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末年到西晋统一有哪几次小小大战争争?

东汉末年到西晋,历史发展呈怎样的趋势?三国鼎立在客观上具有哪些作用?
东汉末年到西晋,历史发展呈怎样的趋势?三国鼎立在客观上具有哪些作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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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由统一开始分裂,最后军阀混战,只剩下魏蜀吴三国,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最后三国数十年的割据斗争,最后被西晋统一,国家结束长期的分裂局面。
从东汉末年一直到隋朝建立,几百年前其实一直是乱世争霸的局面,虽然有两晋的一家独大,也只能说是统一了中原以及淮河以南的大部地区,北方游牧民族一直处于群雄割据状态,魏蜀吴三国,只是因为一部《三国演义》的轰动才显得比较瞩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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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战争史(全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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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战争史(全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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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中国历代战争史-(全22册) 原价:1188元 作者:台湾三军大学 出版社:中信 出版日期: ISBN:2 字数: 页码:7048 版次:第1版 装帧:盒函装 开本:16开 商品标识:[bianma]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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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祺 (陆军上将) 余伯泉 (陆军上将) 编委会副主任委员:将纬国 (陆军上将) 编委会委员:许朗轩 (陆军中将) 朱嘉宾 (陆军中将) 总编纂:李震 (陆军上校) 审校委员:姚从吾 (历史教授) 蒋复璁 (历史教授) 徐道邻 (历史教授) 宋晞 (历史教授) 陈致平 (历史教授) 夏德仪 (历史教授) 刘光 (陆军中将) 张傧生 (历史教授) 方豪 (历史教授) 黄大受 (历史教授) 许朗轩 (陆军中将) 杨家骆 (历史教授)李方晨 (历史教授) 赵铁寒 (历史教授) 黎东方 (历史教授) 萧一山 (历史教授) 修订委员会: 主任委员:蒋纬国(陆军上将) 指导委员:钱穆(历史教授) 王云五(历史教授) 陶希圣(历史教授) 蒋复璁(历史教授) 黄季陆(历史教授) 方豪(历史教授) 屈万里(历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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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三军大学台湾三军大学前身为广东黄埔军校,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迁往南京市黄埔路北端为陆军军官学校。1949年后迁往台湾,1952年改名“国防大学”,1959年改名“三军联合参谋大学”,1969年合并台湾各军种的“指挥参谋大学”改名“三军大学”。2000年再次改名“国防大学”。日,败退台湾的蒋介石以“机密甲字第八十三号”手令,指示三军大学编纂中国历代战争史。1956年1月,台湾三军大学正式成立“中国历代战争史编撰委员会”并开始工作,1972年5月全书编印完毕,历时16年。更于1975年成立“中国历代战争史修订委员会”,历时5年修订,力求内容臻于严谨周密。钱穆(),号宾四,江苏无锡人,知名史学大家、国学大师。历任燕京、北京、清华、四川、齐鲁、西南联大等大学教授,无锡江南大学文学院院长。1949年迁居香港,创新亚书院。1966年移居台北,最高票当选“中央研究院”院士,蒋介石特赠“素书楼”用以读书著作。所著归于《钱宾四先生全集》,全54册,1700万言。王云五(),字日祥,名鸿桢,亦称岫庐,广东中山人。国学大师、出版界巨擘。23岁出任孙中山大总统府秘书,因上书教育总长蔡元培建议教育革新,深得蔡元培激赏。次年去职后,胡适介绍任商务编译所所长,因与商务结下不解之缘,其后除一度从政外,先后主持商务凡40年。去台后,出任故宫中山博物馆联合理事会理事长、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考试院副院长、行政院副院长、“总统府”资政,主持“总统府”临时行政改革委员会。所著百余种,有“博士之父”之称。陶希圣(),名彙曾,湖北黄冈人。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大讨论”中主将,知名政论家,两岸公认的中国社会经济史领域的权威。1927年参预北伐工作,从此以字“希圣”行世。1939年任职汪伪政府宣传部长,次年揭露汪日密约后,脱离汪伪政府,任蒋介石侍从秘书,为蒋起草《中国之命运》,成为国民党权威理论家。去台后,屡任国民党内和政府中要职。一生色彩斑斓,与各派政治力量结缘,但学术造诣甚深,著作甚丰,所著《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学养深厚,是中国社会经济史领域权威之作。蒋复璁(),字美如,号慰堂,浙江海宁人。知名历史学家,图书馆学、博物馆学权威。北京大学哲学系、德国柏林大学图书馆学院毕业,韩国成均馆大学荣誉文学博士、美国圣若望大学荣誉人文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讲师、北京大学讲师、北平图书馆编纂、国立编译馆编审、普鲁士邦立图书馆客座馆员。去台后,任中央大学、台湾大学、师范大学教授,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行政院顾问”,及“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央图书馆馆长、台北故宫博物院院,主持影印出版《四库全书》。著有《图书与图书馆》、《中国图书分类论》、《图书馆管理法》、《论语集目》、《孟子集目》、《四书集目》、《易经集目》等,编著《珍帚斋文集》130余万字,主编有《徐志摩全集》《蒋百里先生全集》。陈致平(),湖南衡阳人,琼瑶之父,著名史家。早年任中学教师,后任教于成都光华大学、国立广西大学、同济大学。1949年赴台后,任教于台湾师范大学、辅仁大学、文化大学,一度赴新加坡,任教于南洋大学。著有《秦汉史话》《三国史话》《中华通史》。以《中华通史》一书最为知名,曾荣获1981年台湾图书著作最高奖金鼎奖。方豪(),字杰人,浙江杭县人,知名史家、神学家、中西文化交流史权威。历任浙江、复旦、辅仁、津沽等大学教授,并任系主任、院长等职。去台后,任台大教授、政治大学文理学院院长;“中央研究院”院士。著有《中西交通史》《宋史》《中国天主教史人物传》《李之藻研究》《方豪文录》《方豪六十自定稿》。宋晞(),字旭轩,浙江丽水人,当代著名史家,研究宋代史之著名学者。毕业于国立浙江大学史地系及史地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文学硕士,国防研究院四期毕业,韩国建国大学校名誉文学博士。历任海疆学校、台湾省立师范大学、辅仁大学、东海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国防研究院文化研究所所长兼文化组首席讲座,中国文化学院副院长、院长。美国圣若望大学访问学者,香港珠海书院讲座教授。著有《宋史研究论丛》《旅美论丛》《中国史学论集》《华学研究论集》《中国文化与世界》《清末华工对南非屈兰斯瓦尔金矿开采的贡献》等书。编有《正史论赞》《司马光史论》《宋史研究论文与书籍目录》等书。屈万里(),字翼鹏,山东鱼台人,史学家、《诗经》《尚书》和古文字领域著名学者。幼考生员,肆业北平私立郁文学院国文系,“九一八”而辍学。任职山东省立图书馆。1940年转任职中央图书馆。旋“入中央研究院”史语所任助理员,十余年间,穷治文史。在台湾时期,历任台湾大学副教授、教授,“中研院”史语所研究员及院士兼所长等职。1965年后,连续任美国普林斯顿高深研究所研究员及客座教授,及新加坡南洋大学客座教授,并在台湾各大学教授等职。为《诗经》《尚书》和古文字领域著名学者。1979年病逝。
第一章 清代全般大势
第一节 清代盛衰概况
清自其太祖努儿哈赤于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称帝,建元天命,国号后金始,历十二帝至1911年(宣统三年)亡国,共历凡二百九十六年。在此近三百年之历史中,其盛衰概况,概可分为三期,兹述之如次:
清代帝系及年历:
皇帝 在位时间 年号 年历
太祖努儿哈赤 12 天命 1583年萨尔浒战胜。
1615年定八旗兵制。
1616年称帝。1626年死。
太宗皇太极 17 天聪,崇德 元年征朝鲜。二年征蒙古、察哈尔。改国号大清改元崇德(1636年)。再征朝鲜。十六年洪承畴降。
世祖福临 18 顺治 六岁即位,十三岁亲政。元年(1644年)入关。多尔衮摄政。二年灭李自成。三年灭张献忠。
圣祖玄烨 61 康熙 八岁即位,十三岁亲政。元年明桂王被杀。二十年三藩平。二十二年台湾平。三十六年外蒙古平。六次南巡。
世宗胤祯 13 雍正 青海蒙古略定。西南苗疆平。
高宗弘历 60 乾隆 十全武功(平准二、平回一、平金川二、靖台湾一、降缅甸安南各一、降廓尔喀二)。六次南巡。编《四库全书》。
仁宗颙琰 25 嘉庆 川楚白莲教乱。清代中衰。
宣宗旻宁 30 道光 十九年鸦片战争。三十年太平天国起事。
文宗奕詝 11 咸丰 英法联军之役。
穆宗载淳 13 同治 慈安慈禧听政。三年洪杨平。捻回平。
德宗载湉 34 光绪 中法战争。中日战争。戊戌政变。八国联军之役。拳匪之乱。孙中山革命起。
宣统溥仪 3 革命军在广东举事一再失败。辛亥革命军武昌举事成功。清亡。
开创时期:本期自努儿哈赤创业始,至三藩、台湾之平定百年间,努儿哈赤征尼堪外兰以降(1583年),次第荡平关东诸部。又破明兵,拔辽沈,兵威所至,无不率服。天聪、崇德之间,下朝鲜,臣蒙古。迄顺治朝,遂入关定鼎,取明而代之。但明室诸王及遗臣宿将,犹相继保据东南及西南,以图恢复,且有称兵海外者,至康熙初不绝如缕。及康熙二十年(1681年),分据云南台湾之吴世璠、郑经皆死,三藩悉平,台湾在握,海内统一,于是清之国基固矣。
全盛时期:本期自康熙中世至乾隆末年百余年间为鼎盛时期。此期之武功,则西藏、青海、准噶尔、回疆,次第平定,境土增拓,超越前代。其外交,则《尼布楚条约》,使俄罗斯尽撤黑龙江畔之堡寨,而以外兴安岭以南之地,归还中国。其文治,则康、乾两朝,再举鸿博科,广刊巨籍,影响及于全国学界,文学考订,斐然称盛。此期之历史,可与汉、唐媲美。
衰亡时期:本期自嘉庆初年,至于宣统亡国百余年间,内则白莲教、苗族,相继煽乱;而太平天国竟奄有中国本部之太半,满清之不亡者几希,其间更历三朝,用兵十余年,仅乃克之。外则欧人东渐之势力,日以扩张,自鸦片战争以降,数与外人构兵,而每战必败,每败必丧权辱国,如港湾租借,矿山开采,铁道权之让,相逼而来。西力之东侵,如洪水猛兽,一发而不可制,于是内忧外患相乘,清朝遂亡。(汪荣宝《清史讲义》)
第二节 清代军政制度
一、中央之军政
自古以来,凡以一小部族发展而为大部落,复由大部落发展而成国家者,皆因战争而开疆拓土,而建邦立国,故其初必文武不分,军政合一。满清以一小部族兴起于长白山之麓,自亦不能例外。
牛录与四旗兵制:满清始祖努儿哈赤,以遗甲十三起兵复仇,其始仅是一小部落之酋长。及克图伦,收栋鄂,归附日众,兵威骤大,亦仍不过临阵冲锋,受其指挥而已,固尚无画一之兵政。其当时之编制,有所谓“牛录”者,即女真人狩猎时,不计人之多寡,各随族党屯寨而行,及至围场,乃每人出箭一枝,而于十人中择一人领之,令毋离队越次,称为“牛录额真”。牛录即大箭,额真即主之意(后至雍正初,以都统印信额真二字作主字解释,非臣下所得用,乃改为固山谙班)。至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儿哈赤始分编三百人为一牛录:每牛录设长一,名曰“牛录额真”,当时只四牛录,用黄、红、蓝、白四色为军旗。以分别四牛,是即四旗兵之始,后来满清八旗兵制之基础即启于此。
八旗兵制: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努儿哈赤犹只有四旗兵,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始增设四旗,而用原红、黄、蓝、白四色旗加以他色镶边以别之;黄、蓝、白旗镶以红色边缘者三旗,红旗镶以白色边缘者一旗,为新四旗,合原有四旗,遂为八旗,即正黄、镶黄、正白、镶白、正红、镶红、正蓝、镶蓝是也。其编制如次:
三百人一牛录额真(一再改为“牛录章京”,“左领”)
五牛录为一甲喇额真(后改“甲喇章京”、“参领”),共为一千五百人。
五甲喇额真为一固山额真(此总管大臣后改为“都统”),每固山额真设左右梅勒额真(后改“梅勒章京”、“副都统”),共为七千五百人,是为一旗。
固山额真之上,有和硕贝勒,称为固山王,此即满清封建王国之规模,固山王即犹中国周代之诸侯也。但其封邑无疆土之胙,以在旗者为之奴属,故旗人对帝王则自称奴才。人民以所属之旗籍贯,不论居地乡里,但曰某旗某牛录,凡能被甲者,即尽属士兵,是为满清初期军政合一之制。(《清代通史》卷上页五三~五四)
行政组织:努儿哈赤已创八旗之后,军律渐整,乃复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参决机务;札尔固齐(蒙古语理事官)十人,分任庶务。此等理政大臣与札尔固齐,常以八旗固山额真(总管大臣)或梅勒额真(佐管大臣)等兼之。其体制文武不分,军政合一。若国人有诉讼,先由札尔固齐十人审问,然后言于五大臣;五大臣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众议已定,犹恐有冤抑,乃令讼者跪于努儿哈赤前,再详问之。由于此种理讼之认真,是非严明,故臣下不敢欺妄,民隐上达,国内大治,奸宄不生;遗物于道,无或隐匿,必归其主,求其主不得,则悬之公署,使认取之。田野,刈获已毕,始纵牧群,无敢窃害者。行军,队伍整肃,节制严明;克城破敌之后,审核将士功罪,当罚者虽亲不贷;当赏者虽疏不遗,是以将士一遇征伐,靡不欢欣效命,攻城则争先登,野战则奋勇力战,所向克捷,丕烈昭著。
观此,可知满清初期,由军事组织发展而为部落政体。旗,初为军队之标帜,后乃转为部落之区分,为人民之所隶属。其在政治之行政上亦惟知以军事统其部属;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之事,皆视“旗”为区分,驯至听讼理狱大政亦然,军与政为一体。
军、政制度之演进:天命十一年(1626年),努儿哈赤死,太宗皇太极嗣位,乃召诸贝勒定议,每旗仍各设总管大臣一,为总管旗务之大臣。凡议国政,与诸贝勒偕坐共议;出猎行师,各领本旗兵而行,一切事务,皆听稽察,一如以前之固山额真兼充议政大臣。是为总管旗务之八大臣。其每旗各二之佐管大臣,察理本旗事务,审断词讼,亦一如以前之梅勒章京兼理事大臣,是为佐管旗务之十六大臣。
又,每旗各设调遣大臣二。此十六大臣,出兵驻防,以时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至崇德六年(1641年),以议政大臣或出兵,或在家,有事谘商人员太少,若遇各处差遣则左右及王贝勒之前,竟无议事之人,乃命固山贝子尼堪、洛托、博洛等与议国政。每旗各设议政大臣三员,以巩阿岱等充之。盖其时虽已设六部,但国家大事,仍为贵族将领所操纵;故此虽较努儿哈赤时代之八旗制度为稍异,然以兵制为官制,军民之政不分,前后仍复相同。
天聪八年(1634年),始定军制之名。先是,各旗所隶兵,止就该管将领称为某将领之兵。至此,始以中国军制上之名称如护军、前锋、守兵、边兵、援兵、炮兵、骑兵、步兵各营伍,分别称之。又蒙古兵称左右翼;石廷柱、马光远所管之兵,称汉军;孔有德、耿仲明所管之兵,称天祐兵;尚可喜所管之兵,称天助兵。入关后,顺治十七年(1660年),又因明制而有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诸名,论功加授。
蒙、汉八旗之增设:努儿哈赤于初设八旗兵时,合满、蒙、汉为一而编组之。每三百人由一佐领(牛录额真、牛录章京);五佐领设一参领(甲喇额真、甲喇章京),领千五百人;五参领设一都统(固山额真、固山章京),领七千五百人;每都统设左右副都统(梅勒额真、梅勒章京)。共八旗八都统六万人。其时满洲佐领有三百零八人,蒙古佐领七十六人,汉军佐领十六人,共佐领四百人。其后归附日众,生齿日增,至天聪九年(1635年),乃分蒙古为八旗。兵万六千八百四十人。崇德二年(1637年),又分立汉为二旗,以石廷柱为左翼管旗大臣,马光远为右翼管旗大臣。至崇德四年,汉军由二旗再扩充为四旗。崇德七年,又扩充汉军为八旗,“天祐”“天助”兵皆编入之,仍各有旗色以为别。满、蒙、汉八旗外,又设索伦锡泊等兵,察哈尔兵。顺治入关以后,军民之政乃始画分,而非旧制矣。
二、汉化之政制
部院官制之始定:太宗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年),始定议从汉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一如明制,每部皆以一贝勒主之,曰“管某部事”(犹后之管部),其下有承政、参政、启心郎(似为译员)、办事、笔帖式等官。承政,满蒙汉各一人;承政之下皆设参政八人,惟工部分满八人,蒙汉各二人(犹后之尚书侍郎)。办事、笔帖式则各酌事之繁简补授。文臣赐号巴克式、榜式者,仍许旧称,其余并令改称笔帖式。
崇德元年(1636年)设都察院,司谏诤君主,奏劾诸王贝勒大臣之旷职不敬者,乃究察六部听断不公之事,其官制与六部同。明年,更定部院官制。先是,部院设满汉承政三、四人,其余参政凡二等。至是,每衙门只设满承政一员,以下酌设参政、理事、副理事、启心郎、额者库(即笔帖式,犹后来之主事)各官,凡五等。三年(1638年),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专治蒙古诸部事,官制亦同六部。合六部两院,是为八衙门。部事以贝勒主之。军政民政始分,官制亦由此而确立。八年(1643年),又命诸王贝勒不得管理部院,是为满清制度又一演进,盖此时国事日趋繁殷,非复头脑简单之王贝勒所能胜任矣。
文馆之设立与内三院之更定:天聪三年(1629年),皇太极以历观历代帝王得失之故,且欲记注国家政事,以昭信史。乃命儒臣达海等十人分为两直,翻译典籍,记注政事,名曰文馆,及崇德元年(1636年),改文馆为内三院:一名内国史院,记注君王起居、诏令,收藏御造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办事宜,外国所上奏章,编为史册,并修纂历代实录,撰拟郊天告庙祝文,功臣诰命,诸贝勒册文等均属之。一名内秘书院,撰与外国书,及上赐敕书,并谕祭文录,各衙门奏疏及词状等均属之。一名内宏文院,注释古今政事得失,进讲御前,侍讲皇子,并教诸亲王,及颁行制度等均属之。每院各设大学士一人,其下有学士、举人等。时六部衙门虽已设立,然实权则握于文馆。盖其所司事务,比较接近内廷;且当时之王贝勒等虽掌兵事大权,兼领部务,然文馆之事,则非彼等所能干预者。故至是兵民两政乃渐分焉。
内阁与军机处之设立:至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世祖裁内三院而设殿阁大学士。康熙即位,又以内三院为太宗之旧制,诏复之,而罢内阁翰林院。但至六年(1667年),复改内三院为内阁,设翰林院;内阁大学士之职,在赞理机务,表率百僚,盖沿宋明之制,其人数为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为政令所自出;然满人大学士品级较优,实权多归之。
崇德旧制,每旗设议政大臣三员,皆以满臣充之,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拟者,皆交议政大臣会议具奏。故清初之政令,虽号称出自内阁,而实权则仍在满大臣之手。至康熙九年,复顺治十五年满汉官员品级画一之例,于是大学士渐为文臣之极品。然康熙帝又设立南书院于乾清门右阶下,拣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之,令其各拟进谕旨;是时南书院遂最为亲切之地,有如唐翰林之掌内制,于是内阁之权,又为稍分。及雍正年间,因西方用兵而立军机处,选大学士及尚书侍郎为军机大臣,使参机密重务,而内阁遂失其实权。其不入军机处者,除照例之票拟外,几与闲散冗员等;惟大学士品益尊,与三公并列矣。按满清之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自此亦有名无实。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遂谕不必兼充虚衔,而议政之名乃废。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清初承明旧制,机务出纳,悉开内阁,其军事付议政王大臣议奏。雍正年间,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泄漏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遂名军机处,初仅板屋数间,员寡事简,至乾隆始改建瓦屋。相沿日久,遂为军机章京之专职,而员数且数倍于昔,且不必皆内阁之人,凡部院之能事者,皆得进此任事,大臣之特简者无定员,后复有大臣上行走及大臣上学习行走,章京则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两班,每班各以一人领班,曰“达拉密”。其额外汉章京无定员。此制至清末未变,虽皆兼差,而有实权,犹唐之中书枢密,咸丰谕旨谓丝纶重地,殆属政权所寄之地。其与内阁同为中央政府而分司行政者,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设尚书,左右侍郎;其属有郎中、员外、主事等官,概属偶数,以满汉人分任之。其余号言路、司纠参者,曰都察院;储人材备顾问者,曰翰林院,以入直上书房,南书房为荣。詹事府本东宫官,至定制不立太子,徒以为翰林扬历之阶而已。司裁判者,曰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称为三法司。掌外藩者,曰理藩院,皆满员,无汉官,主教育者,曰国子监,祭酒司业为之长,均以翰、詹官升用。而通政司专司章奏。凡此为满清中央文官之大略。其帝室私掌,不关民政者,有宗人府、内务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銮仪卫等官。兹再将内阁、六部之组织,简述如次:
内阁——内阁大学士以殿阁之名冠之。殿阁之名凡六:故大学士曰中和殿大学士(乾隆十三年裁,增设体仁阁,以配三殿三阁之名),曰保和殿大学士,曰文华殿大学士,曰武英殿大学士,曰文渊阁大学士,曰东阁大学士。其名虽六,而设员则满汉各二人,不必全备。初定满人一品,汉人二品。顺治间俱改正二品,雍正间又俱升为正一品,均由特简补授,并兼六部尚书衔(后不兼)。此外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以六部尚书简充;雍正始置,佐大学士厘阁务。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兼礼部侍郎衔:初定满人二品,汉人三品,顺治年间俱改正五品,寻改正三品;雍正年间,升为从二品,所以敷奏本章,传重纶也。其下复有侍读学士,满四人,蒙二人,汉二人共八人。侍读满十人,蒙古、汉军、汉人各二,共十六人。典籍满、汉、汉军各二人,共六人。中书满七十人,蒙十六人,汉军八人,汉人三十,共百二十四人。贴写中书满四十人,蒙六人,共四十六人。中书舍人满二人,汉四人。共六人。内阁承办本章有五所:(一)满本房,司缮写。(二)汉本房,司翻译。(三)蒙古本房,司翻译外藩属国文字。(四)满票签处。(五)汉票签处,司缮写票签,记载谕旨撰文之事,俱以侍读学士、侍读司其事。中书分任之批发红本,曰红本房,以内阁翰林等官司其事。(见《清代通史》卷上第一册五○四~五○七页,下段同上)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满汉各一人,初定满人一品,汉人二品,顺治间改俱为二品,康熙六年复旧,九年再改俱正二品,雍正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品秩亦经屡改为正二品。初制,吏礼二部汉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衔,其非翰林出身者不兼;寻罢兼衔。又各部院初设有启心郎,顺治十五年始裁,各部各设清人吏司,吏部四,户部十四,礼部四,兵部四,刑部十八,工部四;又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
六部分司而外,尚有堂主事一官,以满汉军充之,其数满人三至五不等,而汉军则部各一人,掌文案及章奏之事。又各部均有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掌出纳文书,稽查胥吏。笔帖式满人三十四至百零五,汉军四至十六,蒙古二至八人不等,掌翻译清汉章奏文籍等事。而各部尚有附属之局、所、库、仓等机关。
三、地方制度一——行省
地方行政区:行省之制,创始于元,当时名曰行中书省,明清因之,以为地方最高级之行政区。按中国地方制度历史,在秦曰郡,在汉曰州,在唐曰道,在宋曰路;元仿魏、晋尚书行台之意,改中国为十一行省,地方权力益重。清仿元制,官职则略依明制,分行政区为四级:最大者曰省,道次之,府又次之,厅、州、县为最下。其官级则县上有府,府上有道,道上有司,司上有督抚,凡五等,是为普通之行政区。此外如东北各省、新疆、顺天府、蒙古、西藏、青海,及土司等,则为特别行政区。兹以表示之(见下页)。
省道府县隶属关系:清制区画,除京师、盛京、吉、黑、藩部而外,为十八行省,分置各府,以领诸县。州厅则参列其间,或直隶如府,或分治如县。而道又合并数府,或以府及直隶州为区域,以成四级之制。
省道府州县之官制:省有总督、巡抚(或仅有巡抚而无总督,或仅有总督而无巡抚,但总督有管二省三省者)、布政、按察、提督学政、道员等为行政官。
道为一省第二级之行政区。府为第三级。直隶州厅则与府同。州厅县为第四级。道之官制,清初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分。分守专掌钱谷,分巡专掌刑名。守、巡之名,起于明朝,清初因之,设参政、参议为布政使之次官,分守各道曰守道,每省无定员。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各以其职为名,设副使。佥事为按察使之次官。分巡各道曰巡道,每省亦无定员。提学、兵备、清军、巡海、水利、屯田、驿传、盐法诸道,各以专设各省要地。后因时裁设,衔额无定。至乾隆时,始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使之衔,定守巡知为正四品。其职务之区分,至清末而尽泯,盖钱谷刑名守巡并得掌之也。其普通职权,约言有二:一曰弹压地方。守巡道虽文臣,而有命令军队之权,盖认为必要时,则移牒各地镇营,命其出兵,而亲行总帅之。二曰监督管内事务。各道职司风宪,综核官吏,为督抚布政令,以率所属。故刑名事件,除府所理流罪以下,直达按察使外,其余案件,必申详于道。若直隶厅州之案件,则无论性质如何,皆必经道,然后达之按察使。是道对下级官厅之审判,可谓第二审之裁判所。
府置知府(从四品)一人,统辖管内一切事务。府之辅助官,因地方情形不同,多寡亦异,最要者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同知皆有专职,如供给军粮、造船、水运、河海防御、镇抚蛮族等,种类繁多,皆冠以职名。通判分职,略同同知。此外,尚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仓大使等(自正八品至从九品);未入流者,又有检校、库大使、茶引批验大使、吏目,及幕友书吏等。
直隶州有知州(正五品)一人,掌一州之政令。其规制与知府同;惟无倚郭,其所治州即以知州行知县事。此外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其职与府同知、通判同,以佐知州为职务,员额建置不定。又有吏目、巡检(皆从九品)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诸官(皆未入流)。吏目掌禁戢奸宄,防护狱囚,典司符籍。巡检以下,各掌其职与县所属同。
府及直隶州,皆有儒学教授(正七品、教谕(正八品)、训导(从八品),掌生徒训迪之事。
县之官制,置知县(正七品)一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狱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谈法,皆躬亲厥职,所谓亲民之官。僚属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
州有知州(从五品)一人,掌一州之政令。以县之地大事繁者升格之。所统辖一如县制。僚属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分掌粮马巡捕之事。(以上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五四二页)
厅之官制,大约与州县同。
四、地方制度二——顺天府东三省及新疆
顺天府:顺天为国君辇毂之地,全国首善之区,其设置自与各省不同,府尹(正三品)为行政长官,雍正时以部院大臣兼管府事,亦犹六部尚书之外,设管理部务大臣者,其职权有与普通府同者,又有特别委任者,其下有府丞(正四品)、治中(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儒学教授(正七品)、经历(从七品)、司狱(从九品),及崇文门副使等官。治中,掌供文武乡会试之瓮饩制卷。通判,掌京城各市牙侩之籍,而榷其常税,会社则治其名簿。经历,掌出纳文书。照磨,掌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司狱,掌刑部所送军流徒罪人收系而发遣之。副使,掌守崇文门库藏。儒学教授等掌八旗及京师黉序训课之政。所属有大兴、宛平二县,各置知县(正六品)一人,掌县之政令,与五城兵马司分壤而治。其下有县丞(正七品)、主簿(正九品)、巡检、典吏、闸官等。
盛京:此地为爱新氏发祥之地,故其设置亦异于各省。清初建都时已设六部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初迁都北京,悉撤废之,派内大臣驻防。后改为昂邦章京,给镇守总管官印。其后历康熙之世,仿明留都之制,复设礼、户、工、刑、兵五部,使各侍郎及其官属治之。以各官俱由京师铨定,故不置吏部。雍正又设满州尚书一人,总理五部。旋罢。
盛京五部而外,又有将军、奉天府尹、知府等官,皆因行政区而设,其制甚简。将军、掌军政其权最高。府尹掌一府之政令。其上有兼管府尹事务大臣一,为五部侍郎兼充。其下有丞、治中、理事通判、经历、司狱、儒学教授等官。(以上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四至五四六页)
吉林、黑龙江:行政组织较盛京尤为简略,只设将军、副都统及以下八旗武官。将军驻吉林城,综理全省事务。其下行政组织及官员极为简略。(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七页)
新疆:此地初为准、回二部,乾隆始定天山南北,创立经制,建城置官,俨如藩疆。由于其地是新定之边疆,故官吏皆为朝廷所简派,且只有将军大臣等武官,而无直接治理之文吏。所赖以统辖部落者,惟在其固有之伯克及札萨克等自治机关。兹简述其自治机关及官吏状况如次:
(一)自治机关:(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五四八至五四九页)
1.伯克——伯克,是回民称呼其酋长之号。乾隆时改为回疆,仍其故俗,各城设置伯克,授三品以下至七品官,其任命并非世袭法,大抵由参赞大臣奏请简放。小者由参赞及各城大臣先行检补,年终汇奏。大者曰阿奇木伯克,统理城村大小事务;副曰伊什罕伯克,其首领官为都噶伯克,掌租税者有噶杂那齐伯克,及商伯克。掌理登记田园家屋者,有密特瓦尔伯克。分理回民千人者曰明伯克,分理百人者曰玉资伯克。此等官员皆在各城承将军大臣等指挥,以治其部众。
2.札萨克——在新疆哈密、吐鲁番地方,其民皆出自蒙古部落,故其组织亦如蒙古,札萨克受汗王公爵。大抵世袭不替。故其实权亦优于伯克。其组织有旗、札萨克,清廷赐以王贝勒等爵,一如蒙古。
(二)派遣官员:
1.伊犁将军——乾隆二十七年,置总管伊犁等处将军,率领满人兵丁屯田。将军所居曰惠远城,统督驻在新疆各地之参赞、领队、办事、协办诸大臣。掌天山南北路之军政,专任边防之事。下有副都统二人,赞助机务。其他总管、副总管、协领、佐领、防御、骑尉等。
2.参赞大臣——赞襄将军以理军务。属下有总管、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卡伦侍卫、印房章京、笔帖式等。在塔尔巴哈台、乌什等处,又有参赞大臣各一人。下有印房章京、笔帖式、管理粮饷等属官。
3.领队大臣——初派屯田兵于新疆,有八旗索伦、锡泊、察哈尔、额鲁特五队,皆以大臣统之,故称领队大臣,各冠以族名,如索伦领队大臣等。驻伊犁各处者五人,分统游牧。
4.协理大臣——驻乌什等处者,与参赞同。均裁设无定。
5.办事大臣——为天山南路回疆职官,分驻各处。由特旨简派,其下属官、略同参赞。
6.协办大臣——亦在乌什、叶尔羌等处,助办事大臣统治回民。
7.都统副都统——在乌鲁木齐。其下有协领等官,亦掌地方之军政,统满兵及绿营者。
五、地方制度三——藩部及土司
内外蒙古:内外蒙古之区划,其部落之最小者,为旗;合旗为部;合部为盟。皆因其会盟之地称之。其行政机关,有自治、官治两种。所谓自治,即其部落酋长之统治;官治则由朝廷所派之官吏治之。
(一)自治机关:旗有旗长,盟有盟长。旗长世治其民,称曰札萨克(外蒙有称汗者)。关于其领内行政,虽受理藩院及将军都统大臣之监督,然其实际则不受牵制。各札萨克惟每年贡羊、酒、马、香、罽、刀械,及朝贺、围班(帝出猎其地时,札萨克须扈从)、行走(各札萨克每年分班在京师充当御行走,或乾清门行走,共备仪卫,并无职掌)。又有协理台吉(二或四人)为札萨克之副,助理旗务。若有员缺,则札萨克与盟长会同择闲散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保举正陪二人,送理藩院。理藩院奏请引见,然后补任。其余官属,有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二或一人)、参领(每六佐领一人)、佐领(百丁,或二百、二百五十丁,一人)、骁骑校(每佐领下一人)等,均选补于台吉塔布囊及部众内。盟长由理藩院开列盟内各部之札萨克,奏请敕裁任之。又依同一方式,选任副盟长一人,助理事务。故盟长异于旗长,是由朝廷任命者。然惟择札萨克中最有德望者,以总理各旗大事而已,其为札萨克则一也。各旗遇有重大事件,乃两者合议而行之。
(二)派遣官吏:朝廷派遣之大员,不独管辖无札萨克之部族,且驻在各要地,以任控御之责。分述如次:
1.察哈尔都统:驻张家口,管辖察哈尔及其他游牧部属。其下有副都统(一人)、理事官(满九、蒙八)、八旗总管(八)、参领(八)、副参领(八)、佐领(百十一)、骁骑校(百十七)、护军校(同上)、捕盗六品官(三)等。惟张家口属直隶,故关于此地汉人之事,仍须与直隶总督协议。
2.热河都统:驻热河,专制游牧蒙古。关于一般民事,必与直隶总督协议。而政治则有理藩院理事理刑二司员,承都统指挥,分掌钱谷刑名。官属有总管二人,协领(五)、佐领(十五)、防御(二十),及骁骑校、前锋校等。
3.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凡土默特部之内属者,皆归其直接指挥。以其地在直省内,故一般民政,须与山西巡抚协议,一如热河、察哈尔之都统。
4.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城。在外蒙古之西部。统制喀尔喀诸部,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其余承其指挥,分掌诸部者有:①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一由朝廷选满人派充,一由喀尔喀贵族补充),②科布多参赞大臣(居科布多,统制乌梁海部,其副为帮办大臣,皆治其所管地方)。
5.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掌中俄交涉事件。理藩院所派遣之司官、笔帖式、帮助大臣,掌贸易裁判事务,又洽克图置办事司员一人,监理俄人贸易事务,受库伦大臣之节制。
蒙古札萨克而外,尚有以宗教之首长而私有土地人民者,曰喇嘛。喇嘛本为黄教之首领,在西藏为最贵,其后迎入蒙古者,亦握政教之大权。且各有特别之名,如“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又有于喇嘛尊号上加札萨克三字者,如内蒙锡呼图伦札萨克喇嘛,盖其握政治之权,一如札萨克也。(以上见《清代通史》第一册页五五○~五五四)
青海:青海古曰西海,魏晋为诸戎所据,隋唐以来则有吐谷浑、吐番代兴,明初遣官招谕,授番酋以诸卫所指挥佥事等官,且与互市,又加番僧国师禅师等封号,各许其朝贡。西番之势力益分。清初有厄鲁特顾实汗者,自西北侵有其地,崇德年间即遣使通好,后其子留汗西藏,乃分其为左右境,部落散处,谓之青海诸台吉。康熙已平准噶尔,青海台吉咸内附,封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雍正时编设行政组织如次:
各旗如喀尔喀诸部之制,各有札萨克,惟不置盟长,而以西宁办事大臣摄之。办事大臣为朝廷所派遣,驻甘肃西宁府,专掌青海之军政,凡简稽军实,巡阅边防之事皆属之。
各旗之外,又有大喇嘛察罕诺们汗所属蒙古,分为四佐领,不统于各旗,即令喇嘛管辖,其封爵朝贡,隶于理藩院之典属、柔远二司,权力与蒙古喇嘛等。(以上见《清代通史》上卷第一册页五五四~五五五)
西藏:西藏为吐番之地,唐时始通中国,南与印度相接,其俗信奉佛教。元时,西藏领于番僧(若大宝法王帝师之号),尊礼特殊,明代因之。自宗喀巴始兴黄教,数传之后,为西番所尊信。于是有“达赖”“班禅”两喇嘛,更在番王之上。清兴东土,喇蕃遣使通好,赐以封号。康熙时为准部侵扰,经清遣兵平定后,乃永为中国藩属。其地有四(见左图):
西藏亦有自治及官治两种机关:自治即喇嘛,官治即朝廷所派遣之官吏。
(一)自治之官:达赖喇嘛、班禅喇嘛,实为政教二权之长。达赖领卫、康两地;班禅领藏与阿里。
(二)官治之官:有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各一,驻拉萨,以三年交代。驻藏大臣及帮办大臣,与达赖、班禅立于平等地位。其特殊职权有三:一曰节制军队,二曰管理贸易事务,三曰统辖达木蒙古。(青海、西藏之境,有地曰柴达木,住此之蒙古人,称曰达木蒙古。别为八旗,归大臣直辖,以上见《清代通史》第一册页五五五~五五八)
土司:云、贵、四川、广西僻野之地。苗猺诸民,栖息其间,乃原始民族之遗裔,文化甚低,故此等地方之行政制度,至难实施。清初沿明之旧,分土司之官制为二:
(一)土官:分苗猺诸族之领地为土州县,择其族之酋长子孙世袭知府州县之职,曰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是为土官。土司之文化稍为进步者,则改为普通官厅,名曰“改土归流”。
(二)土司:土司为蛮族酋长,归降而有战功者,世袭与土官同。惟土官为文官,土司为武官。土司之职位,比土官略高,常带指挥使、宣慰使之职衔,受三品至五品之官,除征纳钱粮及贡物外,其他皆受所在府、州、县、厅之管辖。(以上采自萧一山氏之《清代通史》页五五七~五五八)
第三节 清代经济社会概况
清代国库收入为田赋,次为丁税,再次为关税盐课。中原平定后,田亩辟耕,人口繁殖,收入激增。清康熙更整顿收入,严密查核开支。虽经进行平后三藩及征准噶尔战争,库存最高时仍达五千万两。清世宗雍正采取严峻密察之统治作风,其自奉节俭而努力整顿财政,使国库最高存额达六千万两以上。清高宗乾隆在位六十年之久,北征西伐,用兵最多。又大修典籍,奢建苑林,政府支出最为浩繁。但经其祖及父康熙雍正两朝之经营积蓄,使高宗乾隆坐承其成果而享用之,但财势实则益富,其存额竟超出以前两朝。经过讨平新疆,用去二千余万两,讨大小金川用去七千万两。普免天下钱粮四次,南游六次,共值二万万两。库存尚有七千多万两。而每年收支,仍有赢余一千一百余万两。可见当时国家财富之丰盛,为中国史上所罕见。
清代在英法未侵入中国之前,原为一纯封建式之农业经济国家。其经济生活资本为土地耕作,饲养牲畜,及手工业为农家之副业。清承明末流寇窜扰之农业社会,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自顺治入关(1644年)至乾隆中季(1774年),其间一百三十年,多为承平少有荒旱之时,故农业兴盛,家给人足,国家税收充裕,号为安宁盛世。自乾隆中叶以后,吏治腐败,贪污风行,当时之皇室宗亲,中央大员与封疆大吏,都或为富有银钱之资本家,其以银钱来兼并农村土地,一变皆成广有土地之大地主。农民以安土重迁,而沦为官僚地主之农奴佃户。所幸官僚之富户不出三世,多由子弟败坏家业,又将土地出售于佃户所有,如此循环,使农村尚可维持其经济平衡。
在当时之国家经济政策中,有所谓不尚奇技淫巧之说,以是国中无人敢于创造一部新式生产机器,不敢设立新式工厂,不敢建造一艘新式大船,更不敢修筑一条公路铁路,只是墨守旧法,自耕田、织布、养蚕缧丝织绸锦,打铁、煮盐,以至于盖房修路一切依赖手工。而同时之西洋各国,则早已使用机械动力,集中生产,而进入资本主义之成熟阶段。西洋各国由资本主义之争夺海外市场而发展成为帝国主义时,中国因受封建思想限制,仍保守封建式农业经济状态,与西洋帝国主义者一经接触,立刻变为其彼此争夺之经济市场。
当时国人上下,在经济上仍袭明人之旧观念惟知重视白银,以为白银是唯一货币,可以代替财富,又以为国疆版图广阔,物产富饶,无所需求于国外,只要白银不外流,国家便无所损失。故对于外国通商,多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竭力防止白银外流为满足。是为闭关时期之经济政策。在嘉庆、道光时期(1796年~1850年)海运畅通,世界各地关系密切,各地商人皆知中国重视白银,于是争相载运银元来中国购买货物。当时中国输出货物中以丝织品、茶叶、瓷器为主,输出地以广州为主。由于广州市是出口贸易港,故有十三行之设立。英国商人不愿用银元向中国购货,乃用尽计谋以其所产之鸦片毒品作代替银元来推销,是为国际贩毒案中之大案。后由于鸦片战争爆发,始揭穿其此一阴谋。据黄爵滋与林则徐对于因鸦片输入使中外贸易失去平衡之计算称:“道光三年至十一年(1823年~1831年)广东海口共漏银一千七八百万两。十一年至十四年(1831年~1835年)共漏银二千万两。十四年至十六年(1835年~1837年)共漏银三千万两。”当时为禁止英国鸦片进口,因而发见过量加速之入超与白银之漏出,故林则徐奏议中特别强调者即“鸦片不禁,数十年后,非独无可用之饷,抑且无可用之兵”。
清初升平日久,国库收藏原颇丰裕,及乾隆中年,国力之富达于极盛。乾隆好大喜功,到处用兵,巡游无度,铺张庆典,大兴土木。于银钱消耗上漫无限制,国库因渐空虚。嘉庆中叶大有难以为继之势,道光以后,更于财政上捉襟见肘,其后遂每况愈下,内忧外患随之而至矣。
二、社会组织
中国是以宗族积成之国,由宗族而聚为乡村,因生业而各自成部落,借宗法关系而实行“乡自治”。
乡村自治与保甲政策,在古代是同一渊源,到后来乃演变成为两种体制,而保甲时废时兴。清代重视保甲,常颁法令,督促实行,几乎与乡治联为一体。清代乡村组织名称,大要如次:
乡、里、区、社、坊、镇、铺、厢、集、团、都、保、总、村、庄、营、圩、甲、牌。
尚有其他特别情形之组织者,如寨、堡、团、卡房等,彼此大小范围,皆无定制,大概皆是家、户、人之组合体,为最下层社会之自治单位。其首领皆为一乡之耆绅,或一族之长老。其组织之原则大略如下:
(一)乡村中各家,互相联合,设村长一人,间有合数村设一长,或一村设数长者。
(二)村长等是由族长兼任者居多,因一般农村多聚族而居,其族长不特有行政权,且有处决诉讼及私事之权。
(三)村之大小,多则百余家,少则三五家;普通大概是二三十家,依自然地势,相依相集。
(四)村名随一族之姓氏,或地主之姓氏。倘一村有数姓者,以大族之姓氏为名。亦有因地而名者。
(五)村与村、乡与乡间,都可以联合编制,大约乡镇比较村庄大,堡寨比较乡镇大,其首领多为有声誉之智识分子及在乡军人。或者是取合议制。(见萧一山《中国近代史概要》)“乡治之善者,往往与官府不相闻问,肃然自行其政教。其强有力者且能自全于乱世,盗贼污吏,莫敢谁何。”(梁启超《中国文化史》)大抵此种有领导而强有力之乡村,并不多见。就一般之乡治而论,以宗祠为基础者最多,梁氏记载其乡“茶坑”之乡治情形,大概是本保会议曰“上祠堂”,联保会议曰“上庙”;祠堂有值理,保长只应官。耆老会议以春秋二季行之,子弟一切罪行,皆可处理。自卫有乡团,乡中公共工程则推派人工,祭祀娱乐有放灯、打醮、演戏;读书有蒙馆;或有类似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之设。此等清末乡村情形,大抵亦是相传之旧规;但此种较具团结性之情形,似在南方各省,较为普遍,北方因种族经几次混合,情形自然不同。
清廷实行保甲政策,遍于全国,始于顺治,初为总甲制,继为里甲制,皆十户一甲,十甲一总;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康熙四十七年申令,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纸牌一张,“出则明注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造册呈报,以稽户口。乾隆间因有乡村以市井无赖承充保甲长者,乃谕令“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充之。其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等事,另设地方一名承值,至巡更看棚等役,民间以次轮充”。同时推行“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皇朝文献通考》),及“自城市达于乡村,使相董率,遵约法,察奸宄,劝微行。善则相共,罪则相及,以保安息之政”之乡治制度(《大清会典》)清廷对乡治取放任态度,对保甲取厉行政策,其用意盖在防制汉人之反叛。
援朝鲜之战败,辽东亦因李如松战死而动摇,满洲因而兴起。从此国库日绌,内忧外患迭起,至熹宗又有魏忠贤等弄权,朝政衰败达于极点。至庄烈帝,遂竟亡于流寇,而为满洲所乘焉。
第二节 明代兴衰所关之政治、经济概况
明代政治最重大之演变,即为宰相制度之更张,及宦官弄权二事,此二事影响于明朝之兴衰存亡者至巨。
据《明史?职官一》载:当明太祖初定天下之时,承元旧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正一品)、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以统领百官。属官置左右司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都事检校(正七品)、照磨勾管(从七品)。参议府参议(正三品)、参军断事官(从三品)、断事经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都镇抚司都镇抚(正五品),考功所考功郎(正七品)。至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而析其政归于六部。九月,置四辅官(位列公侯都督之次),以元降附之左丞安然及耆儒王本等为之,以为罢相后之“佐理赞化”。安然练达政务,特蒙眷注。未几,安然卒,其余四辅官皆老儒,起田家,惇朴无他长,故四辅之设,未及二年而罢。十五年,乃仿宋制置华盖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备顾问并以辅导太子,秩皆正五品。二十八年,勅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设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当是时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至建文帝时,改大学士为学士(翰林院学士正五品)。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机务自此始。然其时入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断诸司。诸司奏事,亦不相关白。仁宗以杨士奇、杨荣东宫旧臣,升士奇为礼部侍郎(正三品)兼华盖殿大学士,荣为太常卿(正三品)兼谨身殿大学士。由是阁职渐崇,“六部皆禀受内阁风旨而后行”(《续通志》一三五),盖因人而异也。其后士奇、荣等皆迁尚书职(六部尚书皆正二品),虽居内阁官必以尚书为尊。景泰中业,王文始以左都御史进吏部尚书入内阁。自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阁权因而益重。世宗时三殿成,改华盖殿为中极,谨身为建极,阁衔因之。嘉靖以后,由于严嵩、张居正先后主宰内阁,阁权大增,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震按明代此种政制之发展,首因明太祖为免权臣篡夺之患,以固皇位,乃决废除宰相而采君主极权之制。但废相后,皇帝岂能独力日理万机,于是乃命翰林院硕学之士,先宣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及诸府寺、院处理政务之案件,拟具办理之意见;又为使此等意见免于错失,乃先后设四辅官、大学士以资咨询;然后皇帝乃综合翰林院及四辅官或大学士之意见,抉择其至当者以为判决。故四辅官或大学士之设,皆仅在皇帝身边,供咨议顾问而已,由是皇帝对一切军国重事,乃达到专断极权之目的。
至成祖时,各大学士虽集中于文渊阁办事而称之曰“内阁”,及名曰“参预机务”,实仍与百官“谟划”共商,以便加强与皇帝面议政事而已。实际上至仁宗时,始将重要军国重事须计议者,皇帝方批交大学士签拟。此即所谓“条对”。“参预机务”,实由此始。至宣宗时,“帝屡幸内阁,凡中外章奏,宰相俱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即票旨)”。“条对”,遂成惯例。至英宗时,则简直命将“应批之文字,亦拟妥进呈。”(杜乃济著《明代内阁制度》第二章)愚庸淫乐之皇帝钞录批文而已,此即明朝极权君主大权旁落之原由。
由此观之,后世所谓明朝内阁制度,实不成其为制度,因其自始至终,并无法理上之根据与遵循,其职责权力,亦随时变更,因人而异,有明一代之中央政治,所以始终在动荡中混过,实由于此。此为一世枭雄之明太祖,当其废相亟谋君主极权之初,始料所不及者也。
至于明朝六部制度,与前代大致相同,兹不赘述。
其次,关于明代宦官关系于明朝兴衰者,约可分为二阶段。
第一阶段:此一阶段为太祖创制初期,鉴于汉以后宦官烟生患之大,乃立下内侍制度。其大致内容约如次:
洪武元年四月,太祖谓大臣曰:“吾见史传所书,汉唐末世,皆为宦官败蠹,未尝不为之惋叹。《易》称‘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其在宫禁,止可使之供洒扫给使令而已,岂宜预政典兵?汉唐之祸,虽宦官之罪,亦人主宠爱之使然;向使宦官不得典兵预政,虽欲为乱,其可得乎!”(《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四)遂定下禁宦官不得预政典兵之决策。
二年八月,又命吏部定内传诸司空官制曰:“朕观《周礼》,阉寺未及百人,后世至逾数千,卒为大患。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之计。古时,此辈所治,上于酒浆醯醢,司服守祧;今朕亦不过以备使令。可斟酌其宜,毋令过多。”又曰:“求善良于中涓,百无一二。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腹心,即腹心病。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同上)
十年五月,“有内侍以久侍内庭,从容言及政事。太祖即斥遣之还乡,命终身不齿。”并谕群臣曰:“阉寺之人在左右久,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及其久也,假威窃权,势遂至于不可抑。朕立法,寺人不许预政事,今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同上)因立一铁碑,高三尺于宫门内,上铸“内臣不得干预政事”八字。及至建文帝,遵循祖训,故明初政治较为清明。
第二阶段:成祖以武力取帝位,其间因甚多宦官叛建文而奔来助己,故事成之后,以为彼等忠于己,遂背弃太祖抑宦官之训,而大加重用。如设京营提督,大权悉以委寄。又如命宦官监镇宣府、永平、贵州、广西、辽东、宁夏、云南、大同、甘肃、宁波等地边防军。其锦衣卫本是一特务之统治机关,其后亦为宦官所主持或相表里。甚至福建、浙江、广东三大对外洋贸易之市舶司,亦命宦官提督之。不仅使之为耳目,军国大柄亦悉以委之。其后终明之世二百余年,宦官之患,遂与日俱增,至于灭亡而后已。如英宗时太监王振擅权,挟英宗亲征瓦剌,竟在土木堡被俘,几陷明朝于崩溃覆没之危。宪宗时又有太监汪直专横。武宗时宠用太监刘瑾,满朝文武竟皆出其门下,武宗不被篡弑者几希。神宗时张居正为首辅,亦赖太监冯保相表里,始得展布。熹宗时因宠太监魏忠贤,遂致天下大乱,未几明朝亦因以亡。
至于明代之经济,据《明史?食货志》序云:“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于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馈饷不仰借于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田坏于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于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往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汙莱,吏不能拊循而复侵刻之。海内困弊,而储积益以空乏。”由此以观,可知有明一代之财经与其国家盛衰之概况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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