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单独产权应该怎么办?

70年产权到期后 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来源:365综合
摘要:近几年来,房价在不断的飙升。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或许一辈子赚来的钱就只买得起一套商品房。然而,我们耗尽青春为的这套房子,却只有70年的产权,70年产权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编者按:近几年来,房价在不断的飙升。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或许一辈子赚来的钱就只买得起一套商品房。然而,我们耗尽青春为的这套房子,却只有70年的产权,70年产权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阁楼&?这一系列的问题牵动着大部分国人的敏感神经。为此,365合肥梳理了目前已有的相关政策、法律,给出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商品房70年产权的实质&&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与此对应,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只有70年的产权。
70年产权到期后的相关处理办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若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冲突,应予以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低于同类土地出让金的价格。
2、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批准续期申请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上附着的房产,根据收回时的参与价值给予补偿。
当然,有的人肯定要说,我们的房子肯定等不到70年&寿终正寝&,就会因质量问题完蛋了。这种情况,国家应积极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对于老楼危楼政府会组织危房拆迁,业主在失去了旧房后,还可以获得新房。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在获得相关补偿后将失去原来住房的产权。
另一种情况,就是遇到不可预测的天灾而引起的房屋损毁。虽然这是&小概率事件&,但还是会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是关于汶川地震后都江堰居民安置的。根据2008年5月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毁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对因地震毁坏的私房,将采取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两种方式。 此外,《安置意见》还规定,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也就是说,只要接受了安置的居民,就等于是放弃了原来住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还有一种情况,房子没有质量问题,却因房子太旧,影响市容或因城市规划的需要而拆迁。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根据现今的拆迁补偿规定,协调房子住户,对需拆迁的房屋业主进行拆迁补偿。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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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 B2-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该怎么办?_新闻_电子报_惠州_惠州日报_东江时报_惠州报业传媒集团
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该怎么办?
  案例:2013年底,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每平方米6000元,总价为75万,并约定半年后交房并办理房产证。此外,还约定如果建成后面积存在误差,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随后,李某交齐了全部房款,就等着半年后入住新房。
但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2014年6月拿到的房产证上写着 “实测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少了近10平方米。更加让李某气愤的是,当其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差价赔偿损失时,开发商竟然说合同上标注的房屋面积是 “预测面积”,而房产证上的面积是“实测面积”,如果李某有异议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肯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
请问: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析:上面出现的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情况,在房屋买卖中相对是比较多的,也常常发生纠纷引起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这方面问题,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上述案例中,预售合同虽对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约定,但并不明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购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合同约定面积125-交付时建筑面积117)÷合同约定面积125=6.4%,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3%的比例。所以对3%以内部分 (3.75平方米),应该按照每平米6000元的价格返还,计2.25万元;对3%以外部分(4.25平方米)应按照每平米12000元的价格返还,计5.1万元;故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共计7.35万元。
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面积差异处理是以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差异进行计算,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是按套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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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我买的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会被收回吗?房子产权到期后能否续约继续使用?相信这是每一个房主的最大疑惑。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难道我们老百姓辛辛苦苦挣钱花了几十万几百万买房子70年后就不属于我们了吗?这不成了租了70年的房子,到头来还要还回去嘛。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解读房屋产权的问题,看看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到底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在讨论房屋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前,咱们首选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为什么我们的房屋产权最高为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但问题是,土地批租的最高年限究竟是从何而来?为什么是70年而不是80年或者60年呢?
曾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说:我们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这个期限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我们先定了50年,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另外就是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
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年限长一些行不行,我回答了上述理由,并表示如果觉得50年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可以。后来制定法律时,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你的房子产权真的够70年吗?别吃了闷亏还不知情
在买房过程中“房产产权期限”问题却被普遍忽略,相当大比例的购房者对于产权期限问题茫然不知。因为施工期等客观原因的存在,现在市面上在售的商品房产权普遍缩水1-3年,更有甚者缩水10年以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必须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而房屋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土地批租权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
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产产权的“实际寿命”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住宅时间的长短而缩短。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日期与开发商出售房产的日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尤其是一些烂尾楼改造的项目,购房者必然面临明显的“房产产权期限缩水”。
有购房者因为产权算了一笔账: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按房产证上的日期推算,买的房子一般只有65年使用期,整整少了5年!而买房时付的总房价却从未因此打折,少5年不就等于多付钱了吗?而某些开发商在去的土地使用权后过了五六年才建房,算上施工、装修时间,你买到手的房子也就只剩60年使用权了。
你知道房子产权70年但设计寿命只有50年吗?
房子寿命分为100年和50年两种,这是国家规定的。一般民用建筑都是按50年设计的,只有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才会是100年设计寿命。
房屋寿命是50年,而普通住宅的产权期限是70年,法规之间不配套。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宋春华表示,我国规定普通建筑物使用期限为50年,现在材料发展、技术发展,特别是对节能减排,对循环这些方面要求越来越高,这个标准50年合理使用期偏低了。他希望:“把目前50年的使用寿命,至少提高到70年,完全可以做得到,这样跟土地批租也吻合起来。”
一位设计师说,50年设计寿命和70年产权表面上看有20年的差距,其实最多就10来年的差距,因为开发商从拍下地,再到建设、销售起码要5到10年。
我国住宅平均寿命仅36年
还用考虑70年产权的事吗?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到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与欧洲住宅平均寿命在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也有44年相比,按照业内知道的情况,我国住宅平均寿命大概是36年左右。
权威部门的说法更为耸人听闻。2010年,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却只能持续25~30年。”
所以说如果您的房子是70年产权的话,住到一半时间就属于危房了。当然,豆腐渣工程还是相对较少的,假如您的房子真的撑到了70年,那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上海市“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如何理解?
2011年初,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的预申请须知中,规定“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个规定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是不是使用期一到,房产就变“砖头”了?土地说收就可以收?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在中国当前房价如此之高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买房人可以说是倾其所有,不仅用尽一生积蓄,还要背上几十年的巨额贷款,才能拥有一套住所。如果真的如规定所说的‘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话,那么,我们辛辛苦苦购得的房子,只是用高额租金换来70年居住权。等我们人到苍苍暮年,却要面对被收回的房子,让我们何处安身?这显然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法律解读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提及了房屋产权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房子70年产权到期的三种解决办法
一、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最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这笔土地使用金具体数额多少,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缴纳,法律是否允许强行拆迁该业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办法,国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对房屋所有者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房主可用这笔补偿在其他地方重新购买房屋居住。当然,这笔一次性的补偿必须达到房主购置新房的标准,最好根据当前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以对应的市场价格补偿。
三、国家收回土地,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而房屋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具体的解决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并给予房主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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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导读]以房养老涉及商品房70年产权的障碍。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备受关注。
  以房养老涉及商品房70年产权的障碍。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备受关注。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
& & & 70 年产权到期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购房者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
& & &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这场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急需新的注脚和更加完善的体系。“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 & & 70年后,我们的房子不会被直接收走,“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律师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房产超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中国房产超市网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刊登;资讯信息仅供参考,内容不代表中国房产超市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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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后对方反悔该怎么办?
,并于2005年底将房款如数付清,(当时并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碍于情面,一直未将房产证要过来。2006年10月,有开发商计划开发该处房产周围土地,该房产将升值三倍。意向不到的是,此时该亲戚突然翻脸,竟对外谎称并未将该房屋出售与我,并且把我搁在一边,他自己直接与开发商谈判。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想跟他对簿公堂。请教各位专家,如果打官司,我有没有胜算?
楼上的这样就赚一分了.
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在法律上你不是这幢房产的所有人.所有人仍旧是你的亲戚.所以他与开发商谈判你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就这幢房屋而言,你是不可以主张权利的.
至于你们的购房合同,即使当时签定了,也只是证明你们之间有这个购房意向而已,至于是否实际履行,和实际履行后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另当别论.更何况你还没有签署合同.
我觉得就你这种情况虽然在房产上不可以主张权利,也就是不能把房子要回来.但是就你所说的情况,你的亲戚拿了你的钱却没有给你东西,是一种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收到的房款.现在的问题就是你怎样向法庭证明你的亲戚的确拿了你的钱.首先就字据来说,没有落款,虽然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证明是你小姨的笔迹,但是你将怎样证明你小姨拿钱和你的亲戚卖房给你之间是有所联系呢?你亲戚大可以抗辩说拿钱的是他小姨,与我没有关系,无法证明这就是购房款.
还有你说的"小姨承认房款已卖与我且房款付清"是一种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视听资料是可以采纳作为证据的.但有一个条件,就是此视听资料必须在合法情况下取得,比如说不能在潜入他人住宅的情况下偷录的.另外视听资料必须有其他证
楼上的这样就赚一分了.
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在法律上你不是这幢房产的所有人.所有人仍旧是你的亲戚.所以他与开发商谈判你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就这幢房屋而言,你是不可以主张权利的.
至于你们的购房合同,即使当时签定了,也只是证明你们之间有这个购房意向而已,至于是否实际履行,和实际履行后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另当别论.更何况你还没有签署合同.
我觉得就你这种情况虽然在房产上不可以主张权利,也就是不能把房子要回来.但是就你所说的情况,你的亲戚拿了你的钱却没有给你东西,是一种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收到的房款.现在的问题就是你怎样向法庭证明你的亲戚的确拿了你的钱.首先就字据来说,没有落款,虽然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证明是你小姨的笔迹,但是你将怎样证明你小姨拿钱和你的亲戚卖房给你之间是有所联系呢?你亲戚大可以抗辩说拿钱的是他小姨,与我没有关系,无法证明这就是购房款.
还有你说的"小姨承认房款已卖与我且房款付清"是一种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视听资料是可以采纳作为证据的.但有一个条件,就是此视听资料必须在合法情况下取得,比如说不能在潜入他人住宅的情况下偷录的.另外视听资料必须有其他证据结合加以证明,如果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很低.如果你能拿到你小姨,三姨等其他知道你和你的亲戚之间卖房交易的人的的证言,那么还有一点希望.(如果开庭时,证人不出庭做证的话他的证言法官不会采信).但是我所说的这些证据即使你都能拿到,证明你亲戚拿了你钱这一点的几率也只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因为如果没有书证,仅靠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是不高的.
这就是整件事情我的看法,让你做参考.由你自己做选择.以后再有类似的事情,记得一定要留下书证,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交易,比如房屋过户,一定要先查询下有什么必要的手续,保护自己的权利.
,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很好解答,有意的话请致电,我将免费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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