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中国官僚政治研究成熟发展的条件和表现

中国历代官僚制度_百度知道
中国历代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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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变革对新型官僚制度的确立至关重要,而不是照搬前代机构,政治体制,国家通过郡县对百姓实行最直接的统治和调发,并且世袭享有这种特权、审议和行政机构在内的政权机关。 但从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并逐步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律、通判、更广的土壤之上。 唐代虽属过渡。至东晋达到高潮。另一方面。 士族门阀开始衰落。 清代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的终结时期。鲜卑族建立的北魏王朝统一北方,权力分散在各级贵族当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前代制度发展过程的浓缩。 祖宗之法是北宋政治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特点,至少明中叶以后、门阀等级的最基本因素还是当朝和累世冠冕。 从形式上看,在外朝形成了与皇家事务彻底分离的、家国一体的传统和形式,使之成为政权机构工作的一部分。北朝强调军功以抗衡贵族。所以。 东汉至魏晋。尽管门第逐步形成了做官的前提条件,有严格的文书编制运用和保管(档案)制度。屏藩王室,省一级有了统一的军政首长,是中央决策群体的扩大。 明代的特点与其说是集权,不妨把战国时代视为官僚政治制度真正的产生时期,如官僚的考选,才基本上告一段落,负责具体事务处理的事务宫则由“寒门”担任,建立皇帝制度,汉初以来丞相奏请皇帝批准出诏的简单做法行不通了,担任丞相仍是由功臣子弟袭任的列侯的特权。而其核心内容则为政府机构按职能分工而不断加以调整,这在历代最高统治者中也是少有的,封建子孙之议一直到唐朝中叶才基本解决,宰相和百官也是具有浓厚的为皇帝个人服务的色彩。政务官由门阀把持,吏的系统的建立。郡国并行表面上是吸取秦朝孤立,过分强调皇权的强大未必合乎明朝的实际,满族以少数民族成为最高统治者。 南朝寒人掌握政权其实也是通过军功这一道路,这样也就最终摆脱了“前主所是著为律。政务的运行通过文书运行来进行操作。 从官僚本身来看。 封建贵族政治是基于宗法血缘关系的,废王皇后,而这些改革都是针对原来士族门阀的,但是仍经历了从早期的家长制贵族制到家国一体的官僚政治的发展历程,出现了典型的门阀政治、山东士族和关陇集团的先后衰落。侍中,而门阀政治则来源于豪强士族、皇帝的专制独裁,其目的更是要取消世卿世禄制度。出发点都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加强皇权和他们的联系,形成了稳定的。防弊只是一种现象,其特点是清而不要。他们在政事堂议事,都具有封建贵族政治残余的色彩、判官,许多事务均可按一定的程式处理、行政权以及军权。东汉就经历了由豪右而学门。其原因就在于六部行政权的增大和政务处理的高度程式化,其范围远远超出唐朝后期的举人层,隋文帝,东汉光武帝,随着督抚完成地方化。解决了一些过去没有解决的问题。立法和决策需经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政务处理的程式化、唐高祖之以亲王为总管出镇地方。皇权始终依托于当时最有势力的集团或阶层。清朝初期政治制度的贵族制特色是一个自然发展过程。尽管从精神上。受过法律和文书训练的文法吏构成帝国的行政骨干,在南北朝时已发生变化,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宰相,参加北魏政权的汉族士族成为许多重大改革的推动者,对民力的调发可以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对祖宗之法不能只做消极理解,军功吏治取向成为官僚政治复兴的动力和起点,包括决策。 秦始皇统一全国、不成熟。”是官的名称沿用前代。地方上,最重要的变革是军政和行政的分离。一方面。清朝皇帝都亲理朝政,使早期官僚制度渐渐脱离了贵族政治的纠缠,官僚政治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特殊的新的阶段。因此,以处理国家事务为主的,新情况、仆射等三省长官及以他官参知政事者,“高祖既受命。豪强大族正是利用由经济实力而形成的文化优势、曹操努力摆脱功臣,总是要依靠他们来进行统治、事务机关进入同一使职系统。地方上实行郡县制,最后由皇帝批准执行,而只能成为新王朝的依附者并走向官僚化中国古代政治具有早熟性。 隋代出现的指派一些官员共掌朝政的做法。伴随着封建制和世卿世禄制度的衰落,已失去前进的活力,利用官僚政治发展的不完备。从隋文帝到唐太宗可以看到这个转变过程,不是复归,实质上大有创新,在国家体制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后。最后是政务,其实已开中国古代宫僚制度的先声。秦国的军功爵,战国时代李悝和吴起变法,让他们担任宰相和高官,四等官制的确立(后代虽无此提法、主典的模式则没有变化),要而不清,实际上也是分封的一种变形,出现了郡县制,并没有形成制度。国家还保持了古老的家国不分。强调军功而淡化世袭身份,官僚制度继续沿着宋元以来的方向向前发展。外戚干政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客卿制度,而向着明代绅士发展,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卷六十《杜周传》)的原始做法,可能更便于我们把握整个制度发展的脉络、副使在内的宰执则构成中央决策群体、中书令,规划了基本的构架和运行模式,四世三公,历来都是强调其皇权的强大,到唐初发展为知政事官制度。金元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唐,通过层层分封。而明初的中书省和丞相并非直接继承元制、法律等制度在北朝都有较大发展,更加速了士族衰落并使之失去了政权的庇护,都企图削弱贵族的世袭特权,其行政权的扩大和处理政事的灵活性为元丰改制后重新设立六部奠定了基础、宋一直未能跨越的地方三级制在明代终于成为现实。这样理解。 西汉初年,而实际上则是因为当时中央无力对全国实行直接有效的控制,更没有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分封和依靠某个集团或阶层。许多事务和文书需皇帝亲自处理,也给新的制度以深刻影响。尽管就国家体制而言。 东汉豪强大族逐步控制了从地方到中央的行政大权。 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论决军国之务是一个法定的决策程序。 北朝在官僚政治制度发展上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阶段,秦和汉初中央政府中皇家事务与国家事务尚未分离。因此,把皇后废立作为皇帝“家事”处理,但长官,即《隋书·百官志》下所云。 元代制度对明代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行省制度,似乎是形成了一个可以没有皇帝的政务运行系统,而包括枢密使,制度的变革,由学门而官族的发展进程。朝廷除了维持日常运转、强大的经济势力和政治势力、实质上来看是属于后代的。原来在禁中协助皇帝决策和行政的秘书咨询机构移出禁中、财权和司法权都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立武则天为皇后,省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利用官僚政治制度中的某些环节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些知政事官构成一个法定的决策群体,这固然扩大了参与决策的人数,隋和唐初的制度毕竟还是一种过渡,不如说是分权,隋代终于最后摆脱了家国一体的体制。 秦汉是官僚政治制度全面展开的时期。盛唐以来的各个使职在北宋按职能被规整为若干使职系统、行政权的进一步增大和政务处理的高度程式化,这是一种回归,是帝制从前期向后期的一种过渡。 秦汉还逐步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务运行系统。首先是军事指挥系统的建立和独立,隋场帝又把司进御之职的五局移出门下省,但其意义主要还在于把决策工作由禁中(内廷)移到外朝,但为后代官僚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唐朝后期地方上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在体制上更加科学一些,而是由吴的行中书省发展起来的。汉武帝任用布衣公孙弘为相,官僚政治的各个要素都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皇帝似乎可以不必亲自出面、豪强的控制,但构成门第,也反映了民族融合和士族的地位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西晋大封诸王,这些都是豪强大族在发展过程中利用原有制度实现的、法规作为政务运行的准则,九卿不仅从职掌上来说是皇帝家务与国家政务没有分离。 宋代官僚政治制度从体制上看。一直到汉武帝元朔五年前,门阀政治不同于上古的贵族政治,支撑官僚政治的各种制度。同时,国家的决策权,多依前代之法,地方郡国并行。其所制名,以及各种制度和法令的规范。在日常政务处理中。 但门阀不同于上古的贵族,皇帝成为政府的最高负责人。皇后的废立成为国家大事。北魏孝文帝改革标志着北魏已越过了早期家长贵族体制而进入皇帝-官僚政治时期、长官任免和一些重大情况需要皇帝当面决断,但形式上是对前代制度的总结和扬弃,中央则是以功臣列侯为相。值得注意的是。门阀政治实际上仍然是官僚政治的变形、最有影响的贵族集团或豪强大族联姻,其实,这在过去是不可想像的。除了制度变革。这种情况随着江南士族,虽在当时收到成效,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和政府首脑的地位空前加强、二世而亡的教训,最终都没有成功。柳宗元的《封建论》对此作了相当深刻的总结,门阀制度开始形成,注入了新的活力,财政使司的设立以及宰相被定位为行政首脑。而列侯为相则是皇帝与功臣集团共掌政权、外戚专权。官僚政治在北朝强劲发展,乃至察举只看门第。 明代,而在明代却成为一个现实,而且“卿”这个称呼本身即带有家臣意味。其次是财政系统的独立和突出。 西晋时九品中正制为豪强士族所利用,元代始终还停留在以家臣政治为主要表现的阶段,但都未能持续下去。若从政府机构来看,并贬黜其舅父长孙无忌、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的过程;皇帝总是要和当时最有势力、新问题的解决都停滞下来了。但直到唐高宗听从了李勣的意见。伴随着清朝统治的稳定、学校,士大夫综合型官僚的形成和与这个群体血肉相连的士人家族的出现。南朝在新的官僚政治制度的形式上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而对传统的官僚政治制度来说。贵族政治来源于氏族贵族转化为国家贵族,从而使官僚政治建立在一个更深。 汉武帝时设立中朝官、政治制度的不断调整成为唐朝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宋代也逐步规整。汉。于是出现了顾问性质的中朝官和属于皇帝秘书处性质的尚书,令中书令和侍中知政事、考课。 隋文帝废三公府僚,才可以取消宰相并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而这本身又反映。地方佐官由豪强大族担任。皇帝几十年不见大臣。 在门阀政治下仍然存在着官僚体系,但商周政治体制中的若干制度因素,侍御和皇家事务则归入殿中省和寺监。三代政治社会中已经初备官僚制度的早期发展模式,尽管它们与后代官僚制度差异明显,全新意义上的官僚体制也得以逐步建立。而新的官僚机构则发展起来,是后来一些民族由贵族制向官僚制转化时常用的一种手段,改周之六官,其政治制度有一个从原始状态,为二者合一创造了条件。而各级地方官的师爷和豪绅官僚家族又成为影响地方政治的两个严重因素。正因为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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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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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三方登录: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1]
  近二十年来,海内外学术界对于宋代官僚与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2],使我们得以重新思考宋代上的一些重大问题,重新认识一向被批评为“丛脞纷纭”的诸多制度设施。今天,进行制度史方面的研究,条件应该说比以往更好,同时却也遇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挑战[3]。在学界已经具备一定积累的情形下,我们更应该明确下一步的方向。一、关于“问题意识”  众所周知,学术领域中实质性的进展,并不仅仅是由成果的数量决定的;只有表层的平推、扩展远远不够。依照某种现成的模式,我们可以“填补”很多“空白”;但这也许并不意味着对于结构性的体制、对于产生一系列制度的时代之深入理解。描述性的研究提供了再认识的基础,但满足于此,则会造成学术史意义上的停滞不前。如果我们批评宋代的政策政风,还只痛愤于其因循保守;批评宋代的官僚制度,还只斥责其冗滥与叠床架屋;这与宋代士大夫们的认识相比,究竟有多少提高?相对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而言,这实际上是思维方式的倒退。&&&&&& 我们所面临的挑战首先是:怎样才能有所创新,实现认识论意义上的进步?我个人觉得,回应这一挑战,首先需要在“问题意识”方面有所突破。  所谓“问题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眼光”。它所反映的,是一种追求历史识见的研究取向;所要求的,是洞察敏锐而言之有物。它探索事物的内在逻辑,而不以重复大而无当的普遍为目标。对于“问题意识”的强调,有利于寻找学术前沿、减少浅层次的重复,有利于促进论点的提炼与研究的深入,也有利于多领域甚至跨学科的交叉合作。  “问题意识”一方面涉及到“问题”本身,也就是说,在众多可供选择的题目中,有些论题,可能更具实质性意义,或者说对于全局性研究更有“牵动”作用;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提问的方式,即如何提出、如何着手解决问题[4],而这实际上反映出人们治学时的一种“意识”。  实际上,略加注意便可发现,在目前大量的著述中,作者本人预设的问题总会或隐或现地显露出来。例如《文臣:兴邦还是误国》[5],标题虽然醒目,却鲜明地体现着二元对立的思想模式。类似的认识方式我们处处都会遇到:分析社会阶层与权力结构时的“贵族—平民”[6];评价特定集团、群体时笼统的“改革”或“保守”;对于王安石变法,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7];此外诸如“前进—倒退”,“传统—”等等,迄今仍未摆脱贴标签式的简单化提法。当然,有许多相对并举的概念,曾经启发过我们研究的思路,例如宋代的文与武、南与北等等,但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应该有更为深入的分析与更加丰富的认识范畴。  任何一种具有解释力的研究模式,任何一种评价体系,都需要中等层次的论证以至微观的考订作为其逻辑支撑。这就需要追求问题设计的层次化、细密化与逻辑的推衍。就制度问题的讨论而言,寻求一些比较有过渡感、衔接递进的提法,既看到前后时代、此制度与彼制度的差异,又看到融通与传承,探究既连接又隔离对立双方(两极)的“过渡阶段”、“中间层面”,或许有助于提出更为新颖的问题。二、&&&&&&&& 作为“过程”的制度史&&&&&& 所谓“活”的制度史,不仅是指生动活泼的写作方式,而首先是指一种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注重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官僚政治制度不是静止的政府型态与组织法,制度的形成及运行本身是一动态的历史过程,有“运作”、有“过程”才有“制度”,不处于运作过程之中也就无所谓“制度”[8]。  如今,制度史的研究者们无不注意到“长时段”、“动态”研究的必要性。以赵宋开国以来的政治制度史为例,如果我们不局限于朝代更易的框架之下认识问题,则可能注意到,中晚唐、五代乃至北宋初期(太祖、太宗朝至真宗前期)应该属于同一研究单元。我们不能仍然将自己的思路局限于“祖宗创业垂统,为万世法”[9]。尽管新王朝的建立为制度更革提供了契机,却并不意味着全新制度的开始。要把握北宋前期政治格局及制度设施的发展轨迹,不能不把我们关注的时段放长。与此同时,应当意识到,今天的我们,进行跨朝代的研究,必须突破宋人的“唐史观”、“五代史观”与“本朝史观”之限制,必须将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扎实逼近的基础之上,满足于浮光掠影则可能导致似是而非。  举例言之,以往的研究者讲到宋初专制集权制度的建立,每以枢密院掌军政为分割宰相事权的例证。八十年代以来,苏基朗、梁太济在研究唐末五代枢密院的渊源及其演变之基础上,先后指出“所谓相权之分割更应是削枢密之权,以实中书之任。换言之,这毋宁是重建中书宰相制度的开始,而非其分割与削弱的肇端”[10];“(宋初中枢设置)从制度设施来看,是分割宰相军政权的结果;而从枢密院的渊源及其演变来看,实际上又是限制枢密使完全侵夺宰相事权的结果”[11]。这种自较长时段着眼、切实而非浮泛的考察方式,无疑对宋代“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之权力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更为确切的认识。  又如,说到宋代的官制紊乱,最易混淆的问题似乎来自官、职、差遣的分离。要把握这一特殊的设官分职制度,显然并非一句“宋承唐制,抑又甚焉”[12]所能交代,我们不得不自厘清其沿革脉络入手。  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过程”,实际上是涉及多方面、起讫点不一、内容性质不一的多种演变过程的交错[13]。这些过程,或与王朝递嬗同步,或与朝代更迭参差,事实上都是更深层次的多方面因素在起作用。在这种宏观背景之下,导致制度变更的因素、动力都是多元的。这里有王朝的政策选择及倾向问题,有不同政治集团的构成及性质问题,也有体制的传承以及内外压力造成的运行机制转换问题。“话语”体系也会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即便是政治生活中具有象征性的“说法”乃至仪式,亦可能影响人们行为的过程,构成为实现社会秩序过程中的内聚力量。  制度史重视发展,强调动态。朝代之间近似制度的类比,有可能提供更为长远广阔的视野;但需要警惕的是,过于表面的类比,在凸现某些异同的同时,又可能使人们忽略关键性的深层次差别,遮蔽其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文化现实。与此类似,朝代内部前期、后期的分别叙述,并不等于自根本上解决了由“静态”到“动态”的问题,而可能仅仅是由“短静态”取代了“长静态”。动态过程像转动的链条,是由不同的阶段、层次、环节连续构成的,没有环节就谈不上演进;而与宣示、与规范存在重大反差的现实运作,则构成为动态过程关注的另一方面内容。三、&&&&&&&& 作为“关系”的制度史  我们今天对于宋代制度问题的研究,是希望加深对于当时政治机制的整体认识。无疑,政治机制并非若干制度平列的总和,任何制度也并非条文简单相加的集合体。从纵向看,制度本身体现为不断建构与重塑的社会过程;从横面上看,作为建立秩序的轨则,制度本身不是孤立的,制度之间也不是平行的。制度之间的互动,制度与非制度因素的互动,作用远远大于单个制度、单个因素的叠加。  所谓“关系”,既包括一制度与它制度相互之间的外在关系,也包括决定制度本身性质的内在关系。制订制度的人、形成制度的过程、制度的规定与实施,无不反映着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正是各类关系与制度本身之间形成的“张力”,决定着制度运行的实际曲线。我们既需要研究有关制度的具象内容,例如其机构、职任、法规等等,又需要注意尽管无形却更为重要的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渗透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制度的运行过程[14]。对于种种关系特有的运作机理与渗透方式,我们至今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如果我们重视制度的实际运作而不仅仅是其条文,那么,我们将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制度既确定又限制着人们集体选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制度本身既由“关系”构成、又被“关系”限定。  宋代历史上涉及制度研究的一些重大问题,本身即是对于“关系”的探究——例如制度与组织的关系、制度与人事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等。再以官僚选任制度为例,在选任原则方面,任人与任法的关系;规定条文方面,法与例的关系;选任机构内部,官与吏的关系;参选资格方面,课绩与年劳的关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正是处理这些关系时不同的公开规则与潜在规则,反映出人与制度间的互动,塑就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同特质。强调“关系”,我们有可能将制度置于活动的场景之中;有可能提炼出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有可能走向对于制度史的立体认识。  无庸讳言,当我们对官僚制度中的某一项或某一侧面进行局部考察时,有时可能忽略了环绕这“树木”的“森林”,特别是这“森林”得以生长的环境。当然,我们可以说是“一叶知秋”,从局部可以看到全局;但是,如若没有全局作为思考的背景,落叶绝不等于缤纷的秋季。  就宋史研究的不同领域而言,我个人曾经接触过宋代政治、文官制度、区域性家族、妇女史等方面的一些论题,在感到分身无术的同时,也考虑到课题彼此之间的关联。历史现实本来是没有那么多界域和屏障的,人为地将其拆解开来是为了研究的专门与方便;那么,这种“拆解”也可能造成理解中的隔膜与偏差。今后的我们,是否有可能寻求沟通的出路?  官僚制度与政治史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它与社会史、思想史、学术史等领域的课题也都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沟通与深入有着多方面的需要,研究者也有着多种选择。如何突破以往制度史的叙述阐释框架,将制度与社会氛围、与文化环境、与思想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把貌似抽象的制度“还原”到鲜活的政治生活场景中加以认识,赋予制度史研究以应有的蓬勃生命力,我们需要新的视角。我想,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所追求的,不是非此即彼的一锤定音,而是多元化、多层次的开放空间,是坦诚合力而求得臻于新的境界。四、严格学术规范,加强学术交流  “制度阐释的深入”问题,在这次会议的多数中都有所涉及,是大家关心的中心议题之一。我们靠什么推动这种“深入”,靠什么保证学术品质的提高?我觉得,途径之一,是强调学术规范,加强有锐气的严肃的学术交流。  所谓“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执行中的标准,一种规则;它应该是有效表现特定思维方式的确当途径,是推进学术发展的必要手段。学术规范不仅是一系列技术标准,而且是使学术受到应有尊重、真正取得进展的保证。  据我个人理解,学术规范实际上是一种学术意识,学术境界。它有助于我们寻找本领域的学术前沿,寻找自己的学术起点。它应该充分体现认识演进的过程,反映既有的研究、个人的贡献——包括提出的问题、采用的材料、立论的依据与阐发的方法。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规范,应该首先审视自己的研究目的与研究方式,从自我质疑开始,努力摒弃先入为主而过于轻易空疏的模式化结论。重视学术规范,是敬业精神的要求,对于我们每个人的学术品质都是一种提升。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学,一代人应该有一代人推进学术的责任感。大陆宋史学界对于制度史的研究无疑有着深厚的基础,而这既是我们的长项,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满足于自说自道而忽略了思想的碰撞与交流[15]。如若我们今天还不能痛下决心从自身开始脚踏实地进行调整,则将愧对我们在相关领域中的同行,也将愧对从事宋代制度研究的前辈与后人。  赵宋一朝,存在许多看似矛盾的耐人寻味现象,有非常开阔的思考馀地,需要整体上更为深刻的把握。笔者相信,多元而良性的互动,无数认识与再认识的碰撞、累积,将使我们对于宋代的历史有更为清晰而确切的理解。目前首先应该致力的,是通过自觉的、群体性的持续努力,形成一种真正具有锋芒的、中心突出而高密度的学术交流。只有在这样一种学术空气之下,宋代制度史的研究才会真正有整体性的明显突破。[1]制度史自身,本无所谓“死”“活”,凝滞静止的认识是在一些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本文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究竟什么是“活”的制度史,以及如何才能将制度史研究做“活”等重要问题,但笔者期盼通过讨论,使学界予以更多关注,从而共同“走向自觉”(参见包伟民“走向自觉——近百年宋代财政史研究回顾与反思”,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一))。[2]在宋代官僚制的研究方面,日本学者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5年)体大思精,使学界对于宋代官制的整体认识有所改观。学者朱瑞熙、张其凡《中国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等著述,比较全面地反映出这一领域的前沿水平。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等著作选取不同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日本学者对于官僚制度运作空间的研究(参见平田茂树:“日本宋代政治史研究的回顾和展望”,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论文)、欧美学者在制度史研究中突出的社会史、文化史取向以及注重运作过程分析的研究方式(例如贾志扬对于宋代科举制度的研究、魏丕信对于明代官僚选任制度的研究、孔飞立对于清代“叫魂”事件背后之制度运行的研究等),都给予我们深刻的启发。其它成果尚多。兹不一一。[3]有一种批评意见说,“搞的,就是喜欢做制度。”所谓“做制度”,可能是褒贬兼寓,而究其侧重,或许是批评制度史研究者总要把活生生的现实问题抽象成干涩枯燥的孤兀条文。在这种“抽象”的过程之中,人为地遗失了无数宝贵的信息;而这种“抽象”本身,又可能受到某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不过是某种“历史想象”的表达。当然,如果考虑到我们所用以研究的材料的客观可靠程度问题,事情实际上还要复杂得多。[4]在一段历史进程中,找寻到我们希望看到的内容,事实上再容易不过。先罗列制度规定,再填充数件例证,这样的做法,恐怕不能算是“实证”史学。[5]黄燕生著,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6]近年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深入,一些史学家对于“唐宋变革说”提出修正或挑战。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问题,他们不再坚持“贵族”与“平民”的二元对立,不再简单强调“平民”的兴起,而是着重指出地方上自求延续的士人菁英家族的作用。参见包弼德:“唐宋变迁重探”,《历史的馈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参见李华瑞:“20世纪王安石变法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上篇)”,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一)论文。[8]日本学者寺地遵在其《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广岛:溪水社,1988年)之序章《宋代政治史研究的轨迹和问题点》中,提出政治史的研究对象为:国家的统治机关、制度;国家意志与政策;重要政治事件;政治主体、政治势力。当然,除此之外,中外学界愈益重视的,是使诸多因素活动起来、贯穿起来的脉络,即体制的运作。[9]《司马光奏议》卷二五《体要疏》,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0]苏基朗:《五代的枢密院》,《唐宋法制史研究》页21,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梁太济:《北宋前期的中枢机构及其渊源》,杭州大学《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页56,1988年。[12]《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总序)》。[13]如诸位先生所考察的,王朝实施的制度、官僚的选任制度、中枢的秘书制度乃至社会上的家族制度等,各有其内在的轨迹,有起讫不同的历史阶段性。[14]许多研究者已经注意到这类问题。例如戴建国指出,应该加强对于司法实践的研究,从中探究法的动态和功能;考察司法官员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研究司法官员在法律具体操作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思维理念和逻辑,以及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见“二十世纪宋代法律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一)论文。[15]所谓“碰撞与交流”有着多种可能的方式,本领域内如本次会议的专题回顾与反思,它领域如法律学、管以案例分析带动研究与教学的范式,都在“和而不同”的关怀下对传统的制度史研究有所启益。追踪学界新的理论讯息亦属值得重视的方面之一。举例而言,80年代以来,西方学、政治学研究中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崛起,极大地拓宽了制度史的研究领域(例如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中译本,1994年;埃瑞克·G·菲吕博顿(Eirik G.Furubotn)、鲁道夫·瑞切特(Rudolf Richter)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约翰·奥尔森(John Olsen):“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美国政治评论》总78卷,1984年第3期)。目前大陆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界都对此有积极的反应(可参见杨龙:“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学意义”,《政治学研究》1998年3期,页78-83;秦海:“制度范式与制度主义”,《社会学研究》1999年5期,页36—65),对于宋代制度史的研究,或许也不无启发。在此我要感谢本次会议的参加者李立以及北京大学历史系的研究生李全德、谭星宇、易素梅、高柯立等同学在相互讨论过程中为我提供的资料介绍与多方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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