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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琳与北京翰洋景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7218号原告王瑞琳,女,日出生。被告北京翰洋景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99号2层2G04。法定代表人胡乙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瑞琳与被告北京翰洋景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洋景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琳、被告翰洋景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瑞琳诉称:日,王瑞琳在东大桥百脑汇商场翰洋景宏公司处购买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5200元。但王瑞琳发现其所购电脑配置与翰洋景宏公司承诺的电脑配置不符,翰洋景宏公司承诺的电脑配置为intel酷睿i5三代处理器、独立2G显卡、4G标配内存、500G7200转硬盘;王瑞琳所购电脑实际配置为赛扬1000处理器、集成显卡、500G5400转硬盘。次日,王瑞琳发现问题后找翰洋景宏公司协商退货,翰洋景宏公司继续谎称本案电脑为intel酷睿i5三代处理器、4G标配内存,不予退货,并赠送王瑞琳4G内存解决显卡、硬盘与承诺不符的问题。现王瑞琳认为电脑实际配置与承诺配置严重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翰洋景宏公司退款5200元,并赔偿5200元。被告翰洋景宏公司辩称:不同意王瑞琳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个正常的买卖行为。经审理查明:日,王瑞琳于翰洋景宏公司销售清单中签字确认,销售清单载明的商品为ThinkpadL330-、双肩包、鼠标A、鼠标垫,合计金额5200元。王瑞琳向翰洋景宏公司支付5200元后,提走联想ThinkpadL330笔记本电脑一台(主机号XG0X,以下简称涉案电脑)、双肩包1个、鼠标1个、鼠标垫1个。王瑞琳所购涉案电脑配置为:赛扬1000处理器、4G内存(2G为后添加,非出厂配置)、集成显卡、500G5400转硬盘。联想ThinkpadL330-型号电脑出厂配置为:第二代英特尔B1000处理器、2G内存、500G5400转硬盘、HD3000显卡共享系统内存。日,王瑞琳至翰洋景宏公司协商退货,翰洋景宏公司赠送王瑞琳金士顿4G内存条一个,王瑞琳当天未退货。王瑞琳提交日协商退货时现场录音,录音中销售人员称“我们当时答应你的就是i5处理器、3代处理器”、“你5000块钱买一个i5的处理器、4G内存、500G硬盘……你觉得这个价格贵吗”、“当时我给你看了呀,i54G50064位”。王瑞琳称录音中的销售人员系接待王瑞琳的销售人员李军。翰洋景宏公司称,对录音中的销售人员是否为李军无法核实,李军非翰洋景宏公司工作人员,李军当时在百脑汇商场中工作,其把客户带至翰洋景宏公司电脑展厅,自春节放假至开庭时止,李军尚未回百脑汇商场上班,翰洋景宏公司不能确定李军是否还能回百脑汇商场工作,亦未通过电话联系上李军。庭审中,王瑞琳称其签订的销售清单为空白清单;如退货同意将购买电脑时翰洋景宏公司所赠的双肩包1个、鼠标1个、鼠标垫1个、金士顿4G内存条一个一并退还。上述事实,有销售清单、配置表、收据、银行消费凭条、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瑞琳无证据证明其签订销售清单为空白销售清单,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付款交货义务,故王瑞琳与翰洋景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就买卖联想ThinkpadL330型号笔记本电脑一事达成合意。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第二,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消费者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王瑞琳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了其购买电脑时销售人员李军向其介绍的电脑配置与其实际购买的电脑配置不符,翰洋景宏公司虽不确认录音中人员身份,但认可李军与翰洋景宏公司存在业务联系,在翰洋景宏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翰洋景宏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本院认定翰洋景宏公司在向王瑞琳销售本案电脑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当按照王瑞琳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因翰洋景宏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王瑞琳所购电脑配置与其实际需求配置不符,故王瑞琳主张退货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瑞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购买的联想ThinkpadL330笔记本电脑一台(主机号XG0X)及双肩包一个、鼠标一个、鼠标垫一个、金士顿内存条(4G)一个退还被告北京翰洋景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翰洋景宏商贸有限公司同时退还原告王瑞琳货款五千二百元,并赔偿原告王瑞琳损失五千二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元,由被告北京翰洋景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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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王瑞琳雕塑作品
王瑞琳雕塑作品
王瑞琳,中国雕塑家,出生于1985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作品大多是铸铜彩绘,曾在北京、香港、台北、奥地利等地展出,官方网站:。
以上这幅来自他的《马·戏》系列,点击阅读全文可见他的更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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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琳,中国雕塑家,出生于1985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作品大多是铸铜彩绘,曾在北京、香港、台北、奥地利等地展出,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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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画家,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油画学会常务理事。浙江金华人,出生于1947年,艾青之子,作品大多是油画,作品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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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rong Xu(许安荣),美国摄影师,成长于纽约的中国城,官方网站:。
这组作品名为《Grandpa》,“8岁之前我都是爷爷带大的,他送我上学,给我买冰激凌,带我迷失在中国城。四年前他被诊断出喉癌,从那时起我开始拍摄他,记录他的生活直至他去世,期间我更为了解他,也与他更为亲近,这段记录改变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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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chinlun是一家擅长时尚品牌整合形象的公司,2008年成立于上海,客户包括Nissan、Lancome、中兴百货等,官方网站:,他们的Flickr:。
此处整理的是他们为杂志所拍摄,点击阅读全文可见更多作品。
夏永康(Wing Shya),出生于1964年,香港摄影师、设计师、导演,张国荣御用摄影师,曾参与王家卫《花样年华》、《春光乍泄》等多部影片的拍摄,官方网站:(可能需要代理),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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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28NN,中国(?)摄影师,抱歉无法找到更多信息,他的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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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泡(Miki Chang),台湾女摄影师、职业文案,现居台北,她的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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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昭良,台湾摄影师,1968年出生,毕业於台湾艺术大学,官方网站:。
这组作品名为《Stage》(舞台),创作于年间,拍摄对象为目前使用于台湾各地,由大货车改装而成的移动式油压舞台,活跃在各式婚丧喜庆场合的“综艺团”使用其作为表演平台。
综艺团的演出内容,初期以歌舞为主,近年来,歌手服装则以上下两截式,搭配内穿比基尼较为普遍。为满足顾客需求及吸引目光,演出内容也不断推陈出新,除了影视歌星、跑场歌手的载歌载舞之外,亦能视客户预算,提供钢管舞、杂耍、魔术、民俗技艺、猛男秀和反串秀等演出,更多介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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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 McGowan是美国加州PlainJoe工作室的设计总监,目前他正在中国旅行,他在Flickr上进行一个关于中国的每日一图计划,从香港的机场开始,用镜头带人们和他一起游历中国,每一张图片他都会给出拍摄地的详细介绍,他的Flickr:。
点击阅读全文可见该系列的更多图片,另请参阅我们的“”标签。[]
Jonathan van Smit,新西兰摄影师,2008年起长居香港,他的作品大多拍摄于九龙夜晚的街头,涉及的主题包括贫困、边缘化的住房环境,到黑帮、毒品及色情交易。“他捕捉到的一些画面让人震惊,但并非刻意去哗众取宠。它充满了悲伤、孤独和被人忽视的故事”,Jonathan称自己的作品“并非纪实摄影,而只是从个人的视角去记录”,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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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艺术家王瑞琳——名为“逐梦记”的雕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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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世界的无常之后,青年艺术家王瑞琳创造了一组名为“逐梦记”的雕塑作品。这组作品通过细腻的触感和宁静的色泽,表达生命和自然承载力的顺应。也许有一天,我们的家中也会有这样的安宁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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