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院油箱内盖安装风斗违规吗

我叫刘维馨,是淮安市楚州区人。因楚州区人民政府非法剥夺我们的股权,将我们所投资的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强行出售给他人,导致公司歇业、职工下岗,而于日以快递方式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淮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淮安中院于日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既没有在七天内受理我们的起诉,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我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江苏高院没有出具收到我们起诉材料的收据的情况下,我们于日又以快递方式向江苏高院寄送了一套起诉材料。由于等待了二十多天仍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我们于日再次到江苏高院面呈诉求,但江苏高院只给了我们一张收条,至今未立案受理。  自从向省、市两级法院状告区政府以来,我们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54号文到省、市两级法院苦苦哀求了数十次,但省、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始终无动于衷、态度冷漠,令我们寒心、失望到了极点,也愤怒到了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明确要求:“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期限为七天,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我们的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我们本以为拿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文件向江苏高院的法官们诉求会起作用,没想到我们又错了,他们照样置之不理、照样我行我素。我们感到很困惑:在我们老百姓的心中,法院应该是最讲法的地方,法官们都应该是知法守法的模范,如果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我们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如果我们是这些法官的兄弟姊妹,他们也会这样吗?    万般无赖,我们只有恳请大家伸张正义,谴责那些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树法律权威!    急盼云开日出、青天降临!  江苏高院给了我们一张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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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高院、淮安中院互相推诿,拒不受理我们状告楚州  区政府违法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4号   文件被江苏两级法院视同空文。  
  江苏高院、淮安中院互相推诿,拒不受理我们状告楚州    区政府违法行政案件.
  我们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54号文到省、市两级法院苦苦哀求了数十次,但省、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始终无动于衷、态度冷漠,令我们寒心、失望到了极点,也愤怒到了极点!  
  急盼云开日出、青天降临!
  『天涯杂谈』股权被非法剥夺,股东求告不成。        作者:hacz002 提交日期: 1:44:00 访问:30300 回复:57
1995年2月,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进行先售后改制,由原淮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将淮安商场名下的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我们,然后由我们以所购买的资产作为出资重新设立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是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由于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系有有限公司类型,而参与出资设立该公司的人数又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五十人名下,但对淮安商场责任公司股权的享有及风险的承担仍以每个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为限。     新设立的淮安商场责任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完全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其中没有任何国有股成分,公司房产及附属设施的产权人也都是公司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据此,对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应由我们股东行使,而不是区政府。     以上事实,有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淮改发[1995]3号文、江苏省淮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审验报告》(淮会验(95)56号)、原淮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先售后股”清产核资结果确认通知书》、原淮安市公证处《公证书》、《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募股收款凭证等证据为证。     我们本以为有《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我们出资购买国有资产并设立新公司的行为不会有风险,所以当初积极响应区政府号召,将平生积蓄投到公司中,没想到还是有风险,而且风险首先就来自区政府自身!日上午,楚州区政府交易中心、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楚州分局、淮安市五鑫拍卖公司根据区政府安排,不顾我们的恳求和强烈反对,在数十名治安警察的“护卫”下,悍然拍卖了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导致公司停业、职工失业、我们的股权落空。我们愤怒之极,可又无可奈何,毕竟我们是普通的老百姓。     公司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拍卖前,我们曾多次找区政府领导理论,区政府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停止侵权活动,在最终的书面答复中竟然将非法剥夺我们股权的行为说成是为了照顾我们的利益,这简直就是笑话!——区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并非公司股东,更非公司控股股东,未经我们股东会授权凭什么拍卖属于公司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如果区政府真是为了我们的利益而拍卖公司房产及附属设施,为什么在我们多数股东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还要拍卖?!     在向区政府信访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又到市政府信访,市政府也没有依法办事,与区政府的答复意见如出一辙。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才直接向大家求助,拜请大家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公司法》等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们感到很困惑:在我们老百姓的心中,法院应该是最讲法的地方,法官们都应该是知法守法的模范,如果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
  一群党国败类,与人民为敌,不得好死!  
  院 长 致 辞      院 长 刘 华     在这里,我们拥有终极的目标——公平和正义;     在这里,我们拥有共同的追求——公正和效率。          淮安法院网是法院与社会各界人士交流沟通的纽带,是法院审务公开的窗口,是提升司法水平的平台,是法制宣传的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我们力求为您呈现最新、最快、最权威的法律资讯和诉讼指南。它的生命力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您的每一次点击都饱含着对淮安法院的关心和支持,它是无声的鞭策和监督,我们将以此为动力,认真倾听民意,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我们坚信有了您的关注和参与,淮安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入股时有好多人全家借债,相信政府,投资入股。经过全体入股人的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等众多的原因,淮安商场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拥有省级文明单位、省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省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省青年文明号、省文明经营示范单位、商业中型企业、区利税贡献大户等桂冠。当时入股钱能在老城区内盖一栋两间楼上下的小别墅,现在少说要卖到30--40万元。 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或法律途径就拍卖了,这不是违规违纪问题,是严重的违法,是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淮安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刘哥:您辛苦了!!! 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淮安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楚州未宣布独立,怎么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或法律途径就拍卖了,这不是违规违纪问题,是严重的违法,是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就不怕有人告吗?这样做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了一纸空文,谁都不会再相信并配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谁都不敢再投资设立公司,政府的公信力因而必将荡然无存!”  楚州未宣布独立,怎么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求政府为百姓,只求政府讲诚信。
  1995年2月,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进行先售后改制,由原淮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将淮安商场名下的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我们,然后由我们以所购买的资产作为出资重新设立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是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由于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系有有限公司类型,而参与出资设立该公司的人数又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五十人名下,但对淮安商场责任公司股权的享有及风险的承担仍以每个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  
  我们不求政府为百姓,只求政府讲诚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我们本以为有《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我们出资购买国有资产并设立新公司的行为不会有风险,所以当初积极响应区政府号召,将平生积蓄投到公司中,没想到还是有风险,而且风险首先就来自区政府自身!日上午,楚州区政府交易中心、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楚州分局、淮安市五鑫拍卖公司根据区政府安排,不顾我们的恳求和强烈反对,在数十名治安警察的“护卫”下,悍然拍卖了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导致公司停业、职工失业、我们的股权落空。        
  如果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  
  如果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  
  江苏高院!
  在扬子晚报上暴光官员不作为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
  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期限为七天,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我们的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愤怒!!!愤怒!!!愤怒!!!愤怒!!!愤怒!!!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期限为七天,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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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哥哥您辛苦了!!!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淮安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社会在进步,坚持维护合法权利没有错,站起来与政府违法行为打官司敬佩敬佩。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
  要为真理而斗争。
  喜悦: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4号 文件;   感动 :有大家的支持关注;  同情 :与我们类似的人们;  无聊 : 院 长 刘 华       在这里,我们拥有终极的目标——公平和正义;       在这里,我们拥有共同的追求——公正和效率。           愤怒: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       搞笑: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   难过 :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  新奇 :楚州未宣布独立,怎么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温馨 :大家伸张正义,谴责那些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感到温馨。
  喜悦: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4号 文件;  感动 :有大家的支持关注;  同情 :与我们类似的人们;  无聊 :院 长 刘 华  
在这里,我们拥有终极的目标——公平和正义;     在这里,我们拥有共同的追求——公正和效率。  愤怒: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  搞笑: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  难过 :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  新奇 :楚州未宣布独立,怎么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温馨 :大家都伸张正义,谴责那些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感到温馨。    
     作者:胡显达 提交日期: 11:02:00 访问:5980 回复:41
社会之怪现状:把官当狗养     ——官、商、民关系纵横谈         忠顺、听使唤是狗的天性之一。古往今来,中国人对狗的这一天性可谓褒贬不一。有的把它捧到九天之上,有的把它贬到九地之下。有的以狗不嫌家贫为由,而倍加赞赏它对穷主人的忠顺;有的则把那些专门替土豪劣绅收钱讨债、看家护院的人斥之为狗腿子而骂之。反动文人梁实秋也因为被资本家阶级的豢养之故,而被鲁迅骂之为资本家的乏走狗。同样是对主人的忠顺,却有着不同的名分。褒也好、贬也好,只要对自己的主人忠顺、听使唤,就可能被当作狗来养。         在西方的欧美也许就听不到这种对狗性褒贬不一的声音了,它们的养狗纯粹是为了一种找趣逗乐、颐养身心。它们正是利用狗的忠顺、听使唤这一天性,为自己枯燥无味的生活增添乐趣的。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以及所受到的人格伤害,大都通过对狗的善意施虐来释放。它们对资本主宰欲和役使欲的解压,只能通过狗的忠顺和听使唤来实现。只要给狗一点甜头,狗就会按照你的意思办事。比如你让叫唤几声,它就会叫唤几声;你让它向哪儿跑,它就向哪儿跑。总之,你让做什么,它就做什么,从不讲价钱、耍性子,悖逆自己主人的意思。         西方人养狗大多寻求的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享受,这一点显然都不如咱中国人养狗精明。中国人的养狗追逐的是一种物质层面上的实惠。把狗当作一种养殖业来发展,这可能只是一种极低级的养法。还有一种更高级的养法,那就是把自己身边能够得着、用得上的官当作狗来养,这是一种极高级的养法。狗的这种养法,在中国可谓比比皆是。小到生活底层的民,大到上流社会的官与商,无一不在尝试着这种养法。善养者利用狗官的忠顺、听使唤,常常能够办成别人办不成的事,得到别人难以得到的东西。正因为有着这样的实惠,所以中国人往往都争着把一些忠顺、听使唤的官当作自己的狗来养,并以这样的养狗为荣。如果你养不到这样的狗,也常常会受到周边邻人的耻笑,说你没能耐、没本事。如果你能养到这样一条狗,周边的邻人马上就会对你倍加尊崇。托你办事的就可能踏破自己的门槛。如果能够养上这样的狗官,你也会八方财源滚滚而来了。所以,傍上一个官,花钱把它当作自己的一条狗养着,作为一种劣根的国民性已深深扎根在我们的世俗之中。         把官当作狗来养的,大多是一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做小生意的、开出租车的、当老师的等卑微的小人物。它们花钱合养一个狗官,有时纯粹就是为了多偷一点税、少交一点费、占一点小便宜、搞一点稀缺品,比如评先、增资、晋升的名额,经营的许可证、黄金地段等。         有着这些自己包养起来的狗官打理着自己交办的事,一切也就OK了。职称的评定、名额的配发,在教育岗位通常都是极为稀缺的,有些老实人苦苦等了十几年,也不一定能搞到手。一些精于养狗的人却可以很轻易地搞到这个极稀缺的配发名额。据说,一到评职称的时候,一些乡镇学校校长的财源就暴发起来。说清的、送礼的、托关系的,蜂拥而至,竞购这种稀缺的职评配发名额。少则五千、多则上万,就比拼谁上的钱多。谁上的多,就听谁的使唤。由于名额少、待评的多,这样的竞购倒把这些养狗的费用抬上了天,胃口也越来越大起来。这样的狗官就是这样的心黑手长,搞得你不得不掏尽自己的血本去不断地喂养。不然的话,花出去的钱就白花了,投出的食就白喂了。         把官当作狗来养的也还有一些更强势的群体,比如房地产的开发商、国有、民营企业的老板。它们花巨资傍官养官是一种回报率极高的投资,能够利用这些官的媚商亲商而攫取各种非法的暴利。比如开发商借政府土地的低价出让、高价转手而暴富起来,就是这种依靠养官牟取高额回报现象的一种缩影。在这种官商利益的战略结盟中,这些官也不怎么避讳自己被人当狗包养着。前阜阳市委书记、安徽副省长王怀忠就自我戏称为当地的几个私企巨头花钱共同豢养起来的一条大狗。这条大狗很有能耐,能够轻而易举地通过城市建设用地的出让转租,而让这几个阜阳地面的大混混迅速地暴富起来。         当官的也把自己的同类当狗养。下边的官把上边的官当狗养,用的依然是大把大把的孝敬钱,为的是给自己找个撑腰的靠山、升迁的梯子、落难的救星。上边的官把下边的官当狗养,靠的是官位的赏赐、升迁的操控,为的是培植自己的党羽、帮手、爪牙、近卫军,为的是营造自己的官位保护网,以便自己割据称雄做王侯。上上下下的官都把自己的同类当狗养,形成一个盘根错节、进退一体、共存共荣、难以割舍的相互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忠顺、听使唤这一狗的天性,被当做自己选人用人的第一尺度。如果不忠顺、不听使唤,就是为人再正派、才干再突出,也坚决不用。每个官场中人都把忠顺、听使唤这一狗的天性当作自己生存的第一铁律。在这种官场生态中,什么公理、正道、公平、正义、人性,统统都要让位于这种不讲是非、不分对错的狗性——“对主人的忠顺、听使唤”。谁没有这样的狗性,谁就找不到自己的养主。         一些年轻貌美、体态丰腴的女子,比如幼嫩的女大学生、成熟风骚的少妇,也追捧起 了这种时尚,养起了自己的狗官来。她们通过主动的勾引傍靠,用自己的姿色和本能的性来包养这些忠顺、听使唤的狗官,利用他们的权力不断地搜刮更多的钱财收为己用。现在,有不少的女大学生已自愿做这些狗官的三奶、四奶乃至更靠后的奶了,只要给大把大把的钱,一切都无所谓了。一些女人通过包养这些狗官不仅自己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而且也还把自己的整个家族都带动得共同致富起来。在钱财的搜刮中,她们就是一个收银机,而被包养的狗官则是一个索贿、搬运赃款的苦工。一些贪官抱怨自己是被那些贪得无厌的情妇逼得去贪去腐,就是这种被女人包养索要钱财交换性色的一种真实写照。         广东增城原人大副主任邱伙胜被自己的二奶逼着流泪索贿“借钱”,就是这样一个实例。         1月27日上午,广东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邱伙胜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为了包养二奶,邱伙胜在1999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权便利,先后7次向五人索贿105万元。在法庭上,邱伙胜称是被二奶逼上绝路才请求朋友借钱的,但他最终还是承认了自己索贿。         1999年间,一个名为韩冲的女子多次主动打电话给时任增城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邱伙胜,两人几次在增城宾馆见面后即建立了包养关系。但两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前后只维持了半年,期间为包养和解除包养关系,邱先后7次索贿。(这一片段摘自《文摘周刊》日《贪官被二奶逼着流泪“借”钱》一文)         总之,在我们这里只要有点门道,大都会把自己身边的官当作狗来养。这样的养狗绝不是白养的,而是直奔自己的功利性去的。然而,随着世俗中人把官当作狗来养的增多,这些被包养之官的狗性似乎也越发挑剔起来。狗官的被人竞相包养,现已让这种养狗的风险和成本激增起来。只有那些精通狗性的人才可能通过这一养殖业发家致富,否则就可能白养,乃至血本无归,赔了夫人又折兵。          现在的狗官对自己主人的忠顺、听使唤,也大不如前了,有的甚至极难侍候起来。如果不经常地给甜头,就可能狗眼不认人了。喂少了不行,喂一次二次也不行,必须不断地喂。不然的话,就不再忠顺、听使唤了。在这种狗性已变迁的地方,小气者不能把官当狗养,养了也白养。不花大钱、不喂好食,根本就养不住狗。如今世道变了,一些官儿也不再计较人家把自己当狗养了,只要给钱,随你怎么说去。只要不断地用钱养着,就对你忠顺、听使唤,把你交办的事办得妥妥帖帖。否则,老饿着肚子,就只能“另投明主”了。具有这种狗性的官儿大抵就是这样在钱眼里钻来钻去,弄得满身都是铜臭味。    在官被当作狗养的地方,钱少的养不起狗,小气的养不住狗。大钱养大狗、小钱养小狗、无钱不养狗,倒成了我们这里养狗的行规了。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而如今,世道变了,水性杨花的女人味也不知什么时候被狗类感染上了。喂的少了、吃的差了,它就因为耐不住清贫而偷偷跑掉,让你白养。喂的多了,吃的好了,它就可能因为吃得贼肥贼肥的,招摇过市,而招惹猎食者的追捕。追急了,它就可能疯狂变态、六亲不认,而乱咬起来。安徽的前副省长王怀忠就是这样一个活脱脱的疯狗。在中纪委的追捕中,这个被人家当作狗来养的王怀忠一口气就咬出了百把十个自己的养狗人。什么忠顺、听使唤,统统让它见鬼去吧。王怀忠就是这种养狗反被狗来咬这出闹剧的“剧中人”。         由此看来,把官当狗养,也不容易呀!没有足够的钱、没有足够的精明,最好别涉足这一特殊的养殖业。  
  经过全体入股人的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等众多的原因,淮安商场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拥有省级文明单位、省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省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省青年文明号、省文明经营示范单位、商业中型企业、区利税贡献大户等桂冠。  
当时入股钱能在老城区内盖一栋两间楼上下的小别墅,现在少说要卖到30--40万元。 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或法律途径就拍卖了,这不是违规违纪问题,是严重的违法,是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期限为七天,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有法不依,法官职业道德、良心何在。如果是这些法官的兄弟姊妹的事情,他们也会这样吗?  ,
  楼主不会幼稚的以为法律真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的吧,哈哈,俺也在淮安市清浦区法院打过官司,中院的也去过,法官和法律只是保护有钱人有权人的,诅咒这些拿着纳税人的钱,又不按法律办事的,全部出门让汽车撞死
  路过,关注中...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日起施行。
  民心所助 虽弱但强 民心所去 虽大必亡 中华民族 人民万岁  
  诅咒这些拿着纳税人的钱,又不按法律办事的,全部出门让汽车撞死
  江苏的法院的情况就像我的署名。
  江苏法院的情况在全国法院中算是不错的了。  其实中国法院的现状决定了,法院根本就没有能力处理这类事情。  行政诉讼法简直就是将法院架在火上烤,它使得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或者违法,或者遵守法律但是准备好以后穿小鞋甚至某些法官要失去工作。  既然楼主认为是区政府违法,为什么不到上级党委政府去上访呢?  或者你发贴直接指出区政府的不是也可以,如果你认为这个事件里有违纪甚至腐败犯罪的地方,还可以到上级纪委去检举。  你现在盯着法院,实在是舍本逐末。  当然了,现在法院是软柿子,谁想捏一把都可以,你要是一肚子火气实在没地方发,就先拿法院撒撒气也未尝不可,虽然解决不了任何实质问题。
  尊敬的bl随意:您好。  
公司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拍卖前,我们曾多次找区政府领导理论,区政府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停止侵权活动,在最终的书面答复中竟然将非法剥夺我们股权的行为说成是为了照顾我们的利益,这简直就是笑话!     在向区政府信访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又到市政府信访,市政府也没有依法办事,与区政府的答复意见如出一辙。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才接向法律求助,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公司法》等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230多人联名紧 急 信 访信: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们是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向您们反映我们的股权被楚州区政府非法剥夺,到淮安市政府求告不成的情况,恳请您们为我们做主。  
1995年2月,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进行先售后改制,由原淮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将淮安商场名下的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我们,然后由我们以所购买的资产作为出资重新设立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是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由于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系有有限公司类型,而参与出资设立该公司的人数又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五十人名下,但对淮安商场责任公司股权的享有及风险的承担仍以每个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为限。  
新设立的淮安商场责任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完全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其中没有任何国有股成分,公司房产及附属设施的产权人也都是公司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据此,对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应由我们股东行使,而不是区政府。  
以上事实,有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淮改发[1995]3号文、江苏省淮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审验报告》(淮会验(95)56号)、原淮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先售后股”清产核资结果确认通知书》、原淮安市公证处《公证书》、《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募股收款凭证等证据为证。  
我们本以为有《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我们出资购买国有资产并设立新公司的行为不会有风险,所以当初积极响应区政府号召,将平生积蓄投到公司中,没想到还是有风险,而且风险首先就来自区政府自身!日上午,楚州区政府交易中心、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楚州分局、淮安市五鑫拍卖公司根据区政府安排,不顾我们的恳求和强烈反对,在数十名治安警察的“护卫”下,悍然拍卖了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导致公司停业、职工失业、我们的股权落空。我们愤怒之极,可又无可奈何,毕竟我们是普通的老百姓。  
公司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拍卖前,我们曾多次找区政府领导理论,区政府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停止侵权活动,在最终的书面答复中竟然将非法剥夺我们股权的行为说成是为了照顾我们的利益,这简直就是笑话!——区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并非公司股东,更非公司控股股东,未经我们股东会授权凭什么拍卖属于公司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如果区政府真是为了我们的利益而拍卖公司房产及附属设施,为什么在我们多数股东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还要拍卖?!  
在向区政府信访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又到市政府信访,市政府也没有依法办事,与区政府的答复意见如出一辙。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才直接向您求助,拜请您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公司法》等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淮安市市属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答复意见书》  
  关于对淮安市市属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答复意见书不服的复查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淮安市楚州区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紧急信访》信的信访人。日我们给您寄出《紧急信访》信,日收到淮安市市属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刘维馨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因对此答复意见书意见不能苟同,故特提出复查申请。  答复意见书中,一、商场改制情况中讲:“……合营期为十年即日至日。  淮安商场近年来经营严重萎缩,人浮于事连年亏损,在2002年时集体经营已全部退出,仅靠租赁承包维持开门,到2004年初在岗人数锐减,实际在岗仅有129人,截止2008年底仅欠缴职工养老金就达708多万元,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这意味着企业濒临破产,职工当时入股股金应全部冲完。”  本人认为:日《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营业期由13年变更为23年 , 编号:S;注册号:69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清清楚楚表明经营期日止(请见附件的《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日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复印件。1、2、3页),从业人员多于129人,租赁承包,也是经营方式允许的。如其真的破产也只能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操作。  答复意见书中,二、股权转让及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讲:“由于企业债务累累,难以为继,2004年初职工开始要求退还先售后股时缴纳的股金。企业于当年6月1日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个人股按实际认购数等额转让。  企业改制方案于日经淮安商场第三届第十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楚州区政府批准。职工安置方案充分保护了职工合法利益,职工原入股股金(含息)按2004年股东会决议全部予以退还,并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待遇进行了安置。”
  本人认为:由于扩建南楼,企业负债也很正常。拍卖结果证明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到资不抵债困境。本人认为答复意见书中讲:“2004年初职工开始要求退还先售后股时缴纳的股金。”无事实上的证据。  当年6月1日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个人股按实际认购数等额转让。答复意见书漏掉“待公司核实后予以公布,十曰内返还股金。”答复意见书附件《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决议》没有注明受让方姓名或者名称,至今没有“待公司核实后予以公布,十日内返还股金。”2004年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年度检验中,股东名册也没有变更登记(请见附件的日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复印件3、4、5页)。1.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均来源于自然人,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其中没有任何国有股成分,因此该公司完全属于私营性质,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2.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应由全体股东(出资人)享有,更不能由股东(出资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享有!企业改制违背了全体股东(出资人)的出资目的,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淮安商场责任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应由我们股东行使,而不是楚州区政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我们期望政府为百姓,叩求政府讲诚信,实事求是,增强诚信意识。1995年2月,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进行先售后股改制,由原淮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将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我们,入股时有好多人全家借债,相信政府,投资入股。淮安商场有限公司成立后地方政府未投入一分钱,经过全体入股人的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等众多的原因,淮安商场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拥有省级文明单位、省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省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省青年文明号、省文明经营示范单位、商业中型企业、区利税贡献大户等桂冠。  本人认为,淮安市市属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答复意见书存在明显错误,其结果是不仅增加了信访人的诉累,也占用了省领导的宝贵时间,本人信念是坚定的,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哪怕是遇到生命危险,相信有党的坚强领导和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的人员调查必定能还事情真相。因此本人请求派负责任的相关人员调查核实事实真相,去伪存真的同时,对原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调查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拜请您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刘维馨  日  附:1. 《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日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复印件。  
4.《关于对刘维馨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复印件也清清楚楚表明经营期日止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复印件
  尊敬的bl随意:您好。  
在向区政府信访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又到市政府信访,市政府也没有依法办事,与区政府的答复意见如出一辙。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才向法律求助,请求法律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公司法》等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们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54号文到省、市两级法院苦苦哀求了数十次,但省、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始终无动于衷、态度冷漠,令我们寒心、失望到了极点,也愤怒到了极点!  
  万般无赖,我们只有恳请大家伸张正义,谴责那些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树法律权威!      急盼云开日出、青天降临!
  市法院怎么能不听市政府的呢?要知道,市法院的财物都是掌控在市政府那里。便是省法院,与某个地方的市政府闹翻了,也没有好果子吃的。  
所以这怪不得法官们无动于衷,态度冷漠,他们没办法没能力有衷起来,没办法没能力热情起来。所以这不是法官们个人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应当审理行政案件,但是宪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没有给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有的制度保障。  
不过,政府与法院都要听党委的,你到市政府信访不成,那就再到市委信访呀,或者再到省政府省委信访,当然了,不能违反信访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越级上访,群访。  
你们还可以找你们的选区人大代表反映问题,由你们的选区人大代表通过人大向区政府乃至市政府以及市法院进行质询。中国的人大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大家重视和利用,尤其是涉及到各级政府的事件,通过人大代表在人大制度框架内与政府沟通解决问题,我觉得比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效得多。但是奇怪的是,大家都不晓得(或者是不愿意)找自己选区在人大的代表解决问题,一有事情就选择到法院去起诉,偏偏现行法律又存在缺陷,法院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与各级政府有关的案件。  
  bl随意:你好。  
中国就没有说理地方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明确要求:“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日至今只给了一张收条,至今未立案受理。也没有任何答复,也太不相法院做的事情。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期限为七天,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也没有好果子吃的。  
  法院应该是最讲法的地方,法官们都应该是知法守法的模范,如果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  
  我们想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如果我们是这些法官的兄弟姊妹,他们也会这样吗?
  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我们坚信有了您(bl随意)和大家的关注和参与,中国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入股时有好多人全家借债,相信政府,投资入股。
  本以为有《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我们出资购买国有资产并设立新公司的行为不会有风险,所以当初积极响应区政府号召,将平生积蓄投到公司中,没想到还是有风险,而且风险首先就来自区政府自身!
  政府不为百姓,政府不能不诚信。
   让一切不民主不法制的制度死亡      向着太阳向着自由      向着新中国发出万丈光芒      团结就是力量      团结就是力量  
  国企改制岂能随意反复?       来源:主站 时间: 16:15 阅读次数:     
【案情】  
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市商务局。1998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同意,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结果审验确认。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了评估结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股本总额31万元,以购买原企业产权。股东王某出资16万元,占股本总额的51%,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化商业流通企业改制,11月,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报告,同意某商场改组为经营者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时明确其私有性质。  
2001年2月,其他股东因与王某产生矛盾,向市政府反映王某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等问题。市政府随即责成审计局等部门进行查处。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该商场存有国有净资产220余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确认该商场改制时未评估国有资产计129万余元,其他存留国有资产91万元。国资局对该结果予以确认。  
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申请,于日作出《关于撤销某商场改制方案批复的通知》,认为该商场在改制时,故意隐瞒和滞留的国有资产达220余万元,因此改制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据此决定:1、撤销对某商场改制的两个批复,恢复某商场的国有企业性质;2、市工商局依法撤销对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对该《通知》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于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理由是:1、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与事实不符;2、保护国有资产可采取收回等方式,而不应撤销企业改制方案、恢复原企业性质;3、决定工商局吊销商场营业执照不合法。被申请人答复:1、《通知》是对商务局请示报告的批复,属政府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2、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被申请人,如可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也应是领导小组。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所发出的通知已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中请复议;在认定某商场改制时,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220余万元,主要事实不清,责任认定不明;决定撤销某商场改制批复,恢复原企业性质、决定工商局依法撤销某商场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省政府依法作出了撤销《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涉及的国有资产问题作出准确界定,依法予以妥善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  
1、该《通知》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属内部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并不取决于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决定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效果。该《通知》虽是领导小组给商务局的行文,但其决定的事项及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是申请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申请人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2、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设立它的市政府承担。因此,本案中,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  
3、政府能否以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为由,将经两次改制,已成为私营企业的某商场恢复其国有性质?笔者认为,公司的撤销权,只能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行使。本案中,对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在公正审计后,确定其性质,分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收回。领导小组直接决定采取恢复国有性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霆(登报时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通讯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1  
  国企改制岂能随意反复?       来源:主站 时间: 16:15 阅读次数:     
【案情】  
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市商务局。1998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同意,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结果审验确认。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了评估结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股本总额31万元,以购买原企业产权。股东王某出资16万元,占股本总额的51%,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化商业流通企业改制,11月,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报告,同意某商场改组为经营者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时明确其私有性质。  
2001年2月,其他股东因与王某产生矛盾,向市政府反映王某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等问题。市政府随即责成审计局等部门进行查处。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该商场存有国有净资产220余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确认该商场改制时未评估国有资产计129万余元,其他存留国有资产91万元。国资局对该结果予以确认。  
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申请,于日作出《关于撤销某商场改制方案批复的通知》,认为该商场在改制时,故意隐瞒和滞留的国有资产达220余万元,因此改制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据此决定:1、撤销对某商场改制的两个批复,恢复某商场的国有企业性质;2、市工商局依法撤销对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对该《通知》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于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理由是:1、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与事实不符;2、保护国有资产可采取收回等方式,而不应撤销企业改制方案、恢复原企业性质;3、决定工商局吊销商场营业执照不合法。被申请人答复:1、《通知》是对商务局请示报告的批复,属政府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2、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被申请人,如可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也应是领导小组。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所发出的通知已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中请复议;在认定某商场改制时,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220余万元,主要事实不清,责任认定不明;决定撤销某商场改制批复,恢复原企业性质、决定工商局依法撤销某商场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省政府依法作出了撤销《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涉及的国有资产问题作出准确界定,依法予以妥善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  
1、该《通知》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属内部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并不取决于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决定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效果。该《通知》虽是领导小组给商务局的行文,但其决定的事项及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是申请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申请人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2、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设立它的市政府承担。因此,本案中,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  
3、政府能否以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为由,将经两次改制,已成为私营企业的某商场恢复其国有性质?笔者认为,公司的撤销权,只能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行使。本案中,对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在公正审计后,确定其性质,分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收回。领导小组直接决定采取恢复国有性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霆(登报时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通讯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1  
  淮安商场是净资产出售给股东的!
  1995年2月,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进行先售后改制,由原淮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将淮安商场名下的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我们,然后由我们以所购买的资产作为出资重新设立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是淮安商场责任公司。
  权力影响财富流向和分配格局,是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原因之一。一方面,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导致人为的收入分配失衡;另一方面,权力腐败带来的种种后果,使财富无法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前者以备受诟病的垄断行业高收入为突出代表,后者有部门利益、官商勾结、贪污受贿为证。
  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导致人为的收入分配失衡;另一方面,权力腐败带来的种种后果,使财富无法真正实现按劳分配。
  要适应新形势,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认真解决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特别要减少那些形式重于内容的会议、庆典和论坛。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认真解决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大家伸张正义,一起谴责那些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
  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作者:hacz002 回复日期: 19:34:13 
     我们想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如果我们是这些法官的兄弟姊妹,他们也会这样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要说是法官的兄弟姐妹,就是法官本人,也是毫无办法。  你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搜索一下:法官、拆迁,你会发现很有趣的东西,你会发现,当法官成为被拆迁户,法官能否保护自己作为被拆迁户的权益。  
我前面已经表达过疑问了,你一直没有回答,你能否回答我,照你的说法,明明是区政府违法的,你为什么不指责区政府,却将法院作为重点指责对象?
  作者:bl随意 回复日期: 20:50:16 
    作者:hacz002 回复日期: 19:34:13         我们想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如果我们是这些法官的兄弟姊妹,他们也会这样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要说是法官的兄弟姐妹,就是法官本人,也是毫无办法。    你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搜索一下:法官、拆迁,你会发现很有趣的东西,你会发现,当法官成为被拆迁户,法官能否保护自己作为被拆迁户的权益。     我前面已经表达过疑问了,你一直没有回答,你能否回答我,照你的说法,明明是区政府违法的,你为什么不指责区政府,却将法院作为重点指责对象?    
我们曾多次找区政府领导理论,区政府有关部门不仅没有停止侵权活动,在最终的书面答复中竟然将非法剥夺我们股权的行为说成是为了照顾我们的利益,这简直就是笑话!——区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并非公司股东,更非公司控股股东,未经我们股东会授权凭什么拍卖属于公司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如果区政府真是为了我们的利益而拍卖公司房产及附属设施,为什么在我们多数股东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还要拍卖?!     在向区政府信访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又到市政府信访,市政府也没有依法办事,与区政府的答复意见如出一辙。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才于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淮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淮安中院既没有在七天内受理我们的起诉,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我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江苏高院没有出具收到我们起诉材料的收据的情况下,我们于日又以快递方式向江苏高院寄送了一套起诉材料。由于等待了二十多天仍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我们于日再次到江苏高院面呈诉求,但江苏高院只给了我们一张收条,至今未立案受理。  
  因我们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54号文到省、市两级法院苦苦哀求了数十次,但省、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始终无动于衷、态度冷漠,令我们寒心、失望到了极点,也愤怒到了极点!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我们的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所以120多天,17个多的七天后才发贴,想得到大家支持。谢谢作者:bl随意你的关心。
  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中国老百姓真是可悲.怎么还会有如此之恶劣事情?发生在和谐社会中,简直是莫大之悲哀。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发生在和谐社会中,简直是莫大之悲哀。怎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百姓真是可悲.怎么还会有如此之恶劣事情?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百姓真是可悲.怎么还会有如此之恶劣事情?地方政府丢上面的脸啊!  
不求政府为百姓,  
只求政府讲诚信。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发生在和谐社会中,简直是莫大之悲哀。怎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老百姓真是可悲.怎么还会有如此之恶劣事情?发生在和谐社会中,简直是莫大之悲哀。
  什么时候才云开日出、青天降临!????????   愤怒!!!愤怒!!!愤怒!!!愤怒!!!愤怒!!!  
  在我们老百姓的心中,法院应该是最讲法的地方,法官们都应该是知法守法的模范,如果连法院的法官们都敢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知法犯法,叫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我们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  
是人民法院做的事情吗?无耻啊!!!!!!!!!!!!!
  院 长 致 辞              院 长 刘 华         欢迎您访问淮安法院网!          在这里,我们拥有终极的目标——公平和正义;     在这里,我们拥有共同的追求——公正和效率。          淮安法院网是法院与社会各界人士交流沟通的纽带,是法院审务公开的窗口,是提升司法水平的平台,是法制宣传的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我们力求为您呈现最新、最快、最权威的法律资讯和诉讼指南。它的生命力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您的每一次点击都饱含着对淮安法院的关心和支持,它是无声的鞭策和监督,我们将以此为动力,认真倾听民意,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我们坚信有了您的关注和参与,淮安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院 长 致 辞              院 长 刘 华         欢迎您访问淮安法院网!          在这里,我们拥有终极的目标——公平和正义;     在这里,我们拥有共同的追求——公正和效率。          淮安法院网是法院与社会各界人士交流沟通的纽带,是法院审务公开的窗口,是提升司法水平的平台,是法制宣传的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我们力求为您呈现最新、最快、最权威的法律资讯和诉讼指南。它的生命力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您的每一次点击都饱含着对淮安法院的关心和支持,它是无声的鞭策和监督,我们将以此为动力,认真倾听民意,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未来的路曲折漫长,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我们坚信有了您的关注和参与,淮安的法治明天会更好!
  在法治社会,我们需要的是以包拯为代表的一类政治道德榜样,我们需要包青天身上的道德品质,我们需要他这种铁面无私、爱民如子、疾恶如仇、执法如山的为政道德。
  我们老百姓还去相信谁,还是指望谁?我们不明白,这些吃着国家饭、拿着国家工资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就敢这样做?     是人民法院做的事情吗?无耻啊!!!!!!!!!!!!!        
  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从单位来讲,突出表现为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从个人来讲,突出表现为吃、拿、卡、要、报。二是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表现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突出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    不正之风的实质是滥用职权,以权、以职、以业谋私,它与党的宗旨和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职责格格不入,与社会公仆的职业道德大相径庭,更是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亵渎,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健康发展,腐蚀干部职工队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期限为七天,淮安中院为什么不在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七天内受理我们的起诉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淮安中院没有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江苏高院为什么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一味护短,甚至比淮安中院更大胆地去违法?  
  圣人深谋远虑,能在危机的萌芽状态就治理它;凡夫俗子见识浅薄,非要等到情况紧急才去解救。
  :“淮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原百货公司第一部门市部,在90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淮安商场,1995年2月,原淮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进行先售后股改制,由原淮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将原淮安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我们,入股时有好多人全家借债,相信政府,投资入股。经过全体入股人的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等众多的原因,淮安商场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拥有省级文明单位、省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省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省青年文明号、省文明经营示范单位、商业中型企业、区利税贡献大户等桂冠。当时入股钱能在老城区内盖一栋两间楼上下的小别墅,现在少说要卖到30--40万元。 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或法律途径就拍卖了,这不是违规违纪问题,是严重的违法,是公开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犯罪,就不怕有人告吗?这样做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了一纸空文,谁都不会再相信并配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谁都不敢再投资设立公司,政府的公信力因而必将荡然无存!”  
  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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