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公如何解决土地公土地婆演员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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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与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证明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04)东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孝文,男,日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来芝,男,日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克文,男,日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民,现住该村。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瑜,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国,男,汉族,日生,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向锋,男,汉族,日生,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职工。  垦利县人民法院就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诉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证明案,于日作出(2004)垦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上诉人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来芝、杨克文及齐来芝、杨克文、刘孝文委托代理人崔瑜、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金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在示意图上写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是其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行政证明行为,并非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日作出的证明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三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审裁定:驳回原告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的起诉。  上诉人刘孝文、齐来芝、杨克文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行政证明行为实际是确认了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委会对涉案国有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因该行政证明而使(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河村村委会对涉案国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在双河村村委会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该行政证明确认其具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代替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是违规出让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已经生效的行政证明行为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该民事判决对行政行为无羁束力,只有行政判决才对行政行为产生羁束力。况且,上诉人起诉该行政行为的原因正是因为该民事判决采用该行政证明作为证据,直接影响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该案。  被上诉人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涉案土地为垦利镇双河村村委会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被上诉人的证明行为并非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垦利镇西双河村与双河村相继“农转非”,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两村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在政府没有收回之前,为两村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日,两村在上诉人建设商贸楼处确认双方权属界线,经查阅2000年国土资源调查时双方认可的权属界线,与现在双方认可权属界线一致。被上诉人作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双方所认可界线进行了核实。被上诉人在所认可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土地示意图”上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非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也不是代替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只是核实双方权属界线无争议,并无不当之处。二、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中,被上诉人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土地示意图。证明日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与西双河村出具双方权属界线的一张示意图,且被上诉人在该“土地示意图”上注明“情况属实”是对该土地权属进行了认定。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第14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88)鲁政函82号关于将垦利县复兴等三个村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批复。  以上1-3号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也就是说该土地还是双河村享有使用权,上诉人没有使用权,尽管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但并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办理了合法的手续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日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属实”,是说明双河村对涉案土地有使用权,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更不存在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1、双河村村委会自80年代初已“农转非”,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2000年国土资源调查图只是在确认“农转非”以后原集体土地的界线而不是确认原村集体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双河村村委会继续使用土地是为了防止土地闲置,该村委会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合法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2001年在该土地上进行了新的规划建设,双河村村委会就已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上诉人经垦利县建设局批准,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这证明该建设项目已经占用原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给双河村村委会相应的补偿,而被上诉人无视该土地已经重新规划建设这一事实,于日另行出具了'土地示意图',确认了双河村村委会对国有土地具有使用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因此,被上诉人出具的行政证明行为本质就是违规出让了国有土地;2、该案应适用《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不应适用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3、民事审判权无权审查行政权在实体上是否合法,只能采信行政行为的证明效力。正是因为(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采信了证明行为的证据,才使该行政证明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上诉人不会起诉该行政证明行为;4、被上诉人使用199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复函,用来证明其收回土地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认为,该证据是政府的一个文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5、一审法院以该案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该案。  同时,三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垦利县县城规划区界定的批复(92)东政函字14号。证明涉案土地在1992年已收归国有,并在东营市规划区内。该地段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须报东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被上诉人无权不按法定程序确认双河村村委会对该宗国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垦利县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利河路和辛河路西侧拆迁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涉案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是国有土地,已进入拆迁改造建设程序。依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而不应确认其具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被上诉人的确认行为违法。  3、土地示意图。证明在日,在涉案土地上的拆迁改造建设项目已完成的情况下,确认双河村村委会对涉案土地具有使用权,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  4、《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表》。证明涉案土地已被国家征用,上诉人在该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已经垦利县建设局规划部门及垦利县建设局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此近一年后,被上诉人仍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为双河村委会使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5、(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的确认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并已经对上诉人的利益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仍归双河村使用;对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是无争议的,该土地是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在国家没有收回前,该土地还是双河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本案即使被上诉人不出具证明,也不能否认双河村对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本案真正的利益冲突是上诉人和双河村之间的问题,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并非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东民四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上诉人于日作出的行政证明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且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三上诉人所诉的行政证明行为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应裁定驳回起诉。对上诉人主张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委会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在“土地示意图”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实际是确认了双河村村委会对涉案国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认为,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村委会在涉案土地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农转非”后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并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被上诉人在“土地示意图”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只是依据2000年国土资源调查时双方认可的权属界线对土地现状与权属界线进行了核实,是其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行政证明行为,并非确定土地权属,也并非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对三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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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王孝付:土地财政残酷剥削,何时废除——全国土地收入13年13万亿&去年3.15万亿创新高
王孝付:土地财政残酷剥削,何时废除
——全国土地收入13年13万亿
去年3.15万亿创新高
据日07:34时报道:《全国土地收入13年13万亿 去年3.15万亿创新高》(附后)。
中国历史上历次起义造反革命,都是由土地财政引起,无论是农业税还是今天的卖地炒地皮,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土地财政,即以土地的收入作为财政的主要收入渠道。土地财政是最原始最野蛮最不人道最残酷最血腥的剥削和掠夺,在农业税时代,征税和反征税不断地发生冲突对抗战争,在今天的炒地皮时代,不断地发生征地拆迁、反征地反拆迁的对抗冲突,由此引起的自焚、自杀式爆炸、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人民水深火热、民不聊生,如果任其发展下去,迟早也会引起激变、造反、革命、国内战争。中国政府早该结束土地财政了,就象当初对待农业税一样,不但不征税,而且实行两免一补。
在土地上也应当如此,中国人来到这片土地上,人人生而有自己的立足之地,这是最基本的人权,谁也没有权力在人们立身之地征税任何税金,获取任何暴利。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如果统治阶级任何死不悔改,在土地上对老百姓残酷剥削,老百姓就会揭竿而起,敢叫日月换新天。有孰知土地财政之毒有甚似农业税乎?请看笔者以下两篇血泪控诉土地财政的拙作吧
小品文《房奴者说》——仿柳宗元《捕蛇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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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言古风或者新乐府《房奴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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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国土地收入13年13万亿去年3.15万亿创新高
1999年至2011年这13年是中国土地资产化最为迅猛的年代,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12.75万亿元,几乎年均1万亿元。
出乎意料的是,即便2011年重点城市楼市成交低迷,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却仍高达3.15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北京、上海等地已经进入土地收入“千亿”俱乐部。
然而,这笔巨额资金的使用去向,由于鲜有城市政府对外公开,公众难以知晓。加之近年来频频有政府官员因在“土地出让”环节上贪腐涉案,有关“土地钱”的监管争论日渐升温。
土地收入比例逐年攀高
自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收入基本划归地方政府,实践过程中逐渐演变成地方的第二财政。土地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的比例逐年攀高,一些城市甚至会超过50%,如果加上其他相关收入,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
国土资源部2010年2月曾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1999年-2008年10年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5.3万亿元。其中多数为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以来所获得。
2008的楼市调控直接冲击了土地市场,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9600亿元,同比下降了20%。但2009年楼市突然转向,土地市场上“地王”接连出现,当年全国土地收入增加至约1.59万亿元。而到了2010年,这一数据又随着楼市的火爆猛增至2.71万亿元,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透露,2011年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虽然有所增长,但增幅有较大幅度下降。不过,他并未像往年那样公布具体数据。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农民日报》上撰文称,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经超过3.15万亿元。这是官方人士首次披露这一数据。
为何土地市场没有像2008年那样随楼市下跌,一位权威人士曾表示,之所以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依旧略有增长,与区域性差别和结构性差别有关。所谓区域性差别,即一些重点城市受楼市调控冲击较大,但更多的二三线城市还是有所增长。所谓结构性差别,则是指商品房用地出让收入略有下降,但工业用地成交增幅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前者。
财政部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比上年增加20639亿元,其中,地方本级收入52434亿元。这说明,2011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60%。
政府卖地净收益过半
当然,上述收入并非完全是地方政府的纯收益。地方政府的收益还要剔除包括征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等各种成本。不过,业内专家曾测算,除去征地、拆迁、补偿、税费等成本,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一般在40%以上。只是,这一数据尚未得到官方认可。
财政部《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09.94亿元(此处土地出让收入为财政部口径,与国土部统计数据略有差别),当年安排支出为26975.79亿元,这包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用于城市建设的支出7531.67亿元等。
这显示,2010年地方政府的成本性支出大约是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46%,高于业界的预测。
但简单计算可以得出,当年地方政府的纯收益依然在1.5万亿元左右。
记者获得一份重点城市的官方土地出让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该地土地出让累计上缴财政专户1079亿元,扣除土地储备等成本后净收益621亿元。这意味着,该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60%以上。
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仅占1.7%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如能为社会带来增值收益且用于民生,本无可非议。但这些财富的使用方向,各地却很少对外发布。前述财政部报告有所提及,但仍较为笼统。其使用是否公平,是否存在贪腐之处,外界对此心存忧虑亦是必然。
近年来,中央政府不断作出对地方土地收入支出的规定。如财政部早在2007年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就规定,要从日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其他还包括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及10%用于教育资金等。如果以此执行,就意味着地方要拿出超过一半的土地收益来用于民生工作。
但依据上述财政部报告,地方政府土地收入的支出大头依然是城市建设。
韩俊在《农民日报》的文章中指出,土地收益的分配是明显向城市倾斜:去年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超3.15万亿,但到去年10月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三农”支出的只有1234亿元。
上述财政部报告也显示,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仅占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59%。而在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各项开支之中,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也仅仅占到1.7%。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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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材料一:秦孝公用商鞅,坏井..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材料一:秦孝公用商鞅,坏井田、开阡陌,准许土地自由买卖。材料二:努力种田织布的人可以免除徭役;在战争中立下军功的人按功劳大小封爵、授田、赐宅,废除没有军功的贵族的特权。(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商鞅变法的内容。(不得照抄原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商鞅变法是成功了,还是失败了?为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通过学习商鞅变法,结合当今改革开放,说一说,一场改革或变法要想取得成功,需具备哪些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材料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1)承认土地私有,奖励生产,奖励军功。(2)成功了;经过变法,秦国富强起来,国力大增,为以后兼并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变法目的已达到,所以是成功了。(3)改革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得民心者得天下”;改革要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紧跟时代发展;改革要有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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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材料一:秦孝公用商鞅,坏井..”主要考查你对&&商鞅变法&&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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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变法。内容有:①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准许自由买卖;②奖励耕织和军功。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因从事商业而贫穷的人,全家罚做奴隶;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③建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④统一度量衡,在秦国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这些措施使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商鞅变法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的性质和特点:商鞅变法的实质是地主阶级发动的一个比较彻底的封建性质的改革,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王即位,“宗室多怨鞅”以至于商鞅被害。但是由于变法内容顺应了封建制的发展和历史趋势,加上新法已经推行18年,“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所以商鞅虽死,“秦法未败”。春秋时期的改革战国时期变法的比较:
增强实力,争做霸主
确立封建制度,建立地主阶级专制统治
发展生产,改革内政
废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废除旧贵族特权
维护旧的奴隶制
用封建代替奴隶制
旧奴隶主阶级
&新兴地主阶级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1、商鞅变法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顺应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推翻奴隶主贵族统治,发展封建经济,适应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变法成功根本所在。2、变法得到强有力的统治阶级秦孝公的支持,变法措施执行坚决,改革全面彻底。3、法家思想的传播,商鞅个人对守旧势力的论战,奠定了变法的理论基础。4、商鞅取信与民,厉行法治,赏罚分明,敢于同旧势力做斗争,得到人民的支持。商鞅变法成功的启示:1、改革是变革旧秩序、旧制度的一场革命,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动力,是新时代进步的潮流。2、改革必然会遇到重重阻碍,必须坚持不懈,有牺牲精神。
南门徙木立信:徙木为信:西汉史学家司马迁于《史记·商君列传》有这样的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意思是: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斤黄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斤黄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斤黄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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