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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彬、张留栋、赵爱英诉荥阳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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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彬、张留栋、赵爱英诉荥阳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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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最美好的时光在当下&——《偷影子的人》读后感
如果头天晚上流泪,第二天铁定赖床,今天早上我8点才爬起来,却保持着满足的欣喜。也是这本书让我理解了忧而不伤,含泪回味中更多了一份对于温婉的感动。
饱满的童年记忆
很多人追问为何学了艺术教育却没有坚持这份工作,多是以“没有想过谋生,只是想可以带着儿子漫无天际的作画”为答。不过也这是我最真切的感受,一直固执的认为没有想象力的童年是极其灰暗的,而激发儿童想象力最好的方式则是涂鸦,五彩缤纷的世界在他们面前一点点展现,直到生活的终点……
整部小说最喜欢的还是主人公的童年,如梦幻一般,充斥着画面感的文字带给我是一幅幅场景图,仿佛生活的蒙太奇,在他的视觉和感受中,自己童年的那一幕幕活灵活现的展现在眼前。回不去的曾经,也只因为曾经无忧无虑的美好,我们才一遍遍追忆。打动我的多是细节,好像里面的很多故事自己的童年也有过,或者是类似经历的。
主人公因为12月出生早上了半年学,成为班级中最弱者,我想到电视剧《手机》中严守一奶奶去世的遗言,让严实晚上学不要学他爸爸那样在班级里因为弱小受人欺负。而小主人公这种淡淡的忧伤却因为他可以偷别人影子读懂别人愁绪而转化为一种伸出援手的友爱,不自觉的将一种负担升华成美好。
从伊丽莎白到克蕾儿,还有伊凡、马格、尼克简单的人物关系,因为影子勾画成一个丰富多彩的童年,愿,在这里,你也可以读到你自己。
美妙的亲情
有一天她小心翼翼地擦拭茶壶,一边对着它说话,最后把茶壶放回阳台时,不但祝它有愉快的一天,还把壶嘴转向外,让它欣赏风景……偷影子的人
有这么一个有爱的妈妈,生活怎么会不多姿多彩呢,更有趣的是她是可以一起分享秘密的人,“妈妈”离开消息传来,我就开始流泪了,含泪读完的以后篇幅。如此的亲情却缺失了父爱,也是主人公一辈子的痛,我能理解那种渴望长大的年纪却因为想给爸爸最好的印象尽最大限度的收拾衣服的憧憬,也能理解“爸爸”爱上其他女人的离开,可是我不知道为何妈妈会储藏了“爸爸”那么多年的关爱以及“爸爸”离开的决然。
不知道是不是教育的背景,我很失望于有未成年孩子的婚姻破裂,大人怎么都行,但是孩子的内心,谁来关注呢?
爱情,仿佛影子一样,如果你踩中了,就请带走我的心。
关于爱情的篇幅很多,可是我希望是你自己感受的,至于我的,我只想说:我不能用风筝写出“我想你”
,可我会静静的等待……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君知妾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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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一度的《泰坦尼克号》让多少人挥泪诉说爱情的伟大,为杰克的为爱牺牲深表痛惜。可是有没有想过如果杰克没有死,结果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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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叹于他们爱情的伟大除了身份的悬殊,地位的差距,金钱的对比外,最明显的莫过于女方的已经许配与人。这种“君知妾有夫”但是依然爱的炙热的故事,日本的伦理电影《失乐园》在先于《泰坦尼克号》之前便已经很好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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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的影评里面提到,《失乐园》里久木和凉子,两个人的殉情是一种爱情的升华或者爱情的延续。先不置可否,最欣赏的其实是凉子炙热的去爱,随性而为的做法。回避婚外情的敏感,就是欣赏她的热情。至于原本阳光的素材最后变成爱的挽歌,只是让人意外、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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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君知妾有夫”,同样是以悲剧结尾,这似乎不是巧合,而是一种道德观的故意使然,这也是我对“伦理”电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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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电影,我们还会在书中接触更多的类似故事。晚上在看央视八套的《倾城之恋》,这是张爱玲的小说改编,白流苏同样是在婚后遇到的范柳园,只是唐先生故去。小说我是在高中看的,里面的种种细节均已淡忘了。可是婚后的爱情故事似乎没有间断过。
如今的上海,处于风头浪尖的也是一种婚姻的内外分和。越来越多的网络故事催散了一对对不知是否真正幸福的故事,同时让一句“在一个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成为了流行语。都是有故事的人,或者读过故事的人,对于这么一句话,并不用过多的解释。
就像对于失乐园。凉子娴淑温婉的外表包裹着空虚的内心,与久木的厌世娇柔在一起,用一种极端的方式寻求一种超脱。即便人性相通,处在不同的位置上,看待世界的态度则可能是南辕北辙。
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也好,对的时间遇见错的人也好,但是对于“君知妾有夫”,或许需要的更是一种理性与判断。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刘伯奎口才训练
案例43、起诉天津滨海职业技术学院赵京立、刘淑娟、张玲秀、赵爱英,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二审获胜,获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看点:
1、本案中,根据侵权作品&前言&中,编写者一再强调&是中文教研室集体努力&的结果,而且还有学校教授作为主审,于是将学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作为被告,诉状倒是送达了 ,但是却没有出庭,也没作书面答辩,是否应当承担&藐视法庭、拒绝出庭、放弃答辩&的后果?
2、本案中竟然出现了令人作呕的骗取诉前和解要求,当然不可能成功。
多年来,我对凡达成诉前和解的抄袭者,无论是以前的&承诺对当事人信息保密&,以及后来的尽管&拒绝做出文字承诺&,但只要对方不再胡搅蛮缠,仍然对当事人信息保密(因为民事案件&认打不认罚,认罚不认打&,既然行为人已经认罚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但是,赵京立等人谎言不断,就不要怪我一一实录了。
&&& 谎言施压一:我于2011年1月11日就已经应编辑要求,将详细比对材料发给刘洛克编辑,赵京立竟然向法官诉说,高教社不仅不转告相关信息,而且高教社不准她和我刘伯奎联系!(而从我给她们发了邮件,她们久久不予回复,足以证明是她们在撒谎!)
&&& 谎言施压二:向法官撒谎骗取同情,说自己已经被开除,工作已经丢掉了,经济来源也没有了,能否少赔点,骗取法官同情。这种话我听都不要听!
&&& 谎言施压三:向法官撒谎骗取同情,说刘伯奎到处宣传,侵害他们的名誉,竭力将刘伯奎描绘成一个吃饱饭没事干的无聊之人。(这一点,网络上数十起案例为证,刘伯奎从来都是严守承诺,更不会吃饱饭没事干,到处去宣传),为此,他们反复要求(据法官告知,他们还表现为一种情绪激动的诉求),要求协议不要写&抄袭&&&改为&未经许可使用&,字数不要标明,甚至不要写&赔偿&,只写&支付&,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事实,造成是他们尽管&未经许可使用&,但是主动支付了使用费的假象!
&&& 然而,这只是前一阶段的表现,当赵京立(其本人好像还有研究生学历)认为,时机成熟,而且背后还有法官撑腰时,真面目露出来了,竟然向我发来一份&向我支付封口费的封口协议&!
3、按照惯例,法官开始诉前调解,一开始被我拒绝,后来法官和书记员反复劝说,法官(男):&被告即将被学校开除,工资也没了,她现在也没有任何要求,只希望能摆脱诉讼,尽早另寻工作,能不能减掉一点,和解算了?&于是我破例,将&3万&(湖南案子的标准)降为2万4。目的实现后,又换成了书记员(女),针对我在网上查到了赵京立的邮箱发过去的和解协议,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能不能在几处文字上做一点模糊处理,以让对方面子上好看一点?&(具体是三点:把抄袭模糊成&未经许可使用&,抄袭字数模糊掉不提,不要写&赔偿金&,只写&使用费&),我竟然也答应了,也许是看我步步退让,而且他们又得到了法官支持有了底气吧,半年多对我一直回避不睬的,突然向我发来实为&封口协议&的诉前和解协议,真是可笑至极!
尊敬的赵京立老师:
我是刘伯奎,其实我早已查到了您的电话与邮箱,因为你从未和我联系,我也就不想主动联系,因为近些年来,来自全国各地的抄袭侵权使得我已经不想和别人谈什么和解,因为不想和解,所以也就不再主动和您联系。
近日接到北京法官电话告知,你已经在凑钱,以换得我对您的撤诉。既然已经决定走这一条路了,所以,我反复思考,决定主动发一封邮件给您,该邮件包括三种内容:
1、我最初应刘洛克编辑的要求回复他的邮件(据他说,是应您的要求,由他转达,而法官转告我说,您反映刘洛克不准您和我直接联系,不知真伪),以证明我早已把自己将要怎样采取行动如实告知(当时还没有查到您的电话和邮箱)。
2、据法官告知,您现在只想脱身事外,关于和解,你已经不再想附加什么关于出版社的条款,于是我草拟了一份关于我和您(包括学校)的三方和解协议,学校签不签字都可以,主要是您签字就行。
3、考虑到法院可能还是会要求我同时撤销对高教社的起诉,所以我也准备了另外一套方案,内容涉及高教社,我也只要求您签字,而且您签字后,我对高教社一并撤诉,但是有附加条件。
上述2份和解协议,您只要签署一份就可以了。
别不多叙。顺颂
&&&&&&&&&&&&&&&&&&&&&&&&&&&&&&&&&&&&&&&&&& 刘伯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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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附:以下是半年前,我发给刘洛克编辑的信,您真的没有收到吗?
尊敬的刘洛克先生:
这是至今为止,对我的原创训练体系的最为严重也最为恶劣的抄袭,尽管总量为1万余字,但是几乎全部是&凌迟&式地切成碎块抄袭(其中有这一次比对新增加的,如果再做比对,可能还会有增加)。
我的诉前和解条件:
1、如果对方能主动交出其前期作品《演讲口才》,以便我审查有无抄袭行为后再作处理,我可以再作让步,一是本书按照1个字2-3元的标准,偏低索赔:2万5千元。二是主动交出的《演讲口才》如果也有抄袭,则按照低标准再打对折索赔,即1个字1元钱。三是协议写明&刘伯奎方承担保密承诺&。
2、如果不愿交出《演讲口才》,则以赔偿3万元达成关于此书的诉前和解。另外,将来一旦我发现《演讲口才》,仍将追索,将按加倍标准1个字4-6元索赔(同时在此次诉前和解协议中不写承担保密承诺,但是我可以口头承诺不主动向社会公开&&参看网站之案例35、36)。
3、如果达不成诉前和解,我根本无所谓。那就提起诉讼,我已经明告:将把学校列为连带被告。至于学校列为连带被告的后果,请参看&刘伯奎口才训练&之&警告抄袭者板块&之&维权案例展示&之&案例8&。该案例中,我原先提出赔偿2万达成诉前和解,抄袭者不肯,而且根本不予理睬,结果提起诉讼后开庭前又要求和解,最后赔偿的事实是:对方赔偿我3万2千,外加赔偿出版社,总计赔了5、6万了结。
4、如果我此次提起诉讼后,开庭前,对方再提出诉前和解,也可以。则需要加赔我上北京交诉状的合理支出(仅火车票一个往返是730元&2=1460元,次数按实际发生累计)。
5、到目前为止,因为我和高教社有友好关系,我一直对高教社以礼相待。高教社曾就&程在伦抄袭&一案提起上诉,我没有向高教社提出任何额外赔偿要求,就主动放弃了高教社必须履行一审判决的&在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见网站之案例31)。但是同样的案情,抄袭者没有提起上诉,由出版社单方面提起上诉,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和我达成的和解条件是&出版社赔偿1万5千元(含5000元火车票等合理支出)&,然后我放弃要求出版社&在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见网站之案例33)。
别不多叙,即颂
&&&&&&&&&&&&&&&&&&&&&&&&&&&&&&&&&&&&&&&&&&&&&&&& 刘伯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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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谎言,必受惩罚!
我已经说过,提出的条件是最后底线,那就不可改变,靠编造谎言,让法官想我施压有什么用?我可以严格遵守在法官面前做出的承诺,但是,没有承诺的呢?例如,学校名称、出版者名称、书名、甚至责任编辑姓名等相关信息,我未做承诺,一切如实展示!
让后来的抄袭者看一看,想通过法官施压,逼我步步退让,是没有用的,反复纠缠,也是没有用的,我只会坚守我的底线:1、依法判决;2,按照我的条件和解。
5、通过此案,也反证了一个现象:为什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越调解关系越紧张?数月反思:一是法官通常是按照自己的立场与思维逻辑来调解的(&你的诉求是1万元,赔你1万元,还有什么可说的?&&&但同时漏掉了&公开赔礼道歉& );二是法官对我提出的&当事人自行洽谈&很反感,数度训斥,导致我认为法官立场有问题,几乎要将申请回避付诸实施。
而我也逐步整理出自己单独和对方洽谈,以及在法官主持下的和谈,无不是数额相差显明,根本原因就在于赔偿额的构成要素:法官单一赔偿只比判决赔偿额略作提高;而我是综合思考:合理支出(交通费)+公开赔礼道歉(广告费)+律师费(被告方诉讼支出)+在所在单位产生的位置损失,综合相加后,告知对方,并且所提出的赔偿无疑低于对方实际上将发生的损失。
&和解&是赔侵权者已有的钱,数额明确;&判决&是赔侵权者未来的钱,数额不定(例如,职称提升推迟一年,损失多少?哪里只是一年!有的要延续一生!)
这个案例将以最为确凿无误的信息准确被牢牢钉在抄袭者的耻辱柱上!,并以此警告后来的抄袭者!
附件二:赵京立哪来的胆子,竟然敢发来责令&封口&协议!(见以下&诉前和解协议书&)
诉前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刘伯奎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主编的《演讲与沟通实训》(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参考使用乙方著作部分内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认未经乙方同意,《演讲与沟通实训》一书参考使用了乙方享有合法著作权的文字,就此向乙方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甲方给付乙方使用费2.4万元,自本协议签字后10日内交付。甲方已与出版社商定,协议生效九个月后,该教材不再使用乙方享有合法著作权的原创文字。
二、乙方收到使用费后,2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交针对全体被告(作者、出版社等)的撤诉申请,不再就此事追究甲方及高等教育出版社等被告的责任,并不再提出其他补偿要求及法律诉讼。
三、乙方收到使用费后,对此协议内容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公布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如①甲方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城市等个人信息。②出版社名称、所在城市。③教材名称。④使用费金额。)。
四、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二、三条款中任意一款或两款,自违反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甲方全部使用费2.4万元。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各壹份。自乙方收到2万4千元(24,000元)使用费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自法官介入调解,而且明确反对当事人自行调解以来,赵京立的态度越来越张狂,这就迫使我不能不怀疑法官的真正作用,于是,我正式提出了抗议:
是站在公正立场的法官,还是&帮人消灾&的江湖师爷?
&&& &&&&&&&&&&&&&&&&&& &&至知产庭庭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庭长:
我是刘伯奎,借着我们之间曾经有过通话的机缘,我在一忍再忍、一让再让,直至忍无可忍、让无可让的情况下,通过此信向您正式发出对您的部下的投诉。
近些年来,对我的原创著述的抄袭日趋严重,今年时间刚刚过半,我就已经在北京、上海等地发现8起对我的原创著述的抄袭之作。
继上半年刚刚结束对湖南那起案子的诉讼(您曾关注过),前不久,我在今年一月份时先向被告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教师赵京立等人,以及高等教育出版社发出告知函半年,而被告根本不予理睬之后,我向贵院交呈了起诉状。
然而,这次立案之后,鉴于现合议庭中有法官不惜冒着触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大风险,在调解的名义下,抱定&替被告消灾&的立场,公然践踏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背离公平、公正审理此案的应有立场,我被迫在此正式投诉,希望能够调整合议庭法官。
现以事实为据,作出投诉如下:
1、此案例与您曾经关注过的湖南那起案子几乎一模一样,以同一单位教师集体分头抄袭合成的方式,以零打碎敲的手段抄袭我的原创文字达1万1千字(文字总量也一样),我的态度与上一个案子的态度也完全一样:我的首选是想要判决书,如果对方害怕判决后果而要求和解,必须按照我拟定的&和解协议&(拟定的条件乃至措辞对同类抄袭者完全一样)签订和解协议,同时拒绝了法官转告的、被告附加的其他无理要求。
2、又过了一段时间,法官打电话给我,说被告的工作现在已经丢了,现在只想能够尽快摆脱诉讼,以便尽早去找新工作,能不能少赔一点钱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别无所求(?)。尽管我并不相信当事人真的已经因此工作都没了,但是,出自尊重法官的努力,我对自己拟定的赔偿标准前所未有地打了八折,同时希望法院告知抄袭者联系方式,我们双方直接谈。
3、没想到由此引发了两位法官更进一步的软硬兼施的游说,但都是执意不回应我的&当事人直接协商&的要求,坚持由他们来&代表被告和我谈判&。由于法官并不是只处理我这一件案子,所以电话交涉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讲串了案子的失误。尽管如此,两位法官还是始终拒绝提供被告信息,阻挠我和被告直接对话。
4、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我通过网络搜索,终于查到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直接向她发去了我与其他抄袭者达成诉前和解的标准一致的&和解协议&底稿2种(一份根据法官的表述拟定,一份根据我的惯例拟定)。
5、也许我直接联系被告行为人的举动得罪了法官(被告始终躲在法官身后,拒不出面,由法官表达被告的各种诉求),很快法官打来电话,对我直接向被告当事人发去和解协议底稿的条款横挑鼻子竖挑眼。诸如&莫名其妙&、&多余&、&你这写的是什么呀&&&等等不一而足,其中也不无威胁性的话语:&你说他们是抄袭就是抄袭吗?到时候我们就不认定她是抄袭&!
6、和解协议条款不是法律文书,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的充分表达,我的&和解协议&的条款拟定以翔实的文字比对为基础(此谓&合情&&&合乎实情),条款设计以我自己亲历的几十起侵权纠纷交涉中逐步磨合而成,有助于保护原创著作不会再受到进一步侵害(此谓&合理&&&合乎维权事理),在对方对事实承认的条件下,只要双方的真实意图达成一致就能生效,同意就和解,不同意就判决(此谓&合法&&&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我对所有的抄袭者标准统一,法官恐怕没有权利对我拟就的&和解协议&吹毛求疵吧?(附上我同在今年8月份与另外2起侵权纠纷中,与对方达成的&诉前和解协议&,与传给被告的和解协议的文字措辞完全一样,而且都是通过直接对话达成诉前和解的)。
7、尽管如此,考虑到法官们毕竟一直在反复做工作,我还是表示了极大的忍让,在&协议&的文稿中大约2、3处的用词上,做了有保留的局部让步,没想到当事人和合议庭法官竟然利用这又一次让步,大幅度地&得寸进尺&。例如,我于8月11日与法官(代表被告)达成3点具体让步,8月12日,被告行为人一反半年多来对我不予回应的态度,不但没有署名而且连礼貌用语都没有,就这么发来一份&遵照法院要求&重新拟就的名为&和解协议&(实为态度强硬的&封口协议&)的文字。
8、这份&封口协议&使得我一下子看清了法官反复纠缠,要我模糊&诉前和解协议&中的几处措词的真正目的:理应成为公平公正执法法官,不仅早已成为尽心尽责的被告代理人,而且更进一大步,变成&代人消灾&的&江湖师爷&,公然要求被告制定&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封口协议&,再由法官出面强迫被侵害人签字,从此&封口&。
9、先看&不合情&&&&封口协议&第一条就不符合实情:
条款一的文字就从法律角度歪曲了事实,因为,&参考&和&使用&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参考&是法律不作限定的行为,&使用&是有条件限定的法律行为(不告而取谓之&偷&),怎可并为一谈?
10、再看&不合理&&&&封口协议&第三条就显然不合理
民事案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尤其是著作权纠纷,完全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对于这起纠纷,公开与不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何以从此一个字都不准再提起?
11、再看&不合法&&&&封口协议&第四条就公然违法
著作权法规定,即使经过事先许可也应当付使用费,何况&未经许可&?
既然支付的是&使用费&,而且被告&未经许可&的抄袭、剽窃行为已经发生,何来&使用费&全额退还之理?
按照这份&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所谓协议的规定,如果我将此事公之于众,就要把&使用费&全部退给她,请看,这究竟是&使用费&还是江湖、黑道惯用的&封口费&?
12、合议庭对我拟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前和解协议&横加责难,却指使侵权人拟定&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封口协议&反复纠缠,迫使我签字。甚至不惜联手引诱、步步为营、得寸进尺。以合议庭法官表现为例,在我断然拒绝带有&封口&条款的和解以后,法官先是退一大步,提出&行为人现在放弃任何附加条件,只求你能撤诉,使她尽早脱离诉讼,以便重新开始找工作&;在我同意恢复协商以后,马上得寸进尺,要我在协议中放弃&概念明确的关键词&(让她面子上好看一点),第三步则是真实目的的暴露&&&付的不过是封口费&,被告根本没有承认错误。
&&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合议庭法官陷入对方立场太深,不仅直接出面代表侵权人字斟句酌,步步纠缠,软硬兼施,向原告施加压力,而且多次威吓:你要是不和解,那就等着开庭吧!真是奇怪,我是原告,有事实证据在手,提起诉讼难道会害怕开庭?这不是威吓是什么?
13、这份和解协议由被告行为人与合议庭法官合谋的铁证如下:
从我于2011年初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到8月初直接向侵权行为人发去&诉前和解协议&,在整整半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始终对我不作回应。然而8月11日,合议庭法官在得知我发给被告的&协议内容&后,一番训斥并责令我作出让步,而我也被迫同意在三点上作出微调之后,第二天(8月12日),侵权行为人即从天津向我发来邮件,并且写明,她是&遵照法院要求&发邮件给我的,更在&协议&中写明&一式三份&,特别写明交给西城区法院一份,显然,被告发来的&封口协议&文字拟定,事先经过法院认同!而被告竟然还敢于要求另交一份给法院,显然,也事先征得合议庭法官同意,有他们在&撑腰&!
14、常识告诉我们,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立场,原本应当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在案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理之前,法官应当是没有立场倾向的,在调解过程中也只能是如实传递双方意见。而不能是威胁恐吓现在,案件还没有开庭审理,法官就已经倾向如此坚定(例如,法官恐吓原告:&你要是不接受和解,到时候我们就判决不是抄袭!&)。鉴于尚未开庭,合议庭法官就已经陷入倾向性立场太深,其处理这起纠纷的公平公正立场已经大打折扣,不再适合承担这起纠纷的审理工作,故而,原告提出请求&&对不起,请回避!
按照法律规定,也许这一态度应当是在开庭时当庭提出,但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我觉得,真的进了司法程序恐怕也不好,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同时我也希望此事不要再升级,如果能在您的管理权限之内、在本庭内解决就算了。
别不多叙,敬颂
&&&&&&&&&&&&&&&&&&&&&&&&&&&& 刘伯奎&&&&&& &&& &&&&&&&&&&&&&&&&&&&&&&&&&&&&&&&&&&&&&&&&&&
附件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西民初字第16779号
判决如下:
&&& 二、被告赵京立、被告刘淑娟、被告张玲秀、被告赵爱英、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刘伯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赵京立、被告刘淑娟、被告张玲秀、被告赵爱英、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刘伯奎经济损失即合理开支共计一万元;
情况说明:
&&& 尽管在撰写此信的过程中,我自己始终觉得思考缜密、推导准确,然而,最后还是觉得自己可能判断有误。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被告立即上诉,仅此一点就显然证明:法官与赵京立之间并无不当往来(!)。果真如此,那就是法官的&调解口才&运用不当,给被告提供了曲解。
于是,再次前往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二审开庭。二审法官倒是不同于我以往几次遇到的走过场,而是很认真地进行了逐段比对,当庭质证结论:一审判决无错,没有发现任何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结论。
当我一如既往,交上火车票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时,法官开庭后留下我说的一番话,却令我几乎要出冷汗:为了维持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8个字的统一要求,希望我二审的火车票自己承担!
看到法官当庭比对的认真,我同意了,但是想到以往几次的二审、再审遭遇,那几位法官倒是走了程序,可是面对当庭质证出现的新问题,根本就是&避而不谈&,硬性&维持原判&,然而,法官这次的告知却是我不能不冒出一身冷汗,如果这真的是来自行政方面的统一规定,中国法律还有二审吗?
附件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一中民终字第604号
&&&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赵京立、刘淑娟、张玲秀、赵爱英、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赵京立、刘淑娟、张玲秀、赵爱英、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任& 进
&&&&&&&&&&&&&&&&&&&&&&&&&&&&&&&&&&&&&&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 代理审判员&& 李冰青
&&&&&&&&&&&&&&&&&&&&&&&&&&&&&&&&&&&&&&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公章)
&&&&&&&&&&&&&&&&&&&&&&&&&&&&&&&&&&&&&& 书& 记& 员 &&郭小贺
情况说明:
&&& 本次判决对我来说还有一个新情况,就是怎样对待高等教育出版社。
&&& 这次他们倒是把法务部的人换成了办公室的人。但是其表现却是一如既往:对我是竭尽虚假客套,对被告则是铁杆捍卫!
其实,出版社在此类行为中,原本不过是&连带责任&,被抄袭者拖下水,一问三不知认倒霉,其实情有可原,犯不着介入太深。但是,一审判决已经作出认定,堂堂的高教出版社却跟着抄袭者一起上诉,态度甚至比被告的辩护律师还要强硬,满口都是一个&法盲&的强词夺理(居然当庭还说出:因为我们是教育部直属出版社,所以我们认定的&规划教材&就是国家级的规划教材)!这真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现实,面对他们丝毫不讲友情的表现,我前两次的宽容实在有点是&自作多情&了!
&&& 如果尽管不讲友情但是答辩水平出色,高教社倒也能够令人敬佩。遗憾的是,答辩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却对于抄袭行为硬性袒护,与高教社身为&教育部属&的出版社身份相比,真的有点&名不符实&啊!
真不明白他们为什么也要上诉?
对自相矛盾的高教社上诉状点评就免了吧!亏了他们还有专门的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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