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证被扣是原车主的明字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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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已经转让车辆,但未办理过户者,发生交通事故与原车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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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已经转让车辆,但未办理过户者,发生交通事故与原车主无关
西丽6死交通事故中,飞度原车主钱某已经把车卖出,但未过户,其实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律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日通过,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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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过户吧,比啥都强
哥该不该去起诉南都记者侵犯哥在爱卡深分的ID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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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二手市场代买不可能马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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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家属会跟你要不?能找一个就算一个。
亢龙有悔,即鹿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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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不从车辆的行驶中获益的话,则无需为车辆行驶产生的问题负责,好多年前已经明确了: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独自幕凭栏,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落花流水春去也,天上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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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被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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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让人就是驾驶员,事故中已经死亡,这个就很难对证了
死者家属会死咬行驶证上是你的名字,车是你借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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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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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二手市场代买不可能马上过户 就是一二天的事. 在这一二天出事, 那是天意. 不然, 就是自己贪小便宜的事.
寄生,却自居为主人,这就是虚伪。
一辆60年代生产的老解放牌汽车,全身都快散了 ,既换不了发动机,又换不了制动系统,车上的人还天真的以为,换个驾驶员就好了。害怕的是,这辆破车在被喷了一身红油漆后,竟然准备上高速公路了!更要命的是这个驾驶员一面开车还一面做梦。
在大航海时代,我们实行海禁政策;在大贸易时代,我们禁绝国际贸易;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关闭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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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是个屁。
6位死者家属采取;一蛮二闹三堵门的做法。。。怎么办?啊~~~
贼爬楼坠楼身亡,尼妈还要赔偿捏。。。
[ 本帖最后由 也是老炮 于
16: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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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土地定l生神奇的事!
信不由衷,|o益也,r要盟者o信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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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成功,收到1个大米!
1…0&&parseInt(document.getElementById('custompage_down').value)页楼新闻内广告【法条摘录】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运用】
本条是关于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抵债、赠与等方式转让并已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此类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的是法定责任,只要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范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原名义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排除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的责任,且并未限制当事人之间转让机动车的次数,对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卖方是否有责?
2007年7月10日,梁某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期限5年,5年内将余款付清,梁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在此之前,机动车销售中心保留车辆所有权。为此,车辆的行驶证和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均为机动车销售中心。2009年5月,梁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同方向轿车碰撞,造成该车司机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梁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以自己不是车主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和机动车销售中心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虽不是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是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机动车销售中心虽每月从梁某处获得分期支付的车款,但这是销售机动车的正常收入,其并不是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机动车真正的利益归属者是梁某。梁某既是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应由梁某来承担李某的全部损失。
【律师提示】  从本案责任主体看,梁某在取得该车后,对该车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权,系该车的实际控制人,依据“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法则,梁某应为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批复的原则,此规定除了适用于上述特定情形外,还可适用于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购买方使用该车是为出卖方利益并致人损害的,则应另当别论。
因此,购车人梁某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所有权虽未转移,但购车人在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购车人的风险责任不因所有权未转移而免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摘自《》,法律出版社出版,主编:
责任编辑: 赵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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