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那里有新鲜哈蚧买

新鲜的蛤蚧如何烹饪,医疗效果更好呢?_百度知道
新鲜的蛤蚧如何烹饪,医疗效果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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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煮 水开就好 原汁原味 营养不易流失
蛤蚧去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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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蜊很多种,花蚬子适合炒,白蛤蜊,蛏子,毛蛤蜊,海虹,文蛤等适合水煮。没啥医疗效果,只是本身的营养价值,并且能被人体吸收的也是很微小的一部分。食疗其实应该说是食补,长期食用会增强免疫力和体质而已,治病不行。得去医院。但是有特殊病的人有些东西是不能吃的,比如孕妇不能吃螃蟹生姜,高血压不适合吃芹菜。
不是蛤蜊,是蛤蚧
哦不好意思。蛤蚧用来泡酒吧,有些药膳能用上,但不是整只的,泡酒不用把撑着蛤蚧的竹签卸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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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告存在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广东佛山暂停销售蛤蚧党参膏
&&& 26日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据监测,在《佛山电视台影视频道》、《佛山电视台综合频道》发布的蛤蚧党参膏(生产企业: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广告,存在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日起对蛤蚧党参膏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在佛山市范围内暂停该品种的销售。&
附件:暂停销售品种资料
蛤蚧党参膏
广告中标示名称
蛤蚧党参膏
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名称
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
广告中标示的经营企业名称
禅城区:中医院对面亲仁路7号普生堂药房;百花广场对面祖庙路52号东方药行;
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南海医院西门口普天大药房;西樵镇西樵江浦西路公交车站牌斜对面樵安药店;大沥镇大沥市场后门普天大药房;
顺德区:大良镇顺德第一人民医院对面仙林大药房;容桂镇上佳市环球商场一楼百姓堂大药房;陈村镇陈村农贸市场公交车站旁恩康药店;
三水区:西南广海大道南方电网对面益民药店;
高明区:荷城文华路中医院对面仁生药店;
&&?&&&&?&&佛山6名镇干部腐败窝案:小官三手法炮制700万大案_图片频道_新华网
佛山6名镇干部腐败窝案:小官三手法炮制700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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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三大手法:接办理指标、批文等手续受贿;虚增面积、抬高单价骗取征地补偿;偷梁换柱更换规划,节约出让金敛财。
本报见习记者章宁旦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林劲标洪宗健
6名基层的镇街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采取倒卖土地指标、批文收受贿赂;偷梁换柱更换规划节约出让金套取资金、抬高单价骗取征地补偿等手段大肆敛财,数额高达700余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贪污、受贿腐败窝案的详情。
从土地指标及批文下手
被告人蔡广洪、余敬善、蔡永贤、余冠华、蔡国沂、陈继勇6人均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的干部。
据公诉机关指控,上述6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他人办理土地指标、土地批文,发放征地补偿,租赁土地,承揽工程等业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0余万元。被告人蔡广洪、余敬善、蔡永贤、蔡国沂还利用政策漏洞,以非法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金、征地补偿款达150余万元。
其中,原副镇长、党委委员蔡广洪涉嫌贪污贿赂金额最高,收受金钱180余万元和一辆价值50余万元的高级小汽车。
据了解,此次审理涉及的不法行为中,绝大多数都与土地指标及批文有关。2006年,芦苞镇将零散的用地指标集中到一起,由镇政府自主分配,准备分给一些急需用地指标的企业。由于当时用地指标很紧张,所以很多企业都很想拿到用地指标。此外,有些被告人利用自己负责征地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面积、提升补偿价格等方式,骗取了高额的征地款。
三大手法非法敛财700万
该案的主审法官李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6名镇街干部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可谓是挖空了心思。
据李韬介绍,这6名被告人主要采取三大手法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手法一:接办理指标、批文等手续受贿。2005年至2009年间,蔡广洪在陈某(另案处理)租赁土地、购买工业用地的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收受陈某送予的两万元和价值50余万元的高级轿车一辆。2006年间,余冠华、蔡国沂、陈继勇等人在为芦苞工业园区相关企业办理用地指标、土地批文等手续过程中,共同非法收受企业主送予的贿赂款达35万元,每人分占11.6万元。
手法二:虚增面积、抬高单价骗取征地补偿。2007年,蔡广洪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提高属于其本人土地的补偿单价,骗取征地款39万元。2008年,蔡广洪、余敬善、蔡国沂还利用余敬善负责征收芦苞镇某村土地的职务便利,在征收蔡广洪、蔡国沂共有的位于芦苞镇某村“蛤蚧布”土地时,虚增征地面积1446.69平方米,骗取征地款113万余元,蔡广洪、蔡国沂各分占41万余元,余敬善分占30万元。
手法三:偷梁换柱更换规划,节约出让金敛财。2006年至2007年间,蔡国沂为罗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其购买位于芦苞镇某村的土地购地手续,在办理了193.58亩土地用地批文后,还帮助其将未办理用地批文的38.27亩土地规划为绿化用地,从中节省土地出让金,后收取了罗某送予的丰田牌威驰小汽车一辆及现金20万元。
副镇长称汽车是借用
记者了解到,大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供认不讳,也有一些被告人对一些事实进行了辩解。因控辩双方对抗较为激烈,庭审耗时长达6个小时。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据李韬介绍,庭审中,被告人蔡广洪对于陈某送予的高级小汽车是送还是借提出了辩解。蔡广洪说:“这车只是陈某借给我使用的,我准备等有钱后再买下。”
对于位于“蛤蚧布”虚增的1446.69平方米土地,被告人余敬善提出,他没有亲自测量涉案土地,所以当时不知有多少土地不属于蔡广洪、蔡国沂。被告人蔡国沂也称,他没参与虚增面积事宜,只是负责该土地的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
而被告人蔡国沂则提出,罗某给予他的20万元只是借款,不是受贿。他在法庭上说,截至案发时为止,罗某并未向其索要,并不代表其不还。在公诉人提出该供述与其在区纪委主动交代的事实不符时,其仍坚持认为该20万元只是借款。
对于众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根据证据给予了回应,并指出各被告人陈述中相互矛盾的地方。
■链接 村主任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200余万
本报讯 记者刘希平 通讯员何清 张跃飞 村委会集体研究非法出让村民安置房地皮,非法获利216.8万元。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全丰村村主任陈立辉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上半年,在未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益阳市龙光桥镇全丰村村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全丰村十洲路茶叶树林公园拆迁户的安置房基地出让,以补偿村里征地等费用的不足,议定每间房的地皮是50平方米,每两间房为一屋场台子,每间房地皮的出让价为5万元。从2010年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经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立辉同意,全丰村共非法出让44间房的地皮给李某等11人,共约3.3亩,非法获利216.8万元。后因村民举报,出让的土地没有建房。
■说“法” 权力下移监督也要下移
6名位于权力底端的镇街干部,何以制造出如此的贪腐大案?虚增面积、抬高单价、变更规划,这些手法并不十分高明,问题是,为何这6名干部抱在一团就能如入无人之境?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杨爱斌认为,三水区芦苞镇地处珠三角发达地区,随着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入,一些权力尤其是审批许可的权力不断下放到镇街这一级,极大方便了群众,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但是权力下移,监督也要跟上。本案的发生足以对基层反腐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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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尚与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尚,男,日,住广东省电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会娟。委托代理人冯卫轩。上诉人周家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周家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周家尚负担。上诉人周家尚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新一佳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单,等于默认了涉案产品是伪劣产品,但却驳回周家尚的诉求,逻辑混乱。涉案产品的生产标准已经作废,属于缺陷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举证责任在新一佳公司。诉讼中,新一佳公司一直以周家尚知假买假为抗辩理由,一审判决却杜撰出其他的抗辩理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新一佳公司退回货款517.4元,并赔偿5174元,总计5691.4元;3.一、二审件受理费由新一佳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新一佳公司答辩称,涉案商品摆放在货物架上,明码标价,没有隐瞒真相和事实,也没有欺诈行为。周家尚只是起诉涉案产品的标识问题,没有造成其人身损害,无需十倍赔偿。十倍赔偿是建立在故意欺诈之上,周家尚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作出鉴定,而周家尚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周家尚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属于有预谋的商业行为。知假买假主观上没有受到欺诈,保护该行为不是法律的立法宗旨。消费者买了假冒商品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而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提起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周家尚提交哈蚧十全酒和巴马神酒实物各一件,拟证明新一佳公司在周家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时提供的检测报告执行标准与前述的实物上标示的标准相同,都是已经作废的行业标准。后新一佳公司在诉讼中又提供了以国家标准作为依据的检测报告,可见其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新一佳公司质证认为,在国家标准颁布之前,生产商生产的以旧标准作为执行标准的产品仍然在市面上销售,生产商对该商品没有进行回收,此外我国的相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才会导致本案的情况出现。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新一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1.涉案产品哈蚧十全酒和巴马神酒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B/T.QB/Tl981-94露酒的行业标准于日实施,GB/T露酒的国家标准于日实施,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及新一佳公司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规定,本案中,新一佳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露酒的国家标准GB/T已于日实施,新一佳公司所销售的露酒是在上述标准实施后进行销售的,但涉案药酒的检验标准仍沿用废止的QB/Tl981-94露酒的行业标准,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涉案药酒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新一佳公司未能就涉案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当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前述规定,周家尚请求新一佳公司退回货款517.4元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174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周家尚的上诉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作相应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周家尚支付退货款517.4元及赔偿款5174元,合计5691.4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周家尚已预缴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在判决书后附本院诉讼费用收款账户信息)。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周家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杨宏丽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招玉萍本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账户信息收款方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方账号:08201;收款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注:缴款时必须注明“缴纳佛山中院诉讼费”字样,填写附加信息需先注明该字样后添加,如:“缴纳佛山中院诉讼费,XXX保全案”、“缴纳佛山中院诉讼费,(2014)佛仲字第XXX号”。因没有填写“缴纳佛山中院诉讼费”导致不能到账,由当事人与银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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