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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 第四期
迎评估树新风以实际行动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致全体教职工的一封信
全体教职工同志们:
今年12月16日,我校将迎来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这次评估是对我校师资力量、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一次全面检阅,是推动我校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难得机遇。
迎评估工作搞好了,将会对学校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作为河大教职工 ,关心评估、支持评估、参与评估,我们责无旁贷。为保证学校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我
们特向全校教职工发出以下倡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这次评估工作的认识,自觉做到&四个到位&。这次评估,是对我校多年 来建设和改革成效的一次大检阅,也是对我校&超常发展,建设国内一流大学"工作的一次
有力促进和推动。全校教职工要从学校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 思想到位,认识到位,任务到位,行动到位。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准则。要以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 实施纲要》为指导,认真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
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爱学生,诲人不倦;为 人师表,身教言传;严谨治学,业务精湛;恪尽职守,育人为先&。
三、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培养团结协作意识、敬业 奉献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教师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
己的教学、科研水平,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人员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爱岗 敬业,尽职尽责,发奋图强,勤政务实,廉洁奉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真正做到&管
理育人&;服务人员要增强为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意识,做到语言文明,行为端正,热情周到 ,以一流的文明环境影响教师,陶冶和教育学生,真正做到&服务育人&。
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要积极开展校规校纪的自我教育活动,按 照校规校纪的要求对照检查,规范行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这次评估为契机,努
力在全校形成一种&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严谨、奉献&的优良教风和学风。
五、倡导校园文明,充分发挥环境育人作用。广大教职工要积极配合学校校园文明建设,带 头提倡&文明用语&,带头规范文明行为,杜绝&文明忌语&,自觉地同一切不文明的行为
做斗争,以自己良好的举止带动和影响广大学生,使全校上下形成一个讲文明话、办文明事 、做文明人的良好风气。
六、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观念,为迎评估多做贡献。要坚持学校利益至上、整体 荣誉为先的原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参与迎评估工作,努力用自己的
聪明才智为评估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全体教职工同志们,让我们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 ,为创建一个更加美好的河北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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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宣传部 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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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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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
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务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 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 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
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 ,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
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
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 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 制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 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
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
通过,不得罢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 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十六、删去第十七条。
十七、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 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 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
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 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 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二十、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
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 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十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 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
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 予答复。&
二十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 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
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 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二十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二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 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
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 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 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
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 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 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 、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十三、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 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
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三十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企业、事业 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 管理权。&
三十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 ,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
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 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三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
职工同等待遇。&
四十、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删去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 国总工会制定。&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 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二、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四十三、增加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六章,共七条: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 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
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 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
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 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摘自《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
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
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入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个,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地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 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 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 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 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 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摘自《人民日报》)
河北大学喜庆八十华诞
金秋十月,我省惟一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大学,迎来了80年校庆。庆典大会今天在该校新落成的多功能馆举行。
国家领导人王兆国、万国权、周铁农等题词祝贺。省委书记王旭东出席庆典大会,省长钮茂生发来贺信。原教育部副部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周远清,省委常委、秘书长张群生,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田,副省长刘健生,省政协副主席杨国春等也出席了庆典大会。 河北大学始建于1921年,前身是天津工商大学。经多次易名,于1960年定名为河北大学,1970年迁至历史文化名城保定市。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该校就在国内颇有影响,著名学者高镜莹、沈理源、阎子亨等曾在校任教。五六十年代,河北大学已有许多学科在全国处于一流水平,曾成功研制出我国第一代模拟电子计算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的春风使河北大学焕发出勃勃生机,办学质量和规模不断提升。现在,该校已有21个二级学院,57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哲、经、法、教、文、史、理、工、管、医等10大门类,综合性大学的
态势良好,特色日渐突出。设有6个博士学位授权点,4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国家重点社科研究基地,10个省级重点学科,2个省级文科基地,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有教授、副教授640余人,两院院士6人,博士生导师30余人,省管优秀专家6人。近年来,一大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形成了一支力量雄厚、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80年来,河北大学共培养了7万余名优秀毕业生,为国家特别是河北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河北大学已成为河北省管理干部的摇篮、科学技术的辐射源和培养人文社科人才的基地。
上午10时,河北大学多功能馆内鲜花簇拥,高朋满座。来自部分中央、省直机关,国内外友好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友好人士以及河北大学校友共1000余人应邀出席庆典大会。周远清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书昌先后宣读了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委、市政府热情洋溢的贺信。
华北电力大学、日本国杏林大学、俄罗斯国立远东大学的代表也先后发言,热烈祝贺河北大学八十华诞。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在发言中表示,在新世纪里,&河大人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秉承'实事求是,笃学诚行'的校训,深化改革,超常发展,为把河北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副省长刘健生在大会上代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向河北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和海内外校友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庆典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充分肯定了河北大学在我省、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希望河北大学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导下,振奋精神,开拓进取,认真谋划并下大力抓好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奋力建名校。
庆典大会前,王旭东等省领导参观了河北大学科技成果展、校史展以及活动中心、图书馆、投入使用不久的主教学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对该校近年来的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转自《河北日报》)
全国教育工会给河北大学建校80周年的贺词
河北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同志们:
金秋十月,享有盛名的河北大学迎来了80华诞。值此,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向河北大学的全体师生员工表示节日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
忆往昔,河北大学走过了峥嵘岁月。在80年的征程中,河大师生员工为自己写下了光荣的历史,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五十二年中,河北大学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在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几辈河大人的努力,取得了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办学效益的长足进步,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华夏英才,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特别是河北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河北省管理干部的摇篮、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文社科人才培养的基地,不愧为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的地位,成绩可喜可贺。
河大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归功于河北大学全体教职工的努力。在学校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河北大学党委积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相信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克服困难,不断前进。党委高度重视工会等群团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这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组织在动员组织全体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三育人&活动,积极为广大教职工办实事、好事,大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学校党政的肯定和教职工的拥护,工会工作多次受到上级的表扬。谨向工会工作者、工会积极分子的辛勤工作表示敬意。希望河大工会以80年校庆为契机,全面总结工会工作经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不断开拓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团结广大教职工为河北大学美好的明天再立新功。
当前,教育战线正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在新的世纪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所面临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创造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及时代特点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刚刚闭幕的六中全会又对党的作风建设做出了重大决策和新的部署。我们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武装头脑,充分认识高校在实践&三个代表&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三个代表&中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充分认识搞好工会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意义,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在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
进入新世纪,我们面临着新的国际国内形势,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中国,步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任重而道远。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进军中,高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突出。我们相信,有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六中全会精神的指引,有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与支持,有全体河大教职工的团结拼搏,河北大学一定能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创造出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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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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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工会、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领导
为河北大学建校80周年题词祝贺
全国、省、市各级工会领导
应邀出席我校80周年庆典大会全国教育工会副主席由国栋、河北省总工会副主席赵耀华、省教育工会主席陈智、保定市总工会副主席宫景娜、教育工会主席赵金柱等应邀出席了河北大学80周年庆典大会。由国栋副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坐。
出席庆典大会之前,由国栋副主席、赵耀华副主席等领导,在校工会主席鲁晓琴、副主席苏景强的陪同下,参观了由校工会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庆祝河北大学建校80周年书画摄影作品展览&。由副主席、赵副主席并在留言薄上欣然挥毫,恭贺河北大学80华诞。
泼墨挥毫现辉煌历程
撷取瞬间展鹏程万里
--河北大学举办庆祝建校风80周年书画摄影作品展
&&& 在喜迎河北大学建校80周年之际,我校教职工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泼墨挥毫,飞龙舞凤,撷取瞬间,创作了帧帧精美的画卷,件件得意的作品,向母校80华诞献上了一份厚重的礼物。
11月15日,书画摄影作品于校文体活动中心正式展出。这次书画摄影作品展是我校历年来举办此类展览参与人员最广泛、展出作品最多、作品质量最高的一次。百余名在岗和离退休教职工,以及部分老校领导、校友提供各类作品200余件。展出的书法作品包括行、草、隶、楷等诸多书体。曾任省人大副主任和我校党委书记兼校长的周学鳌同志,曾任保定市政协主席和我校党委书记的贾瑞增同志都撰词并挥毫以贺;我校校友、中国书协副主席、河北省书协主席旭宇先生为校庆精心准备了近四米长的横幅行书和一幅楹联,用笔洒脱,意境清远,是难得的艺术佳作;原我校中文系教授、著名书法家黄琦先生,我校中文系教授、著名书法家熊仁望,艺术系副教授、著名书法家赵逢明都将自己精心创作的作品参展,以恣肆苍劲、力可扛鼎的大家风范得到了参观者的赞赏;离休教授刘宇钧老先生,以近九十高龄,创作出隶书、章草作品三幅。展出的绘画作品(含设计)91件,包含了山水、花卉、人物、工艺美术、雕塑、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种类。解永钧教授创作的两幅现代山水画,是在继承了传统山水的气韵与意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的结晶,赋予了新的时代风尚;明镜副教授的作品,把东西文化进行了巧妙的结合,表现了特殊的油画肌理和中国水墨画特有的笔墨意境;杨文会教授的"西单酒店大堂&和&河北大学环境规划&两幅设计作品,现代又不失传统,简洁又不空旷,特别是后者将整个建筑群落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突出了河北大学朝气蓬勃的新形象。展出的59幅照片,有艺术照、新闻照、生活照等。这些照片有反映人物内心世界的,有反映我校校容校貌、河大人精神风貌的,有赞美我国大好河山的;有静物照、动态照,也有经过特殊处理的艺术品味很高的摄影佳作。我校新闻学院退休教师崔福隆、国际交流处工作人员郭占欣、后勤集团职工张文强拿出几年来精心创作的摄影作品参展,为本次展览献上一份厚礼。
这次展出引起各方极大反响。共有二万余人参观了展览。在参观者中,有省内外的各级领导,有返校参加校庆的校友,有国外友人,有离退休教师,有广大的师生员工。他们认真地聆听讲解,观看展品。大家对展览普遍称好,认为这次展览很有必要,充分展现了我校浓厚的文化底蕴和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对母校、对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无比热爱之情。许多参观者在观展时发出感慨,认为我校不愧为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深厚的高等学府,其间藏龙卧虎,大有人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也从中看到了河北大学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希望。
河北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举办
&妇女学的全球化与本土性&报告会
在我校喜迎80华诞之际,为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妇女界专家、学者的联系与沟通,推动我校妇女研究工作,校妇女研究中心邀请美国密西根大学妇女学教授王政博士、天津师大妇女研究中心主任杜芳琴教授来校为关注妇女问题研究的教职工和大学生们作了一场题为&妇女学的全球化与本土性&的精彩报告,受到与会人员的广泛欢迎。
9月27日下午,图书馆报告厅内座无虚席。王政博士和杜芳琴教授分别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从全球化与本土性的范畴追溯了妇女学在过去30年间的发展历程及其宗旨、目标和基本内容,并对正在兴起的我国妇女学学科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展望。在30分钟的现场答疑时间里,师生们热烈发言,积极提问,二位专家逐一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解答。
王政博士长期从事中国妇女史、美国史、妇女学的研究,成就颇丰。尤其是她积极致力于西方妇女学理论的传播与中国妇女学体系的构建等实践工作,为中西方妇女学研究的交流架起一座友谊的桥梁。杜芳琴教授多年从事妇女史研究,是我国妇女学研究领域的带头人,为推动我国妇女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报告会由校工会主席、妇女研究中心主任鲁晓琴主持,校党委副书记万素英出席会议,并向二位专家颁发聘书,聘请她们为我校兼职教授。
蔡海波副教授8件作品获全国大奖
我校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蔡海波副教授创作、导演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有8件在全国获奖,其中,6件获金奖、2件获铜奖。
在第四届全国百家电视台电视音乐节目展评中,蔡海波作曲、并与在国内音乐电视界享有很高声誉的张林女士合作导演,由河北电视台、保定电视台联合摄制的音乐电视《太行娃》荣获金奖,《难忘的歌谣》获铜奖。此项活动由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主办,是广播电视系统最高级别专家奖。
在由文化部、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中央电视台演艺中心举办的全国企业(行业)歌曲评选中,蔡海波作曲的歌曲《永远记得你》获作品特别金奖;《手牵银龙写春秋》(佟铁鑫演唱)、《闯进羌塘》(程志演唱)获作品奖。
在全国公益歌曲评选活动中,蔡海波创作的歌曲《歌声迎来新世纪》(宋祖英演唱)获作品金奖。
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文化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中国少年儿童歌曲卡拉OK电视大赛作品征集中,蔡海波作曲的歌曲《白洋淀可爱的家乡》获一等奖;《冬天的故事》获三等奖。
(本刊报道)
&庆祝80华诞京剧演唱会&
校京剧团举办10月19日晚,校京剧团在&教工之家&举办&庆祝河北大学80华诞京剧演唱会&,20多名京剧爱好者演唱了近三十段优秀京剧曲目。
演唱的京剧,即有古装曲目《朝天子》《打龙袍》《霸王别姬》《谓水河》《小宴》《八珍汤》,也有现代曲目《智取威虎山》《沙家浜》等。京剧是我国的国粹,师生联欢真情演唱是对京剧这一传统艺术形式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学校80岁生日的一份独特贺礼。
演唱会持续了近二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 校工会组织教职工棋牌赛
校工会于11月24日~16日组织教职工举办了象棋、跳棋、扑克比赛。各分工会对这次活动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教职工踊跃报名,积极参与。通过比赛,不仅丰富了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陶冶了情操,而且增进了友谊,促进了团结。(刘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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