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分期付款怎么算到期如何解压

当前位置:
浅析司法实践中查封、扣押分期付款车辆
存在的若干问题
作者:李亚琪&&发布时间: 11:15:05
  【案例】
某法院在执行武某申请强制执行与范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范某名下有帝豪牌机动车一辆,法院于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某在汽贸公司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一辆(查封财产价值10万元),并在某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的协助执行程序,由于机动车下落不明未予张贴封条。某法院于日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范某私自将查封车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法院以被执行人范某擅自处置查封财产为由,于日对范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决定。日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日第三人张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张某称在其为所买帝豪机动车办理年审过程中,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处于查封状态不能办理年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问题一】查封、扣押分期付款车辆应注意什么?
我国现阶段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机器设备一般有三种方式:1、所有权保留的车辆买卖协议。2、第三方介入的融资租赁合同。3、第三方介入的借款抵押合同。下面我们分别谈一下三种分期付款方式:
第一种方式即所有权保留的车辆买卖协议,这是现阶段最为普遍使用的分期付款方式。以这种方式达成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合同,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人在付清所有价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购买人得到的仅是车辆使用权。即使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登记在购买者名下,购买者也未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因为我国早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就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准不动产的买卖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第二种方式即第三方介入的融资租赁合同,该种方式往往被用在大型机械车辆或者机器设备的买卖中。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大型机械车辆并且得到该车辆的所有权,然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租用”给融资租赁人使用,合同中同时约定待合同到期后该大型机械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人所有。也就是说该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不归融资租赁人所有。
第三种方式即借款抵押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并且完成了车辆登记。然后汽贸公司将该车辆抵押给金融公司进行贷款,所贷款项用来支付购买车辆的费用,购买者与金融公司履行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即可。
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分期付款方式下完成的购买车辆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车辆购买者并没有完全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一旦车辆购买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诉至法院,第三人往往会要求法院对该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或者予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此时法院不能盲目保全或者查封,应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进行全面调查,对所有权归他人的车辆无权查封。也许有人会提出车辆所有权归他人,但是在该车辆中也应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对该份额可以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该车辆中确实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但是该财产份额属于被执行人对车辆销售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另案处理。并不能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在第三种分期付款方式下完成的购买车辆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虽然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但是依据抵押优先的原则,法院在保全、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全面调查查封车辆的实际价值,否则保全、查封、扣押也意义不大。
本案中法院在查封该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时过于盲目,未全面调查车辆状况。由此往往会带来增加申请执行人负担、侵害第三人利益、有损法院公信力等不良恶果。
【问题二】对于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尚存分歧。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查封未进行必要公示,既没张贴公告也没加贴封条,不应产生查封的效力。既然查封未生效,张某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受范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应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将查封裁定书交被执行人范某签收后,即产生查封的效力。被执行人变卖查封物,其行为违法,查封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即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查封未公示,第三人不知系查封物而买受,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即张某可以善意取得未公示查封物。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法院的查封有没有生效?第二,法院查封物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一款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查封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是不是就不生效?同条第三款认为,“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该款虽没明确承认未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的查封效力,但可以看出,对动产查封未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可以产生查封的效力,只不过不能对抗其他法院的查封。另《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我国查封是否生效并不以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为要件,而是以送达查封裁定为生效要件。
 查封物未通过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等方法进行公示,善意第三人不知为查封物,而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予以保护?过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非法变卖查封物,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无效的,均应予以追回。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承认善意取得对查封物的适用,该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法院的查封未进行公示,可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未公示的查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查封物品。
 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法院在查封过程中,虽然未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但已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范某,即产生查封的效力。买受人张某不知范某所出卖得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我国法律规定不知情即为善意,以市场价格买受,现买受人张某已实际占有查封物品,其可善意取得未公示的查封物。对于被执行人范某恶意处分查封物的行为,法院已经通过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予以了处罚。
【问题三】执行终结后在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延续?
本案中法院于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并未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导致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法完成审车程序。那么在执行终结后在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延续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应该解除查封。这是对被执行人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待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后再予以解封。但是笔者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利是源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由此启动的执行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后法律才赋予了采取执行措施的手段,如果执行程序终止后,法院也就没有权利延续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所以应当及时对查封车辆予以解除查封。
来源:安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志峰直辖市安徽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内蒙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西藏云南浙江
当前位置: &
你好在吗?
请问你下 买车怎么办分期付款啊
城市:杭州
城市:杭州
您好!汽车贷款主要有三个途径:银行利率最低,但是审查严格、要求高,周期长;汽车金融公司其次,担保公司,利率最高,但是要求低,速度快。给您一个银行的车贷标准,大同小异,供参考!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产品说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一、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个人身份有效证明;3、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个人信用良好;5、持有经办行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6、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相应资料;7、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能力证明;8、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贷款申请申请个人消费汽车贷款业务需提供的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三)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纳税证明等;(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五)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车辆发票价格结合市场公布价格所做的书面估价)、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需交付质押物或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或满足信用贷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六)已缴付首期购车款的相关证明;(七)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贷款限额一般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由优质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优质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汽车价格的70%。四、贷款期限一般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年(含3年); 优质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五、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一般客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优质客户贷款利率经省级分行批准,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六、贷款币种 目前仅限于人民币。七、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需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作为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其中,一般客户必须提供下列任两种担保方式,优质客户可以提供下列任一种担保方式。1、所购车辆抵押2、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3、除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质押4、总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二)对于满足《中国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暂行管理办法》客户准入条件的消费类汽车贷款优质客户,可以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三)贷款担保应严格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现行抵/质押担保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八、贷款保险您应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中国银行享有保险单优先受偿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如果您以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中国银行将要求您对抵押物至少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您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您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九、贷款偿还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限额不高于汽车价格的60%。适用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城市:杭州
汽车分期付款时汽车销售或者金融企业,银行为提供的按揭付款方式付清车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购买人而属于贷款机构,本人只持有使用权分期付款计算方法分为等额本金法和等额本息法,多数采用等额本息法来还贷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是固定的可以用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来计算
城市:杭州
购车人最关心的就是流程:  一般是先提交银行需要你填写的表格(最好是一五一十地写,他们会查的)以及一些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银行都会告之你),还有写你名字的住宅电话帐单、水电煤帐单取一,还有车辆的价格(开票价)、合格证上面的车辆信息参数(由卖车方提供)  等预查后你就知道银行愿不愿意贷款给你啦。  如果银行同意贷款,你就得签订车辆贷款抵押合同,银行一份,你一份;还要签汽车销售合同,车商一份,你一份,银行也要一份。合同签完,付给车商首付款,车商会与银行联系让银行放款。这样的话,车款就全到帐啦!  车辆保险是跟着贷款年限的,如贷三年,就保三年的险,但现在有些金融公司可以让你一年一年付保费。险种比一次性付款的车辆多保一个盗抢险,因为在你未付清前,车是银行的嘛。  车款到帐就等于是你为这辆车买单了,就可以提车或直接上牌,上完牌后,将车辆产证,发票,保险单,行驶证,身份证,户口薄上交银行,经过抵押后,银行会把行驶证、身份证户口薄
城市:杭州
你好,这个还是建议你问你想买车的4S,看是金融还是银行贷款,两者的手续有差异
城市:杭州
首先要知道买车的分期付款的受益人是银行或是金融机构,因为现在许多银行对贷款购车的门槛比较高,更多的金融公司,尤其是与该汽车生产厂家同出一系的金融公司开始为客户办理方便的贷款手续.(例如上海通用的金融公司有GMAC贷款) 其次是对购车人的条件要求:一般为有正常工资收入的,最好有公积金、房产(有产权的)或已婚的。当然,如果你还有别的可以证明你有偿贷实力的书面文件都可以。 那我们可以贷多少款呢?一般贷款额不高于车价的80%,其余的叫首付款,有些银行或金融机构须要你先付首付款再肯放款的。贷款年限有一年,二年,三年或五年,如果是贷款八万到十万,三年是最佳选择,五年的话利息支出比较高。 购车人最关心的就是流程: 一般是先提交银行需要你填写的表格(最好是一五一十地写,他们会查的)以及一些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银行都会告之你),还有写你名字的住宅电话帐单、水电煤帐单取一,还有车辆的价格(开票价)、合格证上面的车辆信息参数(由卖车方提供) 等预查后你就知道银行愿不愿意贷款给你啦。 如果银行同意贷款,你就得签订车辆贷款抵押合同,银行一份,你一份;还要签汽车销售合同,车商一份,你一份,银行也要一份。合同签完,付给车商首付款,车商会与银行联系让银行放款。这样的话,车款就全到帐啦! 车辆保险是跟着贷款年限的,如贷三年,就保三年的险,但现在有些金融公司可以让你一年一年付保费。险种比一次性付款的车辆多保一个盗抢险,因为在你未付清前,车是银行的嘛。 车款到帐就等于是你为这辆车买单了,就可以提车或直接上牌,上完牌后,将车辆产证,发票,保险单,行驶证,身份证,户口薄上交银行,经过抵押后,银行会把行驶证、身份证户口薄还给你。 以上这些够详细了吧,最后别忘记往存折里存钱哦,银行会定期扣款的,扣款的明细表会寄给你的
请输入计算结果:
匿名回答:
有问题?让千万网友来帮您回答!分期付款的车解压后可以直接过户吗?_百度知道
分期付款的车解压后可以直接过户吗?
谢谢,要还完贷款才可以过户的
希望能帮到您,还请设为最佳答案!不能的,您好亲
其他类似问题
分期付款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分期付款的车解压后可以直接过户的
不可以,要提起钱还款并将登记证大本改动后才可以交易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分期付款买货车 出了事故谁埋单
  【 】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采取分期付款并保留的方式进行出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贸公司作为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买受人对该车辆不具有所有权而拒绝理赔呢?1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该院一审运用&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的继承人赔偿176660元,同时由侵权人彭某和张某共同赔偿41425.75元。
  赊购车辆出事故
  日,彭某与张某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向汽贸公司购买苏J-X2440号货车。因二人资金有限,尚欠10万元,在购买车辆时,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彭某和张某所购车辆以汽贸公司名义登记,在足额支付该车辆的货款前,汽贸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在欠款还清之前,彭某和张某只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同时需向汽贸公司缴纳欠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作为承担责任和欠款损失的保证;如二人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三个月,汽贸公司有权收回车辆。日,保险公司为该车辆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至日,最高保额为20万元。
  日晚10时35分左右,葛某受周某雇佣驾驶苏F-AC630号解放牌厢式货车,沿海安县海安镇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4国道交叉路口时,适逢彭某驾驶车号为苏J-X2440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彭某驾驶的车辆车厢右侧中部与葛某驾驶的车辆前部碰撞,致葛某当场死亡,雇主周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海安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到场处理。日,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材料等证据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彭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遇有情况未采取制动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乘客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仅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000元。
  为获赔偿上公堂
  在葛某的后事料理完毕后,因本案车辆系保留所有权买卖,同时涉及到保险理赔问题,在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项目等事项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葛某的继承人王某等人未能够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赔偿。无奈之下,葛某的继承人王某等四人遂以保险公司、汽贸公司、彭某为被告于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此后,法庭在查明本案肇事车辆系彭某与张某合伙的事实后,又依法追加张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王某等人诉称,日晚,我们的亲属葛某驾驶苏F-AC630号货车与被告彭某驾驶的苏J-X2440号货车发生碰撞,致葛某当场死亡,乘客周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为苏J-X2440号车辆设定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其应当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彭某、张某赔偿一半;因汽贸公司是苏J-X2440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应当对彭某、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元。
  被告彭某、张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死者葛某存在较大的过错,彭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只应当适当分担10-20%的责任。
  被告汽贸公司辩称,彭某、张某向我公司购买汽车,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彭某、张某在付清车款前,我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但他们二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应由其对事故承担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我公司与汽贸公司所签订,我公司只与汽贸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仅应当在汽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不应当直接对原告方予以赔偿;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其再主张精神损失费,系重复计算损失,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失费不在我公司理赔范围之内;原告方未提交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的证据,且彭某在事故中责任很小,而葛某负有较大的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依据不充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及计算期限均没有争议,但对死者葛某的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且为其生前实际扶养有异议。对此,原告方未能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有关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系死者葛某生前实际扶养的证据。
  查明事实断事非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海安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原告方的亲属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依法应当享有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但其未能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关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的证据。因葛某突然死亡,作为其亲属的原告方必须十分悲痛并遭受因突然失去亲人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应当从经济上给予适当数额的赔偿。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设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不是基于投保人的自愿选择而带有强制性质,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当进行理赔,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原告方不产生约束力。在本起事故中,因葛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超出投保限额,且导致多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确定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时应当合理分摊,而对超出投保限额外的损失因加害人彭某、张某系合伙关系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贸公司不能控制肇事汽车,不享有运行利益,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车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出卖方作为投保人为车辆设定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对购买人经营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所涉车辆的特殊之处在于,该车辆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在分期付款买卖过程中,车辆虽然由购买方直接控制和使用,但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则是出卖方,购买方在使用该车辆营运时,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运输合同。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出卖方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到对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它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和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购买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地弥补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因此,所有权保留的实质是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购买人不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取回买卖标的物,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不是目的,其目的是收取价金。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人都是购买人,出卖人行使保留的所有权也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行使,只能在购买方到期未付清价金时才能要回标的物。其次,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依民法原理,侵权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等等。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虽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购买方使用所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购买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运输合同,购买人为履行该合同义务,使用购买的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完全是购买人的事情,与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这一行为无关。因此,考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当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尽管现行车辆管理体制要求车辆的行驶证只能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办理,但这种登记只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如果车辆的行驶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出卖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汽贸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合同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合同法律师
分期付款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猫分期到期没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