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让送家具的写win7没收到win10推送钱款

甲方让几台设备转让给我了,并写有收到购机款的条子,但是甲方外边欠的有钱 甲方让几台设备转让给我了,_百度知道
甲方让几台设备转让给我了,并写有收到购机款的条子,但是甲方外边欠的有钱 甲方让几台设备转让给我了,
甲方让几台设备转让给我了,供揣垛废艹肚讹莎番极并写有收到购机款的条子,但是甲方外边欠的有钱 甲方让几台设备转让给我了,并写有收到购机款的条子,但是甲方外边欠的有钱,转让协议上写的有甲方债务与我无关,如果人家问甲方要账并起诉甲方,法院能查封转让给我的设备么?
设备要放在你家,谁也无权利拿走,除非卖你之前这个设备抵押给别人。
但是现在设备还在原有的地方
最好换个地方,避让转移资产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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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五招助家具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不久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创出新高,港元兑人民币汇率更是首次突破80。这一连串的信号使得人们纷纷对人民币升值展开新一轮讨论,也令不少进出口企业多了一丝顾虑。一位外贸家具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相比全球市场需求萎缩、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来说,人民币汇率波动所产生的影响较为有限,但很多家具企业的收益还是会因此减少。  针对这一状况,有关专家认为家具企业不必太过担忧,因为人民币升值走势或将逐步消退。理由是由于美国经济好转,美元进一步下跌的空间较为有限,而中国经济内生动力不足,经济回暖仍有待观察,因此未来人民币上升空间有限。  不过,也有专家提醒说,未来人民币是否升值并无定数,汇率波动若会影响家具企业收益,就应该树立规避汇率风险的意识,并通过必要、合理的手段降低风险。特别对于中小家具企业来说,由于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岗位,对家具企业自身能够运用哪些方法又不甚了解,很可能成为汇率波动过程中“最受伤的人”,因此更该提高警惕。  那么中小家具企业该如何应对汇率风险呢?  第一招: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就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家具企业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收回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当到达这一期限时,无论当时汇率如何,双方都必须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可以说,这种做法是目前较为普遍且行之有效的保值手段。  举例而言,倘若A家具公司预计在三个月后有一笔美元收入,且生怕美元兑人民币会贬值,想要预先锁定财务成本,就不妨与银行进行一笔美元兑人民币三个月的远期结汇交易,将汇率锁定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这样,即使三个月内人民币不断升值,A家具公司所能收入的实际人民币金额也不会减少,盈利自然不受影响。  反之,若是一家进口家具企业,未来需支付美元,又担心美元兑人民币会升值,则可以利用远期售汇的方式锁定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国内各银行的一年期远期结售汇报价(中间价)存有差异,家具企业在进行远期结售汇避险的同时,需根据不同报价进行选择。  第二招:用足政策令外币增值  “我的家具企业既有进口业务,又有出口业务,该怎么规避外汇风险呢?”这或许是很多家具企业面临的问题,由于不是单一的收汇或付汇,他们该如何降低汇率风险呢?  对此,银行有关人士建议这类家具企业用足外管局政策,延长外汇账户资金时间,并利用这段时间、利用银行有关产品令外币升值后再行付汇,这样,即使汇率有所波动,影响也不至于太大。  据了解,在外管局办法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因此,若家具企业先收汇后付汇,就可利用这段时间,通过银行的其他外汇业务让外币增值。  目前,境内外家具企业交易所涉及的币种包括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这些币种兑人民币汇率通常正相关,这也就更好地保证了这一方法的可行性。因为当家具企业收汇、付汇涉及不同币种时,也很少会出现反向情况。  第三招:外汇贷款  通常国内家具企业申请融资,币种都是人民币,而实际上,进出口贸易家具公司也常常直接申请外币贷款。如先借美元,当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后就可以更少的人民币来偿还美元贷款。  不难发现,这种做法一是出于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二来,也对境外对方家具公司付款有着足够信心。否则,在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就可能产生还款风险,一旦对方家具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借款家具企业就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购汇还款,这样反而会增加财务成本。银行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这种作法通常是在配套信用证的时候进行的,在确保对方家具公司能按时足额付款能力时,更为可行。  我们不妨来通过例子来加以说明。假设C家具公司是一家中方家具企业,需要销售一批产品给美国的M家具公司,对C来说,会担心自己发货后M家具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而M家具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有付款能力,就可以到当地的银行开立一张信用证,由银行担保M家具公司会在约定时间支付约定款项给C。这样,当C看到信用证后,就会放心发货了。而当M家具公司收到货品验收合格后,就会将钱款打给C家具公司。  在整个过程中,C家具公司可以凭借M家具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向国内银行申请外币贷款,来更好地确保顺利生产按时发货,或是开拓其他业务,而对国内银行来说,信用证抵押贷款风险较低,放贷过程会较为顺利。当C家具公司收到M家具公司货款后(通常为外币),就可以直接偿还外币贷款,这样一来,汇率波动对C家具公司造成的影响就会降到最低。  第四招:货币掉期  货币掉期的概念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不同币种的双方互换货币,并向对方支付利息,在一定时期后,再换回各自货币。这一做法可在家具企业与银行间进行,亦可在两家家具企业间操作。前提是双方货币不同,且愿意以这一方式规避自己的汇率风险。  例如,某出口家具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300万美元货款,该家具企业需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生产开支,但同时该家具企业又需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且付款日在3个月之后,付款金额为300万美元。这时候,该家具企业就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三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的人民币,三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500万美元。通过上述交易,该家具企业可以轧平其中的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据了解,货币掉期需要有完备的合约进行约束,两次交换必须有严格的保障,因此对家具企业的法务部门要求较高,在两家中小家具企业间进行的并不常见。  第五招:以人民币直接结算  如果说以上招数都是在家具企业必须收汇或付汇时,为规避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手段,那么当家具企业有机会在确立合同时,明确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就省去了诸多顾虑。  中小家具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即使遇到了升值压力,也不敢轻易涨价,这就使得家具企业利润一点点被稀释,使自己陷入生存困境。而如果进出口家具企业改变以外汇计价的传统,用人民币结算,就能将汇率风险转嫁给对方家具企业,避免汇兑损失。  友情链接:  很多银行都为家具企业跨境交易提供专项理财方案,如招行跨境避险理财服务中,就包括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远期(择期)外汇买卖、远期(择期)结售汇、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境外汇率风险管理交易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以及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家具企业不妨向自己的开户行加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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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爵家具厂与冯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爵家具厂。  投资人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建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乙。  委托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爵家具厂。  投资人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建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乙。  委托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乐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甲。  委托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某某。  上诉人上海美爵家具厂(以下简称美爵家具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美爵家具厂要求吴某某提供木料,吴某某因自己无货,介绍冯乙向美爵家具厂供货,后美爵家具厂收到吴某某运送的若干批木料。日,案外人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吴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日,美爵家具厂通过支票形式支付上海乐匠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匠家具公司)50,000元。2012年3月,冯乙诉至法院,要求美爵家具厂支付货款192,886.8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审理中,法院先后追加了乐匠家具公司及吴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审理中,冯乙称,吴某某将其介绍给美爵家具厂,由其向美爵家具厂提供木料。乐匠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甲和冯乙系兄弟关系,冯乙送货时借用乐匠家具公司名义,美爵家具厂工作人员在入库单上将送货单位填写为“乐匠木业”,现在冯乙自己也成立了一家“乐匠公司”。马某某系美爵家具厂投资人浦某某的妻子。  原告在原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1、日至同年5月23日期间的送货单7份及相应入库单7份。载明货物为桦木,单价为每立方米2,700元,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填写为“美爵家具”,入库单上送货单位填写为“乐匠木业”,科目为月结,各批签字情况如下:①日,19.3613立方米,货款52,275元,送货单上送货人为吴某某,签收人为陈某某、马甲,入库单上保管员为马甲、经手人为陈某某;②日,19.758立方米,货款53,346元,送货单上送货人处空白,签收人为马乙、马甲,入库存单上保管员为马甲,经手人为马乙;③日,9.4487立方米,货款25,511元,送货单上送货人为冯乙,签收人为王某、陈某某,入库单上经手人为王某;④日,19.8568立方米,货款53,613元,送货单上送货人处浦乙签字,签收人为马甲,入库单上保管员为马甲,经手人为浦乙;⑤日,2.724立方米,货款7,354.80元,送货单上送货人为吴某某,签收人为浦乙、马甲,入库单上保管员为马甲、经手人为浦乙;⑥日,21.2354立方米,货款57,335元,送货单上送货人为吴某某,签收人为马甲、陈某某,入库单上保管员为马甲、经手人为陈某某;⑦日,16.0934立方米,货款43,452元,送货人为吴某某,签收人为马甲、陈某某,入库单上保管员为马甲,经手人为陈某某。上述送货金额合计292,886.80元,证明冯乙向美爵家具厂送货的事实。  2、乐匠家具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本公司收到冯乙拿来的美爵家具厂货款支票5万元,本公司与美爵家具厂无业务关系,是为冯乙代收的。证明冯乙借用乐匠家具公司名义。  美爵家具厂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不予认可,送货单上签名的陈某某、马甲、马乙、浦乙曾是美爵家具厂的员工,浦乙是浦某某的弟弟,但陈某某、马甲、浦乙早已不在美爵家具厂工作,只有马乙还在,不确认上述人员有权代表美爵家具厂签字,不清楚吴某某送的两批货是一次性还是分批拉过来的,都是美爵家具厂下属员工在操作。送货单以前由投资人浦某某签收,浦某某不在时由高成飞签收,现在由浦某某的妻子马某某签收;不清楚美爵家具厂是否有这种形式的入库单。对证据2,表示不清楚该笔付款的用途。  乐匠家具公司与吴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原审审理中,美爵家具厂的投资人浦某某称,2011年,吴某某来美爵家具厂处商谈提供木料之事,吴某某就拉了一车木料给美爵家具厂,价款约100,000元,美爵家具厂就一次性付了100,000元给吴某某,是什么形式付的不记得了,这车木料没有质量问题。后来吴某某又拉了一车木料过来,吴某某称价值十几万元,但美爵家具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木料质量有问题,做好的家具开裂变形了,美爵家具厂通知吴某某后,吴某某拉了大部分木料回去,但是当时美爵家具厂没有让吴某某填退货清单,后来吴某某也没有还回来。吴某某确实曾经带冯乙来美爵家具厂,但是浦某某对吴某某说不认识冯乙,不和不认识的人做生意。美爵家具厂只向吴某某买过木料,没有向冯乙或乐匠家具公司或“乐匠木业”买过木料,不清楚马某某转账的这笔款项用途。关于支票,可能美爵家具厂开给吴某某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吴某某自己填写了收款人。  原审审理中,乐匠家具公司称,其与美爵家具厂没有经济往来,只是帮冯乙代收50,000元货款。  原审审理中,吴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作为证人时某某陈述称:2011年4月份,当时浦某某尚在经营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浦某某向吴某某要批桦木,吴某某没有,后吴某某带冯乙到浦某某处,谈好价格、数量,并约定货到付款,预付100,000元。后浦某某在经营美爵家具厂时,吴某某和冯乙一起送货到美爵家具厂,第一次送完货,浦某某就打了100,000元到吴某某卡上,吴某某将100,000元给了冯乙。后吴某某作为第三人时陈述称,本案买卖关系发生在冯乙与美爵家具厂之间,吴某某和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及浦某某之间有另外的买卖关系,但是本案中马某某支付自己的50,000元是美爵家具厂让自己转交冯乙的,作为证人时称打到卡上100,000元是将两笔付款加起来了,美爵家具厂总共付了100,000元。对浦某某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一车不可能拉完价值100,000元的木料,也不存在第二车存在质量问题拉回去大部分的事实。  原审审理中,美爵家具厂委托代理人鲁建国称,冯乙与美爵家具厂均不是适格的主体,冯乙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的人与美爵家具厂无关,两笔付款与本案无关。对于浦某某的陈述不知情、不予评论。浦某某向法庭陈述时其不在场,该谈话笔录存在程序瑕疵。其是美爵家具厂的代理人,不是浦某某的代理人,坚持自己的陈述。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冯乙、美爵家具厂与吴某某均确认如下事实:吴某某介绍冯乙与美爵家具厂相识,吴某某曾经运送给美爵家具厂价值二十几万元的木料。但冯乙与吴某某认为实际供货人系冯乙,美爵家具厂则认为实际供货人系吴某某。法院认为,吴某某作为送货人确认实际供货人系冯乙,其仅系陪同冯乙送货,故应确认本案买卖关系发生在冯乙和美爵家具厂之间。系争买卖行为,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货款金额,冯乙认为送货金额共计292,886.80元,对此已提供送货单及入库单7份,美爵家具厂确认收货人曾系其员工,但认为这些员工无权代表其签收,故对证据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冯乙或吴某某与美爵家具厂就收货人作过特别约定,美爵家具厂亦确认收取吴某某货物系由下属员工操作,故美爵家具厂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并出具入库单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美爵家具厂的职务行为,法院确认美爵家具厂收到冯乙送货金额合计292,886.80元。美爵家具厂认为第二批货物中的大部分已退回给吴某某,对此其未提供相关凭证,冯乙及吴某某均不予认可,故法院对美爵家具厂上述主张难以采信。关于支付给吴某某与乐匠家具公司的两笔50,000元,美爵家具厂称不清楚用途,而冯乙与吴某某及乐匠家具公司均确认系美爵家具厂支付给冯乙的货款,故该两笔付款应在货款中扣除,余额192,886.80元,美爵家具厂应予支付。美爵家具厂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现拖延不付,显属过错行为,应立即支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冯乙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对冯乙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美爵家具厂投资人与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法院认为美爵家具厂投资人系其法定代表人,其就案件发表的意见应视为美爵家具厂的意见,效力高于代理人的意见。乐匠家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上海美爵家具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乙货款人民币192,886.80元;二、上海美爵家具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冯乙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92,88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审判决后美爵家具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被上诉人诉称的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于送货单的签收,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上签名系上诉人员工的真实签名,即使签名为真,这些员工签名的行为也仅是个人行为,不能视为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原审仅凭送货单这一孤证即采信了被上诉人的主张,有悖客观事实。上诉人曾向吴某某购买过木料,但双方之间并未发生过本案系争的买卖关系,上诉人支付给吴某某的50,000元系货款,但与本案无关。吴某某在原审中先是作为证人,后又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诉讼主体混乱,系程序错误,且导致判决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冯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经吴某某介绍向上诉人供货,上诉人对此系明知。由于第一次送货系吴某某陪同,故上诉人将50,000元货款打入吴某某卡内,由吴某某转付被上诉人。上诉人第二次付款通过支票,因当时被上诉人尚未成立公司,故借用了乐匠家具公司的账户走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乐匠家具公司、吴某某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投资人浦某某在原审中自认2011年其曾收到吴某某送来的价值20余万元的木料,亦认可在送货单上签收的陈某某、马甲、马乙、浦乙系上诉人员工。现被上诉人提供了由上诉人员工签名的送货单及入库单,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销售货物的金额,上诉人虽对送货单及入库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反证,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均确认被上诉人为实际供货人,亦确认上诉人支付原审第三人的两笔钱款系支付被上诉人的货款,原审第三人收到上述钱款后已转交被上诉人。上诉人虽对上述陈述予以否认,但未能对其支付该两笔钱款的性质及用途作出合理解释,且该两笔钱款的付款时间与送货单及入库单的日期亦相对应,故本院对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陈述予以采信。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优势,原审判决上诉人清偿剩余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系争买卖合同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上诉人作为买受人理应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期间内付款。上诉人于2011年4月至5月期间收到货物,但直至2012年3月被上诉人起诉时仍未付款,显属不当,原审判决上诉人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7.70元,由上诉人上海美爵家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姚国治代理审判员  顾 仲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寒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该裁判文书信息来自网络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QQ,或者发邮件至联系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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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具交五千 货没收到老板“失联?父亲患病去世 丧葬费4万归谁?子
买家具交五千 货没收到老板“失联”
&&&&本报热线8806666报道订了家具,交了全款,货还没到,老板“失联”了!这种“人去楼空”的烦心事,被市民赵女士给赶上了。
家具迟迟没送货突收短信:老板失联
&&&&昨日上午8时许,市民赵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称,去年11月她在铁东一家私商场“诗尼曼整体衣柜”店铺,订购了一个衣柜和鞋柜,总价5000多元。可交完全款,却迟迟没接到货。前不久,她突然接到一条该店铺销售人员的短信,称店铺老板金某失去联系,“店员称现在店关了,连员工的工资都没给发。&”
&&&&看到短信后,赵女士来到该店铺,发现店铺大门关着。赵女士说:“1月初店就关了,我与该品牌总厂联系了,对方说根本就没接到过订单和钱款。&”
&&&&这些天赵女士得知,与她有相同遭遇的还有不少人,有人交了100元、200元的订金,还有人交了4万元全款。“我们试着联系老板,可始终联系不上。&”赵女士表示,他们已报警。
老板是“二房东”未与商场签任何协议
&&&&据附近店家介绍,这家店铺是2个多月前开业的,“去年12月他们还搞了一次活动,接了不少订单。&”一位店家说,不久这家店就关门了,老板迟迟不露面。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家私商场一位张姓工作人员,他表示此事商场已经了解,商场也是受害者。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商场属于物业式管理,每一家店铺都属于自主经营,诗尼曼店铺的老板并未与商场签署任何协议,“我们是租给了一个商户,没想到这个商户又转租给了诗尼曼。&”张先生说,商家对此毫不知情,但毕竟事情是在该商场发生,他们会全力配合执法部门,也会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与该品牌总厂交涉,“我们与总厂协商沟通了一段时间,但现在没有结果。&”&记者李福升
&&&&(感谢李先生提供新闻线索,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于周三下午2时后到本报领取线索费20元,有效期2个月。&)
“诗尼曼整体衣柜”店铺大门紧锁,人去屋空。&记者李东摄
诗尼曼总公司:区域负责人正在处理
&&&&昨日,记者联系到该品牌广州总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总公司已经了解此事,责成东北、华北区域负责人处理,目前仍在处理中。随后,记者拨打了对方提供的区域负责人电话,但无人接听。
律师:可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廷义认为,该商场属于物业式管理,不属于集中经营,所以商场不具有赔偿责任,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同时刘律师建议,消费者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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