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有产权吗权利使用地下是吗

西安一廉租房小区豪车频出没 住户:有钱人也住 - 新闻频道 -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西安一廉租房小区豪车频出没 住户:有钱人也住
时间: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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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作为是我国一项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从2003在西安市推行以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市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而最近一名热心观众就向我们反映,在西安南郊的一个廉租房小区里出现了不少私家车,一个居住着低保户的小区内怎么会出现私家车呢,我们的记者也是前去调查了一番。
  晚上八点记者来到了位于西安市锦业一路的锦业新居廉租房小区,一进小区记者发现车位并不好找,到处都停放着私家车。车辆的普遍都是中低档的小轿车和面包车,也有一些20万上下的越野车,这些车都是谁的呢?
  小区住户:“就是这个院子的,不知道,车多的很。”
  记者:“那这也挺奇怪的,廉租房这里面还能有车?”
  小区住户:“那人家现在地下车库都有,现在社会发展的,这边也不方便么,条件稍微好一点的就买车了。”
  小区住户:“现在这都乱这呢,都说不来。”
  记者:“也有有钱人在这住呢。”
  小区住户:“嗯,肯定么,人家在外边混的好的。”
  记者了解到这个小区多是一些两室一厅的户型,月租金150元,而按照西安市规定申请廉租房,首先要具备的条件就是社区开出的城市低保户证明,2013年西安市公布的低保户每月每人最高收入为430元,如果一家低保户中三个人都有工作能力,这个家庭的月收入就是1290元,可拿着这样的月收入,能够买车养车吗?在暗访中小区的大部分人对国家廉租房方面的规定心知肚明。
  小区住户:“这是一个廉租房小区,这是国家政府给的,这房子就照顾那些低保户啊。规定是这个小区的人,不能有车,不可以用电脑,不能装空调。”
  随后记者遇到了一名刚刚停好车的住户,对于低保户为何有车的问题,他却有着自己的说法。
  记者:“你也在这住着呢?”
  小区住户:“我家人都在这儿,贫困户么,低保户么。”
  记者:“那车不是你的么。”
  小区住户:“车,车谁都有。这还有奥迪,奥迪是这栋楼的。”
  小区保安更是告诉记者小区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好车都不允许停放在院内,在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中明确规定: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者是不具备请求廉租房条件的,并且廉租房的使用者只能是申请人本人,不得转租,也就是说这所小区内的所有住户都必须是城市低保户。那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节目也会持续关注。(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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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有哪些
  北京廉租房在申请的时候要提交哪些材料呢,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北京廉租房管理办法约定,廉租房申请主要有四个环节:受理——审核——复审——告知。  (一)受理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21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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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办理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三、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省物价局颁发的于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五、地下空间立法的缺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建筑技术的发达程度。在工业革命之前,基于人们对建筑科技的局限性,对土地利用仅限于土地的平面利用,无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没有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时至今日,城市化导致城市生活环境过密和土地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此间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广泛扩及至空中和地下,如兴建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等。人们对土地利用已经朝着立体化发展,地下空间权也已经形成,法律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已经开始凸现。从理论上看,地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是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该部分空间利用权依然属于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更何况,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仍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是,从现行房地产法律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从民法精神看,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对此,加快立法研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六、当前国内对地下空间的立法研究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认为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空间地上权就是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无论立法采用那种形式,权利的归位总比缺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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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可以出租吗
  什么是廉租房,什么人群可以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可以出租吗,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很多廉租房申请者,今天小编就为大家集中解释下廉租房相关信息以及廉租房可以不可以出租等问题。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在我国,廉租房只租不售,因此,承租人只是在租赁期内有一定的使用权,而没有任何权利转让房屋。  廉租房是政府为了照顾困难家庭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了,比如,自己购买了商品房、不再本市居住等不再需要承租房屋了,政府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因此,是不能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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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卖地下车库遭到抵制 法院:业主有权使用
  开发商想以每个车位28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结果被业委会阻止,用于业主停车。纠纷闹到法院后,开发商向业委会讨要地下车库的要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开发商:业委会、物管公司强占地下车库  永嘉年华公寓位于江东北路209号,其开发商是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  不久前,永嘉置业公司到鼓楼法院起诉永嘉年华业委会及其物业管理公司称,永嘉年华公寓一至三楼的商铺以及地下车库都归永嘉置业公司所有。但从日起,永嘉年华业委会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以撬锁、扭锁等方式,非法占了地下车库,并以每月150元一个车位的价格,向业主招租。另外,他们还对一至三层的商铺断水、断电,用铁栏杆将商铺门前迎街一面封死。这些做法,导致永嘉置业公司无法向他人出租商铺、转让车位。  永嘉置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永嘉年华业委会及其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拆除商铺门前的铁栏杆、返还地下车库,并赔偿各项损失近60万元。  业委会: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开发商无权卖  针对永嘉置业公司的起诉,永嘉年华业委会主任桑悦说,情况并非如此。  “业主入住后,永嘉置业公司为了方便其侵占业主共有财产,长期阻挠、破坏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桑悦说,后在街道帮助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该公司又拒绝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也不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消防系统至今处于瘫痪状态。而地下车库,经与市人防办及相关部门核实,这是公寓的人防配套工程,其建设费用已平摊到业主头上,其广告费、停车费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想以每个车位28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因为永嘉置业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公寓的一至三楼目前已被法院查封,永嘉置业公司已无权对其出租、销售,也不存在损失问题。  对于桑悦的说法,永嘉年华的物业管理公司表示赞同。他们都认为,永嘉置业公司到法院状告他们没有道理。  法院:该地下车库是人防配套工程,业主有权使用  对于永嘉置业公司的起诉,法院进行了多次庭审和调查取证。综合各方面情况,法院认为,地下车库是公寓楼的人防配套工程,平时规划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内除地面道路外,在仅有地下车库用于停放汽车的情况下,地下车库应向全体业主开放。依据物权法,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取停车费并对其进行分配,或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或用于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等。  法院另外还查明,公寓楼的一至三层商铺已被司法查封,目前已进入强制拍卖阶段。为防止费用进一步产生,业委会、物业公司对其采取的断电、断水行为并无不当。同时,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讨论决定对小区实施栏杆围挡、封闭管理也是合理的。  进一步查明事实后,鼓楼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永嘉置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开发商违法租售人防车库现象时有发生  法官:相关职能部门要监管  据了解,《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2004年的4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必须按照相应比例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在规划中不计算容积率。  “依据物权法,这些人防工程如果在居民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首先应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开发商无权将其当地下车库对外销售或出租受益。”市中院一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但近年来,不少开发商利用业主对上述法规不知情的短处,擅自将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对外销售或出租受益,不仅违背了上述法规,也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开发商在这方面的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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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东仪路延伸段南200米
热线 : 400-898-2577
均价 : 3480元/㎡起
位置 : 西咸新区咸阳市世纪大道西段陈阳寨转盘向西1000米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4099
3480元/㎡起
均价 : 5300元/㎡
位置 : 未央区吕小寨立交桥十字东北角(北三环大明宫西侧500米)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4144
均价 : 5300元/㎡
位置 : 梨园路与西二环东北角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4306
均价 : 5600元/㎡
位置 : 北辰路和北三环交汇处的西北朝向
热线 : 400-898-1580
均价 : 6900元/㎡
位置 : 凤城六路与凤城七路之间,开元路东北侧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4288
均价 : 6500元/㎡
位置 : 电子正街与西部大道十字向南200米路南
热线 : 400-869-1111 转 1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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