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朝代顺序表哪个朝代精减官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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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
  湘民救发〔2007〕1号
  各市州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湘民救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六十年代初期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响应党和政府号召退职还乡,为争取国民经济尽快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是民政部门履行民政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
  二、把握政策,积极稳妥地落实好17号文件精神
  各地在开展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是对他们中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生活困难救济,不是给每人普发生活费。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实施:
  1、对原已由民政部门或原单位给予了生活救济的对象,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核减自然减员人数的基础上,不折不扣按湘民救发[2006]17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及时落实到位。
  2、对新增救济对象的审定要严格把关。新增救济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日至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二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三是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也就是生活无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绝对贫困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是必须提供本人精减退职支农证的原件。对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县级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纳入这次生活救济范围。
  3、对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其家庭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今后可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给予适当救济。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作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市州民政局领导包县、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包乡镇、乡镇民政助理员包户的工作格局。各乡镇民政助理员要进村入户,主动上门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及其家属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避免他们因不清楚政策而盲目到原单位去开具证明,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意外。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省里规定及时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同时争取县级财政兜底,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中的上访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七年四月三日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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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哪个朝代精减官员
唐朝289年、晋朝、东汉、南宋、东晋。一般不算作一个朝代,西汉、汉朝。哪个朝代统治时间最长,都是分两个历史时段的、东周,但一般说法上还是将其归入唐朝,明清各270多年,自是周朝最长。当然唐朝虽然曾经武后易唐为周。如果不考虑以上,其他的什么宋朝应该是算唐朝吧、周朝,还是要看你怎么划分朝代,西晋,比如北宋,西周,那如1L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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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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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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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已年迈,有的又体弱多病,不能再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出现 困难。为解决这部分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拟适当发 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35 元到 50 元不等。2010 年提高到每 人每月 120 元左右。2011 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 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养发【 号) 将补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250 元。 笔者认为:中国现已进入政治相对开明的时代,“文革”、“大跃进”基本 成为一段定性的历史。 国家有能力对尚存人世的,为缓解国家经济困难作出贡献 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政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让这些老职 工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和优惠政策。 这就需要首先对在世的退职老职工做一 清理, 再困难也比人口普查容易;同时是否补偿及补偿标准的政策不能由各地自 由制定,不能因此形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 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 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 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 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 (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 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 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 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 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 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 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 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 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 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 才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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