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喻的我的个性签名怎么写写

三级是能抗重力作主动运动,但不能抗阻力完成运动,...十二,药物过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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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保险金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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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主力去远航
理想初三级同学
还需要 842 积分才能升级
引用:原帖由 恐怖小猪 于
12:27 发表
套用金规玉律的那个签名,有事发生才有钱赚。 &&&&目前上涨也没有群众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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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高一级同学
还需要 1737 积分才能升级
ROE是42%,,,,
用这个公式:ROE=14%.......净资产*2.2
ROE=21%             净资产*3.3
ROE=28%             净资产*4.4
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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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四级同学
还需要 8789 积分才能升级
□本报记者 许少业
近期的大盘持续调整,令提出增发方案的上市公司面临尴尬境地,其股价跌破增发价的风险愈来愈大。昨天,随着G申地铁、G六国的下跌,两市已有29只A股跌破增发价,约占提出和实施增发公司总数的30%。
事实上,从今年恢复再融资至今,两市至少已有近100家A股拟进行增发,其中定向增发占据了绝大多数。据WIND资讯提供的统计数据,截至昨天,两市已有29只A股跌破增发价(若增发价为区间则取增发价下限)。其中,17只尚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8只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另有4只已实施增发。跌破幅度较大的个股包括G江汽、G天业、G*ST鼎立、G本钢等,幅度均超过10%。而已实施增发的苏宁电器、G天威、G申能、G华靖,贴水幅度也在2.08%至9.62%不等。
定向增发的个股此前也曾有过不俗的表现。如G广电在增发方案公告后6个交易日内,股价上涨了38.95%;G老窖在15个交易日内股价上涨了35.82%;G驰宏、G天士力、G榕泰等个股也都在短期内出现了较大涨幅。然而,随着大盘的转弱,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明显偏淡,这些增发的个股股价因而也很难独善其身。
业内人士指出,考虑到持有成本和锁定期风险,市价与增发价倒挂显然会给上市公司的增发成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不排除有公司因此导致发行失败的可能性。
当然,从市场的角度看,跌破增发价的股票可能存在一定的套利机会。市场人士认为,尤其是定向增发对象为机构投资人的股票,由于增发的公司大多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如果市价低于增发价,那么交易机会就出现了,中小投资者可以做到与机构共舞,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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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初三级同学
还需要 842 积分才能升级
我现在在关注6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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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四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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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偷偷摸摸在干什麽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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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一级同学
还需要 6552 积分才能升级
引用:原帖由 接个吻 于
13:09 发表
我现在在关注600712 &&&&什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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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硕士级同学
还需要 68101 积分才能升级
进来学习学习,,,,,老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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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初三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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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网:你说
“根据美国证券刊物上,美国优秀基金经理,在净资产收益率14%时,有不少是按照净资产的2——2。2倍来估算,以后每增加7个点,还可以增加一倍”。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净资产收益率21%时,可以净资产的4--4.4来估值。
         如果净资产收益率17.5%时,可以净资产的3--3.3来估值。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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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硕士级同学
还需要 68101 积分才能升级
`8BC1`7、D1`4,1A昨天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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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硕士级同学
还需要 68101 积分才能升级
天源科技较盘中最高价已跌去10%,作为国内排名第二的四氧化三锰生产厂商其股价较国内最大的四氧化三锰生产商G金瑞的股价高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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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高一级同学
还需要 624 积分才能升级
我认为目前600062价还很便宜,是低估了。合理价位应该在8。7左右。老网对不对?
今天我在6。60入了10手玩一下也来试试盘感,现还挂单6。41& & 6。20& &&&各10手
积分9376&理想币4452 个&彩币0 个&共享币0 个&注册时间&
理想硕士级同学
还需要 68101 积分才能升级
引用:原帖由 方喻 于
13:24 发表
我认为目前600062价还很便宜,是低估了。合理价位应该在8。7左右。老网对不对?
今天我在6。60入了10手玩一下也来试试盘感,现还挂单6。41& & 6。20& &&&各10手
阿弥陀佛 &&&&基金吃有。。。/: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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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一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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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有往次新流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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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高一级同学
还需要 624 积分才能升级
引用:原帖由 恐怖小猪 于
13:11 发表
62偷偷摸摸在干什麽哟 &&&&也只有主力知道了,我是看不出,不过还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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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一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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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53好像符合老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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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硕士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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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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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硕士级同学
还需要 68101 积分才能升级
引用:原帖由 李李李李李 于
13:31 发表
2051&&上来了。。。。。。。 &&&&快要停了,,,,,,,,,,/: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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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四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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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新股吸引眼球,怕发不出新股。不知道又要坑了多少大姑娘小媳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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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大一级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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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李君临 于
13:31 发表
002053好像符合老网的标准 &&&&按老网的一倍应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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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硕士级同学
还需要 68101 积分才能升级
引用:原帖由 恐怖小猪 于
13:36 发表
做新股吸引眼球,怕发不出新股。不知道又要坑了多少大姑娘小媳妇哟 &&&&/: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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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喻兵监、施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兵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浦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委托代理人陆俭。原审被告施惠霞。上诉人喻兵监因与被上诉人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商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南开发公司一审诉称:喻兵监与施惠霞原系夫妻关系。日,喻兵监按揭贷款购买由其负责开发的海门中南世纪锦城14幢504室房屋(以下简称14#504室)时,实际只交纳48721元,连同出借给其的23万元,才拼凑成交纳的278721元首付款。双方为此办理了借款凭证、还款协议等手续。在办理该手续时,部分协议因故由施惠霞代签后,两人因此互相推诿,现要求判令喻兵监、施惠霞共同归还该23万元借款。喻兵监一审辩称,中南开发公司所诉不实,其不欠中南开发公司所诉“借款”,理由是(1)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上,其名系施惠霞代签,施惠霞与其早就离婚,已没有关系。故施惠霞签的字,不能代表其本人,与其无关。(2)14#504室房屋278721元首付款,系用现金支付,因此提供中南开发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主要内容:付款方喻兵监,收款方中南开发公司,事由销售不动产楼牌号14#504购房款,建筑面积134.55㎡,金额278721元,款项性质预收购房款)1份,以资证明。施惠霞一审辩称,申报表、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书都是中南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以履行手续、不用担责为由嘱其代签喻兵监的名字。其没有拿到该23万元借款,故不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喻兵监是否拿到,其不清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喻兵监根据前妻施惠霞(2010年9月协议离婚)的信息,要购买中南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海门市南海路南和张謇大道西侧的海门中南世纪锦城14幢504室(即14#504室)房屋。为此,双方于当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合同主要约定14#504室面积134.55㎡,单价6753.78元,总价908721元,首付款278721元及其他事项。因余款,喻兵监需通过按揭支付,根据银行要求,中南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因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1份,喻兵监向该行按揭63万元作为房款(还贷期限为24年)。在14#504室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喻兵监在《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上作为购房户签名,但在落款时间同为当天、就同一套商品房买卖而签订的《客户签约申报表》、《借款凭证》上,却由施惠霞代签了“喻兵监”三个字,《还款协议》上,除施惠霞代喻兵监在买受人栏签“喻兵监”三个字外,施惠霞本人还在作为(喻兵监还款)保证人的丙方栏内签名。喻兵监交纳房屋首付款后,中南开发公司也于当天(日)开具了票号为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明确不动产项目为14#504室房款,面积134.55㎡,单价6753.78元,首付款278721元,款项性质为预收购房款。2012年11月、12月,因喻兵监连续多期未按约归还按揭贷款,贷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向保证人中南开发公司依《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致函催收贷款并督促中南开发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为此,中南开发公司于日和11月26日,分别向施惠霞、喻兵监发出通知,内容明确:首付款278721元,首付中的23万元又系借款,约定分期偿还(其中6月31日和9月31日各还款28750元已经到期),63万元向银行按揭支付,但均已逾期,该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按合同、借款凭证及还款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喻兵监经催收后,仍未能按约还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催促下,中南开发公司作为喻兵监《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于日为喻兵监代偿了该笔按揭贷款的本息元(包括逾期利息、罚息)。2013年9月,中南开发公司因喻兵监买房后未按约履行而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喻兵监负责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审理后,于日作出(2013)门民初字第0813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就14#504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明确该商品房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归中南开发公司所有;喻兵监并支付违约金45436元、偿还中南开发公司为其担保代偿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按揭贷款本息元;中南开发公司返还喻兵监购房款908721元(包含本案争议23万元)。该民事判决因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另外,2013年4月,中南开发公司曾以喻兵监、施惠霞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后因故于2014年1月申请撤回起诉获准。施惠霞在《客户签约申报表》、《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上代签“喻兵监”三个字后。喻兵监现以其未借款、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纳首付款278721元,并对施惠霞的该代签名行为不予认可。而该争议的解决,又取决于喻兵监在日,交付14#504室商品房首付款的实际金额。中南开发公司主张,喻兵监在当天只交纳首付款48721元,连同23万元借款,才出具给喻兵监《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记载的278721元,即喻兵监首付款278721元的发票中,已经包括了施惠霞代签名办理的借款23万元。喻兵监却抗辩认为当天就是278721元现金作为首付款,根本不包括也没有这所谓的23万元借款。原审法院分析认证:首先,分别从中南开发公司提供的《客户签约申报表》、《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内容看,①《客户签约申报表》除记载有日期、客户名称、购房价格、享受的折扣和优惠外,还有“付款方式显示按揭,首付278721元,实际支付48721元,贷款63万元”等文字。②《借款凭证》除记载因购14#504室商品房总价908721元、其中首付278721元、银行按揭借款63万元外,还有“现本人(施惠霞代签喻兵监名字)借到贵公司借款23万元、用于支付本人购买上述商品房的首付款、贵公司开具首付款收据中已含该部分借款数额、该收据的开具不代表本人已还款,本人将另行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归还该借款”的文字。③《还款协议》,除在首部明确出卖人为中南开发公司,买受人喻兵监(由施惠霞代签)、丙方施惠霞(手写)外,内容还包括“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买受人资金短缺,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于日向出卖人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用于支付买受人购房首付款”的大段文字,更有“经三方协商,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还款事宜签订本还款协议,买受人每三个月一次共分8期分别归还借款28750元整。丙方同意若买受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还款的,就买受人的剩余债务等,丙方自愿向出卖人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出卖人于日是向买受人出具收据1份(编号:、票面金额278721元),该收据仅表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而非表示买受人已向出卖人还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借条、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卖人归还借款、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注:借条时间与出具收据时间为同一天)。本还款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等内容。施惠霞除在买受人栏代签“喻兵监”三个字外,还在丙方栏内具名承诺提供担保。虽然施惠霞与喻兵监此前已经离婚,但喻兵监自述在海门买14﹟504室商品房是准备给与施惠霞共同生育的子女居住(所有),故施惠霞因此在整个商品房买卖协议中包括《借款凭证》在内的前述三份文件中的代签名行为,虽然现喻兵监明确不认可,但从普通人的视角出发,仍具有较强的可信度。而施惠霞虽然以听信中南开发公司售房人员无关紧要和不用担责而代签“喻兵监”三个字抗辩,但对台头为《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上的签名,特别是其自己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丙方签名,并承诺“在喻兵监不还时,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相比,该抗辩,显然既单薄、又苍白。特别是喻兵监证明其交纳首付278721元的主要证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票号与《还款协议》中记载的“出卖人于日向买受人出具收据1份(编号)”完全一致,而且内容又明确“该收据仅表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而非表示买受人已向出卖人还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借条、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卖人归还借款、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故至少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或印证了喻兵监有借款23万元拼凑首付款的事实。其次,从中南开发公司财务记账凭证看,中南开发公司系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为挂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财务制度相对较为严格,具有参考价值。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反映,日,在№入账喻兵监14-504房款,会计科目①在途货币资金借方金额4万元;②在途货币资金借方金额5000元;③库存现金(海门世纪锦城14﹟楼)借方金额3721元。与原告陈述公司员工徐玲玲刷卡方式套现4万元,另一员工刷卡方式套现5000元,现金只有3721元相吻合。在№喻兵监14﹟504室房款会计科目中:①应收账款借方金额23万元;②预收账款贷方金额278721元。与“喻兵监当天只交付现金48721元,其余23万元是借款”的陈述一致。上述细节,又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或印证了喻兵监有借款23万元拼凑首付款的事实。再次,因喻兵监没有履行《还款协议》在日和9月31日各归还28750元的约定,中南开发公司因此于日分别致函要求喻兵监、施惠霞按协议履行。致函的《通知》明确:14#504室商品房总价908721元,首付278721元,余款63万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因喻兵监购买时资金短缺,向其(我司)借款23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并约定分8期偿还,但至今未收到到期购房款57500元。要求在次日起3天内,结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结算事宜。日,中南公司再次致函《通知》喻兵监,根据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的约定,逾期还款146天及56天,按揭借款已连续3期未按约还贷,因为其提供担保,如果导致银行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即诉请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喻兵监、施惠霞在审理中对中南开发公司交邮《通知》并已收到,没有否认。在遇《通知》内容与事实出入时,人们习惯会迅速排查核实,以弄清事实,但喻兵监、施惠霞直至中南开发公司提起诉讼也没有前往核实应对,与普通人的习惯做法有违。虽然法院不能因此而判定中南开发公司《通知》记载的内容一定为真,但至少也能从多一个侧面反映或印证了喻兵监有以借款23万元拼凑首付款的事实。基于上述一、二、三,考虑到喻兵监在购买14#504室商品房时,《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以及《客户签约申报表》上应由喻兵监签名的部分,实际由施惠霞代签,但喻兵监现又不认可的实际,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各自提供的证据及法院的分析认证意见,决定采信中南开发公司“喻兵监就14#504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付款,在日当天只交付了现金48721元”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中南开发公司以《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为由提起的借款合同之诉的起因是,喻兵监和施惠霞间之前具有夫妻关系,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已经协议离婚,现喻兵监对施惠霞在《客户签约申报表》、《借款凭证》和《还款协议》上的代签名行为不予认可所致。鉴于法院已采信“喻兵监在日所谓278721元首付款中,实际只交付48721元”主张后,本院(2013)门民初字第0813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南开发公司返还喻兵监908721元购房款中,包含了本案争议和认定喻兵监未实际交付的23万元。故该23万元,喻兵监应予返还。喻兵监、施惠霞第三次庭审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关系只发生在中南开发公司和喻兵监之间,故在喻兵监返还后,施惠霞也无需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喻兵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23万元。二、驳回海门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对施惠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喻兵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3元,财产保全费1587元,合计6670元,由喻兵监负担。上诉人喻兵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案涉《认购协议书》并非上诉人所签,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认定,申请对协议书中喻兵监的签字进行鉴定。2、案涉《客户签约申报表》,施惠霞否认系为其所签,文件的落款时间也是后补。《认购协议书》和《客户签约申报表》两份文件中涉及的金额分别为定金2000元和48721元首付,如果法院认定施惠霞代签有效,上诉人所交付的金额亦应为68721元,与中南开发公司主张的数额不符。3、一审法院想当然的认为案涉房屋是喻兵监准备给其与施惠霞共同子女居住,无依据。4、上诉人购房当天,签署了多份文件,为何单就《客户签约申报表》、《借款凭证》、《还款协议书》要由他人代签,与常理不符。《还款协议书》中载明“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上诉人并未签字盖章,应为无效合同。5、被上诉人辩称其不清楚上诉人和施惠霞已经离婚,所以请施惠霞代签,这理由不合常理。上诉人当时是以一套房申请银行贷款的,其中一定要有离婚证和婚姻记录证明的,否则不能办理。故被上诉人应是在明知上诉人与施惠霞已离婚的情形下,让施惠霞代签的。施惠霞无权代表上诉人签字,其签署的文件对上诉人不具约束力。6、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财务记账凭证具有真实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员工利用信用卡套现牟利,触犯刑律,一审法院却极力为犯罪分子开脱,放纵犯罪行为。7、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的《通知》后,就立即找到被上诉人进行协调。被上诉人安排员工进行交涉,请上诉人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返还4万多元首付款。上诉人眼见20万余元的首付款变成4万多元,当然不同意,为此双方争执不下。8、一审法官言行有悖职业道德,剥夺上诉人辩论权,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南开发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喻兵监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喻可欣出生医学证明、个人分户帐明细清单、(2013)门民初字第0813号民事判决书、收条(内容主要为“今收到施惠霞还款陆万元整,张凯”)、离婚证书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材料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故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庭审笔录(第一次)第5页,喻兵监、施惠霞述称“另外,认购协议书上喻兵监三个字是施惠霞签的,但是落款时间不是她签的”;第7页,喻兵监、施惠霞述称“从认购协议书上第3条乙方以签订认购书预付2万元。这2万元我们也没有支付,所以这只是形式。”(2013)门商初字第0175号案件庭审笔录(第一次)第5页,施惠霞述称“客户签约表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日期不是我写的。”海门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81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喻兵监在购房签订合同时使用了中南开发公司内部职工购房优惠抵用券10万元,享受了购房优惠。喻兵监辩称如解除合同,该10万元应作为其已付的购房款予以返还。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喻兵监购房时实际交付的款项是多少?处理本案的前提是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813号(中南开发公司与喻兵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南开发公司返还喻兵监908721元购房款,该购房款包含了本案争议的23万元。本院认为,依照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所谓高度盖然性规则,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到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就是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相关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结合本案,首先,在房地产行业并不十分景气的大背景下,开发商为了出售房屋,推出多项优惠政策吸引购房者,是存在的普遍现象,不违反常理。中南开发公司为暂时性资金短缺的客户提供便利,购房者在交纳小部分购房款后,中南开发公司将不足部分以借款的名义出借给购房者,由购房者分期还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客户签约申报表》享受的折扣和优惠一栏,详细载明“代金券额可抵100000元,首付5%,向公司借款25%为230000元,朱卫忠代金券号10;陈建东代金券号0014389”。上诉人喻兵监在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813号案件中,认可购房签订合同时使用了中南开发公司内部职工购房优惠抵用券10万元,享受了购房优惠,并辩称如解除合同,该10万元应作为其已付的购房款予以返还。喻兵监在认可所享受的折扣和优惠的同时,却对同时记载于该栏内并具有连续性的“向公司借款25%为230000元”这一事实不予认可,不合常理。且该《客户签约申报表》能够与《借款凭证》、《还款协议》中所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证明喻兵监购房当时仅交付48721元。喻兵监主张其实际交付23万元,主要依据是收款收据,但基于前述事实及还款协议中关于“该收据仅表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而非表示买受人已向出卖人还款”的记载,本院认为中南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相较收款收据更具优势。第三,关于施惠霞的代签问题。施惠霞是喻兵监的前妻,在无喻兵监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其无权代签书面文件。但在本院已经认定喻兵监并未实际交付案涉23万元购房款的前提下,其签字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基于其与喻兵监的特殊关系,其在借款凭证、还款协议中签字以及为喻兵监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反而能从一定程度上证明当时喻兵监确未实际交付23万元,而为了凑足首付款向中南开发公司借款的事实。第四,关于《认购协议书》、《客户签约申报表》中签字的鉴定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施惠霞已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客户签约申报表》中的签字是其代喻兵监所签的。关于《认购协议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均无异议,喻兵监申请鉴定字迹,无外乎是关于2万元定金的认定问题,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庭审中确认该2万元并未实际交付,故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鉴定字迹之必要,故对其鉴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喻兵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返还中南开发公司23万元。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83元,由上诉人喻兵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佩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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