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3人有份,2人没办房产证,法院如何判决居住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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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爱情遭遇房子时,你无奈感慨人生很现实,当房子遭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时,你不得不感慨现实很残酷: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你忽然发现,身边很多人开始忙碌起来,有人忙着给房产证加名,有人忙着给儿女买房,有人甚至遥想起离婚的那一天,名下的房产会如何分割?不经意间,一股全民学法的热潮就这么兴起了。南都记者感慨,在这样一个法律面前,努力学习是多么的重要,及时解开心中的疑惑又是那么的意义深远。本期《黄金楼市》干脆来个新婚姻法扫盲班,请来多位法律界权威专家,对眼下有关新婚姻法最热门的疑问来个全方位大解答。  推荐阅读:  房产证加名字的方法和费用  姻法新解引爆房产证加名字热  房产证加名字的办理&  1  时间问题  8月13日后离婚都按新法执行  q  朱女士与丈夫高先生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和朱女士一样,很多人有疑问,新婚姻法之前买房,新婚姻法之后离婚,房产分割按照什么法律?  a  日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朱女士与高先生的房产是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的,那么该房产视为高先生的个人财产,朱女士无权要求分割一半。如果房产当初是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仍可以视为高先生父母对朱女士、高先生夫妻的赠与,朱女士可以要求分割一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日开始施行,还在审理当中的婚姻案件都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因此,如果朱女士已在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时仍然在进行中,尚未审结生效,那么法院将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婚前买房婚后出证怎么算?  q  老公的房子是婚前买的,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我们领到结婚证,因此房产证上的时间比结婚时间要晚,这套房子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a  这种情况属婚前财产。该房产购买及付款时间均在婚前,因此这套房属于男方婚前个人房产。房产证的办理要经过必要的程序,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房产所有人有效证件递交时间,就是其权利证明时间,审查颁证时间长短不会改变权利归属。  2  首付问题  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成冤大头?  q  按照我们北方老家的风俗,结婚时房产由男方婚前首付买下,而且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也由男方负责月供,而女方负责家用,但女方负责买汽车、家电以及装修等陪嫁,如果离婚的话,房产是否跟女方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a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该套房产本身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首先,离婚时双方可以对所有权的归属及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协商;其次,若双方协商不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房产应该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对女方进行补偿,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另由于女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补偿时亦应适当考虑。女方负责买的车、家电等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婚前房未加名离婚补偿少  q  婚前老公首付买了房,我们结婚后是双方共同还贷,但房产证上没有署我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完全归我老公所有?如果我们离婚的话,房产如何分割?  a  如果双方离婚,首先,双方可以对所有权的归属及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协商;其次,若双方协商不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房产应该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对女方进行补偿。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人要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是一大亮点,更好地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举例:以婚前老公出资30万支付首期,房产证上署的是老公名字,剩余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贷。如果双方在偿还本息20万后就离婚了,而房子又升值一倍涨到200万,那么此时离婚的女方,除了获得本息20万中的10万后,在首付30万和本息20万共50万的出资比例中,女方占到五分之一,于是在升值部分的100万里(200万减去30万首付、20万还贷和50万欠贷),女方可获得升值部分的五分之一,也就是20万。即最后女方可获得30万补偿。  婚前男方出资不署名算赠与  q  婚前我老公一方付清全款买了房,但房产证上署的是我的名,房产是否完全归我所有?  a  如果婚前男方付清全款买房,且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名字。而且,双方没有约定此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购买的婚房还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房产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归女方所有。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强调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况,即,婚前男方付清全款买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之后二人结婚,结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名字。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出首付离婚怎么算?  q  婚前我和老公一起出了首付买房,婚后也是我们双方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这套房产是否为一人一半?还是按出资或还贷比例分割?  a  此种情况应区分房产证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则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出资部分按债务处理。  如该房产的房产证于婚后取得,房产证上署了两个人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按原则性规定均等分割,不会按出资或还贷比例分割。但会考虑到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对某一方进行适当照顾。  3  加名问题  婚前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q  以一套总价100万元的房子为例,婚前老公出资30万支付首期,房产证上署的是老公名字,剩余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贷,现在女方要求加名,按照广州的做法该如何办理和收税?如果婚前老公100万一次性付清,产权完全属于老公。婚后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在广州又该如何办理和收税?  a  根据财政部昨日发布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婚后财产共有无需加名  q  婚后我们家又买了一套房,但因为我当时在外地出差,老公就用他自己的名字办了手续,房产证上署了他的名字,现在我要加名,要交税吗?交多少税?  a  因婚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另有约定按约定),所以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否加名,都属于夫妻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无需加名。加名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署名的一方单方面偷偷抵押或出售房产。如需加名,一般先去公证处公证析产协议,之后到房管局加名,费用很少。  仍在还贷能否办加名?  q  目前仍在还贷、抵押在银行的房子可以办理加名手续吗?  a  仍在还贷的房屋,因涉及银行抵押权问题,一般不能办理加名手续,除非银行同意。如果加名,应按照问题1种的情况处理。但需注意的是,婚后的供款无论由谁承担,均属于夫妻共有,除非另有约定。这样在确定买卖或赠与的份额时应剔除相关部分,具体政策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政策为准。  一方被限购可约定产权  我是广州本地户口,男朋友是外地户口。前段时间,我们决定在广州买房结婚,忙了一个多月,相中了番禺区的一套房屋。由于广州为限购区域,男朋友在广州工作不到一年,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他便成为挡在限购令门外的人。我们商定的结果是,一起付首付款、共同承担银行贷款,但现在男朋友没法署名,他的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可以书面约定共同购买该房产,约定各自出资以及占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和约定的产权比例可以不同)。这样的协议签字即可生效。  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女方可以先用自己的名字订立买房合同,到具体办证的时候再提交《结婚证》,从法律上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申请加上男朋友的名也可以。  4  父母出资  双方父母出资按份额归子女  q  李女士在儿子婚后帮忙首付买了房子,房子上面的名字是其儿子的。虽然是以儿子的名义还贷,但实际上夫妻两人都有出钱,儿媳的父母也在帮忙还。此时,房屋的出资包括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三部分组成。如果离婚后分房产,父母的出资是算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房产一人一半?还是父母的出资算作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然后按出资比例分?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以认定该房子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有。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q  林小姐和男友婚前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45万元首付,贷款购得广州一套145万元的三居室。由于林小姐已在广州拥有一套单身公寓,为省贷款利息,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写男友的名字,而林小姐及其家庭出资的28万元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婚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房产已增值至200万元。此套房产是否已成为其老公的个人婚前财产?  a  因双方家庭均有资助,如果属于无偿出资(即赠与),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资助相应的房产份额归资助家庭的子女所有,除非另有约定。也就是说林小姐家庭出资的份额归林小姐所有。  一方父母出资可公证  q  李小姐结婚后,手头有余钱的李父决定为女儿再买套房子。没想到李小姐怕父母买房会让家境贫穷的丈夫感觉难堪,于是便在产权证书上写了丈夫的名字。李父反对无果,现在他担心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房子是否就白白流入“外人”手里?  a  该房产的权利归属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是李父赠与李小姐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如果李小姐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李小姐,则她的老公不享有该房产的产权。通常诉讼的时候法院会通知父母出庭陈述意见。建议让李小姐父母到公证处作一份全部房产仅赠与给李小姐个人的公证声明。  转账凭证可证明谁付钱  q  婚前由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以及婚前自己出资首付的房产,如何证明是自己出资的?  a  可以通过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发票之证的票据来证明。  5  增值问题  老公家拆迁我是否有份?  q  结婚后住老公家的老房子,现在拆迁了,分了几套房子,有的在老公名下,有的在他父母的名下,我们婚前也没有任何的公证。如果以后我们离婚的话,我能分到房产吗?而且在我们结婚后,拆迁多加了20平方米的面积,我可以因此分到房子吗?  a  通常情况下,拆迁房屋所分得的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实物形式转化,即是多出的面积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该拆迁补偿所得房产与你无关。  但也有特殊情况,虽然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另一方对该财产进行了经营、管理或改善等活动,也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其予以适当补偿。此外,顾浩巍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补偿也有采取折中的操作方式进行的,即以原有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及关系确定赔偿(补偿)方案。因此,你家老房子拆迁补偿分得的几套房子中,如果有你作为家庭成员的份额,你就能分到房产。目前,老公父母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与你无关。如果你与老公结婚在十年或以上,那么或许可以采取适用当时法律,即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将老公名下的房产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离婚时你就能分到房子。  婚后房子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q  什么是婚后收益?婚后夫妻一方的房屋收取的租金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一方的房产婚后的增值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a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收益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后通过各自途径取得的财产收入。一般来说,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收租,该房屋出租由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手处理,该租金收入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一方完全委托第三人(如父母)经租,则该租金属于拥有该房产的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即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所谓自然增值,是指未经经营发展纯粹依靠时间推移造成的增值,它是指非人为的增值,是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增值。这种增值属于婚前拥有该房产一方的个人所有。所谓主动增值,是指因为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人为努力产生的增值。如装修房屋,加建改建房屋等,因此造成的房屋相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需要说明的是,生活中常见的炒房取得的收入(即是以一方婚前房产作为本钱炒房),属于生产经营收益,所得净收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婚后用婚前财产购房算谁的?  q  黄先生是二婚,和现在的妻子结婚半年了,他第一次结婚时名下有一套房子。现在用卖掉旧房的钱买新房,房子算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是黄先生个人财产?  a  第一,黄先生那套旧房子属于他二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新房子是黄先生个人出资,在其与现在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虽说新房是黄先生个人全额出资购买,但由于该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财产,应当就黄先生对该套房屋的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补偿,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口头赠与离婚时易反悔  q  我女儿和女婿现在关系不好,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女婿的父亲。当时他俩结婚时,女婿的父亲曾亲口向我女儿许诺,虽然房子是他名下,但房子就是给他们俩买的,当时也有不少亲戚在场。现在我女儿想离婚,但她公公不承认房子是买给他们的,我女儿离婚时还能分到这套房产吗?  a  你女儿离婚时不能分到该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女儿公公名下,属于其公公所有。其公公曾经口头承诺赠与该房产给你女儿和他儿子,但是并未到房管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现其不承认该房产是买给你女儿和他儿子的,即是表示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你女儿不能分得该房产。  6  维权问题  老公为小三买房如何追讨?  q  刘先生和张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刘先生开始和孙小姐在宿迁同居,2011年7月被张女士发现并要求离婚。刘先生和孙小姐分手,刘先生将家庭存款中的80万元买了套小房子给孙小姐作补偿,房产证写的是孙小姐的名字。张女士想追回丈夫的房子可能吗?如果不可能,那想要追讨80万元补偿款是否可能?  a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子虽然是刘先生出钱购买的,但房子直接登记在孙小姐名下,所有权属于孙小姐,张女士想追回房子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刘先生先行购买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将房子赠与孙小姐,那么刘先生赠与的就是房子,张女士追回房子就有了法律依据,但刘先生出钱后房子直接登记在孙小姐名下,那么刘先生赠与的就是购买房屋的80万元。  2、张女士虽然不能追回房产但却可以追讨40万的补偿。首先,刘先生所出的80万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内涵是,只要双方婚姻关系有效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可见刘先生将80万赠与孙小姐的时候,就擅自处分了本属于张女士所有的40万,该40万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张女士既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要求刘先生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赔偿其40万,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刘先生对孙小姐赠与40万的行为无效,要求孙小姐返还40万元。  老公赌掉房老婆怎么办?  q  王小姐的老公在外面背着她借了赌资,把房子抵押了。老公在法庭上提出他所欠下的外债,要王小姐帮助偿还赎回房子,王小姐有必要为老公还债吗?她该如何维权?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次,借赌债的房屋抵押,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取得他项权利登记,因此,这里所谓的“抵押”,应该是无效抵押。如能证明出借人明知你老公借钱赌博仍然借钱,则该借款无需偿还。  如必须还债,建议王小姐赎回房屋,否则房屋可能被拍卖,这样不仅卖价低,而且中间费用多,损失很大。此外,王小姐老公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属于他个人债务,王小姐可要求老公赔偿。  老公偷卖房老婆可追回  q  我和老公结婚后,又以老公的名义买了第二套房,但现在老公背着我把房子卖掉了,我可以追回吗?老公卖房所得的钱我可以平分吗?  a  首先,可以明确第二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购房人并非善意取得该房产的,男方出卖该套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该房屋转让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男方卖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进行管理、处置。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当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女方也可以要求分割。  链接  女人如何hold住房?  新婚姻法出炉,有房没房的都烦心了。如何打响这场婚姻和房子保卫战呢?网友xingtian02在其博客将网友们提出的招数进行了总结。  做好婚前协议  结婚前,很多家庭的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家电家具。按照新婚姻法,如果将来离婚女方比较吃亏。双方可以签一份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财产。假设男方付首付30万元,女方买车买家电花了30万,那么将来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但婚前协议在很多人看来是伤感情的一种做法,所以是否签协议要因人而异。  结婚前房产过户  别以为新婚姻法会让丈母娘犯愁,丈母娘可以要求你的房子必须写上她女儿的名字,否则就不结婚,这可比之前让你买房更要命吧?如果你无法接受,就参考婚前协议的建议。  房子一起购买  女方与其出装修和家具家电的费用,不如将这笔钱投入到买房中,房产证上还能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既保护了女性的自身权益,又不必签让人尴尬的婚前协议。丈母娘也可以考虑多要点礼金,将礼金投入到买房中,这样女儿的名字就能出现在房产证上了。  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  很多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果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用心经营你的婚姻  两个人结婚,一开始一定是秉着相互扶持相亲相爱的初衷。把婚姻当做一种长线投资,用心经营。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婚姻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关键在于你如何经营,使得这笔财富可以保本或增值。&您的收藏夹是空的,赶紧收藏吧!
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妻子要离婚,但是没办房产证,财产法院会如何判决?
问题来自:上海
| 提问时间: 16:21
房子是男方的叔父是为侄儿结婚所买,结婚后一直没办房产证,房屋合同上我们两的名字,房子的一半是否可以判给我,如果房屋合同被改掉,还有判给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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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房子肯定会有你一半的,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家庭、离婚、房产证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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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回复:共&11&条
买卖合同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房子肯定会有你一半的,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只要是婚后的财产,您提供当时的购房**也可以,法院还是判一人一半。
这个可以的,只要上面有你的名字就可以分到一半的。
改掉了的话就没有机会啦
。。。请问问家,你有合同在手吗》?你们的共同财产肯定有你的份,所以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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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在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这种情况下房屋如何过户?必须要房产证吗?
问题来自:济南
| 提问时间: 11:03
07年11月判决的房屋遗产纠纷,房产证现在在被告家中,被告败诉,但被告认为房产是祖业,不能让原告拿去卖了,拒不交出房产证。可以不通过被告,由法院直接过户吗?谢谢,请各位帮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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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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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遗产纠纷在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也就没有本问题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自觉履行代码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作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方主体,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二\这种情况下房屋如何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你已经取得了该房的物权.办不办理过户都不影响你是物权所有人的地位.尽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你还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以便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直接向房地产管理局下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就OK了三\必须要房产证吗?不需要,法理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根据你们的判决书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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