:54150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9%[顺义区] 已行驶 1 公里 /手动/ 上牌时间 2006 年1月 / 黄色 车主说明:车况较好更新时间: 19:13:51115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3%[房山区] 已行驶 1000 公里 /手动/ 上牌时间 2006 年1月 / 黄色 车主说明:车况较好更新时间: 19:11:51115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3%[深圳] 已行驶 5000 公里 /手自一体/ 上牌时间 2008 年8月 / 黄色 车主说明:双色座椅,底盘升降,显示屏,DVD,电动座椅,更新时间: 0:04:58310万在售资料完整度:67%[西安] 已行驶 10 公里 /手动/ 上牌时间 2007 年7月 / 黄色 车主说明:因有事融资或转让 西安-南宁-北海正在营运的大型高一级厦门豪华金龙卧铺客车,(现手续齐全,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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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7:06:49120万在售资料完整度: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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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二手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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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交终字第418号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中法交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任××。
原审被告: ××保险公司。
负责人:占××。
委托代理人:孙××、陈××,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鹤法交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8日10时47分许,黄××驾驶粤JY××××号微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沿S270线从龙口往古劳方向行驶,至古劳下六工业区路段的交叉路口,与从古劳三连往下六工业区方向行驶由何××驾驶的粤JR××××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何××、李××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第2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被送往××市中医院入院治疗(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4日,共27天),××市中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嘱何××、出院后全休1个月,2、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本次事故共造成何××损失28510元。
另查明:粤JR××××号小型轿车的车主为何××,粤JY××××号微型客车的车主为黄××,××保险公司为黄××所有的粤JY××××号微型客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再查明:何××为城镇居民户口,《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897.48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予以确认。
本次事故造成何××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2275元。医疗费有医疗发票、诊断证明等证实,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7天=1350元。3、护理费:50元/天×27天=1350元。4、误工费4200元。何××住院27天,医嘱全休1个月,故其误工时间为57天,何××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工作情况,根据何××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证明其从事零售行业,应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年计算,计得误工费为:26897.48元/年÷365天×57天=4200元。5、何××请求拖车费、停车费合共465元,有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6、维修费8305元,车辆维修费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及发票证实,予以支持。7、车损鉴定费565元。以上7项合共28510元。
何××的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护理费1350元,误工费4200元,合共5550元。该数额在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以内,××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付。
何××的损失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有医疗费12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合共13625元。该数额超过了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付何××10000元。
何××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有:车辆维修费8305元,拖车费、停车费465元,车损鉴定费565合共9335元。该数额超过了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付何××2000元。
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何××的数额为1755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55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医疗费3625元,应由何××与黄××按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黄××承担70%,即黄××应赔偿何××2537.50元。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医疗费7335元,应由何××与黄××按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黄××承担70%,即黄××应赔偿何××5134.50元。以上两项合共7672元,由黄××赔偿给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7550元给何××。二、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672元给何××。三、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何××负担75元,中国××保险公司负担103元,黄××负担45元,(受理费何××已预交,并同意于结案后由原审被告直接支付给何××,原审法院不再收退)。
上诉人黄××上诉称:一、何××在上诉答辩状中承认医生李××确实是其外甥,由此可见出具证明的证人李××与何××确实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其他必要证据来佐证其真实性。因何××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所反映的主诊医生李××系其外甥,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肋骨骨折及住院治疗、陪护等事实的情况下,黄××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核查,但原审法院没有进行调查而径行作出判决,系程序违法,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何××提供的××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显示的主诊医生是李××,而黄××得知李××是为何××的外甥,故黄××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己明确表示质疑李××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的真实性。与本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由其出具的各项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可能需进一步核实,故在一审期间,黄××即申请原审法院依法核实李××与何××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由李××签名出具的各项医疗的真实性。但原审法院自始没有对有关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后径行作出判决,其系程序违法,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二、何××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肋骨骨折的受伤事实。在事实发生后,黄××与何××在交警部门协商处理事故有关事宜之时,何××并无明显不适,其自己也表示仅为皮外伤,并无大碍。但后来过了很久黄××才突然说受伤骨折住院,且告知黄××之时“已经出院”。按照常理,如果黄××确系因交通事故受伤需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告知黄××,黄××也愿意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其却没有及时告知,而是在所谓出院之后,才予告知,黄××对于何××是否真实有肋骨骨折的伤情深感怀疑。何××所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中明确载明何××通过×光线检查,诊断其“左胸第6、7肋骨骨折”,但何××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光片或放射诊断报告据以佐证其肋骨骨折的事实。仅凭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中的文字描述,难以证实何××是否确实有肋骨骨折的受伤事实。
三、何××并没有提供住院结算清单(用药明细表),原审法院仅依据单一的医疗发票认定何××因此次事故支出必要的医疗费12275元,系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首先,何××在原审中主张,因黄××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275元,并提供医疗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以证明其主张。但是正常来说医院还会提供住院结算清单(含所有用药及相应费用明细)给何××。而何××并没有提供住院结算清单(用药明细表),仅凭医疗发票难以证明何××所支付的该笔费用均是此次入院治疗所必需支出的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故此,原审法院仅依据何××提交的医疗发票、诊断证明即认定何××因此次事故支出医疗费12275元,系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
四、对于何××的车辆维修费用损失8305元,黄××认为,这些费用不是真实发生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何××起诉之时并没提供车辆的维修发票,是在黄××提出其没有维修发票这一主张后,何××才提供后期补开的发票,这从侧面可以反映何××可能存在与汽车维修单位恶意串通、虚报维修费用的情况。
五、原审判决没有依法给予黄××应有的答辩期与举证期,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013年3月6日,黄××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但在该举证通知书中指明黄××的举证期至2013年3月12日止,亦即原审法院只给了黄××6天的举证期;另外,原审法院将该案一审安排在2013年3月20日开庭,即使计至开庭之日,原审法院给予黄××的答辩期与举证期也只有14日,损害了黄××的诉讼权利,使黄××没有得到法律所赋予的举证期,影响了举证。
六、原审法院在不给予足够的举证期的同时,又对黄××要求调查何××与其主诊医生之间亲属关系的请求不予理会,进一步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何××用以证明其骨折以及住院治疗的证据,只有《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但这两份证据均出自主诊医生李××之手,而李××是何××的外甥。在没有如×光片、住院结算清单(用药、治疗的明细清单)等证明骨折及住院治疗的必要证据的情况下,黄××认为主诊医生李××与本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由其出具的各项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可能需进一步核实,故在一审期间,黄××即申请原审法院依法核实李××与何××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由李××签名出具的各项医疗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应当审查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而在黄××已经在原审答辩中明确提出何××与提供证据的李××医生是亲属关系,原审法院竟完全不予审查,反而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了由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系程序违法,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七、“本次事故共造成何××损失2851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黄××对下列损失全部不予认可。1、医疗费12275元:没有提交住院治疗费用及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仅凭医疗费发票不能证明系必要的治疗支出。2、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及护理费1350元:住院情况无足够证据证明。3、误工费4200元:原审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证明其从事零售行业”,可是原告根本就没有提交过任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为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4、维修费8305元:维修费用过高,且起诉时并没有提交维修费的发票,实在黄××开庭提出后才提供后期补开的发票,这从侧面可以反映何××可能存在与汽车维修单位恶意传统、虚报维修费用的情况。
八、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何××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依法驳回何××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导致判决错误,严重损害黄××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公正裁决。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市人民法院(2013)江鹤法交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2、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承担。
被上诉人何××答辩称:第一、黄××质疑××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的真实性,原因是《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显示的主诊医生是李××,而李××是何××的外甥。李××确实是何××的外甥,但他首先是一名合格的执业医师,救治每一个病人是他的工作和职责,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医生在救治病人时要回避亲友。何况,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医院有领导有组织,李××在其它医护人员的配合下,救治及时、判断准确,并无特殊和不规范的操作。《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是医护工作者集体的智慧和工作的结果,并非李××的个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他们的职业道德,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院工作的成果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上不存在医生要回避的问题,黄××所提出的上诉意见完全是其推测,何××所提交的所有的证据都有法定的医疗机构、医生作出医疗鉴定。
第二、关于黄××提出对医疗发票及车辆维修发票的质疑,更是无根据。何××认为: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虚假发票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违反《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由于医院的结算系统在网上,不住院、不用药不能结算,不能打印发票。车辆维修单位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单位,依法成立、依法经营,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当然要收款,根本不存在虚开发票报销这回事,黄××认为何××与汽车维修单位恶意串通,没有依据。何××提供的证据,包括发票,在一审法庭上质证过,黄××若还有疑问,可以再拿去国税、地税辨认真伪。车辆的损失也有物价局作出鉴定。
第三、本案的一审是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的,黄××、何××、××保险公司代理人均有参加诉讼,法庭审理十分规范,庭审阶段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陈述、认真质证,对有争议的问题开展必要的辩论,在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再无补充的情况下才宣布休庭,程序并无违法,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黄××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由法院依法就黄××和何××的陈述进行审核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审期间,本院根据上诉人黄××的申请,向××市中医院调取了何××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4日住院期间的《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医嘱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证据。黄××认为本院依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仅有放射科检查报告单,没有胸透检查片,对何××是否骨折无法查证。关于××市中医院长期医嘱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医嘱并没有看见医生要求作胸透,所以单凭医嘱单,黄××认为证据不足。综合二审法院调查证据可以看出何××再治疗的过程中,相关的治疗文件和病历医嘱之间是不能互相印证的,最为重要的是,何××无法提供用药的详细清单,法院也无法调取,所以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何××的治疗行为。关于病人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何××质证意见如下:对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这是由专业医疗机构制作出的治疗文件,治疗过程完全可以证实何××因车祸到医院治疗的整个过程,证据合理充分。黄××的理由不成立,社会分工不同,医疗机构作出的是合法真实的,应予认定。黄××如认为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不正确可提出反驳证据。××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如下:由二审法院依法核实,并扣除相应的自费药。
本院二审依照黄××申请调取的证据,能够与何××一审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何××一审庭审口头陈述其自有一台钩机,自己接活工作,但其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黄××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关于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第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的规定,黄××于2013年3月6日收到应诉材料,举证期限届满至2013年3月12日,举证期限共计6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况且,根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黄××一审时也并未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黄××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只给予6天的举证期限属程序违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答辩期限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应诉通知书指定的答辩期限为十五日,黄××于2013年3月6日收到应诉材料,从黄××收到应诉材料次日起算至2013年3月20日开庭日,答辩期限共14日,实际答辩期限较指定的答辩期限确实减少一日,原审法院程序存在瑕疵,但黄××于出庭当日已经参加庭审并口头答辩,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
二、关于何××一审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的证据效力问题。何××提交的该两份证据中《诊断证明书》有××市中医院的公章和医师签名,《出院记录》有医师的签名,虽然黄××提出主诊医生与何××存在亲属关系,但医师的签名有××市中医院的公章予以佐证,《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何××因涉案事故受伤住院的事实。何××虽对《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本院二审依黄××申请调取的《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医嘱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能够与何××一审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何××的左胸第6、7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的情况。《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确认该两份证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维持。黄××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未核实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系程序违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如前述分析,《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医嘱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能够与何××一审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何××因交通事故受伤和住院治疗的情况。《医嘱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何××的医疗费合共12275元。原审法院认定何××的医疗费,合法有理,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何××仅于一审庭审陈述其从事钩机工作,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何××提供和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证明其从事销售行业,属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但涉案事故发生时何××年满57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审法院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何××住院及医嘱休息天数,计算何××的误工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车辆维修费的问题。何××的车辆因涉案事故受损,其一审提交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车辆维修发票,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涉案事故造成何××的车辆损失数额。黄××虽对维修事实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结合《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车辆维修发票,认定何××的车辆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对何××的工作情况认定事实不清,但其他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梁&宇&俊
代理审判员 & 肖&文&文
代理审判员 & 区&素&莹
二○一三年 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雷&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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