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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
本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一、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二、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三、规划设计条件
四、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五、竞买申请书(样本)
六、竞买资格预确认书(样本)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样本)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九、《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样本)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一、有关附图
武汉市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武告字(2013年)28号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新洲区和黄陂区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包括现场挂牌和网上挂牌)和招标方式出让33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或投标。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挂牌或招标文件为准。申请人可自日起在智慧武汉网(www.)、武汉土地市场网()下载挂牌、招标文件电子文本或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土地交易窗口领取挂牌、招标文件。
五、P(号地块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于日至日17时整,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1竞买室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日17时整。
经审查,申请人按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二)本次招标出让地点为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地块投标时间为日9时至9时30分。日9时30分在该地点开标。
(三)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即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规划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当日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宣布中标结果。
六、P(号――P(号采取现场挂牌的方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于日至日17时整,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1竞买室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日17时整。
经审查,申请人按挂牌文件的有关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和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二)本次现场挂牌出让地点为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各地块挂牌时间为:日9时至日9时30分。
(三)挂牌出让截止时间日9时30分,在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的公证下,在挂牌地点举行各地块的揭牌仪式,并宣布竞得结果。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P(号――P(号采取网上挂牌的方式进行,即竞买人须通过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在互联网上参与竞买,不接受除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竞买申请以外(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购指南》()
(二)申请人可于日起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按照网上交易系统的操作提示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日17时整。
申请人按挂牌文件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权限。网上竞买活动的币种为人民币,不接受外币竞买。
(三)各地块挂牌起始时间为日9时整,本次首宗地块(P(号)挂牌截止时间为日9时30分,其余各地块挂牌截止时间按公告项目编号顺序依次间隔1分钟。
在挂牌时间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限时5分钟在线询问,有竞买人在此规定时限内表示愿意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以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本次公开出让公告如有变更或补充,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网上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窗口(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027-770372
CA证书咨询电话:027-0-676-7799
查询网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地块编号
总用地面积 (O)
净用地面积&& (O)
规划指标要求
竞买/投标保证金
起始价(万元)
原土地使用人
解放大道1675号
商服、街巷
武汉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武昌区体育南路
商服、住宅、交通运输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住宅70年&&& 商服40年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山区工业二路与市政侧路交汇处
住宅、商服、交通运输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住宅70年&&& 商服40年
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
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
住宅、商服、绿地、交通运输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住宅70年&&& 商服40年
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
武汉中央商务区北部(江汉区贺家墩村)
住宅、娱乐
住宅70年&& 娱乐40年
江汉区贺家墩村
汉阳区琴台大道和郭琴西路东北角
武汉阳建工贸有限公司
汉阳区琴断口
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汉阳区代李湾9号
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三环线和百威路东南角
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口区古田二路以西
商服、住宅
住宅30%&&&&&&&&&&&&&&&& 商服50%
住宅70年&&& 商服40年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口区长丰村古田二路与汉丹铁路交汇处
武汉市~口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汉阳区鹦鹉大道与四新北路交叉口西南角
商服、文化设施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商服40年&&& 文化50年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江岸区后湖大道与建设渠路交叉口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城市发展分中心
江岸区塔子湖西路东侧
商服、住宅
30%&&&&&&&& &&&&&&&&
住宅70年&&& 商服40年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城市发展分中心
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村
江夏区土地储备中心
江夏区纸坊街青龙村
武汉市江夏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
江夏区土地储备中心
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
江夏区土地储备中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C1地块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蔡甸区大集街西板桥村
蔡甸区土地储备中心
蔡甸区蔡甸街同心村、独山村
依据具体方案确定
蔡甸区土地储备中心
汉南经济开发区兴三路北侧
汉南区土地储备中心
汉南区兴城大道与纱河南路交汇处
汉南区土地储备中心
新洲区邾城街武圣里
新洲区仓埠街武滨路
仓埠街财政所、派出所、镇政府
新洲区邾城街城东村
新洲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武湖农场梅教街以东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岱山大道以西,府河堤以北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岱黄高速公路以西,盘龙一路东侧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盘龙一路西侧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以南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武湖农场汉口北大道以西、新港铁路南规划道路以南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黄陂区武湖农场汉口北大道以西、新港铁路南规划道路以南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以上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内容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挂牌、招标文件和最终审批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所示内容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
竞 买 须 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互联网,利用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网上挂牌的交易方式公开出让P(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P(号地块位于汉阳区代李湾9号(具体位置及四至见本挂牌文件附图所示),规划净用地面积为682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分类为住宅用地;建筑面积控制在286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房);容积率按照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比值计算;建筑密度不超过25%;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该项目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定向用于地铁3、4号线汉阳段的拆迁还建户的安置,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所建住房应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达到B级以上住宅水平。该项目可建限价房套数为342套,项目所建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审核、监管由汉阳区开发办负责,房屋最高销售价格为6307元/平方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武汉市研究制定了住房建设规划和相关实施政策,P(号地块内商品住房套型控制按我市实施政策执行。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出让不接受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竞买申请以外其他形式(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的申请。凡办理CA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五、办理CA数字证书
竞买申请人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窗口(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向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
CA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请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或武汉土地市场网,详见《数字证书申购指南》。
六、地块踏勘
对本挂牌地块,交易中心不组织地块踏勘,意向竞买人可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武汉土地市场网()、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www.)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自行对网上挂牌出让的土地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如有疑问可与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7-774851。
七、获取网上挂牌出让文件
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公布时间为日,意向竞买人可自日至日登陆武汉土地市场网、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查阅下载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电子文本。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1.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2.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3. 规划设计条件;
4.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5. 竞买申请书(样本);
6.竞买资格预确认书(样本);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样本);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9.《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样本);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1. 有关附图(图件中反映的挂牌地块四至范围以武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12. 按本须知规定所发的补充文件及其它规划要求的文件。
八、竞买申请
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意向竞买人应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至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意向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指南、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并了解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如对挂牌文件或地块现状有疑义的,意向竞买人可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向交易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7-770372。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九、竞买资格预确认
竞买申请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自行选择保证金交纳银行,并根据所选银行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需竞买多宗地块的,应分别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以竞买申请人的身份交纳。网上交易系统在接收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竞买保证金足额到账之后,授予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权限,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十、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本地块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相关时间如下:
(一)挂牌起始时间:日9时;
(二)竞买申请时间:日至日17时;
(三)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日17时整;
(四)网上揭牌时间:日9时30分起,按本次公告网上挂牌项目编号依次间隔1分钟揭牌。
上述时间,除竞买保证金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十一、竞买保证金
(一)本挂牌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万元)。
(二)挂牌竞买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买保证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三)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交易中心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币种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增价幅度及底价
(一)本挂牌地块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 万元)及其整数倍。
(二)本挂牌地块设有底价。交易中心在挂牌期限内将密封好的底价交由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保管,并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及监察人员的监督下,由系统管理员输入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保密。
十三、网上挂牌出让程序及规则
(一)公布网上挂牌出让信息
交易中心将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武汉土地市场网和武汉市土地有形市场等同时发布,同时还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交易中心于挂牌期限内将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竞买保证金、起始价等信息在武汉土地市场网和武汉市土地有形市场等同时发布。
(二)网上报价及报价规则
1.挂牌时间开始,获取《竞买资格预确认书》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2.网上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接收,并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3.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竞买人对同一宗地可多次报价。
4.网上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增价幅度,且为最小增价幅度整数倍。
5.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6.因竞买人网络或其他问题,网上交易系统未在规定的挂牌报价期限内接收到竞买人报价的,为无效报价。
(三)网上限时竞价
1.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中须有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可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2.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网上交易系统即显示当前最高报价,并限时5分钟在线询问是否参与网上限时竞价。有竞买人在此规定时限内表示愿意并选择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起拍价开始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3.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四)成交规则
1.网上挂牌项目未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 (1)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的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
(3)在挂牌期限内网上交易系统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提交有效报价的,且最高有效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该最高有效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2.网上挂牌项目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在竞价过程中,网上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在线提示最高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且最高应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低于底价,挂牌不成交。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土地竞得人,该最高应价为地块成交价。
十四、提交资料
自网上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线打印《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预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以下简称《成交通知单》),并签字加盖公章(若竞得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字按印确认),按照《成交通知单》及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34室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法人竞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3.《成交通知单》;
4. 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查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6.竞买申请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公司董事会同意参加竞买活动的决议书和董事会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设立公司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同意参加竞买活动的决议书和执行董事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竞买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但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竞买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7.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8. 按本须知规定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的票据;
9. 公司章程;
10. 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11. 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自然人竞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3.《成交通知单》;
4.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5. 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竞买申请人签署并经过有效公证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6. 按本须知规定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的票据;
7. 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8. 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其他组织竞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3.《成交通知单》;
4.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影印件(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查验原件);
5. 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6. 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该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7. 按本须知规定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的票据;
8. 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9. 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境外竞得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根据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公证、认证或鉴证或律师见证等证明手续。
竞买申请文件须以中文书写(如原始文件不是中文文本的,竞买申请人应提交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因译本错误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五、成交确认
交易中心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验证不合格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并由竞得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得人须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并按该协议书约定向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十六、土地成交价款
本挂牌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总地价款,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和政府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网上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须按相关规定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竞得人须按照武价房 [2008]80号文件规定交纳本地块土地交易服务费,该费用未计入地块成交价款,由竞得人另行支付给交易中心。
十七、出让结果公示
交易中心将在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土地市场网和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
十八、成立新公司
竞得人未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公司的,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必须在武汉市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竞得人已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公司的,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也可以在武汉市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但必须在《竞买申请书》中确认拟成立新公司(竞买人必须为新公司出资人之一),未在《竞买申请书》中确认拟设立新公司信息的,不得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成立新公司使用该地块开展经营活动。新公司注册设立等工作,应当自土地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土地成交后,先由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竞得人应及时完成新公司注册设立工作,在本出让文件约定的缴款期内未能完成新公司注册设立手续的,竞得人须按照本出让文件约定按期履行缴款义务;新公司依法注册设立登记后,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变更《成交确认书》,并由新公司按《成交确认书》、《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约定按时履行后续缴款义务。
十九、法律责任
(一)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并将原竞得人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予以公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用户不得参加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并限制其参与竞买。
如另行组织本挂牌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本次竞买保证金金额的,本次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还应对超过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
2. 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3. 对竞得人提交资料验证不合格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5. 竞得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二)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应当严格遵守竞买规则,在地块挂牌及竞买期间,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行为阻扰或影响其他竞买人的正常竞买活动。如竞买人发生上述不当行为,可能影响该地块正常挂牌出让的,经查实,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法中止该地块挂牌出让,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本次挂牌交易过程中与交易中心或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挂牌地块成交后,竞得人与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因《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按照《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予以解决,与交易中心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无关。
(五)自公告之日起至挂牌成交前,挂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出现权属纠纷及其他问题的,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内通过原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告知,或通过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以法律文书确认而获悉后,将告知竞买人,并有权取消该地块的交易;交易中心因在此期间未以上述方式知悉或查封、冻结、强制执行及权属纠纷等事实发生在挂牌成交之后的,由竞得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网上交易系统凭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其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二十、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授权交易中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交易期间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公证机构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2.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公正性的;
4.因宗地使用条件变更导致宗地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等需重新报批出让方案的;
5.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上述中止事项消除后,可恢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二)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等导致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二十一、其它事项
(一) 日17时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以网上挂牌出让补充文件的形式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作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视为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竞买人应查阅武汉土地市场网、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上的网上挂牌出让补充文件。
(二)网上挂牌不成交的,按规定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组织出让。
(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规划设计条件
武规条字[号
位于汉阳区代李湾9号罗七人家限价商品房项目,经我局审查,同意按以下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净用地面积:682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土地分类:住宅用地;
3、用地位置:汉阳区代李湾9号(详见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1、建筑面积:控制在286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房);
2、容积率:按照建筑面积与净用地比值计算;
3、建筑密度:不超过25%;
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5、绿地率: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1、本地块用作限价商品房建设,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二级控制区,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建设规模不少于住宅总建筑规模的60%,具体户型可以与拆迁还建需求对接。
2、停车场数量按照武汉市《关于执行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通知要求》配建。
五、遵守事项
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审批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3、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至日止。
&&&&&&&&&&&&&&&&&&&&&&&&&&&&&&&&&&&&&&&&&&&&&&&&&&&&&&&&&&&&&&&&&&&&&&&&&&&&&&&&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状
该地块为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储备土地,位于汉阳区代李湾9号(具体位置及四至见本挂牌文件附图所示)。规划净用地范围内有建(构)筑物尚未拆除。
二、其它说明
(一)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由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负责在交地前完成拆迁安置补偿,该费用已计入土地成交价款,土地竞得人不再另行补偿。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该项目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定向用于地铁3、4号线汉阳段的拆迁还建户的安置,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所建住房应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达到B级以上住宅水平。该项目可建限价房套数为342套,项目所建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审核、监管由汉阳区开发办负责,房屋最高销售价格为6307元/平方米。
(三)规划净用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地块周边状况保持现状。土地竞得人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土地成交价款中。
(四)该宗地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土地竞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五)本挂牌文件中政府土地收益未包含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政府规费,由土地竞得人按规定据实另行缴纳,未计入本地块成交价款。
竞 买 申 请 书
(样& 本)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经认真阅读P(号地块的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本人)已经充分理解了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土地现状及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无异议,确认并接受网上挂牌的程序和规则,并愿意遵守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我单位(本人)愿意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
根据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的规定,竞得人未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公司的,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必须在武汉市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竞得人已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公司的,在上述地块成交后,也可以在武汉市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如竞得本出让地块,我单位(本人)将按下列第&&&& 条约定对本出让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1、我单位(本人)未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公司,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注册成立新公司对本出让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我单位(本人)为新公司出资人之一)。
&2、我单位(本人)已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公司,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决定注册成立新公司对本出让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我单位(本人)为新公司出资人之一)。
&3、我单位为在武汉市注册设立的公司,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仍由我单位对本出让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我单位(本人)承诺:
1、我单位(本人)符合本地块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第四条竞买资格及要求的条款,竞得后将按照本地块网上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验证。
2、自网上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单位(本人)将按照本地块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及网上挂牌成交结果,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3、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单位(本人)将按照本地块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及网上挂牌成交结果,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并按照《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交纳土地成交价款。
4、《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买保证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5、按《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若我单位(本人)未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贵局可依法取消我单位(本人)的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竞买申请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
地&&&&& 址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样& 本)
&&&&&&&&&&&&&&&&&&&&& :
你单位(个人)已提交了 P(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并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
你单位(个人)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请于收到本预确认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登陆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
(样& 本)
&&&&&&&&&&&&&&&&&&&&&& :
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自网上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你单位(个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线打印本通知单,签字加盖你单位公章(若为自然人的,需签字按印确认),并按照本通知单及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自网上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逾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视为你单位(个人)放弃竞得资格,由你单位(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样& 本)
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以下简称甲方)
竞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乙方于&&&&& 年&& 月&& 日竞得位于汉阳区代李湾9号,编号为P(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成交价款总额为&&&&&&&&&& 万元(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政府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上述地块网上挂牌出让已经&&&&&&&&& [20&& ]&&&&& 号文批准。
二、本确认书确认的成交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前,乙方必须依法办理该地块用地范围内原建(构)筑物拆除、土地使用及建筑方案报批手续,该地块内的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武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乙方须按照挂牌成交结果及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内容,自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并按照《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该项目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定向用于地铁3、4号线汉阳段的拆迁还建户的安置,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所建住房应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达到B级以上住宅水平。该项目可建限价房套数为342套,项目所建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审核、监管由汉阳区开发办负责,房屋最高销售价格为6307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照《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时间,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如另行组织本挂牌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本次竞买保证金金额的,乙方还应对超过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
2.乙方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4.乙方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5.乙方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七、本确认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刻生效。
特此确认。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地址:
电话:027―&&&&&&&&&&&& 电话:
邮编:430014&&&&&&&&&&&&&&&&&&& 邮编: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P(&&& ) 号)成交的位于汉阳区铁桥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位于汉阳区铁桥村代李湾9号,宗地总面积6824平方米,其位置、四至范围详见供地专用附图所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 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地铁3、4号线汉阳段的拆迁还建户,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6307元/平方米。
第三章 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 亿
&&&& 仟&&&& 佰&&&&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折合约&&& 万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 &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 亿&& 仟&& 佰&&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年& 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3、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结清。
4、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 汉阳区土地储备&&&&&&&&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地址:&&&
归元寺路10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
通讯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027-&&&&&&&& &&&&&& &&&&&&&&&&&&&   &&&&&&&&&&&&&&&&;
传&&& 真:027-&&&&&&&&&&&&&&&&&&&&&&& &&&&&&&&&&&&&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受 让 人:&&&&&&&&&&&&&&&&&&&&&&&&&&&& &&&&&&&&&&&&&&&& && &&&&&&&&&&&&&;
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
传&&& 真:&&&&&&&&&&&&&&&&&&&&&&&&&&&&&&&&&&&&& &&&&&&&&&&&&& &&&&&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 ,宗地总面积大
写&&&&&&&&&&&&&&&&&&&&&&&&&&&& &&&&&&&&&&&&&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 &&&&& 为
上界限,以& &&&&&&&&&&&&&&&&&&&&&&&&&&&&&&&&&& &&&&&&&&&&&&&&&&&&&&&&&&&&&&为下
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
&&&&&&&&&&&&&&&&&&&&&&&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 &&&&&&&&&&&&&&&&&&&&&&&&&&&&&&&&&&&&&&&&&&&&&&&&&&&&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小写&&&&& &&&&&&&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
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 &&&&&&&
&&&&&&&&&&&&&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 月
&&&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
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武汉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签字):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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