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开发商擅自提高电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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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衢州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等5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4号 :邓胜斌1029衢州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等个文件&&&&衢州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深化完善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的通知(送审稿)》、《衢州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年)》、《衢州市区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及起草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4115戴乾乾(传真)。&&&&&&&&&&&&&&&&&&&&&&&&&&&&&&&&&&&&&&&&&&&&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指导思想二、执行范围三、执行标准四、工作程序差别电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差别电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省工作小组五、附则《衢州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为做好差别电价相关工作,省政府和省经信委先后下发《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政办发〔〕号)、《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浙政办发〔〕号)和等文件。今年,市经信委结合我市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办法,按照预算管理、效率优先、优胜劣汰的原则,制订该管理办法。本办法实施范围依据,在国家、省认定的实施范围基础上,增加了“而、”、“”、“”和“”。根据我市、年度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结果,两个年度综合得分排名在类的规上企业共家(江山家,开化家),其中食品企业家、金属制品企业家;规模以下企业家(柯城家、衢江家、龙游家、江山家、常山家、开化家),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家、建材企业家、化工企业家、塑料制品企业家、食品企业家、金属制品和木材加工企业各家、机械企业家、其他企业家。该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执行差别电价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局)讨论并修改,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的形式下发。下一步,市经信委将结合淘汰落后工作情况,在类企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制订行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对相关行业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关于深化完善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的通知(送审稿)日&&&&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质量,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把好工业项目准入关口,提高工业项目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在《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衢政发〔2012〕8号)和《市政府关于创新市区工业投资项目落地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44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范围市区(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巨化集团、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的所有落地工业项目(含新建、技改、租赁、并购、变更、转让等项目,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市所有光伏电站项目,都必须经过决策咨询服务程序。工业项目由所辖区域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决策咨询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决策办)。市决策办视项目情况,组织开展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会议,统一印发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基本要求(一)项目布局关。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衢州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指导意见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以外的非工业区布局工业项目,禁止非化工园区布局化工类项目。(二)项目质量关。根据市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见附件1),按照产业高端化和主导产业培育发展目标,重点支持具有区域龙头带动作用、主导产业集聚、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排放的项目,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项目入园。(三)项目“三评”关。各级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构要加强项目环保安全节能管控,严格把好项目安评、环评和能评关口,深入了解项目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用能的合理性以及环保安全的治理防范措施等,严控恶臭项目、环保安全高风险项目、高耗能低效益项目入园。对环保和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项目、能耗水平达不到准入标准或本区域难以平衡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四)企业素质关。突出投资业主实力和企业家素质,选择投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企业家素质好的项目入园。项目业主必须如实完整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提交项目建议书。初审单位应认真考察和审核投资业主的综合实力情况,市决策办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考察业主投资实力和同类企业,切实防止虚假项目、包装项目入园。决策咨询服务会议原则上要求项目业主到会介绍和沟通情况,业主不能到会的不提交决策咨询,招商引资单位可以参加决策咨询服务会议的项目陈述阶段,但不参与决策过程。(五)投资政策关。市区各开发主体要按照“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和统一有序”的原则,统一规范招商引资协议文本,统一地价标准和财政奖励政策等,财政奖励政策必须与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挂钩,对需要实行“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的企业和项目,由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研究决策。坚持将优质资源、优质地块向大项目、好项目倾斜,优先将熟地、资金、电力、人才、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等生产要素向大项目、好项目集聚。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要求,切实提高项目土地产出、亩产税收和单位能耗综合效益。除工艺特殊要求外,新建厂房原则要求二层以上。三、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程序(一)服务前移。实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与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相结合、同步推进,凡是市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开发主体要提前对接,加强与专业部门和产业研究团队的沟通,事先把项目信息报市决策办,市决策办提早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如初步判断项目可行,可直接下沉决策服务,符合简易程序的项目,可将项目初审和市决策咨询两个环节合并进行;对化工类项目以及难以判断的疑难中间类项目,市决策办会同各开发主体、相关专业部门及相关专家提前开展项目考察调研,参与项目招商谈判;对有疑问的中间类项目实行一般程序或专家咨询程序;对重大项目前期,由市政府召开专题酝酿会,进行研究决策。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于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水平落后及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项目,不予提交决策咨询服务。(二)项目初审。工业项目根据属地,分别由集聚区、柯城区、衢江区决策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初审,必要时市决策办派人参加。初审单位对项目投资的真实性、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形成初审意见,并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议书、初步总平面布置图和区域选址图等资料一起报送市决策办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根据项目的性质决定实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专家程序。(三)决策咨询。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由市决策办对提交项目组织召开市决策咨询服务会议,各参加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专业咨询、提出具体意见。会议根据参加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决策咨询服务意见。凡事先已通知但没有参加会议的,视同该单位对项目没有异议。对不符合入园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齐、深度不够、难以判断,或选址不明确以及供地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不予受理或不予上会。(四)手续办理。对会议原则同意的项目,由市决策办形成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经第一副组长或委托其他副组长审签后印发,实行简易程序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由市决策办副主任直接签发。对会议不予通过的项目,由各开发主体及时通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凭《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或办理项目筹建手续)、项目备案等手续,开展能评、环评、安评“三评”审查审批事项;各开发主体凭《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与项目业主签订入园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书中投资额、用地、建设内容等相关要求必须与决策咨询意见一致;国土部门凭《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与项目业主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对分期建设项目原则要求分期供地;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确需一次供地的,必须明确各分期建设时间,实施分期建设分期验收。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超过期限项目需重新提交市决策办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决策咨询服务程序的项目,各部门不能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五)项目实施。各开发主体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的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后有重大变更的项目需重新提交决策咨询,原则上要求变更后的项目方案优于原方案。未经市决策办同意变更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四、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特殊程序和要求(一)实行简易程序。对市区现有企业更新设备且不新增产品品种、不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巨化集团独资(或控股)且在本厂界实施的工业项目报经市决策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对市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租赁标准厂房(或现有企业厂房)且环保安全要求不高的非化工类的新项目,项目所在地决策咨询服务机构可实行书面会签初审后,提交市决策办审核同意后直接印发决策咨询服务意见。(二)实行专家咨询程序。市区所有化工项目、环保安全要求高等难以把握的项目,实行专家咨询程序,由市决策办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前期考察,开展省或市专家咨询,并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的重要依据。对已通过专家咨询并有明确意见的同类项目,不再提交专家咨询。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的项目,各初审机构需对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专家咨询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深度要求提供项目材料。专家咨询费用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业主原则上不参加专家咨询会议。(三)提高决策咨询服务效率。市决策咨询服务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召开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会议。对实行简易程序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对实行一般程序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对实行专家咨询程序的项目,专家咨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咨询服务并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四)建立统计季报制度。集聚区、柯城区、衢江区按季向市决策办报送决策咨询项目情况和已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市)按每半年向市决策办报送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情况和建设进度,市决策办汇总后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五、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和市经信委、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招商局、消防支队、电力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实行A、B角。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质监、海关、商务、巨化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咨询服务制度及市区产业空间布局、项目入园标准,决策重大工业项目,提出重大项目“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决策办),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日常工作。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会议由市决策办负责召集(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召集),重大项目决策咨询由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集聚区、柯城区、衢江区分别制定本区域内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按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二)强化服务监督。各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通过决策咨询服务的项目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凭《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直接办理项目其它相关手续,对前置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市委督查室负责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督查。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同时,《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衢政发〔2012〕8号)和《市政府关于创新市区工业投资项目落地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44号)终止执行。(二)本制度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附件:1、衢州市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2、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名单&&&&&&&&&&&&&&&&&&&&&&&&&&&&&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月日&&&&&&&附件1:衢州市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二、在产业布局上:(一)明确产业布局导向和原则,坚持以提高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率和项目工艺特征、污染物排放特征、园区功能定位为产业布局的重要原则。(二)禁止非化工园区布局化工类项目,市区范围内,除巨化厂区、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其他任何区域不能新布局化工项目;&(三)按照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空间与产业规划布局优化方案,合理布局项目,市高新园区片区重点布局氟、硅、钴、锂电池等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布局低端精细化工项目、有恶臭和污染难以治理的等化工项目。(四)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片区重点布局装备制造业、新能源、电子信息、金属制品、绿色食品、特种纸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引进普通建材、小五金制品、普通门窗、纯印染、纯电镀、小型低端铸造、一般食品加工、畜禽屠宰和加工、恶臭、易燃易爆等高危项目;(五)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以外的非工业区布局工业项目。三、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首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乡镇工业功能区首期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除外。四、加强项目用地管理,对列入《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对列入《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新增用地。五、供地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以及项目建成达产后亩均税收贡献率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要求,项目业主在入园协议中予以承诺明确,未达到该标准的项目不能享受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六、实行项目供地与注册资本相挂钩,供地项目一般要求实到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亩。七、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要求低于衢州市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八、环保安全风险高难以保障的项目不得入园。&&&&&&附件2: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充分调整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赵建林(市政府)第一副组长:&王良海(市政府)副组长:占B(市政府)童炜鑫(市经信委)成&&员:郑河江(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兰国云(市发改委)&&&&&&&&张克群(市经信委)&&&&&&&&周&&翔(市招商办)&&&&&&&&洪根兴(市协作办〔招商局〕)&&&&&&&&方青松(市行政服务中心)&&&&&&&&蔡方林(市监察局)&&&&&&&&徐洪水(市国土局)&&&&&&&&范展鸿(市规划局)&&&&&&&&薛&&浚(市环保局)&&&&&&&&吴璀兴(市住建局)&&&&&&&&应建忠(市安监局)&&&&&&&&钱发根(市市场监管局)&&&&&&&&方长青(市科技局)&&&&&&&&钱志英(市消防支队)&&&&&&&&黄宏和(市电力局)&&&&&&&&周林海(市银监局)&&&&&&&&徐韶华(市人民银行)&&&&&&&&叶征宇(柯城区政府)&&&&&&&&吾东明(衢江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童炜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克群、洪根兴、周翔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二○一四年十月XX日    &&&&&&&&关于深化完善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的起草说明衢州市经信委日&一、起草背景2005年10月我市在全省率先试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2006年8月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实施。2012年市政府在制度试行8年的基础上,对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先后印发了《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衢政发〔2012〕8号)和《创新市区工业投资项目落地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服务效率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44号)。近10年来,这项制度对优化项目选择和空间布局,提高项目质量和服务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优化决策咨询服务机制,全过程服务项目,实现招商引资、决策咨询和企业服务同步推进、深度融合,根据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专题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抓落实的有关安排,市经信委牵头起草了深化完善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二、起草依据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专题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抓落实安排中,要求市经信委牵头完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和运行体系,以决策咨询统领产业招商,统领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统领项目服务等工作,加强招商引资与项目决策咨询的紧密结合。三、起草过程接到工作任务后,市经信委作了专题研究,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决策咨询制度施行的成功经验和薄弱环节,整合《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衢政发〔2012〕8号)和《创新市区工业投资项目落地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服务效率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2〕44号)两个文件相关内容,提出了一些新的完善意见,经过委内多次讨论修改,于8月12日形成了《深化完善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征求意见稿),并送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我委作了充分吸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度有关内容。9月21日,杜市长专门听取了决策咨询制度等工作专题汇报,根据杜市长的指示精神,我委作了重新修改和调整,最终形成了《深化完善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送审稿)。三、完善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决策咨询范围。原来文件中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衢江开发区、柯城工业园区以及乡镇功能区以外的项目归市里决策,航埠、廿里、大洲、上方四个重点乡镇功能区的所有工业项目由区里决策,现在改为包括重点乡镇功能区在内所有工业项目都由市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决策。严格控制在非工业区布局工业项目,确须布局,由市里统一决策。同时,还增加了全市所有光伏电站项目和市区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决策咨询内容,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决策咨询。(二)增加提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内容。实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与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相结合、同步推进,凡是市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开发主体要提前对接,加强与专业部门和产业研究团队的沟通,事先把项目信息报市决策办,市决策办提早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如初步判断项目可行,可直接下沉决策服务,符合简易程序的项目,可将项目初审和市决策咨询两个环节合并进行;对化工类项目以及难以判断的疑难中间类项目,市决策办会同各开发主体、相关专业部门及相关专家提前开展项目考察调研,参与项目招商谈判;对有疑问的中间类项目实行一般程序或专家咨询程序;对重大项目前期,由市政府召开专题酝酿会,进行研究决策。(三)增加政策把关内容。决策咨询重点把好项目布局关、项目质量关、项目“三评”关、企业及企业家素质关的基础上,增加了把好政策关,要求市区各开发主体招商政策要统一有序,统一规范招商引资协议文本,统一地价标准和财政奖励政策等,财政奖励政策必须与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挂钩,对需要实行“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提交市政府研究决策。(四)扩大决策咨询简易程序范围。对市区现有企业更新设备且不新增产品品种、不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巨化集团独资(或控股)且在本厂界内实施的工业项目、以及市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租赁标准厂房(或企业存量闲置厂房)且环保安全要求不高的非化工类的新项目,采取简易程序方式办理,即由项目所在地决策咨询服务机构初审或实行书面会签初审后,提交市决策咨询服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决策咨询服务意见。(五)调整会议纪要签发方式。对决策咨询会议原则同意的项目,原来由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生效,现在调整为由市决策咨询服务办公室形成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经第一副组长或委托其他副组长审签后印发,实行简易程序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由市决策咨询服务办公室副主任直接签发。(六)取消了项目复核验收内容。即取消了“市决策咨询办公室牵头对市本级竣工项目决策咨询综合评定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指导柯城区、衢江区的复核验收工作”这一内容。(七)增加了市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成员单位。将电力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决策咨询固定成员单位,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质监、海关、商务、巨化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市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会议。(八)调整了市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部分内容。1、明确产业布局原则,即坚持以提高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率和项目工艺特征、污染物排放特征、园区功能定位为产业布局的重要原则。2、将普通建材项目列入市东港片区原则上不引进项目。3、增加了加强项目用地管理内容,对列入《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对列入《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新增用地。4、将项目建成达产后税收贡献率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10万元/亩以上,乡镇工业功能区5万元/亩以上,调整为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的要求,在入园投资协议中要求项目业主予以明确承诺,未达到该标准的项目不能享受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为项目准入的条件。5、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高于1.84吨标准煤,调整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要求低于衢州市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四、部门反馈意见中未被采纳的主要内容市集聚区、柯城区、衢江区建议取消项目初审程序,直接由项目落户地报市决策咨询办进行项目决策咨询。我们认为,为加强项目前期对接服务,共同把好项目入园质量和项目材料质量关口,项目初审环节需继续保留。即“工业项目根据属地,分别由集聚区、柯城区、衢江区决策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初审,必要时市决策咨询办参加。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形成初审意见,并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议书、初步总平面布置图和区域选址图等资料一起报送市决策咨询办进行组织决策咨询。&&&&&&&&&&衢州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送审稿)&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浙江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水更清、天更蓝、地更净”创建生态衢州的总体要求,建立与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相适应的煤炭消费结构与布局,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燃煤效率、加快煤炭替代为重点,加快体制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合理用煤、鼓励节约用煤、推动洁净煤使用和限制过度用煤,采取强有力措施,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55%左右;煤炭消费总量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10%;提高煤炭清洁化利用程度,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二、主要途径(一)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严格执行我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条件。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高耗煤项目不予备案、核准,全面强化用煤监管;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用热项目优先向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集中供热区域集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锅炉;严格控制在禁燃区、集中供热区新上燃煤项目,对“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到2017年底,煤炭消费总量占能源总量比例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5%。(二)强化煤炭使用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4年底前,市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加强对煤炭消费企业燃煤品质监管,严格限制低热值、高硫份、高灰分煤炭的使用,鼓励煤炭消费企业使用洁净煤以及高热值煤,进一步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现用煤热值5000千卡以下的企业到2017年前所用燃煤平均热值提升到5000千卡以上。(三)淘汰落后产能,关停落后燃煤项目。贯彻落实《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年)》,以钢铁、建材(水泥)、化工、造纸、钙产品等行业为重点,综合利用法律、经济、市场、技术等手段,倒逼、激励、服务措施相结合,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并举,多管齐下推进高耗煤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完成对全市钢铁、建材(水泥)、化工、造纸、钙产品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的整治提升;结合《衢州市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办法》等,加强差别电价、差别排污费等市场化手段运用,进一步完善价格经济手段为主的淘汰落后机制;全面完成“十二五”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淘汰水泥、造纸、精细化工等落后产能,减少35万吨左右煤炭消费;继续做好“四大行业”整治和以石灰石产业为重点的“五小”企业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到2017年,减少75万吨左右煤炭消费。(四)提升工艺装备,提高热电燃煤机组效率。鼓励和引导热电联产企业加快燃煤机组的技术改造,提升燃煤机组工艺和装备,以提高效率、降低煤耗、减少排放为目的,淘汰现有抽凝式汽轮机组,用高参数机组替代低参数机组,用相对大容量机组替代小容量机组,提高供热效率。到2017年,完成全市热电联产企业抽凝式汽轮机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技术改造,争取实现全行业供电标煤能耗比2012年下降5g/kWh、供热标煤能耗下降1kgce/GJ。(五)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推进天然气供气管网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到2015年底,市区和县级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供气管网全覆盖;完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天燃气供气网络,加快推进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煤改气”改造工程,到2015年底确保完成四分之一以上企业的改造工作,到2017年底,全市基本完成计划“煤改气”燃煤锅炉、窑炉(水泥回转窑除外)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8亿立方左右;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成型生物质清洁能源。到2017年,削减煤炭消费12万吨。积极开发可再能能源利用,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序发展再生能源;以我市光伏产业为依托,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15年,确保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255MW,年发电2.8亿千瓦时以上。到2017年底,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达4%左右。(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削减煤炭消费。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应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动计划()》要求,到2015年底前,在完成28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基础上,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全市化工、钢铁、建材(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底前,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30%。(七)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加快淘汰落后锅炉。结合各县(市、区)实际,调整制定热电联产项目布局规划,依据热电联产布局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新增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县(市、区)新增热源点项目建设,到2015年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建设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全市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建设,消灭工业园区供热盲点,全面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时间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小锅炉关停情况列入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内容。对列入关停范围的小锅炉,质监部门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期限,环保部门按时收回锅炉排污指标。到2017年底,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并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煤改气”改造工程。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煤气发生炉装置。我市热电联产项目布局规划,已考虑今后发展空间,全市新增热电联产项目全部达产后,将增加煤炭消费约39万吨。通过“十二五”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四大行业”整治和以石灰钙行业为重点的“五小”企业关停淘汰以及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到2017年将减少煤炭消费116万吨左右,从而完成省下达我市2017年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三、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分解下达的煤炭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等“开口”能源情况,制定本地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实施方案和分年度推进计划。  (二)明确目标,强化考核。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能源“双控”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考核体系,由市政府一并进行考核,并根据上级要求逐步严格考核标准。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行煤炭预算定额管理,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纳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域政府职责,建立市、县两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体系,加强工作力量,形成上下衔接、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动统一的煤炭消费形势监测分析会商制度,对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不力的区域及时预警。(四)强化统计,完善监测。统计部门要健全煤炭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核算标准及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省级“智慧能源监测”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到2015年,年能源消费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现在线实时报送省级“智慧能源监测”综合服务平台。在实行能源消费强度红黄绿预警制度的基础上,跟踪监测分析各区域、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及时发布能源消费问题预警信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备案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通过决策咨询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煤炭消费的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节能行动,营造生态文明、节能低碳、绿色消费的良好氛围。&&衢州市年分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表
实际总量(万吨)
控制目标(万吨)
较2012年下降
在年基础上实现零增长
控制目标(万吨)
较上年下降(%)
控制目标(万吨)
较上年下降(%)
控制目标(万吨)
较上年下降(%)
注:巨化用煤不包括省统调燃煤电厂消费量。&&&&&&&&&衢州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和目的根据《浙江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要求编制,目的是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给我市2014年-2017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目标任务。二、方案制定思路和过程方案制定思路:该方案主要按照《浙江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思路:一是体现我市积极响应省、市为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担当;二是为确保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完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项目标任务的主体责任;三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用能结构、淘汰落后、提高燃煤热值等途径挖掘煤炭消费减量空间。方案制定过程:我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出台之后,即着手煤炭消费数据征集、方案编制等工作,并根据5月份出台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要求重新修改形成讨论稿,经召集各县(市、区)经信局、绿色产业集聚区经发局讨论修改,8月7日发通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和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9月15日市府办召开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在10月22日市政府专题酝酿会上作了汇报。三、方案主要内容一是总体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省下达给我市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二是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主要途径。内容主要包括挖掘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量空间,通过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强化煤炭使用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关停落后燃煤项目;提升工艺装备,提高热电燃煤机组效率;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减少煤炭消费;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加快淘汰落后锅炉7个方面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三是组织保障措施。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任务分解《浙江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确定我市2012年煤炭消费总量基数752.1万吨,要求2014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2年基础上实现零增长,到2017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10%,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676.5万吨之内,减少煤炭消费总量75.6万吨。从2015年开始在2012年煤炭消费总量基础上绿色产业集聚区、柯城、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按每年3.0%的比例逐年下降,到2017年底分别控制在265.9、3.8、54.8、138.2、12.0万吨之内;衢江区、常山县按每年4.9%的比例逐年下降,到2017年底分别控制在59.0、89.1万吨之内;巨化集团公司按每年3.5%的比例逐年下降,到2017年底控制在53.7万吨之内。&&&&&&&&&&&&&&&&&&&&&&&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送审稿)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6号)和《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精神,按照市长办公会议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六届六次会议“打造生态屏障,建设幸福衢州”会议精神,坚持“淘汰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二)目标及要求。1.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禁燃区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完成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或清洁排放改造任务;供热、供气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2.年度目标。2014年底前,全市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10%左右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油)锅炉,淘汰50%左右小石灰窑。2015年底前,全市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3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油)锅炉;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总量70%以上小石灰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2016年底前,禁燃区全面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6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完成总量80%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2017年底前,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9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3.淘汰改造途径。符合淘汰改造要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淘汰替代。禁燃区内的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淘汰方式,也可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方式,禁燃区外的可采用清洁排放改造方式。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是指采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清洁排放改造是指对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污及粉尘排放指标。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核实禁燃区和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的数量、容量、等级等。针对衢州实际,需要淘汰、改造的窑炉重点指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石灰窑;熔炉是指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熔炼金属的炉子;煤气发生炉是指用煤生产水煤气并用作燃料的炉子;茶炉是指社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供应商品开水的炉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要加快出台年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关停、改造要求和推进时序。严格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关停一批、改造一批。(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燃气管网建设。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总要求下,积极开展工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燃气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在2015年底前省级开发区均应建成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工程,为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窑)炉创造条件。(三)形成合力加快锅(窑)炉淘汰、改造进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淘汰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举措,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我市锅(窑)炉淘汰、改造进程。(四)做好已淘汰改造锅炉统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要做好本区域已淘汰、改造锅(窑)炉统计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即时更新。及时将已淘汰、改造锅(窑)炉的数量、容量等信息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经信委。(五)严格考评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的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考评验收由衢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锅(窑)炉淘汰、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将淘汰、改造锅(窑)炉工作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内容,定期检查,定期考核,考评验收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建设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奖励相挂钩。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经信委为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组成的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集聚区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年制定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工作。经信、发改、各开发区(园区)、教育、卫生、商务等部门为责任主体按职责分片推进园区外工业企业、园区企业、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的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均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引导各地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市本级淘汰、改造锅炉补助资金最高额度暂定5万元/蒸吨,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按年耗煤量折算参照执行,补助资金从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衢州市本级淘汰、改造锅(窑)炉改造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淘汰、改造锅(窑)炉改造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三)强化监测监管。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淘汰、改造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制约;对拒不执行淘汰、改造的企业,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以强力推进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及时将高污染燃料品名、种类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合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工作。&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职&
尽快出台区域内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明确关停、改造要求和推进时序,确保完成辖区内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
牵头组织并督促实施全市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及全市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展汇总;负责调查摸清及推进园区外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熔炉、改造工作;严格新上项目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落实市本级锅(窑)炉淘汰、改造企业(单位)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政策。
加快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加快推进禁燃区、集中供热设施和蒸汽管网规划建设。要求在2015底前省级开发区均应建成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工程,为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创造条件。并协助集中供热区内的锅(窑)炉淘汰工作。
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对锅炉淘汰、改造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要从新项目环保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制约;对拒不执行淘汰、改造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以强力推进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负责调查摸清及推进个体工商户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熔炉、茶炉淘汰、改造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调查摸清及推进医疗卫生系统各单位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茶炉淘汰、改造工作。
负责调查摸清及推进宾馆(饭店、酒店)、商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茶炉淘汰、改造工作。
负责调查摸清及推进教育系统各单位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茶炉淘汰、改造工作。
加强对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不再接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民用、工业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配合做好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加快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总蒸发量(蒸吨/小时)
规格(蒸吨/小时)
市本级公共机构、商业部门及园区外企业
6至10(含10)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6至10(含10)
注:表中数据根据各地上报数量汇总,若有变化,各地可按实际情况调整。&&&&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窑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注:表中数据根据各地上报数量汇总,若有变化,各地可按实际情况调整。&&&&&&&&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熔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注:表中数据根据各地上报数量汇总,若有变化,各地可按实际情况调整。&&&&&&&&&&&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煤气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注:表中数据根据各地上报数量汇总,若有变化,各地可按实际情况调整。&&&&&&&&&&&&&&&&&&&&&&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和目的主要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6号)和《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防治实施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二、编制思路和过程主要思路: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省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我市总体工作目标、分年度推进目标和加快推进我市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及主要任务。编制过程:因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与禁燃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及能源结构调整工作直接关联,我市与省里其它地市一样,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8月份,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此项工作落实市经信委之后,市经信委即着手我市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等数据摸排和整理,编制我市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初稿,经多轮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28日,方案征求意见结束,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三、反馈意见未予采纳情况说明市质监局提出修改其工作职责内容,将“不再接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民用、工业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建议修改为“不再接受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承压锅炉开工告知”。根据《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年)》,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完成集中供热锅炉的清洁化改造。以及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要求,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护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即只要是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均不得接受开工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其职责内容“负责有关部门调查及推进个体工商户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熔炉、茶炉淘汰、改造工作”,建议修改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及推进个体工商户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熔炉、茶炉淘汰、改造工作”。考虑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调查与推进个体工商户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应该是合适的。四、方案主要内容一是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根据《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年)》对我市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要求,明确我市年锅(窑)炉淘汰、改造总体目标和年度推进目标,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指定淘汰改造途径。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根本目的,我市淘汰改造路径和2014年、2015年目标设置与省方案有所区别。淘汰、改造途径增加了禁燃区外可通过排放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放指标的改造方式;2014年、2015年淘汰改造目标任务比省方案稍轻,但是至2017年底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省方案2014年目标:城市建成区及2013年未通天然气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60%以上高污染燃料窑炉茶炉,关停4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非禁燃区完成50%以上6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的淘汰、改造。我市方案2014年的目标任务是城市建成区淘汰改造60%以上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省方案2015年目标: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未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全部关停高污染燃料窑炉、茶炉,关停70%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50%以上熔炉、煤气发生炉,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非禁燃区完成6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的淘汰、改造。我市方案2015年目标任务为全面淘汰、改造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改造30%以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二是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调查摸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实本地锅(窑)炉情况;二是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和燃气管网建设,为淘汰、改造锅(窑)炉创造条件;三是形成合力加快锅(窑)炉淘汰、改造进程;四是做好已淘汰改造锅炉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淘汰、改造进度和完成情况信息;五是严格考评验收。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定期考核。三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监测监管和加强社会监督方面提出一些保障措施。五、职责分工按照各部门职责和有利于推动我市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原则,安排各部门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六、各地锅(窑)炉等数据。方案中附表所列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炉等数据,由摸排数据和各地(部门)报发改委的资料整理而成。从各地反馈情况来看,现在使用高污染燃料茶炉几乎没有,经咨询省发改委,茶炉淘汰、改造工作非重点,因此附表中未单列茶炉数据。衢州市本级锅(窑)炉分布情况
用户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内容
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
0.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巨化集团技术中心
0.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
0.1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巨化集团技术中心
0.1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巨化集团公司硫酸厂
0.6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浙江巨塑化工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热电厂对面
2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浙江巨塑化工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内
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
10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浙江巨塑化工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内
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
3.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
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黄坛口
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造
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黄坛口
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造
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黄坛口
6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造
衢州索里拉服装有限公司
市区世纪大道670号
0.2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英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华荫北路6号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
下张乐园路378号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衢州建橙有机硅有限公司
市高新园区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衢州市鹏毅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往北1公里
0.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柯城津豆王豆制品厂
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
0.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光大面业有限公司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柯香米业有限公司
市区三衢路436号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森旺工贸有限公司
衢州世纪大道918号
1.86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衢州三衢路
2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康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世纪大道889号
2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艾康礼德制药有限公司
张开发区乐园路306号
2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衢州市浙西油脂有限公司
衢州市三衢路502路
2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衢州果胶有限公司
市区百汇路707号
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龙凤制衣有限公司
彩虹路12号
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开山橡塑有限公司
开山集团第二工业园区内
4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英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华荫北路7号
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关停
衢州森旺工贸有限公司
衢州世纪大道919号
6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英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华荫北路5号
6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技工学校
衢州市荷花三路97号
0.3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华茂外国语学校(高中部)
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省衢州第二中学
柯城区浮石路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省衢州第二中学
柯城区浮石路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巨化中学
巨化滨二村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中医院
1.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省衢州第二中学
柯城区浮石路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省衢州第二中学
柯城区浮石路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实验学校
衢州市讲舍街26号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菁才中学
衢州市西区白渡村
0.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高级中学
2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人民医院
市区浮石路北段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人民医院
市区徐家坞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市三衢路127号
1.5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市三衢路127号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浙江衢州帝京大酒店
衢州市通荷路168号
1蒸吨/小时分散锅炉改气
&&&&&&&衢州市区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经信委《我省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93号)、《衢州市“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衢政发〔2013〕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能权,是指企业年度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总量限额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的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企业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权指标,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用能权指标交易,是指在市区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和巨化集团公司)企业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管理、指导与监督;统计部门做好企业能耗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用能权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工作;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办理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实行企业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企业主体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第二章 企业用能权的申购第六条 年度用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存量企业用能权按照尊重事实的原则,按前三年较高年份实际用能量,由企业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申购,暂不收取费用,免费取得用能权。所有新增项目用能权基数实行有偿申购、差别收费制度。  第七条 新增项目用能权按能耗水平实施差别化有偿使用价格。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可免费取得用能权;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但低于衢州市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应按基准价的50%收费。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衢州市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按基准价的100%收费。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能权价格比例,由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基准价格暂定为100元/吨标煤。第三章 用能权指标交易  第九条 企业需要新增或出售用能权指标,均应通过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交易。暂定用能权交易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进行,条件成熟后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第十条 用能权交易程序包括申购程序和出让程序两类。企业需要新增用能权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项目能评文件及批复等材料,由企业(项目)所在区域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企业(项目)所在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核定后,向申请人及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根据审核意见,与企业(项目)所在区域交易中心签订《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款项。企业需要出让用能权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区域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第三方核定的节能量等材料。企业所在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权进行审核,核定后,向申请人及同级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根据审核意见,与交易中心签订《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款项。跨区域交易。市本级(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园区外企业)、柯城区、衢江区按省下达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核算可新增用能指标,以及通过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和企业通过节能技改等交易出的用能权,可用于跨区域交易,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政府,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买、卖双方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交易合同,买入方交易中心向卖出方交易中心支付款项后合同生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凭交易合同调整买卖双方年度用能总量基数和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用能权指标交易合同生效后,必须到企业(项目)所在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用能权指标登记手续。企业(项目)所在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变更或注销用能权证。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完整地记载用能权指标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帐。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途径降低用能需求的,经能源监察机构核证后,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出让交易。无偿取得的用能权按25元/吨进行交易,如不用于交易,则在下一轮核定用能权时予以无偿核减,有偿取得的用能权按使用年限较初始交易价每年下降5%,但不低于初始交易价的50%进行交易。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企业(项目)所在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用能权证,其用能权指标回收。无偿取得的用能权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用能权,按使用年限每年较初始交易价下降5%、但不低于初始交易价的50%回购。第十五条 新增项目项目投产后,经能评验收后,如实际用能量超项目用能权基数,超出部分应按同档企业追加申购;如实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能评确定值10%以上,按实际单位能耗水平所属档次的150%价格一次性追加收取用能权有偿使用费。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易中心收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市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主要用于用能权指标回购,以及行政性关闭高能耗企业等相关项目的补偿等。市财政每年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中安排5%作为交易中心管理费,用于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支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设。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用能权指标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分,变更后的用能权指标总量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  第十九条 按政府规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搬迁的企业,其初始用能权指标予以保留。  第二十条 未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能权指标,不得进行交易。因不可抗力使用能权指标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可以终止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不得向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用能权指标相关交易的新增用能项目供应电力资源。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和核定新增项目用能权,核发用能总量权证。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察机构跟踪监察新增项目用能权指标使用情况。对实际用能总量超过用能权指标的,报请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能源监察机构要对新增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企业应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指标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节能、财政、审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总权指标交易和用能总权指标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企业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日起实施。  &&&&&&&&&&&&&&&&《衢州市区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实施细则》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我省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9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14〕71号)及《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二、主要编制思路一是实施用能权制度,年度用能1000吨以上的存量企业免费取得用能权;所有新增项目用能权按照项目能评报告(表)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差别化收费。二是企业需要新增或出售用能权指标,通过平台进行交易。鼓励企业通过节能技改、淘汰落后腾出用能空间用于交易。三是实现市、区用能权指标和淘汰落后腾出的用能权指标跨区域交易。三、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解决差别化收费、用能权定价等合法性依据不足的问题。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扩面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县(市、区)未包括市本级,且要提交包括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序、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报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为了推进市本级企业参与用能权交易改革及将柯城区、衢江区一并纳入实施范围。8月29日向省经信委请示将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作为整体,设置为我省用能预算化管理和用能权交易改革试点地区。9月18日,省经信委批复同意在衢州市区开展企业用能预算化管理和用能权交易改革试点。原则同意《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衢州市区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及实易实施细则(送审稿)》。市法制办对《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有关交易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制定主体、依据、程序、权限合法,“企业用能权的取得及交易”章节总体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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