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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 09:49:16
  编者按: 日,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在台北举行。这是在河南举办的前两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的继续,也是大陆司法界首次在台举办的高层次研讨会。经过海峡两岸各主办单位和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获得丰硕成果,引起了海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研讨会基本情况
  12月18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河南省法官协会的名义,联合中国法官协会、郑州大学法学院、台湾法曹协会、财团法人二十一世纪基金会、世新大学共同主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在台北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分别以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官协会会长身份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王秀红出席会议,台湾“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高育仁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务院台办研究局、法规局、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来自海峡两岸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郑州大学、台湾大学、台北大学、世新大学、台湾警察大学等两岸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来自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记者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开幕式、闭幕式由台湾法曹协会秘书长、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荣传主持。
  张军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海峡两岸人民同根同祖,血脉相连。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步入了和平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两岸人员往来与经贸交流的更加频繁,两岸司法机构受理的互涉案件也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2009年4月,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协商从经济议题转向社会议题,具有历史意义,为两岸互涉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举办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就协议的落实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对于促进两岸司法实务部门间的互信与合作,加深两岸学术界的沟通与交流,保障两岸经贸往来顺利开展,增进两岸人民共同福祉,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期望,两岸法律界同仁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增进了解、凝聚共识,为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良好秩序,为两岸民众的福祉和两岸关系的持久和平发展,作出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张立勇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两岸关系快速发展,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两岸的司法交流与合作亟待进一步加强。两岸法界同仁应当积极作为,因应两岸和平发展的形势和民众的关注与期盼,共同努力,推动各项相关法律问题的妥善解决。为此,他建议:高度重视并共同加强两岸司法界的交流与合作;高度重视并共同研究两岸经贸、民生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高度重视并共同推进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全面落实。
  高育仁在开幕式致辞中对大陆代表团来台参加研讨会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说,随着两岸人民往来日益频繁,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相关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两会”已经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但该协议仍然属于框架性的协议,仍需要两岸司法界进一步沟通、交流和协商,以便相关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他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同保障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杨仁寿在开幕式致辞中祝贺研讨会圆满成功。他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认为法学学术研讨是法律交流的重要方面。他表示愿与大家共同努力,把法学学术研讨会连续举办下去。
  在主题研讨阶段,与会代表重点围绕以下三个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1.两岸刑事诉讼实务及少年事件;2.两岸民事诉讼实务及知识产权法制;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同时,围绕以上三个议题,与会代表还提交了十余篇高质量的论文作会议交流。
  在闭幕式上,张立勇、高育仁分别发表致辞,对本届研讨会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并就继续举办第四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达成了共识,初步约定第四届研讨会在河南举行,继续由本届研讨会主办单位共同主办。
  与会期间,张军、张立勇与台湾司法机构负责人苏永钦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届研讨会引起了海峡两岸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组、河南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组、《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大河报》以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大公网、新浪网、大河网、商都网等媒体都给予了报道。
  二、专题研讨的主要内容
  来自海峡两岸的各界代表站在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视角,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紧紧围绕会议主题,重点就以下三个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第一议题:
  两岸刑事诉讼实务及少年事件
  台湾世新大学法学院院长段重民、中国法官协会秘书长汤鸿沛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蔡清祥、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作了主题发言。
  关于台湾少年事件的司法进展情况,李茂生教授提出,台湾自从1997年大幅度修订“少年事件处理法”后,经历了十余年的努力,终于在没有影响到社会治安的情形下,将两万余名的少年犯罪降到八九千名,而且拘禁人数维持在千名上下。但是,不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实际的运作上,台湾少年司法体制仍有许多的缺陷,如不在近年内予以改革,或许会影响到整体的实务运作。日台湾通过了“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拟在全台湾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跟地方法院同等级。但是,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存在弊端,因为少年事件具有特殊性,少年事件的处理不同于家事案件的审判。当前高雄少年法院绩效卓越,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与家事法院合并,少年法官人力充足,而且有独立的社会调查官,法官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他本人对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持否定态度。
  关于大陆刑事审判的新发展,周加海处长认为,近年,大陆在致力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强化法治建设。在此背景下,大陆的刑事审判制度重点围绕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取得了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推进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三是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四是注重保护被害人权益。
  关于台湾提升司法效率的新措施,蔡清祥检察长认为,近年,台湾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司法效率:第一,试行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日“刑事诉讼法”实施改良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建构第一审为坚实的事实审,引入交互诘问、全面合议等制度,但由此给刑事诉讼活动带来较大冲击,院、检、辩及诉讼当事人均认为参与诉讼程序比过去更为繁复、更浪费时间,也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荷。为有效运用人力资源,提升裁判品质,桃园地方法院率先试办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日士林地方法院也主动倡议试办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他以士林地方法院为例,介绍了流程管理制度:一是成立案件流程管理中心(即审查庭),由一位庭长,三位法官担任审查庭庭长、法官,每位法官各配置3至4名法官助理协助处理案件,其他刑庭法官为审理庭法官或庭长。二是审查庭法官进行程序审查、起诉审查、准备程序等。准备程序终结,如果被告认罪,由审查庭法官视个案情形,适用量刑协商程序、简易判决处刑、简式审判程序或通常程序予以裁判审结。如果被告不认罪或审查期限届满,则送审理庭依原有刑事案件案号由各法官轮流承办。第二,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类型化处理,分类的具体标准包括侵害级数和被告情状。第三,地方法院检察署办理例行案件分流处理制度。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自日实施案件分流新制度,将检察事务官编为三组,分别为例行性事务组、交查暨核交组及机动侦查组,进行案件分流处理。
  关于大陆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认为,大陆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2010年6月“两高三部”两个《规定》的出台,即《办理死刑案件审理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他简要介绍了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认为两个《规定》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对司法实践经验作了总结,既有对法律规定的强调,也有对法律原则的细化,还有对过去不足之处的弥补。他指出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进一步落实了程序正义原则,进一步统一了审查判断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进一步提高了证据运用的科学性。
  关于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伦理的比较与完善,郑州大学法学院卢少锋博士在论文中提出,司法伦理正日益成为海峡两岸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刑事司法人员职司狱讼,断人死生,公众对司法官的品德寄予厚望。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自2011年起,台湾的司法特考和律师高考中,“法律伦理”将被正式纳入考试科目中,由此彰显了海峡两岸对司法伦理问题的高度重视。海峡两岸司法人员在相互借鉴和交流司法制度经验时,有必要加强司法伦理尤其是刑事司法伦理的交流与合作,以有效提高两岸司法合作的质量与深度、广度。
  在自由讨论时间,张军副院长介绍了大陆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汤鸿沛秘书长介绍了大陆少年法庭设立及少年审判的基本情况;李茂生教授和台湾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长管安露就台湾司法的公信力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台湾尚德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郭林勇与周加海处长就大陆刑罚适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
  第二议题:
  两岸民事诉讼实务及知识产权法制
  台湾尚德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郭林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陈明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于晓白、台湾大学法学院院长蔡明诚等作了主题发言。同时,与会代表还围绕民事调解、诉讼程序改革、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司法鉴定、环境公益诉讼、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著作权集体管理、两岸著作权保护比较等问题提交了若干篇高质量的论文。
  (一)关于民事诉讼实务
  关于大陆人民调解与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的比较,范愉教授在发言中认为,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调解制度都并非直接源于传统资源,而是在社会发展中基于不同的政治理念、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建立的现代制度,但其中又都存留着传统的痕迹。人民调解制度与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在形成和发展中存在许多理念和政治、社会因素的差别。但二者都是基于社会纠纷解决需求而建立,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吸收了中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制度资源、纠纷解决经验和治理模式,都具有连接传统与现代、沟通社会与国家的治理功能。同时,二者都属于现代性制度,与正式法律、司法制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可以纳入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范畴。但是,两种调解制度在形式和格局、社会功能、组织和人员结构、程序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她指出,在当前世界性ADR潮流中,人民调解和台湾乡镇市调解都显示出不可或缺的作用和远大前景,也都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对此,一是需要处理好调解自身定位及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问题;二是需要正确对待调解率的高低,建立合理的评价标准;三是需要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实现现代转型。
  关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对大陆调解制度的影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在论文中认为,中国古代“和”文化是调解制度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调解的优势和重要性不容置疑,但应当注意的是不能过分、片面强调调解。他认为,应当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让调解在提升中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个别地方存在的过分追求调解、轻判决的思想应该予以纠正和扭转。第二,对于不分案件性质、类型一概强调调解的做法应该加以规制。第三,对于个别以“强制”、“诱导”、“拖延”等手段促成调解的做法应该坚决杜绝。第四,调解程序应该强调调审分离,避免以判压调、以调定判。第五,应进一步挖掘社会调解的潜力,构建起覆盖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关于值得大陆借鉴的台湾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的某些做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马献钊在论文中认为,大陆正在进行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从便民的价值来考虑,修订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改革审级制度,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作为必要的补充;二是建立审前程序,包括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审前会议制度等;三是建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种类物的诉讼,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
  关于两岸民事裁判的既判力问题,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陈明富在发言中认为,目前在实践中,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确定判决以及与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的民事确定裁定、调解书、支付命令及仲裁裁决等,如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具有台湾地区法院确定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及执行力;而台湾地区法院所认可的大陆法院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仅具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力,尚难以具有既判力。他认为,大陆法院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如未经台湾地区法院裁判认可,不具既判力及执行力;大陆法院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如已经台湾地区法院裁判认可,应赋予其既判力;对于给付判决,应同时具有执行力。
  关于海峡两岸的司法鉴定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处长李明录在论文中分别从鉴定的概念、鉴定的范围、鉴定的性质、鉴定人(机构)的选择、鉴定启动的标准、典型鉴定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并认为法官应该拥有鉴定启动权,法官在鉴定控制上处于消极地位是不合适的,应该积极介入。
  关于海峡两岸环境公益诉讼,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冬在论文中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在保障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守法、保障公民环境权及推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当前大陆学界及实务界关注焦点的公益诉讼,目前尚处于制度创设的积极摸索与实验阶段。台湾地区已于20世纪末开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路,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其中不少内容可以对大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构建、实施给予理论上的支持。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制
  关于大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于晓白在发言中,将大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归结为七个方面:一是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从2006年至2009年,大陆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128件和85478件,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543件,审结刑事一审案件11040件。二是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大陆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而民事诉讼又是当事人寻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救济途径。三是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四是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五是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六是司法保护透明度不断增强。七是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咨询机制。
  关于台湾知识产权的理论及实务问题,台湾大学法学院院长蔡明诚在发言中,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法源、发展历史、著作权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商标权理论与实务问题、专利法专利权的理论与实务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台湾知识产权实务中不少问题的处理参考了其他地方的立法例,但也有其特殊的内容。在运用比较法探讨台湾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实务问题时,宜多留意其他地方的法制及发展,但不要将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地方。
  关于两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在论文中认为,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努力谋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国际化的相近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层面有不少共同点。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在制度具体设置上又有诸多差异,形成了同一文化背景下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存的局面。他认为,应当坚持“单一制”,以“分类设立”作为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使用报酬率审议制度”,以防止因“单一制”的集权化管理的特征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挟垄断地位而滥用权利;可以引入著作权“平行授权”制度,即著作权人除了将著作财产权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外,还能够自行另外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
  关于两岸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协调,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红军在论文中认为,就著作权而言,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范是解决区际冲突的最佳途径,但目前此种方式实施起来有难度,当前通过制定区际冲突法是比较可行的措施。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可以分为以下阶段:一是由两岸各自制定自己的冲突法。二是在不断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两岸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三是待时机成熟时,统一实体法的制定也可以提上日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国际化、一体化程度都非常高的法律制度,两岸都应当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为标杆,尽可能地向其靠拢,不断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从而实现两岸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自我调适。
  在互动阶段,与会代表就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专利侵权案件去刑事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台湾大学法学院院长蔡明诚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应当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状况而确定,不宜过高或过低。比如目前台湾专利侵权案件去刑事化,就是基于台湾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而确定的。
  第三议题: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校长侯友宜、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担任本议题主持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剑非、台湾“法务部”参事陈文琪、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赵红、台湾法曹协会秘书长、台北大学法律学系主任陈荣传等作了主题发言。
  侯友宜校长在主持中认为,近年,两岸警界接触日趋频繁、深入,双方在共同打击犯罪以及警察教育训练等方面有很多共同点。在一些问题上,两岸公安法制有趋同性;两岸有关公安法制的学校体制基本相同、制度相近;突出问题也比较集中,如现场采证问题。他认为,随着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必将更加深入、顺畅。
  王振民院长在主持中认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以来,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卓有成效。犯罪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具有跨地域、跨法律的特点,如果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没有共同的合作与努力,对于两岸人民权益保护及两岸和平稳定发展,就会非常不利。因此,两岸加强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的交流与合作,这一议题意义重大。他希望,未来双方有关的协谈与合作之路更为顺畅。
  关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和执行问题,陈文琪参事在发言中全面详实介绍了该协议签署的历史沿革和六大特点:一是保障人民权益,开展社会议题协商;二是开启机关对话,启动司法业务合作;三是建立框架原则,开展民刑面向协助;四是尊重法制差异,兼顾彼此取舍异同;五是推进全面合作,打击重点类案个案;六是深化合作基础,加强多元会晤交流。她认为,协议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在执行方面仍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两岸有关执行该协议的准备工作尚未完全到位,还存在着事务繁多、人力不足、基层工作人员尚不熟悉协议具体要求等问题;二是人员协助遣返的执行成效尚待加强;三是有关法律依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或不足。
  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总体情况,赵红副主任在发言中介绍了大陆法院为贯彻落实该协议所做的诸多工作,并指出了目前在落实协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她全面介绍了自协议签署至2010年11月底两岸有关司法文书送达的具体情形,并指出司法文书送达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台方有些请求事项为尚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或非属法院主管范围事项;二是台方部分请求事项及所附文件中的英文文本无中文译本;三是台方部分请求送达事项中,送达材料有关送达人的身份资料不详、送达地址过于简单等因素增加了送达难度。为此,她建议:一是建立两岸司法互助联系人的定期会晤机制,尤其是建立直接有效的沟通机制,减少流转环节;二是完善诉讼文书送达细节之规定,如明确送达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继续深入加强两岸有关司法互助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关于两岸司法文书送达问题,李剑非主任在发言中认为,诉讼文书送达是两岸司法互助的重要内容。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以来,大陆法院在接受台湾法院委托送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以河南法院接受委托送达的206件涉台诉讼文书为例,分析了诉讼文书送达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是:地址不详、查无此人及无法找到当事人三种情形。他分析了两岸有关诉讼文书送达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两岸在诉讼文书送达方面,尚缺乏适应司法事务实际需要、可操作性较强的共同规范;二是两岸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现行规定彼此存在着许多差异甚至冲突,影响了两岸相互委托送达文书的顺利进行和实际效果;三是两岸现有的相互委托送达文书的流转环节较多,送达周期过长;四是委托送达法院和接受委托送达法院之间缺乏必要的直接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影响送达的效率和效果。对此,他建议:一是推进两岸制定具有一致性的文书送达的单边规范或者共同规范;二是建立两岸诉讼文书送达事务协调机构;三是选择试点,探索两岸文书直接委托送达机制;四是针对两岸诉讼文书送达的新需求、新实践,积极开展前瞻性的理论研讨和实务交流。
  关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履行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陈荣传教授在发言中认为,司法文书的跨域送达一直是两岸司法上的难题,《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是两岸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直接法律依据。依据该条款,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是一种义务,两岸都应制定相关法规,明定对方请求己方送达司法文书时的处理方法。他提出,应在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学理研究:一是如何在学理上界定何谓“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二是有关人员遣返与罪犯接返问题;三是有关送达文书及调查取证问题;四是罪犯移交与人道探视问题;五是有关裁判认可与互惠原则问题。
  在互动交流阶段,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陈玉珍等与会代表就两岸司法互助中建立直接有效的沟通机制、罪犯家属探视、共同打击欺诈类犯罪、犯罪账款处置等问题展开了交流。张军副院长在自由发言中指出,随着两岸交流的进一步推动,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纠纷,最高法院也会出台更多关于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具体规定,依法公正地处理好各种涉台纠纷案件。两岸应进一步加强有关司法实务协调、互助活动,要以多种形式加强交流,化异求同。
  另外,与会代表还围绕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等问题提交了若干篇论文。其中,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兴隆在论文中认为,“以礼入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意义非同寻常,现代司法改革必然依赖于传统法律文化成长的渊源和背景。现代司法改革进程中,不仅要善于发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而且还要善于运用和理性地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得以创造性转化和延续,并逐渐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需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卫民在论文中认为,大陆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华法律文化传统。司法理性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礼法观”代表了中国传统司法理性。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和具体表现形式,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价值,与“礼法观”包含的“法治”不完全相同。大陆法治自始走的就是与传统司法理性融合的道路。当代法治应从制度上充分体现法律规定性与传统司法理性灵活性的互补。只有法律、礼法习惯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社会秩序维持效用。
  四、会议取得的成果
  本届研讨会虽然会期短暂,但经过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具有突破性的意义。本届研讨会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背景下,特别是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不久举办的,恰逢其时。主办单位将研讨会的主题设定为“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更加契合了两岸经济合作的新形势。这是大陆司法机构作为主办单位,第一次在台湾举办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不仅是对前两届在大陆举办“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的延续,更是一种提升和发展。本届研讨会的召开及后续参访活动的举行,第一次实现了大陆司法机构与台湾“司法院”、“最高法院”、“法务部”等的直接接触和联系,打开了两岸司法机构直接交流的大门。研讨会在台湾举办本身就具有突破性意义。
  二是内容丰富,成果丰硕。本届研讨会汇聚了两岸法、检、辩、学等众多法律界精英。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和三个议题,作了精心准备,提交了高质量论文,进行了深入研讨。主题发言精彩纷呈,嘉宾点评深刻到位,互动交流积极踊跃。有的对两岸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的对司法实务工作进行实证分析,有的对亟待解决的法律实务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有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探讨。与前两届研讨会相比,本届研讨会的主题更为突出,人员更为广泛,研讨更为深入,建议更为具体。这些研讨成果对于两岸法律界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更好落实,维护两岸经贸交流秩序,保障两岸人民权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是发展了友谊。本届研讨会的许多代表都参加过前两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这一次在台湾会面,再叙友情,大家感到格外的亲切和温暖。通过本届研讨会,我们又结识了许多新朋友。两岸法律人守望着共同的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抱持着增进两岸人民福祉、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共同理念,在一起交流思想,增进理解,进一步发展了友谊。以此为起点,未来两岸法律界特别是司法界的交流必将更加深入,沟通必将更加直接,合作必将更加务实。通过连续三年共同主办研讨会,中国法官协会、河南省法官协会与台湾法曹协会的联系更为紧密,交流更加顺畅,为继续成功举办第四届研讨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会议提出的几点建议
  在当前海峡两岸关系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基于会议取得的成果,综合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本届研讨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两岸统一的立法研究机构。先从民商事法律领域开始,从促进和发展两岸民商事交往和交流的需要出发,共同研讨两岸民商事法律融合发展的问题,特别是诸如《公司法》、《破产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可以考虑共同起草统一的法律(草案)文本,供两岸立法机关作为重要的参考。还可以编纂类似于惯例性质的民商事法律范本,供两岸民商事主体直接约定适用,从而发挥准法律的功能。
  (二)加强两岸少年司法的交流与协作。借鉴台湾高雄少年法院运作的成功经验,在大陆逐步建立和推行独立的少年法院,集中审理少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此带动少年检察、少年侦查机构的建立;以“少年福利最大化”为宗旨加强对少年案件的社会调查;加大对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力度,从而推进大陆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三)加强刑事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的成功经验,在大陆开展刑事案件流程管理试点,成立刑事案件流程管理中心,配置预审法官,对进入法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和分流,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刑事审判负担。细化检察机关求刑和法院量刑标准,减少量刑适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刑事司法的质量。
  (四)深化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建立两岸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相互确认的便捷程序,减少知识产权的获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合作维权的效率;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资格相互认可的机制,在规定必要条件、简化程序的前提下,对包括专利代理资格、商标代理资格等在内的法律资格相互予以认可。
  (五)建立全程的司法互助机制。进一步加大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的深度与广度,不仅着眼于加强缉拿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合作,还应当建立全程的共同打击犯罪的互助机制,尤其是证据移交、赃款赃物的收缴与移送等方面,应当成为下一步双方努力的方向。
  (六)建立两岸文书直接委托送达机制。在涉台案件较多以及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省市高级法院,如上海、福建、河南,经最高法院授权,与台湾地区有关司法机构直接进行沟通,并可在大陆高级法院、台湾高等法院之间直接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七)建立两岸司法机构定期会晤机制。以大陆的法官协会和台湾法曹协会为依托,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就《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落实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逐步发展到两岸司法机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制定规范措施,分别报请双方有权机关批准后形成具有约束性的司法文件。
  (八)进一步拓宽两岸法学学术交流的空间和领域。依托两岸部分高校建立海峡两岸法律事务研究中心,聚集两岸法学精英人士,定期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共同研究涉及两岸法律事务的具体问题,及时提供有效的建议。当前特别要注重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以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整理:马献钊、杨红军、陈 冬、卢少锋、姜立恒 摄影:陈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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