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上还有哪些没有广泛的民主没有健全的法制事例给国家带来危害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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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考历史热点复习冲刺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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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还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完善和健全
09-06-17 &匿名提问 发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等观,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城里人”和“乡下人”,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走样,酿出孙志刚被殴致死的悲剧。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富人”和“穷人”,导致某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保护投资环境”、“富人贡献大”等都可能被引申为在法律上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的理由。有差别地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导致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上出现差异,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凡此种种,说明真正做到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容易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法部门的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别人有求于自己。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也会盛气凌人、冷若冰霜。如果不加以经常性的教育,主动地克服,特权思想将影响法治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可以让有些人在违法之后不受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法治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法者都受到追究的。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很好地贯彻。要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现在,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有了极大的进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虽然有了这种进步,但是,我们的法治水平还是不高的,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尚没有确立,而且,人治的思想仍有市场,人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许多腐败案件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官员不讲法律、不讲程序、不讲民主、不受监督所致。 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我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现实需要,经过民主的立法过程,一般说来,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执法部门则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通过执法实践,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得以确立。 要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所谓严格依法办事,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对于法定职责不能不履行、不作为。同时,这些国家权力都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包括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一旦违法,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 在严格依法办事方面,许多环节的工作可以改进。现实中,常常可以见到,有的拥有权势的人物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向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干扰严格依法办事。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求政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是难以奏效的。当然,并不都是外在因素影响政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的。来自政法部门自身的原因也很多。比如,有些考核指标不尽合理,在考核指标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有的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不顾事实以及法律的真谛,为现实的自身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放弃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执法不公。一些权利救济机制难以发挥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种原因。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更是与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在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事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实现依法治国,要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有必要强调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社会矛盾不是单靠政治热情就可以化解的。法律是化解矛盾的利剑。但是,利剑的使用是大有学问的。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这些专业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执法公平出问题,实在是很可惜的。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很快,与此相应,法律的生命周期都不是很长,如果对法律的沿革与原意缺乏深入的理解,法律适用难免出错。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对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方面的要求。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好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掌着或多或少的公权力,如果他们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产,用来与人交换各种私利,势必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执法人员向被管理者“吃、拿、要”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是尚不能完全杜绝。有个别人不以为耻,对被管理者的“孝敬”稍不如意就加大处罚,而对以行贿、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希望减轻或者取消依法应受到的处罚的,他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这些做法用得频繁之后,会成为一种法外的办事规则,为其他社会成员效仿,最终将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是很神圣的;要确立法律的权威,使广大社会成员信任和尊重法律、信任和尊重执法人员,自己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时时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法定的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已经逐步落实,包括行风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也在加强。历史证明,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国家应当建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并让其有效运作。根据法治的要求,对政法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等,都应当有监督。实践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交互发挥着作用。从总体上看,只要不是大面积存在的违法问题,现有的监督都程度不同地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各类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行使权力以及执法等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视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使自己的工作更贴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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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 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发展,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的高度,作为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本文阐述分析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逐步恢复,健康发展到空前兴盛,是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引下进行的。通过对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实践的探讨,来阐明邓小平法制思想与时俱进的品质和它所体现的时代精神。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邓小平法制思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理论探讨;现实意义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法治不懈追求的思想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石。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邓小平,他对中国法制建设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在于深刻地总结了 国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引领中国人民走向民主和法治的圣殿。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精髓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内在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同样也是邓小平思想的精髓。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中当然也始终贯穿着这一理论精髓。在这一基本精神的指导下,邓小平对 国法制建设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同时,也对 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诸多的内在要求。首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要充分认识 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认清法制的本质,批判地吸收一切可吸收、利用的合理因素,建立符合国内、国际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制建设应当反映 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情况,要尊重 国的历史传统观念,要考虑到人民的生活习惯。做到法律的制定能够反映出真实的社会实际,能够真正地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服务。从本质上看,法制建立在国家制度基础上,是国家制度的一个方面,因此它不与国家的形态相对立。此种情况,决定了 们对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合理部分,可以结合 国的实际情况,区别的予以吸收,以完善 国的法律制度。法制建设还要考虑世界全局,和国际接轨,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竞争,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贸易关税体制、金融货币体系、企业经营机制等,都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这就要求在 国的法律建设中,既要面向国内又要面向国外,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要大胆地解放思想,要充分的实事求是。其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在 国法治的建设历程中,充分认识法治本质的基础上,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为此,邓小平多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法治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之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要营造出一个民主、宽松的社会环境,使民主广泛地、真实地深入到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长期闭锁门庭导致的对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戒惧,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还在 国一定范围内持续。要清除这些障碍,就要在全党、全民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同时更要坚持实事求是,用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排斥人治思想的干扰,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再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准确地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案件,要区分不同的性质,分别予以对待。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要尽量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审理行政案件,要认识到原告、被告之间在实体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树立人民群众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信心,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理刑事案件,不仅要靠“严打”,还要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维护社会稳定,不单要着眼于打击犯罪的力量,还要以大局考虑,努力从教育、改造入手来避免犯罪和减少犯罪。同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求加深法律的宣传和引导,普遍开展法律、法治社会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识。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长期的,要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促进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从长远的角度看,重要的是要从“娃娃”开始。在当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干部的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之正确、完整地把握国家法制建设的精神依法行政。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为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突出强调了民主法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准确的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多方面详细阐述了 国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是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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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等观,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城里人”和“乡下人”,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走样,酿出孙志刚被殴致死的悲剧。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富人”和“穷人”,导致某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保护投资环境”、“富人贡献大”等都可能被引申为在法律上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的理由。有差别地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导致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上出现差异,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凡此种种,说明真正做到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容易的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法部门的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别人有求于自己。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也会盛气凌人、冷若冰霜。如果不加以经常性的教育,主动地克服,特权思想将影响法治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可以让有些人在违法之后不受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法治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法者都受到追究的。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很好地贯彻。要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现在,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有了极大的进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虽然有了这种进步,但是,我们的法治水平还是不高的,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尚没有确立,而且,人治的思想仍有市场,人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许多腐败案件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官员不讲法律、不讲程序、不讲民主、不受监督所致。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我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现实需要,经过民主的立法过程,一般说来,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执法部门则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通过执法实践,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得以确立。要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所谓严格依法办事,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对于法定职责不能不履行、不作为。同时,这些国家权力都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包括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一旦违法,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在严格依法办事方面,许多环节的工作可以改进。现实中,常常可以见到,有的拥有权势的人物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向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干扰严格依法办事。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求政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是难以奏效的。当然,并不都是外在因素影响政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的。来自政法部门自身的原因也很多。比如,有些考核指标不尽合理,在考核指标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有的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不顾事实以及法律的真谛,为现实的自身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放弃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执法不公。一些权利救济机制难以发挥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种原因。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更是与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在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事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实现依法治国,要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有必要强调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社会矛盾不是单靠政治热情就可以化解的。法律是化解矛盾的利剑。但是,利剑的使用是大有学问的。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这些专业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执法公平出问题,实在是很可惜的。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很快,与此相应,法律的生命周期都不是很长,如果对法律的沿革与原意缺乏深入的理解,法律适用难免出错。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对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方面的要求。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好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掌着或多或少的公权力,如果他们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产,用来与人交换各种私利,势必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执法人员向被管理者“吃、拿、要”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是尚不能完全杜绝。有个别人不以为耻,对被管理者的“孝敬”稍不如意就加大处罚,而对以行贿、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希望减轻或者取消依法应受到的处罚的,他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这些做法用得频繁之后,会成为一种法外的办事规则,为其他社会成员效仿,最终将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是很神圣的;要确立法律的权威,使广大社会成员信任和尊重法律、信任和尊重执法人员,自己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时时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法定的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已经逐步落实,包括行风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也在加强。历史证明,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国家应当建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并让其有效运作。根据法治的要求,对政法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等,都应当有监督。实践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交互发挥着作用。从总体上看,只要不是大面积存在的违法问题,现有的监督都程度不同地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各类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行使权力以及执法等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视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使自己的工作更贴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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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按照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教育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国高等教育系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正在向纵深发展,人才工作组织领导体制不断完善,人才工作的抓手不断强化,人才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迫切需要进一步转换高校用人分配机制,不断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高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我认为,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应着重研究和思考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以求得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一、增强用人机制活力,深化教师聘任制改革推进教师聘任制是《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迫切要求,符合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关系高校改革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重要问题。当前,高校深化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时机更为有利。一是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带动下和2000年教育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导下,一批高校开展了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薪酬制度改革的力度,探索建立了以国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等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高校教师的经济待遇有了明显改善,增强了高校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二是在1999年以来高校连续扩招的大背景下,多数高校教师数量相对短缺,在这种形势下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学校人员调动分流的压力相对较小,有利于高校转换教师任用机制时的平稳推进。三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部分高校和上海、北京等一些地方高校进行的教师聘任制的改革尝试和探索,为整体推进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四是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整体或局部改革逐步完善,为加快推进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营造了较为有利的人事政策环境。2003年以来,教育部在认真总结前几轮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广泛调研直属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吸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新的成果,加快了对推进直属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步伐与进程。“建立学术生涯早期的竞争淘汰与晚期的职业保护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向优秀学术人才进行政策倾斜”、“推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行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聘任管理重心下移”、“教师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教授的作用”、“淡化资格评审,强化岗位聘任”、“推进灵活多样的弹性用人机制”等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思路成为新一轮改革的关键词和主要内容。由教师任命制转向教师聘任制,最终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这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当前阶段,教师聘任制改革应重点突出以下七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实现教师聘任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师任用管理上的封闭性,建立起面向社会开放的教师管理系统。开放式的教师管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起校外人员通过平等竞争进入高校的通道;(2)实行校内外相结合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增强了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3)改善学缘结构,逐步减少直接选留本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实现新聘教授、副教授有在校外工作、学习的经历;(4)通过推进人事代理制度,淡化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行政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二是由重“资格评审机制”向重“岗位聘任机制”转变。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单一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评审,将同行专家评审作为教师聘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和岗位聘任,使教师聘任制真正实现评聘合一、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合一。三是由论资排辈向竞争择优、激励约束机制转变。教师聘任制改革要引入竞争择优,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措施有:实行公开竞聘,面向整个社会招聘人才;实行聘期制,严格聘任考核;推进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严格学术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四是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合同关系转变。聘任合同是规范聘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是聘任制的重要基石和载体。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是今后高校推进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的重要基础。为了使教师聘任制更加规范、科学,高校与受聘教师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规范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五是由单一的用人形式向灵活多样的弹性用人机制转变。推进教育聘任制改革,要建立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要完善相应的评价办法,以适应不同岗位的要求。六是由教师岗位职数控制向结构比例宏观指导转变。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务评聘逐步做到不再实行职数管理,改为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宏观指导,并逐步过渡到高校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形成高校教学科研队伍的合理结构,提高用人效益。七是由依靠教师个体能力单兵作战向创新团队协同攻关转变。在传统的教学科研模式下,教师劳动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高校教师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学科发展的日益交叉融合,高校整合学术力量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日益迫切。加强高校创新团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必须从聘任政策方面积极促进创新团队建设,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协同攻关、精诚合作。二、强化人员分类管理,积极开展新一轮高校职员制改革试点建设高水平大学,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也需要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强高校管理队伍建设,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和形成一套适合高校管理队伍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推行高校职员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艰巨任务,必须既积极、又稳妥地逐步进行。为此,教育部按照“认真研究、慎重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自2000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五校组织开展了高校职员制度试点工作。2003年,中国农业大学也加入到试点行列。几年来,高校职员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这些学校通过实行职员制试点,初步理顺了高校人员关系,强化了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做到了人员分类管理,推进了职员任用机制转换;强化了以岗定薪和按劳取酬,调动了职员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对学校职员进行了一次爱岗敬业的教育,学校管理队伍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如职员职务和职员职级属性、职员岗位设置、职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界定、职员工资政策、“双肩挑”人员如何规范以及职员体系与社会相衔接方面的问题,等等。对此,必须认真加以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积极开展新一轮高校职员制改革试点,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探索建立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根据高校管理工作的特点,主要是三方面的结合,即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重新认识和界定职员制基本内涵,明确职员职务聘任制体现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导向,职员职级考评制体现年功积累和考核结果的作用;职员职务与岗位津贴相结合,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分配原则;职员职级与职员工资相结合,职员的基本待遇体现年功导向。二是进一步强调职员分类管理,抓好岗位设置工作。将职员岗位划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事务类管理岗位两类,有利于强化职员的服务意识,明确不同岗位类型的工作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学校设岗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强调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难易程度、任职要求高低等,在符合结构比例要求条件下,自主设岗。三是高校职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应与教师聘任制改革同步推进,完善聘任合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高校聘任职员职务应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实际情况对职员实行分级聘任,所聘职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四是职员薪酬制度设计应与国家人事工资政策和标准接轨,体现职员的岗位要求和实际贡献及学校职员工资与社会相衔接,与学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相适应。五是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职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完善职员培训的体系。三、研究制定高校编制标准,加强高校编制的规范化管理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改革日益深入,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对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科学配置人力资源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这方面并没有科学、权威、规范的办法。1985年,教育部曾出台过关于高校编制标准的意见,由于各方面情况变化,已不能适应高校目前的实际情况。2004年,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积级研究高校编制标准问题,在北京、广东、湖北、河北、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征求省市编制、财政、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的意见,争取尽早出台实施。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方面应掌握好几个原则:一是编制标准的制定要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高等学校教师编制标准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实施分类指导;三是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要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普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与领导职数、编制分类、编制标准、编制管理等。其中,高校的基本编制初步考虑包括教学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和管理编制,同时,还要有一些直属附属单位编制。关于编制标准的基本形式,主要是考虑生员比,即各类标准学生数与教职工数的比例。四、以构建新型薪酬制度为目标,深化高校分配制度改革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薪酬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高校在研究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制定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人才强校战略时,都注重发挥薪酬政策在吸引、稳定人才方面的作用。分配制度与用人制度改革的相互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薪酬的战略作用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薪酬和分配制度的理论研究还较为滞后,如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如何构建适应人才强校战略的新型高等学校薪酬制度。高校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到国家制度改革和高校内部分配改革两个层面的问题。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改革,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推进,配合公务员法的出台,全面推动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及相应的行业工资指导标准。高校内部分配改革,这几年已经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了以高校自主设计、自主管理、自主运行为特征的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践证明,校内岗位津贴制度是对国家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稳定和吸引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深化高校内部分配改革,一是要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干成事业、干好事业的激励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岗位津贴制度的设计,加强能力导向、业绩导向,要与用人制度改革相互结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三是要积极探索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鼓励优秀人才通过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四是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拔尖创新人才可以试行年薪制,对短期聘任的教师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五是要从长远角度研究思考高校薪酬战略,逐步建立工资分配与货币化福利制度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保障相结合、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高校薪酬制度。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机制、竞争机制、评价机制、流动机制、激励机制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人才强校的根本,是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涉及的问题较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高校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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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随着顾客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与需求层次的提高,中国企业以终端推力为主,以价格竞争为核心手段的同质化的营销模式已经走到尽头,而以差异化为主要特征的大客户营销模式已日益成为中国企业营销创新的一种选择,并已然成为中国企业竞相追逐的一种“管理时尚”。但笔者认为中国企业要将这种管理时尚转化为企业的一种战略管理能力,并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努力过程。大客户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管理行为,需要全体员工在价值观上达成共识,需要相应的组织和流程变革的支持,需要企业家和管理者行为的转型与能力的提升。   在咨询实践中,笔者看到许多企业在推行大客户管理的过程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大客户管理与企业战略脱节   大客户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战略性客户,大客户管理的精髓在于通过与客户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赢得双向的长期价值。所谓双向的长期价值,一方面是指企业要从客户身上获得终身的长期价值;另一方面,企业要通过持续的产品服务,不断地给客户提供长期的持续价值,以赢得客户的忠诚。因此它有三个最基本的目标:   1、通过大客户管理,形成差异化,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2、以持续的个性化产品与服务,赢得客户的忠诚,获得大客户的终身价值,提升客户资本价值。   3、企业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与机会,提升获利能力,实现持续的财务价值。   因此大客户管理是企业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它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相契合。尽管国内许多企业都在推行大客户管理,也设立了大客户的职能管理机构,但大客户管理执行能力缺乏,成效不显著。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很多企业的大客户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营销的战术行为层面上,而没有上升到企业的战略行为层面上来,更没有将大客户管理转化为企业的一种战略性营销管理能力。   那么如何将大客户管理理念转化为大客户管理能力呢?   首先,企业家与管理团队要有大客户管理的战略意识与思维,并将这种意识与思维传递到全体员工身上,如果企业上下对大客户管理达不成共识,大客户管理的执行效果就会打折扣,大客户管理就得不到来自企业文化的支持。   其次,制定大客户管理的愿景与战略目标,并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大客户管理策略与行动计划。   第三,大客户不是独立于整个企业战略和经营计划之外的,要建立基于战略的大客户选择标准,要制定具体的大客户发展计划,而且这种发展计划要跟整个企业的其他经营发展计划相匹配。大客户计划要与整个企业的市场计划与业务计划相衔接,企业要给每个有价值的客户制定一套个性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包括大客户年度财务分析、客户内部价值链分析、客户购买的过程和信息需要的分析、大客户竞争对手的分析等等。   第四,将大客户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的经营行为,据研究,从识别一个客户价值到将对方发展成为具有长期合作潜力的大客户需要长达十年的时间。企业对大客户的管理要戒除投机心态,对大客户关系的获取、维系与深化要有足够的耐性。 大客户管理的推进缺乏组织与流程变革的支持   大客户管理不等于大客户销售,它是基于企业战略的一种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必然带来组织与流程变革的需求。它要求组织与流程设计要以客户为中心,要以客户来决定企业的组织结构与流程,建立“客户驱动型”组织。而国内目前许多企业的组织是“金字塔”式的职能结构,主要是以权力而不是客户来驱动组织的运行。而大客户管理要求的是“倒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大客户管理的底部是客户,组织运行的驱动力来自于客户价值。大客户的管理需要组织内部的运行面向客户无缝链接,无障碍信息共享与沟通,需要组织的一体化的运作,而国内许多企业研产销脱节,职能部门与区域各自为政,形成诸侯,信息资源难以共享,大客户管理的推行自然会遇到组织与流程的障碍。   那么企业组织与流程体系如何才能保证向大客户提供持续的长期价值呢?   (1)建立专业化的大客户职能管理部门,为大客户管理提供组织支撑。   (2)建立基于客户管理流程的跨团队、跨职能的大客户支持小组。大客户管理是面向客户提供系统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需要在组织中获得各种资源的支持,这就需要在高端建立大客户支持小组,以迅速调集与配置企业资源来满足大客户管理的需求。   (3)要为服务大客户重新整合现有的流程。目前许多企业的流程不是面对客户的,而是面对权力传递系统的。大客户管理要求面向客户,缩短流程,提高速度,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无边界协同,要求所有流程、环节和部门的对接都是无边界、无阻隔的,各个部门和员工都要以整体利益为重,强化团队意识,主动承担责任,为其他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作贡献,为最终成果的最大化做贡献。追求协同的效率和效果最大化。   (4)大客户管理需要组织基于内外价值链的一体化运作,建立以研发、制造、营销统一于获取、维持、深化客户关系的主价值链,将大客户需求转化为内部业务责任。目前企业大客户管理面临的问题就在于研产销脱节,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各路诸侯,彼此没有沟通,无法产生协同效应。要强化研产销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体化运作,实现知识与信息的共享,通过并购重组或股权交易整合上下游资源;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策略联盟与合作,实现外部价值链的协同。 大客户经理角色模糊、地位低下、职业化能力不足   大客户管理模式的成功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大客户经理的素质与能力。国外企业中,客户经理跟产品经理、品牌经理的地位是同等的,甚至大客户经理比产品经理、品牌经理在组织中的位置更高,相应的,对客户经理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很高,大客户经理要扮演“工程师+销售员+领导者”的角色。所谓工程师角色,大客户经理首先是个专家型人才,他能够为大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系统解决方案;所谓销售员,他要具有很强的沟通与服务能力;所谓领导者,一方面是指大客户经理对客户和企业内部要有一定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大客户经理是大客户服务团队的领导者,要有一定的团队领导力和决策力。目前国内企业推行大客户管理的最大障碍是来自于人力资源。那么企业要培养一个优秀的大客户经理,要注意这样几点:   首先,寻找具有潜在素质的大客户经理,建立大客户经理的素质模型。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做大客户经理的潜质,跨国公司都通过建立大客户经理的素质模型(胜任能力模型)来提高大客户经理选拔、评价、开发和培养的有效性。   其次,持续进行大客户经理的能力与职业化行为的建设,要为大客户经理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依据其潜能和组织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开发。   第三,建立基于大客户经理绩效特点的业绩评估体系,对大客户经理的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要反应企业获取客户长期价值的需求,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基于流程和团队的业绩评估体系,要承认客户经理以外的其它相关部门和人员为战略客户所作的贡献。   第四,对大客户经理进行持续有效的激励。目前对大客户的激励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短期的奖金激励导致大客户经理忽视大客户的维护,二是重视个体激励而忽视对团队的奖励,导致大客户经理无法从企业其它部门获得更多的支持。   第五,提升大客户经理在组织之中的位置。大客户经理在组织中要有一定的权威,否则他没法去调动企业资源满足客户需求。买方如果认为企业大客户经理在组织中没有话语权,就会去寻找别的合作对象,也就很难与大客户经理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第六,强化大客户经理的文化理念牵引。大客户经理往往单兵作战,需要对组织有很强的认同感,否则,对大客户经理难以控制。 大客户管理信息化基础缺失,系统管理能力短缺   大客户管理需要企业信息系统的支持,尤其是企业的CRM信息系统的建立。虽然目前很多企业建立了CRM信息系统,但由于企业的基础数据差,信息收集不真实,一线员工缺乏收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意识、动力和能力,使得企业的CRM系统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企业的客户资源管理系统不是基于客户或客户经理的需求,而是为了信息技术而信息技术,使客户经理被动适应信息技术本身的要求,这就导致CRM系统的推行难以见效。   同时,很多企业把大客户管理当作一种管理时尚,低估了一个企业进行大客户管理所需要的时间投入、财务与人力资源投入,内外协调各种关系的复杂程度,导致其实施大客户管理时准备不足,能力不够。   大客户管理对企业来讲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对于企业来讲,它需要企业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基于大客户营销的经营计划与预算系统;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基于客户的内部沟通系统、知识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业绩衡量系统。如果没有这些系统的支撑,企业的大客户管理就成了一个孤军作战,形成不了整体面向大客户的服务能力。 维系大客户的手段同质化、单一化   维系客户的手段单一化,现阶段的大客户关系维护还是停留在一种低层次的、类似请客户吃饭的公共关系上,没有进行关系维护的创新,彼此之间没有讨论如何共同参与制定发展战略,如何进行信息共享,如何建立信任、开放、沟通的共创价值系统。   要真正深化与客户的关系就要贴近客户,了解客户需求,进行有效沟通,;要跟客户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彼此之间要诚信互信,共享知识。要在维护客户关系上要创新,不能只停留在低层次的公共关系方面,要寻求深层次提升客户价值,帮助客户成功。   客户关系要基于价值链,确定买卖双方双赢、共享的关系,通过这种策略联盟与合作提升双方之间在价值链上的整体竞争能力。不跳出买卖关系来看双方的关系,不跳出低层次的公关手段来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建立彼此之间在企业理念和终极目标上的共识,企业就不可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大客户。   同时,建立买卖双方处理各种矛盾关系的一套法则体系,将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通过契约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一种信任、承诺关系。 大客户经理制度缺乏理性权威   推行大客户经理制度必须打破整个企业的官本位系统,客户经理一切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基准,要为客户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要依据这个系统解决方案来调动企业资源服务于客户,如果企业内部的运作仍然是以人治为基础,以权力为基准,而不是以法治为权威的系统,那么客户经理就难以调动企业的资源,当一旦需要资源时,还需要权重位高的领导来协调。因此客户经理的权威必须来自于企业的组织理性,而不是他的职位权力,企业必须建立理性权威,不能是人治,必须是法治。只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推动大客户经理制度。从更深层次来讲,推行客户经理制度需要文化上的支持,文化变革除了大家在理念上达成共识之外,每个人都要改变自己的习性,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每个管理者在面对客户经理和客户的时候,就得一切围绕客户来提供及时的服务。   另外推行大客户管理制度需要员工有很强的工作自主性和创新性,只有建立劳动契约与心理契约为纽带的双重契约关系,才能提高员工的自我开发与管理的能力。   推行大客户管理也需要企业领导人进行角色意识与行为方式的转型,领导要能够授权、放权。如果企业仍然停留在专制的管理模式上,所有问题都得老板来定夺,客户经理也没法承担责任,也就不可能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持续的服务。   推行大客户经理制度,要培养职业经理人,要把大客户经理从“救火队队长、大业务员”转化为团队的领导者与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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