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资分配(今日资讯2015.11.16)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28号】-[【1】
&&&&【提要】法律知识企业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28号】-[【1】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证按期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4号)和省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第二批省属企业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分配[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2006)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整合的重要方面。&&&&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尽快卸下国有企业身上附加的各种社会负担,使之同其他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是一个带有长远意义的战略措施,关系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大局,关系着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前途命运,关系着广大国有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业在移交和接收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无条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考虑问题,以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和接收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质量不降低。&&&&二、分离移交工作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是省政府《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4号)和省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第二批省属企业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分配[号)。综合上述文件规定和精神,分离移交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的原则如下:&&&&(一)关于接收主体:按照现行教育体制和属地精神,各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名单附后)一律由企业(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接收。&&&&(二)关于资产移交:企业自办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移交。移交前学校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原则上要在正式移交时全部归还。企业自办学校目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法定证件的资产移交时,土地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土地、房屋等权属变化后需办理的有关证件,可以边移交、边办理,也可以先移交、后办理,一律不得因此影响移交进度。移交前企业学校以集资或者股份形式购置,有偿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律由企业按照帐面净值赎买后一并移交。&&&&(三)关于人员移交:以企业自办学校日全部教职工人数(含内退、下岗和离退休人员)为准,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在学校以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不移交。移交后,所有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移交学校领导的行政职务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所有移交人员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基准日为移交协议签字的下一个月。&&&&(四)关于办学经费: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按照各县(市、区)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进行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作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第一年企业负担80%,市、县。《市、区)政府各负担10%。以后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市、县(市、区)政府逐年各增加10%。企业和市财政负担的部分(破产、关闭及困难企业无力负担的,一并由市财政解决),分年度解付有关县(市、区)政府。过渡期后的费用负担比例在市、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三、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机构&&&&(一)市政府成立分离移交市属企业自办学校领导组。&&&&组 长:李协定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国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闫培烈 市国资委主任&&&&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潘满库 市教育局局长&&&&成 员:茹 刚 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建英 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红波 市编办副主任&&&&秦金土 市人事局副局长&&&&李克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跃山 市国资委筹备组成员&&&&侯晋蓉 城区副区长&&&&茹栋梅 泽州县副县长&&&&梁沁高 高平市副市长&&&&王学忠 阳城县副县长&&&&(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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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索&引&号&12-000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日期&
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四月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号等精神综合已有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移交省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
  省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移交政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号、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第二批省属企业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分配〔〕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前两个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人员移交
  先由编制部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号的规定对需要移交的中小学进行人员核编。没有超编人员的中小学以移交起始日学校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依据成建制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有超编人员的以年月日在册人数为基数减去调出不含本企业中小学互相之间调动的及自然减员人数加上年月日以来分配进入中小学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作为编内人员全部移交其余人员由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五年的补偿费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
  对矿地办学规模悬殊的煤炭企业中教育管理机构的移交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对国有企业中小学校过去已经移交当地政府但当时未随学校一并移交的离退休教师一次性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后在职职工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确定从移交协议签字的下月起执行。高于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的以后随着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的调整逐步冲消。
  移交前中小学的内部退养人员随学校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不安排上岗。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重新确定今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移交中小学领导的领导职务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
  二资产移交
  中小学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当地政府。移交前中小学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对经确认的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予以清偿。
  中小学移交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如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将费用核实后一次性解付当地政府随学校一并移交。
  由当地房地产部门鉴定具有危险隐患的中小学房屋其维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当地政府负责维修的原则办理。
  对于中小学与企业其他部门共用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后按照现状在不得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共同使用并签署共同维护、共同使用的协议。
  移交前中小学以企业职工集资或者股份形式购置并有偿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律由企业按照帐面净值赎买后一并移交。
  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法定证件的资产移交时土地使用权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移交。土地、房屋等权属变化后有关证件的办理一律不得影响移交进度可在移交后再办理证件。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税费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中小学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学经费
  中小学移交经费的核定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
  公用经费以当地同类学校标准核定人员经费按照当地同类学校人员现行经费的平均数额为标准进行测算最终以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确定后的实际数为准据实核定。然后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及企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为基数分三年过渡。三年过渡期内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一次性核定分年度解付当地市人民政府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省、市财政按负担过渡期后的经费负担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中小学移交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移交前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移交时当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对个别接收移交人员多、财政负担困难大的地级市及对无力承担三年过渡期内办学经费的特殊困难的省属国有企业可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移交和接收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中央与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以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在移交过程中突击调动、突击提干、突击涨工资、突击花钱、突击处置国有资产确保移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确保移交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质量不降低。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属国有企业在前一阶段已签署了整体移交协议的要抓紧完成遗留问题的协商和办理并尽快签署和完善补充协议。
  二、原中央企业下放我省实施破产的企业学校终止托管
  一人员和待遇
  以破产企业学校目前在册职工为准整体成建制交还当地政府管理。
  离退休人员以破产企业学校目前的离退休人数为准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基本养老金执行当地政府办学同类人员标准。以企业破产时学校离退休人员当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从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企业转事业的差补部分由企业集团公司一次性支付三年的费用后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二经费负担
  实施破产至今中央财政补助已到期的企业学校除企业集团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外其余由当地政府负担。
  实施破产至今不足五年中央财政补助未到期的企业学校剩余的中央财政补助金全部拨付当地政府后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破产企业学校每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与中央财政每年度补助的差额乘以剩余的年限计算补差费用由企业集团公司支付当地政府。
  中央财政补助尚未审查确定的以及尚未签署托管协议的破产企业学校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办理。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职工大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企业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
  一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企业自办医院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可以将自办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管理与服务网络移交后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比照当地同类医院的办法具体确定。
  企业自办医院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但当地政府不同意接收的改制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非国有控股的经济实体。
  企业自办医院基本不具备续办条件的可以停办或改组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二企业自办职工大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面向社会扩大服务范围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企业自办医院、职工大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经济实体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原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贸企改字〔〕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通知》晋国资分配〔〕号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辅业改制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要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分离改制后以上年原主体企业对分离改制单位的经费补助为基数原主体企业按三年每年补助比例降低一次性核定。今后原主体企业不再对改制单位予以补助改制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上述单位在原主体企业内部市场的份额在符合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优先优先不优价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指关闭破产后无主体企业的所办的消防、医院、生活型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的人员及资产按照现状整体、成建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其费用补助按照上年度破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由省财政全额拨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
  四、分离企业自办公安机构
  分离企业自办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按照有利于企业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原则加快实施分离。
版权所有: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网络中心Copyright(c) 2011 WWW. All Rights Reserved.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南路101号&&&&& 晋ICP备号晋城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 今日头条()
晋城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山西日报记者李全宏报道:12月25日,记者从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获悉,对近期查处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镜鉴自身,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起来,压到实处。1、城区中小企业局司机程晋国兼职取酬问题。2012年12月至2015年9月,程晋国多处兼职违规领取工资共5.05万元。日,经中小企业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程晋国行政记过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2、城区晓庄社区违规发放通讯费问题。2013年至2015年,晓庄社区多次给社区两委成员和部分管理人员违规发放通讯费共4.86万元。日,经城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社区原党总支书记王新会、原居委会主任崔建忠、现任党总支书记樊伟明、现任居委会主任王书平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发放的费用。3、高平市文化局违规发放补助和福利问题。高平市文化局于2013年端午节至2014年9月,违规发放补助和福利共计16036元。日,经高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局党组书记、局长郜书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纪检组长张荣玲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发放的费用。4、高平市北诗镇董庄村村委会主任张小龙大操大办儿子婚事问题。2015年1月,张小龙大操大办儿子婚事,置办酒席30余桌,宴请300余人,收受礼金5.83万元,向镇纪委报告和回报的内容不符。日,经北诗镇党委会议批准,给予张小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沁水县残联公款租赁花卉问题。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沁水县残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支付单位租赁花卉款12920元。日,经沁水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沁水县残联理事长潘新建党内警告处分。6、沁水县大尖山林场办公室主任任富昌等三人公款旅游问题。日至9月2日,任富昌、管护队队长王春龙、司机陈治州三人到山东省购置弥雾机,返程时,于9月2日驾驶公车到泰山游玩,公款支付个人相关费用680元。日,经沁水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富昌党内警告处分;日,经沁水县林业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春龙、陈治州行政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项。通报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聚焦主业主责,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关键时刻敢于黑脸、瞪眼,敢于交锋、亮剑,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继续紧盯年节假期,对苗头性问题决不放过,对那些视纪律如无物、不收手不知止的从严查处,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并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要坚持“一案双查”,用好责任追究这个制度利器,抓住不落实的事倒查不落实的人,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把该问的责层层追到底,真正让“两个责任”下沉到底、落到实处。【更多新闻资讯,请下载山西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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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6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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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编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综合已有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移交市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
  市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移交企业(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理。
  (一)人员移交
  1.以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日全部教职工人数(含内退、下岗和离退休人员)为基数,移交前先由教育、人事、编办等部门对人员进行核定,并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编制标准》(晋政办发(2003)29号)文件对教职工人数比例进行测算。凡教职工人数比例适当、不超编制的学校,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凡教职工人数比例不当,超编学校按下列原则移交:
  (1) 日在册人员。
  (2)2002年1月至日在册的师范类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3)日前按政策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其他超编人员由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五年的补偿费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
  设立在学校以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不移交。移交后,所有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移交学校领导的行政职务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所有移交人员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基准日为移交协议签字的下一个月。
  2.对国有企业中小学校过去已经移交当地政府,但当时未随学校一并移交的离退休教师,一次性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3.移交前中小学的内部退养人员,随学校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不安排上岗。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重新确定,今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二)资产移交
  1.中小学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当地人民政府。移交前中小学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对经确认的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予以清偿。
  2.中小学移交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如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将费用核实后,一次性解付当地政府,随学校一并移交。
  3.由当地房地产部门鉴定具有危险隐患的中小学房屋,其维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当地政府负责维修的原则办理。
  4.对于中小学与企业其他部门共用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后,按照现状,在不得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共同使用,并签署共同维护、共同使用的协议。
  5.移交前中小学以企业职工集资或者股份形式购置,并有偿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律由企业按照帐面净值赎买后一并移交。
  6.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法定证件的资产移交时,土地使用权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移交。土地、房屋等权属变化后有关证件的办理,一律不得影响移交进度,可在移交后再办理证件。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税费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7.中小学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学经费
  1.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按照各县(市、区)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进行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作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第一年企业负担80%,市、县(市、区)政府各负担10%.以后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市、县(市、区)政府逐年各增加10%.企业和市财政负担的部分(破产、关闭及困难企业无力负担的,一并由市财政解决),分年度解付有关县(市、区)政府。过渡期后的费用负担比例在市、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2.中小学移交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移交前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移交时当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移交和接收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以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在前一阶段已签署了整体移交协议的,要抓紧完成遗留问题的协商和办理,并尽快签署和完善补充协议。
  二、分离企业自办医院、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企业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
  (一)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企业自办医院符合所在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且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可以将自办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所在县(市、区)卫生管理与服务网络,移交后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比照当地同类医院的办法具体确定。
  2.企业自办医院符合所在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但所在县(市、区)政府不同意接收的,改制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非国有控股的经济实体。
  3.企业自办医院基本不具备续办条件的,可以停办或改组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二)企业自办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面向社会,扩大服务范围,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企业自办医院、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经济实体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原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贸企改字(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通知》(晋国资分配(号)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辅业改制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要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1.上述单位分离改制后,以上年原主体企业对分离改制单位的经费补助为基数,原主体企业按三年每年补助比例降低20%,一次性核定。今后原主体企业不再对改制单位予以补助,改制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上述单位在原主体企业内部市场的份额在符合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优先,优先不优价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指关闭破产后无主体企业的)所办的医院、生活型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的人员及资产按照现状,整体、成建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其费用补助按照上年度破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
  三、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落实目标责任,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晋城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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