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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非正常离任,公众需要一个解释_新浪新闻
官员非正常离任,公众需要一个解释
  人民网、新京报等媒体发布消息,有关部门决定,佛山市委书记李贻伟接替方旋出任广州市委副书记。公开资料显示,方旋出生于1954年10月,按照规定,他本应于今年10月“到点退休”。对于其“早退”,舆论普遍认为与其“裸官”身份有关,因而,方旋离任,被看成地方加强“裸官”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新举措。
  生活中,人们把那些妻子和子女移居国外、自己孤身一人在国内任职的领导干部称为“裸官”。无数已查处的腐败案件证明,“裸官”身在中国,心在国外,无牵无挂,或者通过贪腐行为向远在海外的家人输送利益,或者一有风吹草动迅速“出国”与家人团聚。因而,“裸官”引起了组织部门和社会舆论的高度警惕,在“干部任用条例”中,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不得继续提拔、不得担任重要职务等。而纪检监察机关在治理“裸官”时,也往往要求其在“配偶子女回国”和“本人辞职”中间作出选择。广州市委副书记方旋的“裸官”身份如果属实,其提前退休被舆论认为“动真格”,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开始”,“国家对‘裸官’越来越严了”。
  但对于公众而言,似乎缺少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还有一连串的疑问没有解答。一个地方主要官员面临着怎样的“裸官”处境?自己和家庭出于何种原因作出选择?组织部门如何认定?是否如实进行了历年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早退”是上级意见还是本人意愿?这些疑问,或者由组织部门出面,或者当事人自己出头,需要对公众和社会舆论有所交待。必要的解释、说明,不但可以消除普遍的猜测和疑虑,也对类似经历的官员有警示和借鉴意义。
  近期,官员离任需要作出解释的,这并不是个例。广西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上林县一副局长出国逾期未归被免职”。这则由“上林县纪委”提供的消息称,上林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杰向单位请休假,“休假时间为4月21日~25日、4月28日~30日共8天”。5月3日18时53分,李杰从国外(印尼)打电话给环保局领导称其要辞职在外创业,交代其妻子梁某代其办理辞职相关手续。5月4日9时许,梁某拿李杰辞职报告书交到环保局。
  一个环保局副局长,休假逾期之后,在国外打电话向所在单位领导“辞职”,这样的情形令人疑窦丛生。领导干部的休假、出国都有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约束,即便到了国外,感到“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想要留下,也必须在履行程序、辞去公职之后。否则,舆论有理由怀疑其目的绝非“创业”那么简单,可能存在躲避调查、逃避责任甚至“出逃”之嫌。
  据介绍,上林县委对此“高度重视”,指示“要进行妥善处理”。县环保局“意识问题严重之后”,召开会议,“排查李杰分管工作有无泄密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并要求其妻子梁某督促、动员李杰回国办理相关手续”。5月5日,上林县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免去李杰的县环保局党组成员职务,同时由县政府免去其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5月5日晚上,李杰“回到上林”。5月6日,他“亲自将辞职报告交到县环保局”。5月7日,有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5月9日,县委组织部批准,“同意李杰辞职”。
  “本人回国”,似乎让很多人松了一口气,随后,正常履行辞职程序,也证实着这名官员某种程度的“清白”,至少没有“在纪委查办之下出逃”的问题。但此事引发的疑云依然没有消散。比如,休假、出国的过程有无审批和监督,纪委是否对此事进行过调查,其本人为何在国外提出辞职,组织审查的结论如何等。从公开信息来看,县委常委会免去的是其“领导职务”,而李杰辞去的,则不可能是已经被免掉的职务,而只能是“公职”,即告别公务员身份。否则,组织处理程序就会造成混乱。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退休、休假、出国、免职、辞职,都是事关公共权力运行的大事,离不开社会监督,如果媒体和舆论感到疑惑,有关部门就需要进一步加以解释和说明。  (原标题:官员非正常离任,公众需要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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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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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工人在工作中突然死亡(非工作原因导致)要陪钱吗?陪多少国家可有标准?要吃官司吗?_百度知道
一般工人在工作中突然死亡(非工作原因导致)要陪钱吗?陪多少国家可有标准?要吃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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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按照非工伤死亡处理,具体规定各地有所不同。但从您的叙述看,死亡人员好像存在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既然该工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了,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赔 正常工资的数倍 看情况
多少会赔些钱
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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