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怎样转成出让地

行政服务事项内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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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事项内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
来源 : 技术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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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    事项名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须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再编制实施方案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法定期限:无    承诺时限:当天    办理部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合肥市怀宁路1800号合肥国土规划大厦    联系电话:3,4    监督电话:0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受理条件: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市)国土局、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审查通过后,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须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再编制实施方案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收费依据:我局转报手续不收费,报批涉及税费按《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0〕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缴纳预存款。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号)执行。  自日起,我省建设用地正式实行省、市、县三级远程联网审批,全省各地单独选址、城市分批次和实施方案类建设用地审批项目进入系统运行,实行县级网上组卷、市级网上审查和省厅网上审批。故申报时,须同时按要求提交材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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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日  柯桥区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征收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及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征办)负责承担土地征收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区发改、经信、规划、建设、农业、水电、林业、农办、人力社保、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统征办下达的征地任务,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村(居、社区)和农民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  (一)征地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应根据城镇规划的需要,按照区政府用地指标安排或征地计划,向区统征办提出征地申请。  (二)政策审查。区统征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征地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至被征收土地所涉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勘测定界确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并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开展核实土地权属、地类等工作。  (四)征地告知。区统征办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明确告知被征地村及农户土地征收范围、用途、面积、地类并告知禁止抢种、抢建。  (五)征地调查。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及农户、当地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征地面积、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人均耕地、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六)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当地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征地调查等情况,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拟定具体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失土农民安置途径等,综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世茂棠上120-160㎡余房团购清盘价7800起,免费详询电话:400-888-2200 转 47390  (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事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征地阳光、公开、透明。  (八)组织听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22号令)的要求,由区统征办制发征地听证告知书并组织实施。  (九)签订征地协议。由区统征办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征地位置、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失土农民和劳动力人数、养老保障等情况,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鉴证。  (十)征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征地报批程序向有权批准机关呈批,批准后由区统征办负责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组织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核定失土农民参保及“农转非”人数,区农办办理土地承包权证注销手续,区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现行的社保政策为失土农民办理参保手续。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负责将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征地各项补偿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 柯桥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的,第Ⅰ区片综合价为6.0万元/亩、第Ⅱ区片综合价为5.7万元/亩、第Ⅲ区片综合价为5.4万元/亩;征收林地的,第Ⅰ区片综合价为4.2万元/亩、第Ⅱ区片综合价为4.0万元/亩、第Ⅲ区片综合价为3.8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第Ⅰ区片综合价为3.1万元/亩、第Ⅱ区片综合价为3.0万元/亩、第Ⅲ区片综合价为2.8万元/亩。[各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区片划分详见附件1]。  征收土地应当支付征地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45%计算、安置补助费按55%计算。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青苗补偿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在特殊情况下,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也可由被征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委托单位确认后予以补偿。附件中未尽的项目补偿标准可由被征地村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补偿政策。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征收土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面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和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对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分配方案。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权利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统一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分配使用标准,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第八条 增加村级经济发展资金。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按征地面积另外增加集体经济发展资金2.5万元/亩。村级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不得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村级经济发展资金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与征地补偿费一起同时支付到村,纳入征地成本。  第九条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相关政策(绍县政发〔2013〕31号)要求,做好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征收耕地的政府出资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每年调整公布的政府出资部分计提并纳入征地成本,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收缴后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专户。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村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参保。  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应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由区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条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村级留用地安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三有一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发〔2005〕59号)规定,加强考核、加大投入、加快转移,进一步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村级留用地安置政策仍按《关于完善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意见》(绍县政办发〔号)执行。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作村(居、社区)公益金处理,主要用于弱势群体救助、公益事业等支出,严禁私分和变相私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如期交地,不得拖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地村(居、社区)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征地村(居、社区)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和数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裁决或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处理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日起我区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原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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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5〕4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八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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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与附件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第四条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三)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
(四)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五)本补偿办法及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五条 设立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公司入库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者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从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详见附件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六条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只能以种植最多的一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不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
第九条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予以补偿。
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补偿需用到冠幅作为补偿依据的,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的果树进行冠幅测量,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围垦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0]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分类细目
一、征收稻田
按每亩补偿4200元计补。
二、征收甘蔗田
糖蔗每亩补偿43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5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7000元。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2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200元。
四、征收山林地
山林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宜林地每亩补偿1000元;
(二)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疏林地每亩补偿1600元;
(三)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的新造林地(造林三年内、树木平均胸径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2400元;
(四)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树木平均胸径5-15厘米(含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3200元;
(五)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树木平均胸径达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4800元;
(六)灌木林地(棘林地)每亩补偿1400元。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五、征收果树
(一)荔枝树、龙眼树。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5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23元;
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6400元的基础上增加11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64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2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0-15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8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4元;
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1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元;
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7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0元;
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每亩最高补偿19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
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20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20元;
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217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20元;
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每亩最高补偿22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60元;
9.平均冠幅4-4.5米(含4.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每亩最高补偿23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50元;
10.平均冠幅4.5-5米(含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每亩最高补偿2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0元;
11.平均冠幅5-5.5米(含5.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每亩最高补偿25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215元;
12.平均冠幅5.5-6米(含6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每亩最高补偿26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45元;
13.平均冠幅6-6.5米(含6.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每亩最高补偿26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770元;
14.平均冠幅6.5-7米(含7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3棵,每亩最高补偿27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80元;
15.平均冠幅7-7.5米(含7.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1棵,每亩最高补偿27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0元;
16.平均冠幅7.5-8米(含8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棵,每亩最高补偿28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0元。
(二)榄树、芒果、黄皮、人心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莲雾。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4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19元;
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56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56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9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12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7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0元;
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117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95元;
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3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5元;
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每亩最高补偿141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15元;
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1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75元;
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16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60元;
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每亩最高补偿16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60元;
9.平均冠幅4-4.5米(含4.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每亩最高补偿17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15元;
10.平均冠幅4.5-5米(含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每亩最高补偿17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5元;
11.平均冠幅5-5.5米(含5.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每亩最高补偿18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60元;
(三)柑、桔、橙、柠檬、柚。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4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18元;
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48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48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8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0-11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6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0元;
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9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5元;
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17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35元;
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每亩最高补偿13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95元;
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14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5元;
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14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25元;
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每亩最高补偿153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10元;
9.平均冠幅4-4.5米(含4.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每亩最高补偿15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65元;
10.平均冠幅4.5-5米(含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每亩最高补偿16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50元。
(四)火龙果树。树龄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下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0元;树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按每亩11200元补偿,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元;树龄两年以上,成片未挂果的按每亩12800元补偿,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0元,成片已挂果的按每亩16000元补偿,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元。
(五)佛手、鸡蛋果(西番连)、桑、青枣树、杨桃、菠萝蜜 (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每亩最高补偿4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21元;
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4800元的基础上增加7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48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84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0-105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6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9元;
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9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0元;
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0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10元;
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每亩最高补偿11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元;
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12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00元;
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12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60元;
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每亩最高补偿13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
9.平均冠幅4-4.5米(含4.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每亩最高补偿134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80元;
10.平均冠幅4.5-5米(含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每亩最高补偿13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55元;
11.平均冠幅5-5.5米(含5.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每亩最高补偿14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80元;
12.平均冠幅5.5-6米(含6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每亩最高补偿14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15元;
(六)菠萝、草莓、万京子、西瓜、香瓜。成片每亩补偿 4800元。零星挂果菠萝每棵补偿4元,未挂果菠萝每棵补偿3元。零星草莓每棵补偿2元。
(七)葡萄。成片每亩最高补偿200棵。藤径1厘米以下(含1厘米),每亩补偿4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4元;藤径1-2厘米(含2厘米),每亩补偿6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0元;藤径2-3厘米(含3厘米),每亩补偿7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8元;藤径3-4厘米(含4厘米),每亩补偿9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8元;藤径4厘米以上的,藤径每增加1厘米,每亩补偿价在9600元基础上增加20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藤径每增加1厘米每棵补偿价在48元基础上增加10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八)番木瓜树(俗称: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3500元;成片已挂果的,每亩补偿5100元;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已挂果的,每棵补偿51元;零星未挂果的,每棵补偿35元。
(九)蕉类(香蕉、芭蕉、米蕉)。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4500元;成片种植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5900元。零星蕉树,以3-5株为一堆,种植半年以内的每堆补偿3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堆补偿60元;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30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10元。
(十)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每亩最高补偿3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19元;
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44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44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84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4-84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44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8元;
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每亩最高补偿103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30元;
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每亩最高补偿11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0元;
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12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5元;
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31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5元;
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137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45元;
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143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10元。
(十一)本地番石榴 (胭脂红)。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每亩最高补偿4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21元;
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9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50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9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0-95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5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9元;
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每亩最高补偿11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0元;
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每亩最高补偿12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75元;
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131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20元;
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3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元;
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14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65元;
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15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的,只能以种植最多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不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被征收的果树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补偿需用到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的,现场抽样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测量,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零星果树按单棵冠幅作为补偿依据。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六、征收荷花塘、莲藕塘。水塘开发费每亩补偿28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4800元。
七、征用花地、苗圃地
(一)成片地栽花地。种植姜花每亩补偿7000元,菊花每亩补偿7700元,富贵竹每亩补偿8300元,玫瑰花每亩补偿11700元。
(二)成片地栽苗圃地。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每亩补偿8000元;观赏竹类迁移费用每亩补偿10000元;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迁移费用每亩补偿16500元。
(三)根据实际情况,其它成片的栽花地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其它成片的苗圃地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四)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6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12元;花盆口径40-80厘米(不含80厘米)每盆补偿24元;花盆口径80厘米以上的每盆补偿42元。
八、征收其他树木
(一)榕树、木棉、凤凰木、南洋楹、大叶紫薇、秋枫、桃花心木、鸡蛋花、樟树、盆架子的补偿(按迁移费用补偿)。高度1米以下(不含1米)的幼苗,每棵补偿5元;高度1-2米(不含2米)的幼苗,每棵补偿10元;胸径3-6厘米(含3厘米、6厘米),每棵补偿70元;胸径6-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40元;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每棵补偿350元;胸径15-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700元;胸径20-25厘米(含25厘米)每棵补偿1100元;胸径25-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35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40厘米以上(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2300元。
(二)黄花梨、沉香的补偿(按迁移费用补偿)。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的幼苗每棵补偿10元,成片补偿时每亩最多补偿600棵,每亩最高补偿6000元;高度0.5-1米(含1米)的幼苗每棵补偿25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每亩最高补偿7500元;高度1-2米(含2米)的幼苗每棵补偿5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12000元;胸径3-6厘米(含3厘米、6厘米)每棵补偿7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每亩最高补偿14000元;胸径6-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4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每亩最高补偿22400元;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每棵补偿35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每亩最高补偿35000元;胸径15-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7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每亩最高补偿49000元;胸径20-25厘米(含25厘米)每棵补偿11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66000元。
(三)罗汉松、柏树的补偿(按迁移费用补偿)。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成片种植每亩补偿3000元,成片种植时每亩最多补偿6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5元;高度0.5-1米(含1米)成片种植每亩补偿6600元,成片种植时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2元;高度1-1.5米(含1.5米)成片种植每亩补偿8000元,成片种植时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40元;高度1.5-2米(含2米)成片种植每亩补偿10500元,成片种植时每亩最多补偿15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70元;高度2-2.5米(含2.5米)成片种植每亩补偿13200元,成片种植时每亩最多补偿12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10元;高度2.5米以上的成片种植每亩补偿16500元,成片种植时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65元。
(四)发财树的补偿(按迁移费用补偿)。地栽的发财树,胸径5厘米以内(含5厘米)每棵补偿35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1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120元。盆栽的发财树,根据盆口尺寸,按第七项征收花地、苗圃地中“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标准补偿。
(五)大王椰子树的补偿(按迁移费用补偿)。地径5厘米以内(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地径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20元;地径10-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地径15厘米以上的,地径每增加1厘米在200元的基础上加5元。
(六)散尾葵的补偿。树苗每棵补偿10元;冠幅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60元;冠幅1-1.5米(含1米、1.5米)每棵补偿110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200元;冠幅2米以上每增加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在2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
(七)桉树的补偿。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成片种植的每亩补偿15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苗每棵补偿5元;成片种植平均胸径达到3-5厘米(含3厘米、5厘米)的每亩补偿22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2元;成片种植平均胸径达到5-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亩补偿30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30元;成片种植平均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40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40元。
(八)杂树的补偿。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6元;树苗胸径4-6厘米(含4厘米、6厘米)每棵补偿9元;胸径6-8厘米(含8厘米)每棵补偿12元;树木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25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5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9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1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3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2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400元。
(九)其他项目。
征收上述其他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5%计算补偿。被征收的绿化乔木补偿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种植密度参考值如下:胸径<3厘米的每亩种植600棵,3厘米≤胸径≤6厘米的每亩种植200棵,6厘米<胸径≤10厘米的每亩种植160棵,10厘米<胸径≤15厘米每亩种植100棵,15厘米<胸径≤20厘米的每亩种植70棵,20厘米<胸径≤25厘米的每亩种植60棵,25厘米<胸径≤30厘米的每亩种植50棵,30厘米<胸径≤40厘米的每亩种植40棵,40厘米以上的每亩种植35棵。
九、征收竹林、食用竹笋。成片竹林每亩补偿5500元;零星竹子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55元。成片食用竹笋每亩补偿8000元;零星食用竹笋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80元。
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堆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竹林、食用竹笋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按成片竹林、食用竹笋地计补。
十、征收鱼塘。鱼塘的合理养殖,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不低于70%。
(一)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内(不含2米)每亩补偿 23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2800元。
(二)各种鱼类补偿费。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5500元。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6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 (金鼓)、鳗鱼、河豚 (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 (鳜鱼)、黄鳍鲷 (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武昌鱼(团头鲂)、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不含各种罗非鱼)、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属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每亩补偿9300元。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一)种猪、繁殖母猪搬迁补偿,每头补偿300元;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肉猪,每头补偿120元;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猪苗,每头补偿50元。
(二)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1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2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5元。
十二、征收滩涂。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一)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滩涂围垦。正在围垦的滩涂按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按原围垦计划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已整治的滩涂,按成围面积每亩补偿25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凡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不予补偿。
十三、征收蚝田。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3400元。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4800元。设置1.5米或1.5米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5500元。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6500元;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8800元。
十四、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五、征收水利设施。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70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400元。
十六、征收地上附着物
(一)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
1.(1)框架结构: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450元;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350元;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300元。(2)混合结构: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200元;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150元;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100元;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050元;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3)砖木结构(含砖墙、铁皮房):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檐高2.5米―3米以下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900元;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每平方米补偿750元。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60元补偿。未安装防盗网的每平方米补偿下调30元。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1)砖墙水泥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700元;(2)砖墙瓦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0元;(3)砖墙铁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4)砖墙石棉瓦(树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5)树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6)铁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80元;(7)石棉瓦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80元。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檐口高度未达到1.7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计补;檐口高度达到1.7米(含1.7米),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计补;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3.活动板房。临时活动板房,坡屋顶(吊顶),每平方米补偿280元;临时活动板房,坡屋顶(无吊顶),每平方米补偿260元;临时活动板房,平屋顶,每平方米补偿320元。
4.其他临时建筑物。(1)砖混结构厕所、猪栏、猪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2)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简易树皮、铁皮、石棉瓦、木板等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元;(3)竹木薄膜顶越冬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元;(4)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元。
5.晒谷场地坪。视建筑材料和使用年限计补。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50元;灰砂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0元。
6.其他混凝土地面(地面硬化)。混凝土地面,厚度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70元;混凝土地面,厚度在10厘米的基础上每增减1厘米每平方米补偿增减7元。
7.种养生产生活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600元;属砖石结构的,按砖石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400元;化粪池、储水池水泥沙浆过面的每平方米另行补偿1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用,补偿标准按照鱼塘开发费计算。
8.水井。手摇简易水井每口补偿500元;砖石、砼管井壁结构水井,按容量计算,砖石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350元;砼管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400元。
9.围墙。视建筑成本和使用年限折旧补偿。泥土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元;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24厘米,每平方米补偿100元;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18厘米,每平方米补偿75元;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12厘米,每平方米补偿50元;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24厘米,每平方米补偿120元;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18厘米,每平方米补偿95元;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12厘米,每平方米补偿70元;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24厘米,每平方米补偿200元,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40元;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18厘米,每平方米补偿175元,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40元;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12厘米,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40元;石砌体结构围墙,每立方米补偿300元;铁艺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10.挡土墙。干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180元;浆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40元。
11.土灶(单眼灶)补偿300元,每增加一眼加200元;铁丝网围栏,每平方米补偿30元;竹片围栏,每平方米补偿15元;纱网围栏,每平方米补偿5元。
属种养生产需要的永久供电,给排水设施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项目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为参考价,以相对应项目规格的90%计算补偿。
十七、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
(一)地上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二)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三)冠幅:是指树(苗)木的南北或者东西方向宽度的平均值。
(四)平均冠幅:在对成片合理密植果园补偿时,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的果树进行冠幅测量,取其平均值作为征收补偿的尺度依据。
(五)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六)藤径指葡萄藤离地面0.5米处的直径。
(七)郁闭度指山林土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郁闭度为1。
(八)宜林地: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
(九)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十)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
(十一)杂树:是指无观赏价值的薪炭树木。
(十二)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十三)有机农场:有机农场是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场生产方式。
(十四)绿色基地:是指绿色食品的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深加工原料的生产地,是一个由生物、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组成的生态系统。
(十五)农业综合体:农业综合体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以农业资源和土地资源为基础,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特色种植、商贸会展、创意文娱、科普博览等主要功能进行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产业互动、功能互补的泛农业产业聚集区。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补偿标准(元)
一、征收稻田
二、征收甘蔗田
食用黄皮(白)蔗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
已覆盖种植的
已开垦未投种的
四、征收山林地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疏林地(0.1≤郁闭度<0.2)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郁闭度≥ 0.2的新造林地(造林三年内、树木平均胸径<5厘米)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郁闭度≥ 0.2 (5厘米 ≤树木平均胸径<15厘米)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郁闭度≥0.2(树木平均胸径≥15厘米)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灌木林地(棘林地)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五、征收果树
荔枝树、龙眼树
荔枝树、龙眼树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3元
0.5米≤平均冠幅≤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6400元的基础上增加112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8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4元
1米<平均冠幅≤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元
1.5米<平均冠幅≤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0元
2米<平均冠幅≤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
2.5米<平均冠幅≤3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20元
3米<平均冠幅≤3.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20元
3.5米<平均冠幅≤4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60元
4米<平均冠幅≤4.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50元
4.5米<平均冠幅≤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0元
5米<平均冠幅≤5.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215元
5.5米<平均冠幅≤6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45元
6米<平均冠幅≤6.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770元
6.5米<平均冠幅≤7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3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80元
7米<平均冠幅≤7.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0元
7.5米<平均冠幅≤8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0元
榄树、芒果、黄皮、人心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莲雾
榄树、芒果、黄皮、人心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莲雾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9元
0.5米≤平均冠幅≤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5600元(冠幅0.5米时)的基础上增加80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7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0元
1米<平均冠幅≤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95元
1.5米<平均冠幅≤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5元
2米<平均冠幅≤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15元
2.5米<平均冠幅≤3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75元
3米<平均冠幅≤3.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60元
3.5米<平均冠幅≤4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60元
4米<平均冠幅≤4.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15元
4.5米<平均冠幅≤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5元
5米<平均冠幅≤5.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60元
柑、桔、橙、柠檬、柚
柑、桔、橙、柠檬、柚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8元
0.5米≤平均冠幅≤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4800元(冠幅0.5米时)的基础上增加80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6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0元
1米<平均冠幅≤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5元
1.5米<平均冠幅≤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35元
2米<平均冠幅≤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95元
2.5米<平均冠幅≤3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5元
3米<平均冠幅≤3.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25元
3.5米<平均冠幅≤4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10元
4米<平均冠幅≤4.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65元
4.5米<平均冠幅≤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50元
树龄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下的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0元
树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元
树龄两年以上,成片未挂果的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0元
树龄两年以上,成片已挂果的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元
佛手、鸡蛋果(西番连)、桑、青枣树、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
佛手、鸡蛋果(西番连)、桑、青枣树、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1元
0.5米≤平均冠幅≤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4800元(冠幅0.5米时)的基础上增加72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6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9元
1米<平均冠幅≤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0元
1.5米<平均冠幅≤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10元
2米<平均冠幅≤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元
2.5米<平均冠幅≤3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00元
3米<平均冠幅≤3.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60元
3.5米<平均冠幅≤4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
4米<平均冠幅≤4.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80元
4.5米<平均冠幅≤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55元
5米<平均冠幅≤5.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80元
5.5米<平均冠幅≤6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15元
菠萝、草莓、万京子、西瓜、香瓜
成片每亩补偿4800元
零星挂果菠萝每棵补偿4元;零星未挂果菠萝每棵补偿3元。零星草莓每棵补偿2元。
藤径≤1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4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1厘米<藤径≤2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0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2厘米<藤径≤3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8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3厘米<藤径≤4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8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藤径>4厘米
藤径4厘米以上的,藤径每增加1厘米,每亩补偿价在9600元基础上增加20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藤径每增加1厘米每棵补偿价在48元基础上增加10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番木瓜树 (俗称:木瓜树)
成片未挂果的
每亩最多补偿100棵
成片已挂果的
每亩最多补偿100棵
零星已挂果的
零星未挂果的
蕉类(香蕉、芭蕉、米蕉)
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
成片种植半年以上至挂果的
蕉类(香蕉、芭蕉、米蕉)
零星蕉树种植半年以内的
以3-5株为一堆
零星蕉树种植半年以上至挂果的
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 30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10元。
大果番石榴 (珍珠芭乐)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9元
0.5米≤平均冠幅≤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4400元(冠幅0.5米时)的基础上增加80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44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8元
1米<平均冠幅≤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30元
1.5米<平均冠幅≤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0元
2米<平均冠幅≤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5元
2.5米<平均冠幅≤3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5元
3米<平均冠幅≤3.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45元
3.5米<平均冠幅≤4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10元
本地番石榴(胭脂红)
本地番石榴(胭脂红)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1元
0.5米≤平均冠幅≤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5000元(冠幅0.5米时)的基础上增加90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5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9元
1米<平均冠幅≤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0元
1.5米<平均冠幅≤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75元
2米<平均冠幅≤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20元
2.5米<平均冠幅≤3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元
3米<平均冠幅≤3.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65元
3.5米<平均冠幅≤4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的,只能以种植最多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不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被征收的果树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补偿需用到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的,现场抽样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测量,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零星果树按单棵冠幅作为补偿依据。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六、征收荷花塘、莲藕塘
水塘开发费
青苗补偿费
七、征用花地、苗圃地
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
按迁移费用补偿
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
按迁移费用补偿
其它成片的栽花地
其它成片的苗圃地
最高12000元
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
按搬迁费用补偿
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20-40厘米(不含40厘米)
按搬迁费用补偿
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40-80厘米(不含80厘米)
按搬迁费用补偿
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80厘米以上
按搬迁费用补偿
八、征收其他树木
榕树、木棉、凤凰木、南洋楹、大叶紫薇、秋枫、桃花心木、鸡蛋花、樟树、盆架子&&&&& (按迁移费用补偿)
高度1米以下(不含1米)的幼苗
高度1-2米(不含2米)的幼苗
3厘米≤胸径≤6厘米
6厘米<胸径≤10厘米
10厘米<胸径≤15厘米
15厘米< 胸径≤20厘米
20厘米<胸径≤25厘米
25厘米<胸径≤30厘米
30厘米<胸径≤40厘米
胸径>40厘米
黄花梨、沉香(按迁移费用补偿)
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0棵,每亩最高补偿6000元
高度0.5-1米(含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每亩最高补偿7500元
高度1-2米(含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12000元
3厘米≤ 胸径≤6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每亩最高补偿14000元
6厘米< 胸径≤10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每亩最高补偿22400元
10厘米< 胸径≤15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每亩最高补偿35000元
15厘米< 胸径≤20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每亩最高补偿49000元
20厘米< 胸径≤25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66000元
罗汉松、柏树(按迁移费用补偿)
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5元
高度0.5-1米(含1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2元
罗汉松、柏树(按迁移费用补偿)
高度1-1.5米(含1.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40元
高度1.5-2米(含2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70元
高度2-2.5米(含2.5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2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10元
高度2.5米以上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65元
发财树(按迁移费用补偿)
胸径≤5厘米
地栽发财树 
5厘米<胸径≤10厘米
地栽发财树 
胸径>10厘米
地栽发财树 
盆栽的发财树,根据盆口尺寸,按第七项征收花地、苗圃地中“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标准补偿。
大王椰子树(按迁移费用补偿)
地径≤5厘米
5厘米<地径≤10厘米
10厘米<地径≤15厘米
地径>15厘米
地径每增加1厘米在200元的基础上加5元
1米≤冠幅≤1.5米
1.5米<冠幅≤2米
冠幅在2米基础上每增加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在2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
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苗每棵补偿5元
3厘米≤平均胸径≤5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桉树每棵补偿22元
5厘米<平均胸径≤15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桉树每棵补偿30元
平均胸径>15厘米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桉树每棵补偿40元
树苗胸径 < 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
4厘米≤ 树苗胸径≤6厘米
6厘米< 胸径≤8厘米
8厘米< 胸径≤10厘米
10厘米< 胸径≤20厘米
20厘米< 胸径≤30厘米
30厘米< 胸径≤40厘米
40厘米< 胸径≤50厘米
50厘米< 胸径≤60厘米
60厘米< 胸径≤70厘米
70厘米< 胸径≤80厘米
80厘米< 胸径≤90厘米
征收上述其他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5%计算补偿。被征收的绿化乔木补偿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种植密度参考值如下:胸径<3厘米的每亩种植600棵,3厘米≤胸径≤6厘米的每亩种植200棵,6厘米<胸径≤10厘米的每亩种植160棵,10厘米<胸径≤15厘米每亩种植100棵,15厘米<胸径≤20厘米的每亩种植70棵,20厘米<胸径≤25厘米的每亩种植60棵,25厘米<胸径≤30厘米的每亩种植50棵,30厘米<胸径≤40厘米的每亩种植40棵,40厘米以上的每亩种植35棵。
九、征收竹林、食用竹笋
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堆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竹林、食用竹笋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按成片竹林、食用竹笋地计补。
零星竹子以20-40根为一堆
成片食用竹笋
零星食用竹笋以20-40根为一堆
十、征收鱼塘
十、征收鱼塘
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内(不含2米)
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上
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
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
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 (金鼓)、鳗鱼、河豚 (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 (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 (黑瓜仔)、桂花鱼 (鳜鱼)、黄鳍鲷 (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武昌鱼 (团头鲂)、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不含各种罗非鱼)、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属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
鱼塘的合理养殖,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不低于70%。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 (按搬迁费用补偿)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种猪、繁殖母猪
肉猪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
猪苗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
鸡、鸭、鹅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 (按搬迁费用补偿)
鸡、鸭、鹅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
鸡、鸭、鹅体重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
十二、征收 滩涂
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
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正在围垦的滩涂按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凡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不予补偿。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
按原围垦计划范围的面积
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已整治的滩涂
按成围面积
十三、征收蚝田
投入角石放养的
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
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的
设置1.5米或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的
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
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
十四、迁坟
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五、征收水利设施
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
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砖石结构(实体)
十六、征收地上附着物
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框架结构)
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60元补偿。未安装防盗网的每平方米补偿下调30元。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
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混合结构)
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60元补偿。未安装防盗网的每平方米补偿下调30元。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
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砖木结构,含砖墙铁皮房)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
檐高2.5米―3米以下砖瓦房
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砖墙水泥顶结构
按建筑面积计算
砖墙瓦顶结构
砖墙铁皮顶结构
砖墙石棉瓦(树皮)顶结构
树皮结构房屋
铁皮结构房屋
石棉瓦结构房屋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檐口高度未达到1.7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计补;檐口高度达到1.7米(含1.7米),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计补;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临时活动板房,坡屋顶(吊顶)
临时活动板房,坡屋顶(无吊顶)
临时活动板房,平屋顶
其他临时建筑物
砖混结构厕所、猪栏、猪舍
按建筑面积计算
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简易树皮、铁皮、石棉瓦、木板等棚
按投影面积计算 
竹木薄膜顶越冬棚按投影面积
按投影面积计算
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
按投影面积计算
晒谷场地坪
混凝土结构
视建筑材料和使用年限计补
其他混凝土地面(地面硬化)
混凝土地面,厚度10厘米
混凝土地面,厚度在10厘米的基础上每增减1厘米每平方米补偿增减7元
种养生产生活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体积计补
化粪池、储水池水泥沙浆过面的每平方米另行补偿1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用,补偿标准按照鱼塘开发费计算
砖石结构,按砖石实体计补
手摇简易水井
砖石井壁结构
按容量计算
砼管井壁结构
按容量计算
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24厘米
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18厘米
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12厘米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24厘米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18厘米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12厘米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24厘米
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40元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18厘米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12厘米
石砌体结构围墙
干砌毛石结构
浆砌毛石结构
土灶(单眼灶)
每增加一眼加200元
铁丝网围栏
属种养生产需要的永久供电,给排水设施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项目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为参考价,以相对应项目规格的90%计算补偿。
十七、名词释义及说明
地上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冠幅:是指树(苗)木的南北或者东西方向宽度的平均值。
十七、名词释义及说明
平均冠幅:在对成片合理密植果园补偿时,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的果树进行冠幅测量,取其平均值作为征收补偿的尺度依据。
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藤径:指葡萄藤离地面0.5米处的直径。
郁闭度:指山林土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郁闭度为1。
宜林地: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
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
杂树:是指无观赏价值的薪炭树木。
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有机农场:有机农场是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场生产方式。
绿色基地:是指绿色食品的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深加工原料的生产地,是一个由生物、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组成的生态系统。
农业综合体:农业综合体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以农业资源和土地资源为基础,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特色种植、商贸会展、创意文娱、科普博览等主要功能进行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产业互动、功能互补的泛农业产业聚集区。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个案评估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个案评估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活动中,个案评估工作及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采取个案评估确定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包括:
1、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2、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3、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4、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5、《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及其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类别。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对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二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
第六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组建工作。
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8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组建评估机构库,以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七条 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在征地专项补偿款中列支。评估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项目征地补偿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个案评估的项目,由征收人及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以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应提前3日公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
(二)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的组织工作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取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会议按如下程序组织:
1.介绍情况:介绍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或摇号。
3.宣布结果:工作人员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现场参与人员在签字表上确认。
(三)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选定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条 选定的评估机构接受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否则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中,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十二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评估项目的,各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承接的征收补偿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征收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避免影响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推进。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项目评估: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二)评估报告经技术评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进行项目评估的;
(四)连续二次不参加抽签的;
(五)擅自转让征收补偿评估业务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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