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中办发2014年64号文件(2014)314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卫办监督函(号文件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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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卫办监督函(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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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办发(2014)15号文件答记者问 为深化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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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采访了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请他就《通知》进行解读。
  问:《通知》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发挥文化经济政策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含金量,更好地扶持和引导文化改革发展,推动全面完成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文化经济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党和政府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经济政策,为推动文化繁荣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以后多次予以调整和充实,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社保、贸易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了文化经济政策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大以后,适应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推进,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改革配套政策,2008年执行到期后予以修订和延续。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这些政策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推动了文化改革发展。当前,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要抓手,就是出台并落实这一《通知》,为文化改革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促进繁荣发展。
  问:《通知》出台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修订出台该文件主要依据和考虑:一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二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需要拥有和运用必要的经济手段,加强对文化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加强对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发展的调控。三是按照中央部署推动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文化单位强烈呼吁延续改革优惠政策,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体现“早改革、早受益、多受益”的政策导向。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起草的过程?
  答: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启动《通知》起草工作,中宣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起草组,广泛听取意见,完成《通知》起草工作,并以国办文件形式印发。
  文件修订起草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重要精神,积极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需求,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着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坚持把握“文化例外”特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更好地与其他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
  问:从内容上看,《通知》有哪些特点?
  答:《通知》包括《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两个文件,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
  《通知》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保留和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确保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力度不减。对原有文件中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全部予以保留。特别是保留了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核心政策,让转制规范到位的文化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轻装上阵,实现早改革、多受益、快发展。二是落实新任务新要求,调整和增加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强调国有文化企业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和职工工资形成机制,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三是增强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量。财政方面明确企业不同类型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解决渠道,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等。税收方面结合“营改增”将原有营业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优惠,继续对电影、动漫等给予扶持,将有线数字电视增值税免税政策重新明确再延长3年,新增对农村有线电视、城市电影放映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处置方面进一步明确划拨土地转增国有资本的具体程序,完善国有文化企业划拨用地协议出让等方式,鼓励利用划拨存量土地兴办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推动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社会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转制企业离休人员的医保政策,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将中央出版单位京外工作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工商管理方面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取消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有关比例限制。
  问:如何把《通知》中的政策用足用实?
  答: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推动《通知》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研讨培训,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各方面熟悉了解政策。二是加强细化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分解具体工作任务,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三是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动态,评估《通知》执行效果,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处理好同全局性经济政策的衔接。下一步,我们考虑还要适时出台促进电影发展、振兴地方戏曲、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等方面政策,进一步优化文化改革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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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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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政策文件-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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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字体: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贷款卡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国家外汇局、银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年51号)&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税工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署货字第343号)&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1号)&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国家能源局&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2006年第22号)&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核&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号)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实施部门(单位)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号)&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企业培训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
《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
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实施部门(单位)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邮电业务营销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割草机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水平评价类&
品种试验员&
水平评价类&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植物组织培养员&
水平评价类&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水平评价类&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号)&
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挂杆复烤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
测距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电讯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二次雷达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电气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结构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摄影测绘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民族体育科学论文评选
全国民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表彰&
创建“文明样板航道”&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交通运输部&
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优秀稿件评比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全国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评选&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评选&
国家林业局&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
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监会系统文明单位&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粮食局&
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国家能源局&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国家外汇局&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及个人&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号)&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改为后置审批&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号)&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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