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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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有房产证吗?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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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那么,农村呢?申请流程1、申请首先村民在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取得规划合格证明。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报建验收证明、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规定,由于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即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二)、提供资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9、建房户领取。综上所述,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哟,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建房房产证。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农村房屋应该如何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审核,注册登记,发证。其次,农村房屋过户,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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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联系人全会解读:2015年后农村房地产证将可转让抵押_新浪房产_新浪网
全会解读:2015年后农村房地产证将可转让抵押
&&2014年是改革之年。南昌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着力用好、用活、用足省委、省政府赋予的改革攻坚先行先试权,昌九一体化、城市建设投融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难题,正在逐一破解。
&&&全面深化改革是打造核心增长极的最大动力。要做到坚持问题导向&真改革&;做到蹄疾步稳'会改革',处理好'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同时,要营造浓厚氛围'促改革',让改革'得人气'、'接地气'。&7月28日,在南昌市委十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涛说道。
&&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9个城区&一元化&户口登记
&&南昌市推进户籍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农村房地产证将允许上市自由转让和抵押贷款。立足于&大城市&定位,统筹考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配套等因素,适当降低落户门槛,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按主城区、区县和乡镇三个层面,分级设置户籍准入条件。通过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同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争取列入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
&&南昌市将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服务镇村联动建设发展,严格执行挂钩周转指标的20%-50%留给小城镇使用的原则,向镇村倾斜,优先保障镇村建设用地需求。同时,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以低丘缓坡试点为契机,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在落户资格认定、户口登记制度等方面有序放开,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有序扩大覆盖范围,根据社会保障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每年进入城市户籍的人口进行合理排序;根据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对前来投资人员落户条件进行科学设置;坚持城乡一元化导向,尽快将城中村失地农民转为城市户籍人口,对失地农民坚持&逢征必转&的政策。适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行全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当前,南昌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展开,先在东湖区进行试点,力争今年8月底以前南昌全面完成9个城区(含开发区、新区)的&一元化&户口登记工作。
&&2015年后农村房地产证将可转让抵押
&&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南昌市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和权能,逐步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权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此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用地租赁收益高的地区,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配套跟进政策性保险,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平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为现代都市生态农业集聚土地和资本要素提供市场平台。
&&南昌市将开展农村房地产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前,现有人口一户一宅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之后试点核发覆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城乡统一房地产证。第二处住宅一次或分期缴纳高额宅基地超占费后核发房地产证,也可获取建安成本补偿后退还村集体(或基层政府)进行市场化转让;第三处以上房屋给予少量成本补偿后由村集体(或基层政府)收回,或者每年征收显著超过其市场出租收益的超占使用费,直至其主动退回。
&&同时,2015年后,南昌农村新生人口只能在规划区内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继承老宅居住或租赁他人房屋居住,低收入者进入保障房系统。农村房地产证逐步享有城市房地产证同等权益,允许上市自由转让和抵押贷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盘活大量低效配置的农村宅基地资源,培育城乡建设用地的新增长点。
&&行政体制推进第九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南昌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以简放为原则,以不简、不放为特例&的要求,继续实施简政放权,推进第九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基本完成新一轮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工商、质监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理顺县区特别是开发区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利关系,加大对3个国家级开发区简政放权的力度,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并且明确市级权限的下放不低于90%。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改革。适时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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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百姓微信公众号,尽享快捷刷新、信息推送、抽奖活动等众多微信功能您只需要:1 &用微信“扫一扫”右边的二维码2 &在微信中“关注”我们&|&|||||赣州离奇的农村房屋买卖&提示信息设置为“搞定了!”状态后,其他用户将无法查看您的联系方式。您确认搞定了这条信息吗?提示重新发布后可使用“刷新”将发布时间更新为最新时间,并将信息排到第一页。&&1月29日 16:05 &...次浏览 &信息编号: &1586070****(厦门)&&百姓网号码保护功能介绍&&拨打百姓400转呼电话绝不收取您任何额外费用,该信息发布人仍能看到您的来电号码。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百姓网看到的,谢谢!发现“报价与实际收费不符”,请&服务内容:& 公司名称:厦门天启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区:赣州离奇的农村房屋买卖
摘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由于房产要拆迁,利益驱使之下,赣州某村民的房子签了出售合同又反悔,买卖双方闹上&公堂&求法律做主。法律直通车为你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启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
当事人李某以其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但李某在借款后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致使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为达到房屋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主动找到钟某,协商将其房屋出售给钟某的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于日签订《正契》一份,约定李某将其位于赣州市某村第一小组的房屋出售给同村的第二小组的钟某,合同并对房屋价款及履行时间做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钟某将房屋转让款支付给法院并由法院转付给银行,银行实现债权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
但在钟某支付完毕房屋转让款后,李某反悔,拒绝配合房屋的过户手续。
为此,钟某多次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但李某都予以拒绝,钟某无奈,只好诉至章贡区法院,要求法院:1、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李某的答辩为:1、因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李某不具有出让房屋的主体资格。2、因钟某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具备购买李某房屋的资格。3、基于以上两点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正契》无效。
在庭审中,法院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
作为钟某的代理人,认真的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充分调取了有关证据,认为:原告与被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正契》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该房屋买卖《正契》是原告应被告的邀请而签定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原告并没有对被告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至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在合同签定过程中受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胁迫,代理人认为,第一,作为本案的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而不是原告与法院,所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是否受到法院的胁迫,对本案的合同效力无关,因为原告是合同的善意相对方。第二、被告并没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受到法院的胁迫,这一点可以通过被告没有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行使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来印证。
其次,该房屋买卖《正契》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是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本案当中,申诉方及抗诉方用以论证本案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但该条法律规定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仅仅只是一条管理性规范,它只是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并没有说禁止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村民进行土地的转让,因此,该条法律规定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再进一步说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没有关于禁止不同经济组织之间村民转让土地的法律规定。而抗诉人所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其它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不但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不是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论证本案的焦点,无关联性。因此,被告以该条法律规定来确认本案的合同无效明显无法律依据;第三、本案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撤销或变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个大前提就是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但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变更了物权登记,已经丧失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大前提;另外,即使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应当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而被告抗辩的是合同无效,与其抗辩理由不符。因此,被告提出的该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诚实信用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房屋现在可能会被拆迁,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原告基于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才会去进行这一系列的诉讼;而原告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也无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那么如果被告的抗辩理由得以支持的话,那是否就会导致一种为了经济利益的驱使可以违背我们法律和道德倡导的最核心价值观及诚实守信价值观;这显然不是我们法律所需要的社会体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该房屋买卖《正契》是原告与被原告在自愿协商后订立的,不存在任何原告对被原告欺诈、胁迫的情形,也不存在情势变更的问题,更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是合法有效的。
裁判结果:该案经章贡区法院一审、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及江西省高级法院再审,都认为本案争议最大的争议焦点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以村为单位,并确认村民之间相互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正契》为有效合同,应依法得到保护和履行,应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直通车小编:这两年赣州房地产类买卖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大多数是因为房价变动,一方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想尽办法违约而造成。
宅基地是根据使用需要无偿划拨的,农村中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一般情况是批给谁的宅基地,谁建房,谁是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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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王文涛发言
天圆网讯 2014年是改革之年。南昌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着力用好、用活、用足省委、省政府赋予的改革攻坚先行先试权,昌九一体化、城市建设投融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难题,正在逐一破解。
“全面深化改革是打造核心增长极的最大动力。要做到坚持问题导向‘真改革’;做到蹄疾步稳'会改革',处理好'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同时,要营造浓厚氛围'促改革',让改革'得人气'、'接地气'。”7月28日,在南昌市委十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涛说道。
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9个城区“一元化”户口登记
南昌市推进户籍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农村房地产证将允许上市自由转让和抵押贷款。立足于“大城市”定位,统筹考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配套等因素,适当降低落户门槛,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按主城区、区县和乡镇三个层面,分级设置户籍准入条件。通过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同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争取列入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
南昌市将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服务镇村联动建设发展,严格执行挂钩周转指标的20%-50%留给小城镇使用的原则,向镇村倾斜,优先保障镇村建设用地需求。同时,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以低丘缓坡试点为契机,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在落户资格认定、户口登记制度等方面有序放开,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有序扩大覆盖范围,根据社会保障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每年进入城市户籍的人口进行合理排序;根据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对前来投资人员落户条件进行科学设置;坚持城乡一元化导向,尽快将城中村失地农民转为城市户籍人口,对失地农民坚持“逢征必转”的政策。适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行全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当前,南昌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展开,先在东湖区进行试点,力争今年8月底以前南昌全面完成9个城区(含开发区、新区)的“一元化”户口登记工作。
2015年后农村房地产证将可转让抵押
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南昌市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和权能,逐步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权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此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用地租赁收益高的地区,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配套跟进政策性保险,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平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为现代都市生态农业集聚土地和资本要素提供市场平台。
南昌市将开展农村房地产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前,现有人口一户一宅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之后试点核发覆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城乡统一房地产证。第二处住宅一次或分期缴纳高额宅基地超占费后核发房地产证,也可获取建安成本补偿后退还村集体(或基层政府)进行市场化转让;第三处以上房屋给予少量成本补偿后由村集体(或基层政府)收回,或者每年征收显著超过其市场出租收益的超占使用费,直至其主动退回。
同时,2015年后,南昌农村新生人口只能在规划区内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继承老宅居住或租赁他人房屋居住,低收入者进入保障房系统。农村房地产证逐步享有城市房地产证同等权益,允许上市自由转让和抵押贷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盘活大量低效配置的农村宅基地资源,培育城乡建设用地的新增长点。
行政体制推进第九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南昌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以简放为原则,以不简、不放为特例”的要求,继续实施简政放权,推进第九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基本完成新一轮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工商、质监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理顺县区特别是开发区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利关系,加大对3个国家级开发区简政放权的力度,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并且明确市级权限的下放不低于90%。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改革。适时推进行政区划调整。(记者 刘文君 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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