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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遇车祸手被公交压住 众人抬车急救
事故发生在斑马线上,当时女生手掌被压在公交车右前轮下
白马路交通路口,车辆右拐时,容易贴着路人而行。警方提醒,路人和骑车者经过这样的路口,遇红灯等待时,尽量不要站得太靠机动车道
海都网记者 夏雨晴/文 孔瑜 毛朝青/图 实习生 江金龙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福州白马中路与交通路交叉路口的斑马线上,一辆133路公交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的17岁女孩左手,被压在公交车车轮下。公交上多位乘客下车,与围上的路人一起抬车救人。但车辆太重,直到消防人员赶来,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女孩才被救出。记者从警方处获悉,发生碰撞时,双方都没有闯红灯,具体的责任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句“抬车救人”,乘客路人纷纷上前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路口看到,在交通路路口的斑马线上,一辆133路公交车斜停着,右前轮旁边倒着一辆黑色自行车,旁边还有血迹。
目击者刁先生说,当时,他突然听见“哐当”一声,便看到一个学生模样的女孩倒在公交车旁,一只手被压在公交车右前轮下,半个身子也在车底,所幸没被压住。“女孩痛得十分难受,但愣是没掉一滴眼泪,看得我们都心疼。”
记者了解到,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公交车上挤满了人,周围行人也很多。车祸发生后,车上乘客下了车,周围的人都围了上来。由于担心将车开离会对女孩的手造成二次伤害,司机也不敢轻举妄动。
“太可怜了,大家帮忙把车子抬起来,救救她吧。”人群中,不知道谁喊了一句,于是,乘客、路人纷纷上前,准备将车头抬起。“可车子实在太沉,我们虽然有几十号人,但还是抬不起来。”参与救援的蓝先生说,他和十几名工友都参与了抬车。蓝先生说,他们是来自四川、重庆的农民工,当时就在附近等工。
最终,消防官兵赶来,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女孩被救出。此时,女孩的手已被压在车轮下二十余分钟。随后,女孩被送往医院。
准备去学画画,美术生路遇车祸
记者随后来到省立医院,女孩正在手术室手术。手术室外,女孩的姑姑告诉记者,女孩姓张,17岁,是福州第四中学高二学生,而且是一名美术生,平常主要练习水粉画等。
与女孩同行的小叶说,当时,她们骑车准备前往乌山西路的画室学画画。“幸好伤到的是左手,如果是右手的话,都不知道画画该怎么办了!”
小叶说,当时她们骑着车准备穿过交通路,路口的信号灯显示为绿灯。突然,一辆133路公交车从白马中路右转过来,速度有些快,碰倒了小张的自行车,小张随即倒在地上,用手撑着地。“不知道是刹车不及还是惯性,车子还是向前走了一点点,右前轮就压上了小张的手。”事发后,很多好心人来帮忙抬车,附近便利店的老板娘还免费提供了生理盐水,喂给小张喝。“当时太慌乱了,我不记得我们开始过马路了没有,但是我们肯定没闯红灯。”
昨天下午,记者从福州公交集团获悉,当时133路公交车是从金山公交总站开往火车站,途经交通路时,不慎与小张的自行车相撞。“我们事后调查了解到,司机当时并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已派人前去探望小张,会对此事进行跟进。
昨晚,记者从小张的父亲处了解到,小张的左手手掌骨折,软组织损伤也比较严重,至于神经有没有受伤,需手术几天后才能知道。
双方都没闯红灯 具体责任还在查
记者随后从警方处获悉,公交车司机和小张都没有违反信号灯,具体责任认定还要等进一步调查。而目击者刁先生告诉记者,昨日上午7时许,就在这个路口,也是一辆右转的133路公交车,把一个老人撞倒了。记者从福州公交集团获悉,当时是险些撞倒老人,老人因惊吓过度倒地,并没受伤。
记者在事发的白马中路与交通路路口观察发现,该路口车流量很大,而交通路上单向只有两个车道,车辆从白马中路右转到交通路的空间并不宽裕。而在交通路的斑马线上,却有不少行人、电动车等并没有在人行道上等红绿灯,而是直接站上斑马线,时不时就有车子与其“贴面”而过,有些车辆速度较快,十分惊险。
而类似的道路比较狭窄的路口,在福州并不少见。昨日,记者还走访了斗池路与二环路交叉口、西洪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通湖路与湖滨路交叉路口、北大路与湖滨路交叉路口等道路较狭窄的路口,发现行人和非机动车在斑马线靠近人行道的地方等红绿灯的现象比较普遍。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行人,他们均表示没有意识到相关隐患。“没有闯红灯就好了吧,有的时候电动车和人很多,上面根本站不下!”
《道交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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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车管所教导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免职
新华网西宁9月6日电(记者马勇)9月5日,青海省西宁市纪委对外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多名公职人员受到查处。
3月19日,西宁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教导员邓建军私自驾驶公务用车赴餐、饮酒。酒后,将公务用车交由非警务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西宁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邓建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西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职务。
4月8日至19日,西宁市大通县社保局24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认证组赴海南、广西、福建和江西等地,对8名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生活状况开展调查工作。其中,未参与调查工作的10人借工作之名公款旅游,共报销车船费用24763.23元。据此,大通县纪委给予县社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马进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上述10人自己承担差旅费。
6月14日至7月5日,大通县自来水公司先后组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25人分两批赴井冈山接受革命教育培训学习,途中绕道庐山、婺源等景区旅游。据此,大通县纪委给予大通县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陈有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绕道产生旅游费用19262.5元全部自理。
此外,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社区服务中心、西宁市城东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名负责人和7名工作人员,西宁市湟源县林业局、湟源县东峡林场3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因上班时间玩手机、服务态度“生、冷、硬”、违反值班工作纪律分别受到纪律问责。
[责任编辑: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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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运如诉被告陈剑武、惠东县俊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黄运如,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武,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剑武,男,汉族。
被告:惠东县俊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雁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黄运如诉被告陈剑武、惠东县俊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俊鹏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运如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雁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剑武、被告惠东俊鹏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黄运如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剑武、惠东俊鹏公司支付原告护理费3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残疾赔偿金63257.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800元,上述费用合计ll8167.04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先行支付。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陈剑武、惠东俊鹏公司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辩称:一、本次事故我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我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六条,本案精神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2、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缺乏医嘱,不应支持。3、交通费过高,不合理。二、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答辩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日9时许,被告陈剑武驾驶粤L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惠东县平山蕉田路往赤岭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平山蕉田路55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内乘客黄运如摔倒,造成黄运如受伤的交通事故。日,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惠公交认字[2014]第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剑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运如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运如被送到惠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至日出院,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27369.5元,由被告惠东俊鹏公司支付。出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血肿;3、上唇挫裂伤;4、T6、T8胸椎压缩性骨折;5、交通性脑积水;6、右侧豆状核腔隙性脑梗死;7、高血压病。出院医嘱:1、继续门诊治疗,出院后全休叁个月;2、定期复诊,住院期间陪人壹人;3、如有不适,门诊随诊。
日,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原告黄运如委托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具淡澳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黄运如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评定黄运如胸椎第6、8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捌级伤残。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黄运如支付。
原告黄运如系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时67岁。
被告陈剑武系肇事车辆粤L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粤L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惠东俊鹏公司。被告陈剑武系被告惠东俊鹏公司聘请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期间。粤L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即认定由被告陈剑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运如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陈剑武系被告惠东俊鹏公司职员,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被告惠东俊鹏公司承担。
原告黄运如系农业户籍,故相关赔偿项目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
根据2014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黄运如各项损失: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住院47天=2350元。
2、营养费:结合医嘱及原告伤残情况酌定2700元。
3、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80元/天&住院47天=3760元。
4、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69.3元/年&13年(80-67)&30%(伤残系数)=45510.27元。
5、交通费:酌定18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情况及本案实际计27000元。
原告黄运如上述损失共83120.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对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2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赔偿原告56120.27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原告余下损失27000元,由被告惠东俊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黄运如的诉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惠州支公司的辩解,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运如56120.27元。
二、被告惠东县俊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黄运如27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运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元(原告黄运如预交1331元),由原告黄运如负担286元,被告惠东县俊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45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惠东县俊鹏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晓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林林
附表:赔偿权利人黄运如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
保险赔付金额
事故责任人赔付额
1、医 疗 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后续医疗费
3、营 养 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整 容 费
6、残疾赔偿金
45510.27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45510.27元
7、死亡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丧 葬 费
11、交 通 费
12、住 宿 费
13、护 理 费
14、误 工 费
15、康 复 费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17、财产损伤
财产损伤赔偿限额
18、鉴定费
19、其他损失
84920.27元
56120.27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信息
户 名:惠东县人民法院
账 号:0082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华侨城支行
地址: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7-79号怡景湾第12栋商铺(即法院出门左侧大概50米)。
备注:汇款时附言请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2015民一初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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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湖北省一名狱警违规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免职
  荆楚网消息(记者 金楚)11月28日,记者获悉,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因违规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名狱警职务。
  据介绍,11月19日下午2时50分,省蔡甸监狱副监狱长、党委委员马望臣驾驶公车,外出联系工作时,与一辆驾校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教练车上两名学员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望臣立即报警,并联系送医。省蔡甸监狱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11月27日下午,事故中一名伤者因医治无效身亡。目前,事故正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28日下午,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马望臣省蔡甸监狱副监狱长、党委委员职务,并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作者:金楚&&编辑:陈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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