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在网上订购,可以通过那些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非法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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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销售渠道冲突管理%3a基于三明市地调研.pdf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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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卷烟销售流通的模式目前有四个渠道成员,各中烟工业公司是制造商,生产
的各种品牌卷烟经过各地市烟草公司批发,销售到处于各种商圈和业态的零售
商,最后由零售商卖给最终消费者。在整个销售链中,只有制造商到批发商的环
节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垄断,因为没有其他批发渠道,所以不存在制造商与批发
商之间的渠道冲突。现阶段卷烟销售的渠道冲突问题主要存在于批零环节。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有人非法制造冒牌卷烟开始,卷烟销售市场就出现了售
假的行为,逐渐产生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垂直冲突,以及因售假而带来的零售价格
混乱,正规零售商销量及利润下降的水平冲突。随着烟草行业进一步加强网络建
设的步伐,营销的模式正在发生变化,渠道问题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窜货问题正
成为新的冲突来源。如何预防和控制管理渠道冲突,是烟草行业的工作重点,过
去对这项工作大多只停留在感性的经验认识上,本文主要从改变经验粗放管理出
发,以达到理论提炼和有效预防控制的目的来解决当前冲突管理难题。 本文立足于理论的实际运用,采取了市场调研、理论分析、数据分析等工具,
以经验总结和探索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烟草渠道冲突的现象及成因,各
类零售商竞争力与利益所在,提供了当前烟草渠道冲突管理的两个重要策略的主
案:一是在三明市已经成功运行的零售点区域布局规划方法,把成功经验总结提
炼成可操作性的理论与布局计算公式;二是在2010年开展全面市场调查、数据分
析的基础上,首次就冲突风险预警分类方法和日常管理对象分类的方法提出系统
的解决方案及工作流程。这些都是在行业内最早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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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制报
甘肃农民报
甘肃经济报
非法收购香烟销售 兰州两嫌犯被抓
网-甘肃日报
  非法收购香烟销售两嫌犯被抓
  本报讯(记者徐俊勇)近日,兰州市城关警方侦破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涉案人员2名,缴获各类香烟2900余条。
  2014年5月,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发现西关什字附近一家商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购、销售香烟活动,遂立案侦查。经数月侦查,民警获悉该商店将从临夏收购一批烟草制品来兰的一条线索,于是联合城关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于8月8日上午8时许,在西关什字将来自临夏市罕镇非法运输卷烟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当场查扣卷烟300条。随后,办案人员对该商店及其位于城关区中山路的一处库房进行了突击检查,又顺线抓获犯罪嫌疑人靖某某,查获通过非法渠道收购的&吉祥兰州&&黑兰州&&紫兰州&&中华&&黄河楼&&kiss&等20多种国内外品牌香烟2600余条,涉案价值达28余万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靖某交代了2014年3月以来,多次从临夏向兰州非法运输大量香烟,在兰州非法销售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靖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均被依法刑事拘留。网上订货――客户订货新途径--市场营销,中国烟草市场
网上订货――客户订货新途径
  为了更好地践行行业“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我们始终把“突出服务”放在企业工作的首位,视零售客户利益为企业追求的永恒目标,在为“零售客户提供方便就是为自己提供方便”理念的指导下结合现阶段出现的时段性电话订货困难问题,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资源开发“网上订货”新途径。
  所谓的“网上订货”是零售户通过信息网络向烟草公司提交卷烟需求订单的一种新颖订货方式,其目的是为有条件的零售户提供更多选择的订货途径,从而最大限度摆脱订货时间的限制,提高订货便捷性,为客户节约时间成本。绍兴烟草网上订货系统投入使用已达10个月之久,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利性与快捷性。
  突破零售户订货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网上订货与现阶段全面实施的电话订货最大的区别就是可摆脱订货系统默认时间的束缚。一方面网上订货系统可以以“需求单录入”形式将要货单录入系统,区别于电话订货必须在订货时间段内提交订单;另一方面电话订货受终端电访员在订货高峰期时人手相对紧缺的影响,会出现长时间遇忙等待问题,而网上订货拥有足够的资源,可彻底避免订货难现象,实现零售户轻松上网、快捷订货的期望。
  为零售户修改订单提供便捷途径。现阶段电话订货的订单一旦受理,要再次修改订单必须重新拔打订货电话,这样一来不但大量浪费了零售客户时间同时也加大了固话资源的拥挤程度,使订货难问题更加突显。网上订单可方便实现零售户对订单的再次修改,这无疑给零售户带来了福音,也必将极大地提升零售客户对烟草公司的满意度。
  为零售户搭建卷烟销售信息化平台。网上订货系统不但实现零售户方便快捷订货,而且提供强大的自助查询功能:订单查询与需求单查询模块可直观地查询某零售户制作的订单;财务情况查询模块可帮助客户快捷地计算出某时间段内卷烟销售利润情况,为零售户提供体验式营销创造条件;销售情况分析模块帮助零售户了解自己卷烟经营的市场份额及排位情况;按卷烟汇总及历史订货明细模块帮助零售户掌握订货情况;产品信息模块为零售客户提供按产地分类卷烟目录;需求预测模块中系统自动提供参考月该零售客户销售情况,为客户制作下月需求预测提供参考依据。所有这些自助查询、操作功能都是零售户从未享用过的、史无前例的信息化工具。
  网上订货系统同时具备政策法规宣传、服务指南、产品促销、企业介绍等一系列公用信息。无疑最大限度地拓展了零售户信息获取渠道,为其提供最前沿、最权威、最及时、最准确的信息。
&  经过第三次升级与改版后的网上订货系统已具备客户订货、信息查询、客我互动、网上投诉等多项实用功能。据统计,目前笔者所在地区使用互联网订货的零售客户占总客户数量的5.35%,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阻碍网上订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因素会逐步得以改善,届时网上订货将越来越惠及更多的客户。
来源:浙江诸暨烟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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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烟有害健康,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18岁以下人士请慎入 ※宝鸡男子非法收购香烟被抓
16:22:41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清水讯【记者于剑倚】4月20日,记者从清水县公安局获悉,有群众举报后,该局经侦大队民警和烟草公司员工抓获一名非法收购香烟的陕西省宝鸡男子。  4月19日,清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秦亭镇大量收购香烟,希望前来查看。民警迅速与清水县烟草公司取得联系,并组织经侦大队民警配合烟草公司进行跟踪调查。当日18时许,民警从清水县赶往张家川县马鹿乡,在一小卖部将正在收购香烟的陕西省宝鸡男子吴某抓获,当场查获“猴王”牌、“泰山”牌等香烟120余条,涉案价值8000余元。  经查,吴某从清水县山门镇、秦亭镇等地小卖部低价收购滞销的香烟,然后运输到陕西高价出售。吴某对自己非法收购、运输香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已移交清水县烟草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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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6:38)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_抚州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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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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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始,犯罪嫌疑人王某经亲戚介绍与张某(已逮捕)做非法卷烟生意,张某在金溪县县城及陆坊乡、对桥乡等地南杂店上门非法收购红南京卷烟,通过物流快递到苏州市犯罪嫌疑人王某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收到卷烟后,指使其妹王某某打款给张某夫妻的银行卡上,之后将红南京卷烟批发或零售,双方合作至2012年4月,涉案金额八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也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根据该座谈会纪要,只规定了无证生产、批发、零售三种情况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将单纯的渠道外进货包涵在内,根据法无明文不归罪的原则,王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已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尽管没有按规定的渠道进货,但所进卷烟为合格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明知国家烟草专卖法规规定,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违反有关规定进货会扰乱市场秩序,其仍违反规定进货,货值八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已经合法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能否认定非法经营罪。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即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烟草专卖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具体到本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犯罪嫌疑人王某从非法渠道进烟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符合了“违法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二)从客体上来看,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具体到烟草类非法经营犯罪,其破坏的是国家对烟草制品收购、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整个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国家制定烟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年度产量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烟草零售也有划拨数量的限制,《条例》规定烟草零售商必须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此规定进货即破坏了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明知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违反有关规定进货会扰乱市场秩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烟草制品实行的是配送制度,根据国家调控,烟草零售商进烟是有数量限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正是在苏州烟草公司配送的卷烟不够卖的情况下,贪图利益,明知违反了国家规定仍然从位于金溪县进货。
(四)从客观方面上看,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从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未从苏州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而是通过张某跨省从金溪县进货,违反了《条例》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五)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性质恶劣或者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到烟草经营,只要行为人从非法渠道购烟五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条例规定进货,卷烟价值八万余元,已经超过了五万元的标准,符合情节较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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