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查哈阳农场场长被抓张某忠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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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三农场发展稻田综合种养收效显著
<font color=#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时间: 10:14:42
  本报记者 刘又元 通讯员 邹爱军 报道  湖北省国营五三农场以泛农发展为方向,利用渔业生态优势,围绕万亩稻田综合生态种养示范带建设,做大做强休闲渔业和名优鱼苗种产业收效显著。  五三农场成立于1953年,2001年交由荆门市管辖,设立屈家岭管理区,是全国农垦系统100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之一,也是湖北省省唯一的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近年来,该场为打造一个渔业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五三绿谷”,加快稻田综合种养发展建设。  湖北省国营五三农场何集分场稻田综合种养大户张永继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介绍:“今年开展15亩稻田泥鳅综合种养示范,7月8日开始在稻田内投放鳅苗,每亩投放150公斤约4.5万尾,成活率在90%左右,总产6000公斤,产值20万元,利润4万元,亩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由于收效显著,今冬明春将扩大到200亩以上。”  湖北国营五三农场党委副书记、场长罗少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五三农场以中国农谷建设为契机,加快稻田综合种养发展。在26公里长的九五线公路两旁,一个个稻田综合种养高效渔业示范基地正按规划有步骤建设,2015年计划在万亩稻田综合种养产业带上总投资约5000万元,并在2014年已新建1000亩基础上发展到2500亩,建成后预计可实现综合产值1.5亿元。”  据了解,2015年,五三农场将围绕万亩稻田综合生态种养示范带建设,做大做强休闲渔业和名优鱼苗种产业之谷。加快休闲渔业发展步伐,建成一批休闲渔业特色基地和名优鱼苗种研究繁育基地,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促进渔业规模经营,到2020年,力争省级以上水产龙头企业达到1家,辐射带动面积千亩以上渔民合作组织10家,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达到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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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网 版权所有&&&&&&&&&&&&&&[转载]易家岭、五三农场和屈家岭三次演变
屈家岭管理区的名字,先后经历了易家岭、五三农场和屈家岭三次演变,也是它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农场企业向行政区划转变的真实写照。
  1952年初,湖北省委决定在京山、钟祥和天门交界的汉江以东、雁门口以西的大片荒芜地带建立农场,以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当年11月17日,第一任场长周方带领首批建场人员进军荒原,开始将场部设在潘家台。当时阴雨连绵,汉江防洪形势严峻。每次阴雨后场部都要被水围困,因此场长决定选择一处离汉宜公路较近的高地作为场部,便选中了“易家岭”这块地方。
  据建场初期的老人介绍,当时这里中间较高,四周全部是荒芜的茅草、芦苇和荆棘杂树,也没有地名,只有一户姓易的人家在公路边搭建了一个茅草棚,开了一个小店,经营日常用品。于是,人们根据这里只有一户姓易的农户的实际情况,将此地命名为“易家岭”,也有人称“一家岭”。从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上,便诞生了“易家岭”这个地名,这也是五三农场(屈家岭管理区)的驻扎地。
  五三农场筹备之初的大号叫“国营沙洋机械农场”,这个名字与毗邻的“国营沙洋农场”极易混淆,也容易被人误解为是沙洋农场的一部分,因此当时场内上下都要求重新取名。农场虽然筹建于1952年冬,但正式开始垦荒建设是日,因此决策者便结合当年的年号改名为“国营五三机械农场”。人们为了简便、易记,又将农场简化为“五三农场”,直到1956年,正式命名为“国营五三农场”。
  关于“五三农场”的来历,一些老同志还提出了另一个说法,即与当地的地形地貌有关。1952年至1956年,湖北省水利局、农业局会同中南地质学院的专家,先后数次对农场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山川、河流等进行全方位的勘测,得知农场是在“五山三水”之间。“五山”即太子山、大脊山、青石山、雅谷山、金山;“三水”即天门河、司马河、青木河。
  屈家岭管理区是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有县级行政管理职能的荆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命名是与闻名中外的“屈家岭文化遗址”有密切关系的。屈家岭遗址位于该区西北约5公里的屈家岭村,面积60万平方米,是新石器晚期的文化遗存,距今约5000年左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56年,湖北省考古队组织挖掘,出土了大量的陶器、纺织品、磨制石器和炭化谷物。
  这一重大发现,使屈家岭文化成为长江中下游最早命名的原始文化,并得到社会公认。为了弘扬历史文化,提高该地的知名度,在向省政府和国务院申报建区时,决策者考虑使用“屈家岭”这个文化品牌,并且得到认可。这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上,又出现了屈家岭管理区这个最年轻的行政区。
屈家岭管理区
&位于京山县西南31千米,常家港河北岸。原名一家岭。因昔为荒岭,仅一户居民,故名。后讹为易家岭。1953年五三农场场部设此后成集。镇东北3千米有屈家岭文化遗址。
& &屈家岭管理区前身系湖北省面积最大的五三农场。
&日,钟祥罗汉寺南面水口潭处汉江遥堤溃口成灾,这里成为废墟,形成大型沙岭、洪沟和湖沼泽地。1952年10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此开办国营农场。日筹组“国营沙洋机械农场”。日开始垦建,同年10月22日以建场年号命名为“国营五三机械农场”,属湖北省农垦厅(今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1956年更名为“国营五三农场”。2001年10月,根据鄂发【2001】22号文,五三农场交由荆门市管辖,设立屈家岭管理区(县级),为荆门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辖罗汉寺、长滩、何集、屈家岭、易家岭5个办事处,驻易家岭。面积223平方千米。2007年被农业部列为全国100个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之一。日获批为“中国农谷”之一(核心区包括屈家岭管理区全域、京山石龙镇和太子山林场管理局部分区域,面积约600平方千米)。2012年7月批准设立屈家岭经济开发区(省级)。由于屈家岭周边无大型中心城镇,屈家岭以后发展方向由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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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凯夫事件真相――当事人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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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00 发布在
&&&&&&&&&&&&&&&&&&&&&&&&&&&&&&&&&&&&&&&&&&&&&&&& 编 者 前 言&&&&所谓“纪凯夫事件”,是源于1951年发生在武汉市二医院的一起很小的刑事“盗款未遂案”。当年,为此案的定论却引发了是“盗款案”还是“陷害案”的强烈纷争。进而这起尚属司法范畴内刑事案的纷争,又被人为演变为极具政治色彩的“打击报复”案。为此,使第一届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党组(中央直辖市)等相关组织的领导人及一批党、政干部受到重处, 并改组了中共武汉市委、市府党组。但五十多年来对此案认定的纷争从未平息。虽然从1954年起中共中央、中共中央中南局、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各级组织分别对部分当事人的处分作了“取消”、“撤消”的决定和更正,但对其他人员和全案问题未能作彻底澄清、平反。1979年中共湖北省委受中央纪委委托,对该案作了为期两年的全面复查,得出了“定性是错误的,应改正过来”的结论。但又由于人为原因致使已查清的案情不能昭示天下,更使得该案的纷争至今都不能平息,尘埃难以落定。&& 近年来,有些刊物、媒体刊载了李之琏、许人俊、万迪宏等人的文章,都是以维护原中南局的认定为主调,认为多年来当事人要求平反的诉求及湖北省委否定原中南局的处理决定是“翻案”,认定此案是经毛泽东主席批的。但所述内容仅一方之词,并未讲清事实真相。所以今天我们特刊出与之不同观点和声音的文章,即“纪凯夫事件真相――当事人有话说”。虽然大部分当事人已作古西去,但他们所留下的历史证言依然可以帮助广大读者从多方位、多视角,更全面、更清晰、更真实地了解全案案情,并能从这起纷争了50多年“事件”的是非中,获取对我们今天有益的东西。在以党章治党、切实保障党的民主制度和依宪法治国、明确和规范党、国家、政府各组织的施政行为,避免滥用权力以及防范司法的权力受到损害和失去制衡等方面作更理性的深长之思!&&&&&&&&&&&&&&&&&&&&&&&&&&&&&&“纪凯夫事件”真相&&&&&&&&&&&&&&&&&&&&&&&&&&&&&& ―― 当事人有话说&&&&&&&&&&&&&&&&&&&&&&&&&&&&&&&&&&&&&&&&&&&&&&&&&&方可、张思言&& 历史背景:△日武汉解放,5月24日以吴德峰为市长、周季方为副市长新中国的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6月11日以张平化为书记、谢邦治等为副书记的中共武汉市委成立;华中最大的城市――武汉市被中央人民政府定为中央直辖市。△日,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国际、国内形势使新中国的政权面临考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随即保卫新政权的镇反工作在全国展开。△1952年2月,国家机关内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在工商界开展反行贿、反偷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即“三反、五反”运动。&& 前因(导火线)1:&&1950年7月,武汉市立二医院副院长陈处舒(院长是民主人士)对组织配给当保姆的工作人员(南下战士)王国珍有殴打、虐待之举,被武汉市监察署查处。当年5月,因伤残刚从团长任上转业到市监察署的王清和原市立一医院院长、刚升任武汉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的宋瑛等人参与了对陈的查处工作。在陈被市府党组责令停职检查期间,二医院医政科长孙麦龄、文书纪凯夫、职员马骏、王守正等联络院内、外100多人签名,到市政府为陈请愿,遭到副市长周季方批评。陈处舒因是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南局组织部秘书长李之琏的妻子,夫妇俩也曾数次托人找吴德峰市长说情,但遭回绝。50年底,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陈处舒受到撤职处分,王清就此留二医院任监委。(党的负责人;二医院因党员人数不够未建立支部。)由此,陈、李夫妇等人与武汉市领导人及宋瑛、王清等相关干部结怨甚深。故随之市立二医院发生蹊跷的“盗案”和李之琏越级插手、干预此案的行为,有栽赃陷害和蓄意制造事端的嫌疑,是引发所谓“纪案”的诱因。&& 前因(导火线)2:&&与此同时日,经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转来一封化名“陈颉”状告宋瑛局长的匿名信,称其担任市一医院院长时有失职、渎职问题,没有能力担任局长。但经组织查证,该告状信内容失实。在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开会研究此问题时,因陈处舒提出:此信是什么人写的,应该追查!又因总支成员张洁等发现,匿名信用的纸是二医院的材料稿纸,字体像王守正的。故在未征求宋瑛意见的情况下,找来熟悉王守正字体的纪凯夫、马骏和王守正本人识别过该信笔迹、谈过话。一星期后,王、纪、马三人向武汉市监委、市纪委、中南监委状告市卫生局及宋瑛,“追查匿名信是违法、侵犯人权”。武汉市委为此于日责成市纪委领导人亲自主持,在对情况全面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对认定的事实作出结论: 1、“ 控告信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与宋瑛关系不大,但宋瑛作为主持全面工作的副局长缺点是有的”。 2、“机关党总支------作出追查控告人的决定是错误的------核对笔迹的作法更是不对的,所以应当作出深刻检讨”。宋瑛在党内、外的会议上作了公开检查。此结论武汉市委于51年4月20日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回复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此后书记处也未再提出不妥和新的意见。按常理,此事应该是了结了。但当武汉市二医院“盗款”案发生后,中南局纪委的李之琏再三重提此事,并以中南纪检委秘书长身份,将他筛选过的材料和与之不同的情况提供给《人民日报》驻汉记者,绕过中南局以党报专刊形式报给中央纪委,要求重处。同时又将以此得到中纪委领导置后的批示内容,给武汉市委施压。以至造成宋瑛在一个月内、为同一问题、连续受到三次不断加重的处分。还于8月18日、9月11日,《人民日报》为此先、后发表指名批评宋瑛“侵犯人权”的文章。宋瑛由于不断受处分和被党报点名批评,在舆论上造成是对纪凯夫、王守正等人进行伤害的干部,而陷入一时难以说清的境地。在所谓的“纪案”定论中,该问题又被人为地与此时二医院发生的“盗案”搅混在一起。宋瑛“犯错误”,成为李之琏给其定“借端报复、陷害无辜”罪的口实和逻辑依据。她所“伤害”的对象,纪凯夫、王守正便成为受打击的“无罪羔羊”。也因此,公安机关对纪、王二人在二医院“盗案”中作案嫌疑的认定和武汉市委等一切与之相反的意见,也就遭到否定,反之被认定为是宋瑛等人的“同谋”和“支持”者。这就是发生所谓“纪案”的成因。&& 一、蹊跷的“盗款”案。&&日下午刚下班、6时15分左右,武汉市二医院总务科会计室内的保险柜被人打开,1200万元(旧币,折合人民币约1200元)被取出,但没被盗走:2/3钞票,分多处、撒落在从总务科至(院长、监委、文书合用)大办公室门外U型近30米长的走廊上,票面都是一万元和五仟元的大面额,捆扎钞票的牛皮纸条有部分断开。下余1/3为一仟元以下小票面的钱,用一块花布紧紧地包着。(经查证该花布数月前曾是王清家的桌布,因沾污迹送医院洗衣房后不知去向)据纪凯夫向警方称,是挂在“大办公室”外阳台边的电线瓷瓶上被发现的,但无旁证,谁、怎样取下来的更无人承认。纪凯夫向邻近的公安四分局电话报案(相距约200米)。第一个到现场的警察王瀛争查看完现场后,让纪凯夫保护现场,自己去打电话要求警力增援。等打完电话、援助警力赶到时,地上的钞票被归拢了。案发现场被破坏,使警犬嗅别、指纹鉴定等侦察技术失效。经现场清点,1200万元分文未失。当晚,因监委王清案发时在办公室,故纪凯夫散布王清偷钱,并断言王清有开保险柜的钥匙,为销毁证据已将钥匙从窗口丢出。(纪否认自己是最先到达和目睹现场的)次日,果然在院大门外对着大办公室阳台的花坛明显处,拾到一把配制的保险柜钥匙。现场状况显示有两种作案性质有待排查:一是以偷钱为目的的盗案,二是蓄意伪造现场的栽脏、陷害他人案。&& 二、两拘纪凯夫、李之琏介入此案。&&辖区公安调查人员除走访目击证人取证外,先是询问了王清发案时为什么在现场的原因。据查证,王清是下班回家后接到纪凯夫通知,有“急件”压在办公室玻璃板下才返回办公室的。之后公安分局于14日晚依椐疑点传讯了纪凯夫,并当晚未归。为此,公安分局向总局治安处写了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法办案、传讯纪凯夫,后竟被认定是受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强令”所为。第二天15日(星期日)上午,该院医政科长孙麦龄(并非案发现场目击者)即赴已被撤职并调离数月的前任院长陈处舒家,将纪被传讯未归的消息告之。(后查明在案发当晚和第二天即13日白天,孙分别两次采用电话和亲赴陈新的上班处向陈报告了案发情况和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孙麦龄当时称是上海来的地下党员,但组织关系还没接上,故当时二医院戏称3个半党员。因未成立支部,他也不是什么党支部保卫委员。陈处舒的丈夫李之琏系中南纪委兼组织部秘书长,因此,妇夫俩当天接待了“上访者”。并于午饭后,李带孙乘车赴武汉四区委,托区委书记苏苇出面与公安分局交涉,要求放人。当晚,以孙麦龄名义将纪凯夫保释。李之琏个人由此时起,便介入了刑事“盗案”的办案工作。但几十年后,李却将此作法说成是受已故上司钱英部长的委托、指示所为,孙即成为“上访者”。纪凯夫1921年生人,解放前系汉口中央药房副经理。(据有关档案记载该药房曾是“中统”的秘密工作椐点)49年武汉解放后,纪由孙等人介绍到二医院任文书工作。市卫生局宋瑛副局长作为二医院上级主管局的负责人,下级单位发生了刑事案,便于17日上午赴市政府向分管卫生、政法的副市长周季方报告发生了“盗案”的情况。周此时已耳闻纪凯夫的一些政治背景情况,考虑镇反期间发生该案是否与其它政治目的有关?并认为李之琏绕过市委、政府和两级公安机关干予基层单位的一件刑事案,既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也不符合国家的司法原则。在没有履行任何代表中南局组织手续的情况下,仅凭个人口头意见就放弃办案原则和对嫌疑人调查的措施,是不对的。因此,为排除对办案工作的干扰、否定了宋瑛“暂不宜抓”的建议,命令市公安总局治安处拘留了纪凯夫。周的决定第二天在市委的会议上作了汇报,。周与纪并不认识,十几天后便调离武汉市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此后再没过问过此事。但后来在“纪案”中周为此被定支持、伙同宋瑛犯“压制民主、侵犯人权、打击报复”罪。&& 三、市委排除双线办案的干扰、公安司法办案有了结论。&&据孙麦龄的日记证明,17日晚李之琏又来到四区委,参加由他授意、四区委书记主持的“会议”。并叫来市纪委检查处(科)长王世勋,(未经过市纪委组织委派)并指示王世勋针对王清的疑点以检查党纪之名调查此案。会上竟由孙麦龄介绍案情,宋瑛也被邀参加,但她认为此会不论不类没有发言。由此,对该案的调查工作,由于李之琏和王世勋的介入,便行成了一边是公安司法;一边是李、王组成的“纪检”双线办案的格局。4月30日当武汉市委书记张平化、市委副书记兼市纪检委书记谢帮治闻之上述问题和矛盾后,亲自到案发现场找来公安、纪检两方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以武汉市纪委名义致函中南纪委(实际是针对李之琏的个人行为)指出:“这非纪律检查机关所能胜任。`……此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全责处理,查清盗案或陷害后,与党员有关者再以党纪论处”。当年武汉市委“依法施政”的意见,却被李之琏视为是“不可调和的分歧”,最后被认定为:“对抗上级组织”、“支持宗派分子打击报复、反党”的错误。李之琏等人与武汉市委、政府间所产生的分歧和矛盾,所反映的是为争得对二医院“盗案”的办案权,进而可操控对“盗案”的调查结论。该问题正是形成所谓“纪凯夫事件”矛盾的起点,同时也是贯穿全案问题的焦点!李之琏称自己的行为是受钱英部长委派的。但我们看了钱英同志的证言,便可知晓在他行为背后问题的答案:“盗案在51年,开头就是在二医院的上海同济大学的孙麦龄告到中南局,他就找了李之琏。当时我不在家。我们有个副部长孔祥祯,李之琏告诉了孔祥祯,孔祥祯说让武汉市委先查,我们不要插手。我回来后,孔和李都向我说此事,我同意孔祥祯的意见.````````并请示李雪峰,李雪峰也同意市委查,李之琏就不满意,因为牵涉到他老婆陈处舒”。&& 7月3日,武汉市公安总局责令总局保卫处,根据市委“查清物证”,凭证据定案的破案原则,从调查仿配的保险柜钥匙入手,接办和侦破此案。9月初,公安总局保卫处查明,仿配钥匙的时间是日中午11、30时至13、30时之间。虽然此时原钥匙曾短暂经王清之手,与其它物品一起存放在不能锁的办公桌抽屉内,(经查,此间纪凯夫、王守正曾在院长等合用大办公室)但王清有当天中午没有外出的旁证。后经制作该钥匙的铜匠师傅和多位目击证人(共七人)反复识别、指认,再加上细微证据的反复核对,最后认定仿配钥匙的嫌疑人不是王清而是发案时任出纳的王守正。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取证和铜匠等证人的证言,中南、武汉市两级检查机关及市监委于9月底召开认证会,经中南检查暑副检查长周光坦、武汉市监委唐午圆主任和市检查院代表等多位与会者,现场当面询问、分析,认定公安局的调察工作是细致、认真和正确的;铜匠等证人的证言是可信的。(当时为了慎重,会议作了录音。但该录音带与同三把保险柜钥匙等证物,于52年2月被李之琏派人从市公安总局保卫处收走,后下落不明。有销毁证据的嫌疑!)并且经铜匠们的提示,仿配的保险柜钥匙经办案人员试验,并不能打开保险柜。由此可证明,该案配制钥匙的目的另有它谋,而发案时能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都在出纳王守正手中。侦察结论表明,这“不是一般的偷窃案,而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阴谋布阵的陷害案,这个案件的酿成,可能不只一人所为”。武汉市公安总局决定“拘捕王守正,暂不释放纪凯夫”,以求顺利破案。但因此案涉及李之琏个人介入,为慎重起见,武汉市委于10月12日,向中南局并中央呈交了书面报告,请示批准实施市公安总局的破案计划。由此可见因李之琏的缘故,对一件尚属司法范畴内普通刑事案的办理,已被搅得多么不正常,李之琏此时已成为破案工作的障碍、对立面!&& 四、“联检组”强行替代司法办案、仍无定论却被调包。与此同时椐李之琏称,此时中南纪委向中南局领导提出,有必要由中南一级有关部门联合协助市委检查处理这一案件。中南局将中南纪委的要求转告给武汉市委“可供你们参考”(文档中未见此文)。所以于11月21日,由中南纪委牵头十一个单位(非司法刑侦专业人员)组成“中南联合检查组”,进驻武汉市二医院直接办案。(取代了公安司法)从此,中共武汉市委及公安机关破案意见的报告便没有了下文,办案工作搁浅,破案计划未能实施。“联检组”的介入究竟是经那个组织、如何批准的,至今都得不到证实。我们且不谈此作法是否符合司法办案原则和行政法规,但它所起到的作用只能是在李之琏为争得办案权的问题上,套上了组织的外衣,更进了一步。其必然只会是把案情搞得扑朔迷离,也使问题更加向错误的方向滑去!&&“联检组”的检查历时20多天,并没有取得新的、能够被法律上认可的证据,最终也没有得出正式、明确的、可以被司法认同的结论。现档案中只留下一份由十一个单位代表签名,部分人认为王清作案;少数人认为纪凯夫也可疑;还有人中立、不表态的检查报告的讨论稿,(这是非专业办案的必然产物)时间为12月26日。然而在中南局作出定案决定时,凭的却是另一份由李之琏亲手编写的“简要报告”中的9条“罪证”作为定案依据的。时间是12月20日,早于“联检组”报告的讨论稿6天,落名变为正、副组长二人。(非本人签暑)也就是说“联检组”未定论的报告,却被李之琏的“报告”替代、调了包。匪夷所思的是李之琏如此写报告,他又曾几何时、代表哪个组织、到过现场、合法参予过对此案的调查工作;他报告中的所谓案情又是来自何处?更不可思意的是,孙麦龄、王守正、纪凯夫的哥哥纪憨(与二医院毫无关系)此时也都参予了“联检组”的调查、汇总案情材料等工作。专业司法刑侦人员的工作全都被他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所取代!&& 五、纪凯夫违反监规受处罚、纵观轰动一时的所谓“纪凯夫事件”,当年虽然被戴上了“侵犯人权”、“打击报复”、“刑讯逼供”、“宗派集团”、“反党”、“反革命”等一大堆罪名的帽子,但仔细分析案情的事实,人们会惊奇、清楚地发现,该案除公安机关根据疑点,依法拘留了纪凯夫外,武汉市委及市公安总局请示破案的报告由于没有了下文,而使办案工作搁浅,所提出的破案意见也并未能得到实施。所以对所谓纪案的认定根本就是无案可谈!一大堆逻辑混乱的罪名、完全是人为强加的。纪凯夫因涉嫌“盗案”问题有待排查而被拘审,完全是属于司法范畴内的事,与其它问题根本扯不上边!当年认定对纪“刑讯逼供”其根据也仅是纪凯夫的一面之词。市公安总局保卫处从51年7月3日受理此案起,因集中精力查清仿配保险柜钥匙问题,铜匠及证人的指认因未涉及纪凯夫,所以保卫处也从未提审过他,根本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而事实正恰恰相反,51年6月底,根据当时中央“清理积压案件”的指示,市公安机关组织了一批干部对在押人员的案子进行清理。当清理到纪凯夫时,因预审人员对前期案情不了解,所以照例询问姓名、职业、案情等问题,纪先是一言不发,后是破口大骂,并突然当着女记录员脱掉裤子、赤裸下身。在场警员当场制止这种耍流氓行为,强行给他穿上裤子,因违反监规,并给他带了手铐。该事情的发生和纪凯夫受到处罚,与“盗案”案情实质毫无关联,但因此事影响恶劣,很快就反映到总局保卫处彭其光那里。(彭其光当时是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也是总局“清理积案”领导成员之一。此时他并未受理调查二医院盗案的工作。)彭当即将此事向总局朱涤新局长汇报,朱局长因知此案市委领导曾过问过,便带彭亲往张平化书记处作汇报、请示。平化书记指示:一定要向案犯讲明违反监规错误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教育。同时强调指出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按政策办案,避免有人在此案的问题上找岔。根据平化书记的指示彭其光来到拘留所,先是解除了纪凯夫的手铐,同时对纪所犯错误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纪凯夫当时也表示接受批评并承认了错误。但事后原中南局的定论却将此事反过来,说彭其光在办二医院盗案中对纪凯夫“刑讯逼供”而定罪,同时毫无根据竟把彭其光说成是与宋瑛、周季方一伙对纪凯夫的陷害集团!&& 六、关于香港来信、51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总局邮检部门,从香港邮件中发现一封给纪凯夫的信。其内容十分可疑,“久未得消息,-----盼照党方指示迅速推行,------等”。经手此事的刘丙申同志,提出有深入调查的必要,经请示领导,“要继续观察”,此信暂被搁下。一个多月后,刘丙申忽然在报纸上批评宋瑛的文章中看到纪凯夫的名字,于是赶紧把这封可疑的香港来信向总局领导作了汇报,此时已是12月初。朱涤新局长把此信批示给保卫处,经把信的内容与纪凯夫近期的行为和在“盗案”中的表现对照,并针对纪曾在“中统” 的工作据点――汉口中央药房任副经理等经历分析认为,此信有很大特嫌问题有待查明。但此时公安部门已失去对“盗案”的办案权,故只得将此意见上报。当李之琏得知此情况后,首先是否定此信不是来自香港。后经他亲自找邮政局李进局长,反复核查了由香港进内地的邮件清单,证明该信确系来自香港。但他仍然固执地说:“信虽是香港来的,也不能说是特务机关写的”。后来他竟调转枪口提出了令人意外的判断:是有人“制造混乱”、“伪造的”。他还断言“有人立功心切,写此信借特务机关之名,提供纪凯夫的“证据”,达到破案的目的”,矛头直指公安总局保卫处负责办理此案的彭其光同志。(因为彭其光掌握该案的侦察结论和证据,与李之琏不一致,并且在党的会议上当面反驳过他。)为了按他的推断坐实彭其光等人的“罪名”,还派中南监委、检查署等干部对此进行了专题调查。但调查结论还是与之相反,证明该信并非“伪造”,“怀疑彭其光与港信来历有关系,是没有根据的”。可是于日由李之琏撰写、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全案经过》(简称)中仍这样表述:“更为严重的,他们还用极卑劣恶毒的手段,伪造香港的特务来信,污蔑纪凯夫有政治问题。”又于52年7月2日经李之琏“逐字逐句修改”、审定的中南法院《判决书》中也仍宣称彭其光“制造伪证”!这封可疑的香港来信,当年虽因李之琏的阻饶没能查清,成为迷团。但李之琏包庇纪凯夫、诬陷办案人员的行径,却成为历史永久的铁证!&&七、相持不下的局面、“最高指示”的由来与真、伪。日,在以中南局纪委名义召集的案情分析会上,武汉市领导人与李之琏的观点尖锐对立,双方有面对面交锋。但此时,由于中央纪委秘书长赵汉专程为认定、处理所谓周季方支持宋瑛 “追查匿名信、侵犯人权”问题南下武汉。所以对刑事“盗案”的定论,就与所谓宋瑛“追查匿名信”等其它性质的问题搅混在了一起,堕入了一个完全背离司法的逻辑怪圈。即:依据武汉市及公安机关的侦察认定,王守正、纪凯夫都是“盗案”中的作案嫌疑人,该案即有栽赃、陷害他人之嫌。那么此时要认定周季方支持宋瑛“打击报复”王、纪二人,显然逻辑不通、是颠倒的,王、纪并非无罪“羔羊”。同时也显现出先前《人民日报》文章的观点以及赵汉之行代表某些人的意图是官僚主义,错误的。而反之若要依从《人民日报》和赵汉的观点、意图,硬性给宋瑛、周季方定罪,那么就必定要否定和抹掉纪、王二人在“盗案”中的作案疑点,作案人也就必需定是王清。也必需把周季方、宋瑛认定是为包庇王清作案,嫁祸于纪、王二人而构成“打击报复”罪。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当年所面临的就是这样的局面。如按前者,就有违和冲撞来自“北京的旨意”。如按后者,除宋瑛、周季方、王清外,公安机关的办案结论以及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一级组织和领导人的意见也均是“错误”,的,而要受到惩处!这样局面的形成正是李之琏所期盼的,但对中央直辖市一级的政府和市委进行处理,还需要来自更高层、更权威的指示!(后据湖北省复查,当年中纪委的介入、赵汉的到来,是李之琏本人及通过人民日报记者沈石,以及王世勋私下、背着中南局向上打了小报告。) 终于十多天后,情况突变。当时有多种说法,一说毛主席让安子文(中组部副部长、中纪委副书记)打电话给邓子恢(中南局代理书记),要求“严究吴德峰市长、逮捕周季方副市长。”二说毛主席就此专门给中南局发过电报:中南局: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毛泽东(该电报唯一出自李之琏)但这些多种说法除疑点重重、自相矛盾外,都无法得到证实。因相关组织在复查中,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查遍所有中央、地方相关档案及专管毛主席文档的人员,均未发现任何毛主席对此案作过指示、批示(包括电报、电话)的文档记录,其中包括党中央应对中南局为此案作出处理决定的批示意见。椐邓子恢同志回忆证实:“1952年元月,安子文途径武汉没有找我,我也没找他,李之琏找安谈过,……(毛)主席对“纪案”没有任何批示。安子文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也没有给安子文打过电话。1952年元月一天,毛主席秘书(可能是叶子龙)打电话给我说“纪凯夫事件”很严重,要把主要负责人周季方立即逮捕,我当时不了解情况,即把李雪峰同志找来商量……后来北京就再也没有人给我们打过电话了”。由此可见,一、传言安子文给邓子恢打电话传达毛主席指示的说法完全是讹传!二、李之琏所引述的电报是不可信、不真实的。毛主席的“电报指示”,为什么中南局的书记都没看到,李之琏却看到了?迄今为止李之琏根本拿不出确有其电报的真凭实据,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因为编造中央主席的指示,对任何一个严肃的政党意味着什么!三、至于邓子恢接的那个传达“主席指示”的电话,究竟是什么人打的?因无证据而成为历史迷团!若真是主席的工作人员叶子龙,为这么重大的问题用电话传达毛主席的指示,必应留下备案工作记录,这是工作制度和常识。但为什么没有?(在建国之初,由于政治环境复杂和装备技术相对落后,采用冒充、冒打电话等手段的案件是有许多实例的。因为50年代以前的电话声音很失真,不易辨别。)再者,毛主席又凭据什么,对一件区区的小刑事案而发出文字内容极具个人色采、武断的指示?形成一个抓小偷的案子要由党的中央主席来决断的局面,还未注明发电日期,这是非常可疑、不合情理的。但这个虽然得不到证实的“主席指示”,当年给“纪案”的定论,却起到了一语定乾坤的作用。同时也一直成为李之琏掩盖案情真相和推卸问题责任的屏障和托词!并且也显现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唯上是从”和官僚主义带来的危害。形成中南局的领导人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仅凭由他人转达的“上方指示”就可草率地作出涉及逮捕、撤职、改组直辖市一级市委、政府的处理决定,而事后和50多年来,却又从未见到过、在文档中也查找不到,与当年“上方指示”有丝毫关联的文字凭证!岂不怪哉。邓老在接到“北京的电话”后,思想并不通。在宴请周季方作了些安抚工作后,还是违心执行了“电话指示”,并马上召开紧急中南局常委会。但因众书记、常委都不了解案情,所以由并非常委、中南纪委的李之琏来汇报。李将他编写的“简要报告”内容顶替了上去,并为了与“主席指示” 内容“打击报复、压制民主”和赵汉来汉的意图相吻合,便进一步将武汉市领导人反对李之琏以权代法、插手刑事“盗案”;不顾司法侦察结论,仅凭推论就认定王清作案的问题,演变为武汉市委、市政府领导人组织一批党员、干部,包庇王清、迫害纪凯夫等人(其中包括李之琏老婆陈处舒、孙麦龄、王守正)的打击报复案。与此同时,还在以中南局名义给中央的报告中谎报:“会议一致认为此案------且可能是一个反革命的阴谋暗害案” 。危言耸听,蓄意把问题复杂化、政治化!中南局正是根据李之琏这样的汇报,又迫于电话转达的“最高指示”和赵汉来汉坐催的压力,终于在日(农历正月初二)正式作出了《关于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此文是由李之琏撰写)其定论是:1、王清盗窃钱财,嫁祸于人;2、宋瑛藉端报复,陷害无辜,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3、对武汉市委、市政府的措施要严加追究,制裁违法者。4、对王世勋、孙麦龄、苏苇提出表扬,给纪凯夫恢复名誉;5、责成中南局纪委查清所有犯错误的组织和个人。八、震惊全国的大结局。日,周季方、宋瑛、王清、彭其光(武汉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及刘自胜(“联合检查组”中持不同意见的成员)相继被捕。2月11日,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头版全文刊登中南局元月28日的《决定》和长篇报道,指出“盗款”案“系该院前监委王清所为,与被陷害的纪凯夫无关”(此文也是由李之琏撰写)。尔后,相关报道连篇累赎,声势浩大。2月20日,中共武汉市委的检讨报告以及张平化、吴德峰、谢邦治和朱涤新市领导人的检讨一并在《长江日报》发表。2月26日,中南局继元月28日《决定》后,又在原“决定”的基础上作出《关于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二医院盗款案给市委及市府党组和负责人的处分决定》。(标题文字有略)《长江日报》在头版登载;《人民日报》转载,并配发了《将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论,《处分决定》(简略)和社论的撰写人同样都为李之琏。社论内容把此案与坏分子、宗派集团分子、反党、反革命、国民党反动派等所有政治问题联系起来,无限上纲。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党组被改组。市委第一书记张平化被降职;第一副书记兼市府党组书记、市长吴德峰、第二副书记谢邦治被撤销本兼各职;第三副书记兼副市长周季方被开除党籍、判刑九个月;市委常委公安总局局长朱涤新受记过处分。此外,卫生局副局长宋瑛被开除党籍、判刑二年;公安总局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彭其光被开除党籍,判刑一年;市二医院监委王清被开除党籍,判刑六年;另有卫生局干部五人定为反党宗派分子,受留党察看、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公安总局办案人员另有两人受处分,所有武汉市委委员及一批局级干部作公开检讨和表态,受波及、牵联者达几十人之多。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还宣判了对王清、宋瑛、周季方、彭其光等4人的判决。(据此案审判长刘昆林证明,中南法院根本没有对此案研究、审核过,判决书是由李之琏取代“逐字逐句审查和修改”的)九、复查之后尘埃仍然没有落定。从1954年起,中共中央及各级组织陆续给“纪案”受处分者“取销”处分、。日,中共中央电示中南局取消了对吴德峰的处分,同年4月14日,中央批准取消了对谢邦治的处分;同年7月23日,中南局批准取销了对朱涤新的处分,1955年中共武汉市委对彭其光的处分作了部分更正;张平化后升任湖南省委第一书记等。但其他人和全案的问题未作彻底澄清解决,给历史留下了尾巴。因此,所有当事人的申诉从未间断。在“文革”中,这些当事人因是“当权派”的缘故,又因此案传言是毛主席批的,谁申述就是反毛主席,所以吃尽了苦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与中共湖北省委、纪委达成共识,并于日行文委托湖北省委、纪委“就近彻底复查“纪案”。中纪委书记王鹤寿对此次复查“纪案”还作了三点指示:一、委托湖北省委、纪委全面复查纪案问题;二、周季方病重先解决他的问题;三、在复查中涉及有关李之琏的事,你们不要有顾虑。拜托你们查清。1980年10月中共湖北省委、纪委经过对全案复查得出了“定性是错误的,应改正过来”的认定。此间,日,经中共湖北省委决定,省纪委依据复查的结论以鄂纪审字04号文件,撤销了对周季方的处分。平反、恢复了名誉;其后被当选为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省委、纪委还将该案的平反工作,向中纪委的领导人作了当面陈述,并征得了一致意见。于1980年10月和1981年9月又别两次将经中共湖北省委认定的《复查报告》正式报送中央纪委,同时还将复查中发现李之琏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也一并报送。张平化――1907――2003年,湖南人,1926参加北伐、27年入党、曾任红二方面军宣传部长,八路军358旅政委、120师宣传部长、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副主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书记、湖北省委第二书记、湖南省委第一书记、中央宣传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等职。日上午,张平化(时为中顾委委员)在北京就“纪案”答武汉党史办采访人员说:“纪凯夫事件”是一个大冤案,积压、拖延了35年之久。直到现在,那些无辜受害者中的绝大数没有平反。35年了,时间不算短了,案子一直压着,那么多受害者还不给平反,这样对党、对人民都没有好处?我看现在不要拖了才好!我衷心希望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坚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像给周季方同志平反那样,敢于坚持真理,不要受那些不讲道理的人的干扰。我很不理解,有些人为什么那样怕给这些无辜受害者平反。给那些无辜受害者平反有什么不好?湖北省委给周季方平反有什么副作用?好得很!党内、党外都说好。省委在给周季方平反问题上树立了榜样。我希望武汉市委也要拿出这个能力来,为武汉市当时被错误处理的那些同志彻底平反。”吴德峰――年,湖北保康县人,1922年参加革命,1924年经董必武、陈潭秋介绍入党。曾任中共湖北省委军委书记、武汉国民革命政府公安局局长、27年“八七会议”后,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工农革命军总司令,中共中央交通局局长、红二方面军保卫局局长、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敌军工作部部长、中共郑州市委书记、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1954年后,历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主任、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1966年,在给有关方面的材料《“纪案”问题》中说:1951年,武汉市立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款未遂案”,我没有直接参与处理这个案子,我只参加过由张平化同志主持的几次汇报会。我在一次汇报会上针对王世勋的发言就说过:“证据越多,反证就越多”的话。中央接到王世勋等人的告状信后,中组部派来了赵汉等人处理此案。会上张平化认为不是王清作案,中央纪委来人和王世勋认为是王清“盗款”,谢邦治一连问了七八个为什么,问得赵汉直发怔。最后赵汉说,纪凯夫是好人,你们有宗派情绪。赵汉回京后,处理“决定”就见报了。对公安局查证的事实全然不顾,把三件不相关联的事硬性的联在一起,把一件刑事盗窃未遂案件演变成为所谓周季方、宋瑛、王清等干部勾结在一起打击报复、陷害医院文书纪凯夫的事件,并处理了武汉市大批干部,改组了武汉市委、市政府,撤我的职,降两级。宣布撤职是在德明饭店的会上,有民主人士参加。对我的处分宣布前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过话,也没有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宣布后李雪峰(中南局第二书记兼组织部长)给我递了一个纸条,叫我立即表态,我觉得很突然也很被动。我表态后,在场的不少人流了泪。1953年夏,张执一(中南军政委会秘书长)说,你们的案子错了,但也不能再回去当市长了。1955年有次开政法办公会,罗瑞卿问我说:“你们那个案子搞错了,你为什么当时不讲话?” 我说:“那个案子本来就与我没有多大关系,……当时又有谁容我说半句话呢。”有一次我到主席(毛泽东)那里汇报工作,主席没有问及那个案子的事和改组武汉市委的情况,似乎没有发生那回事似的。谢邦治――1916年生,黑龙江省五常县人。1934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北京大学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队长、淮北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哈北地委书记兼哈北军分区政委、中共松江省委第二副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二副书记,1954年后历任长江航运局副局长、交通部部长助理、监察部副部长、中共上海市委常委、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兼党委书记、驻保加利亚、阿富汗、上沃尔特、芬兰大使、司法部副部长、中央整党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离休,现任中国人民对外友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顾问。1978年10月,在接受了复查人员采访后与武汉市党史办人员访谈中多次谈及此案,他说:“我首先不同意什么“纪凯夫事件”的说法。这个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应该是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所谓纪凯夫事件的说法 ,就变成了整个武汉市打击一个医院文书纪凯夫,我们市委那时工作都忙不过来,凭什么要去打击一个医院的文书呢?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本是个刑事案件,应由公安局破案,抓小偷就行了,后来却被中南的李之琏搞成了“纪凯夫事件”。最后越搞越复杂,越搞越离谱了。中南局对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盗款未遂案”的处理,所有当时武汉市的干部都被株连。此事,把中南局的主要领导人也搞糊涂了。这件事是怎么捅到中央去的,至今我还搞不懂。那时,我对中组部来汉的赵汉提出了八个为什么,并说定王清是盗窃犯是错误的决定。就整个“盗款未隧案”来说,是个假盗案。后来处理面那么大,处分那么重,所以说它是个冤案。又假又冤,还不错吗?到现在该是要平反昭雪的时候了。周季方――1914――1995年、&&四川省宣汉县人,1933年参加革命、随四方面军长征,曾任豫南特委宣传部长、豫皖苏区党委副书记、苏中区党委组织部长、苏中军分区政委、中共洛阳市委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三副书记、副市长、1951年5月调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1953年后历任国营五三农场场长、湖北省农垦厅副厅长、湖北省计委副主任、湖北省储备物资局副局长、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日,向组织提交一份《在“纪凯夫事件”中我所经历的实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当时)“我认为纪凯夫既有重大特嫌,又在此案中表现异乎寻常,很离奇。有制造盗款案、转移“镇反运动”视线,破坏“镇反运动”的情况。因此,决定要市公安局将纪凯夫拘留,继续侦查。我是以“阴谋陷害、打击报复”之罪而宣布开除党籍、逮捕法办的,当时的《长江日报》发表和转载的文章更是肯定了我的这个罪名。因无事实根据,对我宣判时又变成“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罪,但判的刑同样是九个月。两个不同性质的罪名而判刑是否应该一样?对纪凯夫我至今不认识,从无任何关系。在我的判决书上没有阴谋和打击等罪名,但在判其他人时又说我“伙同宋瑛、彭其光阴谋陷害、打击报复纪凯夫”。我当时是副市长,纪凯夫是个留用的旧人员,阴谋陷害他干什么?打击报复他干什么?对这样的一个人还需要组织一伙人搞阴谋陷害、去打击报复吗?这样先后是矛盾的,相互是矛盾的,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这个判决本身就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朱涤新――1910――2002年,湖北阳新县人,1927年参加革命,曾任红一军团保卫部部长、八路军115师保卫部部长、115师旅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热辽纵队政委、嫩江军区司令员兼政委、武汉军管会委员、警备区副司令;时任武汉市委常委、公安总局局长。1953年后历任中南公安部副部长、湖北省政府副主席,在第一、第二、第三机械工业部先后任副部长、中央监委委员、部监察组长。1978年10月在复查人员采访朱涤新后,根据记录整理出《侦破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一文。“这是李之琏一手搞的政治陷害的大冤案。当时把武汉市的大批老干部给搞掉了。这在建国后党的历史上,除“文革”外还少有这样重大的冤案。这起冤案的导火线,是陈处舒打保姆。……此事经查实,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撤销陈处舒行政职务(市二医院院长),为此事李之琏即怀恨在心,后来利用武汉市二医院的“盗款未遂案”大搞报复。周季方当时是武汉市副市长、分管政法、卫生、文教方面工作,宋瑛是当时卫生局副局长,她与周是上下级工作关系。彭其光是我公安局的侦察科长,他是受公安局领导批示办案的,与宋瑛毫无关系。说什么“周季方、宋瑛、彭其光等是有计划、有组织的阴谋陷害集团”,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诬陷”。彭其光――1924年生,湖北武汉人。1939年参加新四军,曾任新四军五师15旅侦察参谋、团特派员、中共中央中原局社会部侦察科长、江汉军区情报工作组组长,时任武汉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后曾任武汉市公安局处长、航天部824厂党委书记。最近在接受笔者访谈中说:“在奉命侦察‘纪案’当中,我和刘春星、刘珠月等同志组成破案小组,经过近三个月艰苦细致的工作,在调查仿配的保险柜钥匙上取得突破,使案情明朗化。可是我们的侦查结论与当时插手这个案子的某个人物的主观臆断或主观愿望相违背,他不顾事实,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组成所谓的‘联合检查组’取代公安侦查,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最终酿成一个奇案、冤案”。“在一次重要的案情分析会上,中南局和武汉市主要领导人都出席听证,我代表公安部门据理力陈,致使主持人李之琏不悦,连声喊:‘我停止你发言!’原本中南局在“决定”中没有关于我的什么结论,可是在周季方、宋瑛、王清获罪被捕后,该主持人又下令:‘将那个在会上发言的家伙也抓起来’,致我蒙冤入狱,后来又加上‘侵犯人权’、‘制造伪证’等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一年。”杨青――1914年生,河北省青河县人。1936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中共青河县委书记、冀南区四地委(邢台)组织部长、冀南军区四分区政治部主任、中原局桐柏区党委二地委(驻马店)副书记、信阳地委副书记,时任中南局组织部干部处处长、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部长、武汉市委书记处书记、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档案局局长、湖北省委、纪委书记。1979年任湖北省纪委书记时,主持复查“纪案”的工作。杨青认为,“纪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侦破。由于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撇开武汉市委、市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终止了此案的侦破。后来,又在李之琏的操纵下演变成轰动一时的所谓‘纪凯夫事件’。就使这起小小的“刑事案”,导致错误地处理了一批老干部,并改组了武汉市委和市府党组。从1952年至今,这个所谓的纪凯夫事件中,被错误处理的老干部和知情者,没有一个人停止过他们的申诉,这都是为了还历史本来面目。正因为这些申诉,当年原市委、市府党组的几位领导同志,所受处分得以取销。因为这个所谓的“事件”本来面目未予澄清,还有一部分同志的问题未获正确解决,有的老同志含冤而死,他们当然要不断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在接到中纪委来文和王鹤寿同志指示后,湖北省纪委专案人员经过两年的时间,将有关“纪案”的材料都调查、收集到了。当年武汉市公安总局在市委领导下,侦察科长彭其光等几名同志组成专门小组对市二医院盗款未遂案进行了细致的侦查,获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写出了专题侦查报告和继续破案的报告,并报市委和两级公安部。彭其光不是案件中的人,而是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是有成绩的,反而被中南纪委的主办人诬陷有罪并逮捕判刑,这是违法的!(1955年武汉市委改变了部分错误处理)从1951年7月到10月的侦查材料中,关于日钥匙的交接和仿制钥匙的侦查识别过程,都有详细的记载。湖北省委、纪委复查组,经亲往取证复查,都取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这里特别提一个重要问题:原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主办此案定论时,是以王清3月22日趁经手钥匙之机配制了另外一把,并用这把仿配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款之说来定罪的。事实上那把仿配的钥匙,当年经办案人员刘珠月等试验鉴定打不开保险柜(它还需打磨合配),而可以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在4月12日发案时,都在出纳王守正手里。王守正在发案时间(4月12日6时后)不知去向,公安人员袁奋于7时从刚回家的王守正手中取到这两把钥匙。定案者有意回避了这个事实。身为中南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其职责是负责机关内部事务的,这是常识;武汉市下属的二医院发生盗款未遂案,是刑事案,是辖区公安部门职权范围的事,这也是常识。而二医院案子一发生,李之琏只听一个人的反映,就立即越过市委,乘车直接到四区委书记苏苇家,叫苏苇让公安四分局放人。李之琏称是钱瑛副部长让他去的,事实上钱瑛当时去了华南和湖南,不在武汉,这有确凿的证明材料。此问题的性质不在于受谁之命,而在于此作法是违背组织原则和法制原则的!武汉市正在破案之际,李之琏亲自写信给中南局领导,提出组织“联检组”。“联检组”进驻医院三周,只是听一些群众的反映,主观分析推敲,没有取得确凿的人证、物证。于12月26日写出了六个问题并未能肯定王清作案的报告。樊德智(联检组组长、中南纪委检查处长)此时在给邓子恢的信中也说:“不能肯定王清作案”。而李之琏早于“联检组”的“检查报告”,于12月20日亲自定案写成《简要报告》认定王清作案,并盗用联检组副组长罗启霖的签名。李之琏还背着中南局,上报他认定的不实材料,形成安子文亲自打电话过问并派中组部秘书长赵汉赴武汉坐催中南局处理的态势。而后,中南局匆匆作出的紧急“决定”,所有案情文件都是由李之琏撰写的:“简要报告”、“全案经过”、“处分决定”、社论、“中南局给中央的报告”等,连法院的“判决书”、也都是由他亲笔“逐字逐句”审查和修改的,由此造成历史上闻名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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