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补偿新政策挖管道沟怎么补赏

◎2010-村村乐-京ICP备号-1京公网安备40号承包棉田50亩,土地所有者想在地里挖沟,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土地所有者想在地里挖排水沟是签了合同之后,我不让他挖,他就以押金作为要挟,我承包棉田时,交了7千多元押金,他挖沟违反合同了吗?合同上没有挖沟这一项,我的押金能要回来吗?我能阻止在地里挖排水沟吗?
我家种树的土地被别人承包了,树已经很多年了、请问地被承包后树也归承包人么
第一轮土地责任田所有者在弃耕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归属为别人,请问:现在第一轮所有者还有权要回所弃耕的土地吗?
律师你好:占用你宝贵的时间,咨询一个问题,我是土地没有下户前,从外地搬到现在这个地方来帮原来的公社养猪,后来土地下户原养猪场不办了,我们就在养猪场管理土地耕种自种自吃有30年了,由于土地没有发给承包证,现在土地被国家征用,村集体说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赔偿款不给我们。理由是我们没有承包证,原来养猪场的土地是大队给公社的,土地没下户前划的,我们在原来居住的地方没有承包到一分地,在此地已经30年了。请问我们有权得到土地赔偿款吗
2000年陈某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从A村搬到B村,购买了李某的房屋,购房协议中约定为李某转包0.5亩水田,3亩旱坡地,其中0.5亩水田面积是按82年土地到户合同面积约定,陈某转包后将原来的水田改造为旱地,2012年该村修建二级公路,该地块被征用,实际丈量后,该地块面积为2亩,李某认为自己当年只转包给李某0.5亩土地,协议中有面积,多出来1.5亩的征地款应归自己所有,陈某认为是自己改造了土地才让土地面积扩大,征地款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请问该土地多出来的1.5亩到底归谁所有?
我以别人的名义签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他的户于1982年迁为市民户,那么他还享有土地承包权吗?
我们家是国有农场的,承包了75亩土地,但自从国家推出农民享有粮食补贴的政策以来都没有得到粮补,粮食补贴的钱都被农场用了,请问我们有权享有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吗,我们能要回这些钱吗!谢谢
当时发包方向被继承人借款4.8万元合同注明以承包费抵顶3年内以抵清4万元还欠8千元2011年发包方以继承人出具不继承证明为由起诉他人要求收回承包地被法院裁定驳回‘现继承人想有继承权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土地承包权请问继承人还有没有胜诉权
一开发商在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土地上修路,并毁掉地里的松树,承包人发现后找开发商管事的人理论,这位管事的人根本不讲理。在.日下午1时许,开发商指使他人上门殴打其承包人,承包人现年72岁,后老人的家人回来报警,民警到了之后了解到打人的这人,他的亲戚是村干部,所以民警就活希泥。请问各位大律师。承包土地给占了,地里的松树给毁了,老人也让他们给打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在2007年7月村名联名告我和村委会、以公正时村委会提供的代表会议是假的在2008年终审中我赢了、后启动了再审我的结果会咋样啊对方律师声称必须要经过村代表同意、我履行合同尽10年及时交承包费、 号召开村代表会、16日我订立合同、有村主任章和村委会章2003年8月办理公正。村主任提供了的村代表的记录有村代表签字。在2007年以没经过村代表会议和合同不公平没有公开招标为由村民告我和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我认真履行合同及时交承包费、做了大量投入。在公正...
承包期为30年,约定前5的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后每年支付一次。现此私人老板起诉我村要求协助办理其承包期内的《林权证》,并支付其经济损失。请问我村该从哪方面进行应诉?(2009年、2010年的承包费他未支付,并且当时签订承包协议时,我村有50多个人联名上书不同意签订)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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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55-39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眉东府发[2013]19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日   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东坡区各乡(镇)、区属园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市级园区涉及的政园合一乡镇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由园区按程序制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区国土资源分局是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工作主体。区财政、发改、住建、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第六条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后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依法计算。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实行专户储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法定手续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勘丈登记。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三执行。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粮食作物种植区按季补偿: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   (二)经济作物成片种植区每亩补偿2500元。   (三)损失一季补偿一季,成熟作物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公示、登记后补偿的程序进行。据实清点(丈量)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逾期未清场的作为弃物处理。   第十三条 林木、果树、花卉种植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按种植面积丈量补偿;60平方米以下且株距在1米(含1米)以上的,按株清点补偿;株距不足1米的,按每米1株计算补偿。对混合种植(套种)的按补偿标准高的作物种类进行补偿。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四条 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经营的商业性用房和办理了规模养殖、生产、加工农户产品等相关手续且在使用的房屋,按商业性用房予以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132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气、通讯、光纤、广播电视等设施,由各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拆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和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被拆迁户户籍人数,每人补助500元搬家费。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必须是按政策规定参加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在教人员等)。下列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一)非农业人口迁入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   (三)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合法收(拾)养人员;   (四)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五)以其他方式迁入的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六)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七)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的人员;   (八)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被安置对象的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   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的安置方式。集镇规划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和泡菜产业园区实行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本人自愿申请,可实行货币安置。   (一)统规统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集镇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安置房标准。安置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用于就业安置。   3.本人自愿,可将就业安置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为20平方米住房。   (二)统规自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3平方米规划。安置户按照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   2.安置建房补助。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被安置人口每人补助2000元安置点平场费及2000元建筑风貌补助费,在安置房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三)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商品房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每人6万元的住房安置费和每人3万元的就业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和商业用房,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迁农户不得实行货币安置。   (四)属统规自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属异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实行土地互换;属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条 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属统规统建范围的需缴纳2万元/人安置住房费,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业性用房就业安置;属统规自建范围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需缴纳6000元/人基础设施费和相应的土地占用费,不计发安置房平场费及建筑风貌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人的货币安置费,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每月计发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实行统规统建的过渡费发至安置用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实行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建房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申报建设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取。   第二十三条 统规统建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对象符合城镇低保政策的,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安置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七条 依法征收补偿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干扰阻碍征收工作,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眉山市东坡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农用土地,其补偿安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已经批准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批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表   2.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元)
种植1年以下
主干5厘米以下种植1年以上
主干5-20厘米
主干20厘米以上
定植3年以内
定植3年以上主干5厘米以下
主干5-10厘米挂果
主干10厘米以上盛果期
高度1米以下
定植1年以上,高度1米以上
挂果期,株、行距均大于1米
盛果期,株、行距均大于1米
成片混合种植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幼苗为主,高度1米以下
  附件2   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层高2.8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门窗完好。上有吊顶,下有地砖(板),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
上有吊顶,下有水泥地坪或地砖(板),门窗完好,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
土木、木结构
砖墙草顶或土墙小青瓦顶,下有水泥地坪,门窗完好,外墙为木板装板墙
竹编墙体,简易木板门,玻纤瓦或油毡稻草屋面
  附件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元)
营业用炉灶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双灶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单灶
宅基地围墙
混凝土或机砖猪圈连同厕所
投入产气使用
压水井、机井
池底高度3米以上
农村保管粮食用
利用开挖后的砂石坑
人工开挖的
保坎用黄条石
洗澡用浴室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续)   
补偿标准(元)
养鱼损失补偿
1立方米以上
自来水设施
照明用户设施
闭路电视天线
动力基础设施
电杆(含线路)
10米以上电杆
  10米以下减半
混凝土,3米宽以上
砖石、水泥修砌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刻有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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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 全力推进两沟征地拆迁
日前,南岗区按照全区两沟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有关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部署,迅速组织推进签订统征协议、居民和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等项工作,力争9月20日前实行拆迁净地。
为了扩大宣传声势,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印制了30余面彩旗,订做了多条宣传横幅,并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外墙上喷上引导标识;现场成立了由办事处领导为负责人的跃进现场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拆迁验收、协议会签、政策咨询、评估咨询、安全保卫等5个工作组,积极开展现场征地拆迁工作;在事先多次做被拆迁居民思想工作的基础上,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由翻身村征地拆迁范围内的10户居民、3户企业法人参加的动员大会,仅上午就接待咨询人员10余人次。现场工作人员耐心做好劝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力争做通一户及时迁走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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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县被指强行征地&农民必须服从不得拒绝
发布时间:
日08时32分
人民网-时政要闻
  巧家县旧城与新城交会的青年路,一位85岁的老奶奶站在木棚外。图/记者谭君
  5月10日,云南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爆炸,导致4死16伤。
  当地警方表示,爆炸案制造者是外地人,作案目的是“报复社会”,与征地拆迁无关。但是,这一结论引发多方质疑。当地多名村民表示,不相信爆炸案与拆迁无关。
  过去数年中,巧家县频频出现征地纠纷。就在爆炸案发生的6天前,白鹤滩镇村民杨玉强在征收签字现场烧了自己的摩托车。更早前的4月18日,巧家老店镇村民丁发朝因抵制拆迁被殴致死。
  巧家县征地拆迁状况如何?
  一个拆迁户的安置
  5月12日下午,云贵高原一派燥热。古世林骑着摩托车从城市主干道驶向一片山坡,在被推土机抹平的黄土地上,他的房子特别打眼。一只斑纹小狗蹲在屋顶,平静地巡视着周围。
  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他的房子没有拆。5月10日至15日是签协议的最后时间,错过了将不能得到安置用地,也不能享受拆除奖励。10日发生的爆炸案,以及接下来中断的程序,客观上多少缓解了他的焦虑。
  “我老婆快疯了,”他的这栋位于白鹤滩镇迤博五组,带有小院、柴房、杂屋的265平方米宅子,由于只有100平方米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当地规定,只能换算成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牲口房、灶房、厕所,这些在巧家县的拆迁政策中,均不算作生活用房,不给划地安置,“生活用房必须有床,有人住。”古世林说。
  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成了拆迁的鸿沟。古世林违章的165平方米面积,只能享受40%的建筑成本补偿。
  迤博一组村民邓勇面临的困境则是,他和父母一家9口,将生活在80平方米的房子里。
  “对农民来说,凡是需要的东西,就不算违章。之前不查处他,放纵他,现在又剥夺他,这是不对的。”从事拆迁工作多年的法律界人士方清明说。
  就算是违章建筑,也还可以讨价还价。同在迤博一组的杨玉明有108平方米被认定违章,他同意签合同,违章面积减少至20平方米。
  可他的弟弟杨玉强不懂这些。5月4日,一组签合同的最后一天。杨玉强的媳妇没扛住,跑去指挥部签合同。他听说后,提了个小斧头就去了。在指挥部没见到媳妇,气急之下,抡起斧头往办公桌一砍――无济于事,他的合同已经签订生效。
  出门时,这位气急败坏的前生产队队长、外人看来“有点正直”的农民,用打火机把自己的摩托车点着了。
  接下来的10天,没人看见他。他因危害公共安全被拘。
  征地补偿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实施
  巧家县在实施这份安置补偿政策之前,2009年11月起曾实施过《巧家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巧政发〔2009〕79号)。
  当地村民说,相对而言,79号文显得公平些。较早进行征地拆迁的迤博六组,53户拆迁户中,有19户认同79号文,并签订了拆迁协议。
  在他们的房子灭失后、其他村民观望之时,日,《巧家县县城规划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巧政发〔2011〕28号)出台实施,替代了之前的79号文。
  79号文发布时,村民们参加了两次县国土局组织的会议。尽管会议有争执,拆迁补偿却是拆多少面积补多少。而不是28号文这样,征60-100平方米,只能划80平方米,征再大面积,也最多划150平方米。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面,79号文规定,土地被征完的,按人头划给60-100平方米宅基地;到了28号文,完全失地,按建筑成本价安置10平方米商业门(铺)面。
  此外,28号文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参照现有房地产市场价,而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计算。村民的砖混结构的房子只补偿1081元/平方米,但巧家的商品房价现在已经达到3000元/平方米。
  此外,28号文规定,对该方案的任何反对、争议均无效,有争议只能“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方清明起草过不少征地方案,他读到该条的最后一句时,表示惊讶: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
  村民不妥协的后果
  经记者多次询问,巧家县政府仍然没有对79号文变成28号文的原因进行解释。28号文称,方案经过日召开的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巧家县政府官方网站白鹤滩之窗显示,第15次常务会议的召开时间是5月10日。
  28号文发布之后,村民没有被喊去开会讨论。
  取而代之的是几天之后,村子里出现的一张“限期移交土地和清除土地附着物的通告”。通告称,如土地附着物在5日之内没有清除,政府将强行清除,后果自负;房屋在10日之内没有拆迁,不给划地安置;5日之内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簿交到土地储备中心登记的,不进行失地安置。
  此外,需要征收的村民,每户还收到县国土局《巧家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的红头文件。
  多数村民妥协了,不仅有难以承受的后果,而且在拆迁时,他们还被“全巧家所有的干部围起来,”这些政府工作人员来自法院、公安、检察院、税收等。
  一些村民查到国务院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2011年9月,迤博七组村民郑永江把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同时溅到了挖土机驾驶员身上。随后,郑永江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判刑3年。
  一个批文,两次使用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在巧家县官方网站白鹤滩之窗,记者发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
  2009年11月,巧家县政府第5号土地征收公告称,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巧家县2009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征收集体土地872.601亩。被征收土地范围:迤博村第一、二、三、四、五、六组,北门村南门六组。
  2011年6月,巧家县政府又发了关于龙潭片区土地征收的第4号公告。该公告同样引用“云国土资复〔号”,称征收白鹤滩镇迤博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872.601亩,范围是迤博村一、四、五组龙潭开发片区规划用地。
  在2010年4月县国土局发给村民《限期交出土地》的红头文件中,记者了解到,146号文件中征收迤博村一、二、三、四、五、六组的土地为581.484亩。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伟介绍,“土地征收公告只能发一次,一个公告可以多次张贴。如果第一次公告没有实施完毕,应该是继续实施,而不是再次发公告。不可能按同一个批文可以征收不同范围的土地。按此道理,还可以发第三次公告,再征收872.601亩。”
  根据国家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批文有明确征地范围和红线图,不可能变更。昨日,记者两次向巧家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146号文等土地批文,其办公室肖主任称,这些批文都存放在档案室,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请假不在,没有人有钥匙。
  同时,办公室黄主任向记者强调,白鹤滩之窗是巧家县政府的官方网站,其上传文件都是权威可靠的。而政府公告,经过了秘书三审,不存在错误。
  爆炸中死去的女拆迁户
  就在第4号公告发布前一个月,还曾出现了过期批文征地的情况。2011年5月,巧家县政府引用国土资源厅2004年(云国土资复〔号)和2008年(云国土资复〔号)的两个批文,要求征收迤博七组、八组土地213.975亩。但土地批文只有2年有效期的规定完全忽略。
  “土地2年不开发,应无偿收归国有。如果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就应该按国有土地征收办法征收,而不是按集体土地的政策征收。前者的补偿价往往是后者的数十倍,”郑建伟说,“如果用过期批文征地,当地政府涉嫌伪造公文。”
  有趣的是,2011年4月的一个巧家县“旧城改造”项目,竟也牵涉到了作为农村的迤博村。
  2011年6月,政府拿着上述存疑的146号精神,要求迤博一、四、五组村民交出土地。邓勇,这位种着芒果树、住在农舍的农民,至今没想通,他们村什么时候变成“旧城”了。可根据第4号公告,“迤博村一、四、五组涉及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在日前,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巧家县县城旧城改造建设管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交付被征土地。”
  郑建伟说,“旧城改造不可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旧城办的做法明显违规。”
  走在旧城与新城交会的青年路,可以看到一排排搭建的木棚子。古世林每次经过,都不得不警醒自己,不要成为他们那样。上次狂风暴雨,有一户的棚子就被吹倒,差点出了人命。
  5月13日,记者走进一间木棚,看到一位85岁的老奶奶。木棚搭建于10年前,因当时修青年路必须搬迁,补偿协议未达成,房子被强拆,在路边搭棚子住,政府每天每人补偿1斤米。
  此次爆炸案中死亡的姓冉的女人,村民们都知道她的故事,土地征收时,她娇小的身体钻到了挖土机下,结果被几个男人粗暴地架开。这次房屋征收,她早早地去排队。
  现在,她无辜死去,爆炸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只剩下被杨玉强烧着的那辆摩托车,躺在服务大厅附近的草地。
  28号文件部分内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记者谭君)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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