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驾驶证实习期间出了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全责与非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人有醉酒状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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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马儿撞死行人 经鉴定为机动车的先赔偿11万交强险金额
原标题:超标电马儿撞死行人 经鉴定为机动车的先赔偿11万交强险金额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黄云)“电马儿”是机动车,对于不少市民来说,这样的说法就像是天方夜谭。但去年7月的一起事故中,市民卓某骑一辆“电马儿”将一太婆撞伤致死,案件司法鉴定中认定该“电马儿”为机动车。卓某一方提出严重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但鉴定结果仍为机动车。
  过去一年,涉及“电马儿”交通事故中,超标“电马儿”基本都鉴定为机动车,当事骑车人也按照机动车事故处理规定承担了相应责任。
  然而,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超标“电马儿”,不能认定为非机动车,却也因为不在机动车《产品公告》中无法上牌。超标“电马儿”的管理却面临“机”还是“非”的困境。
  撞死人的“电马儿”鉴定为机动车 骑车方严重异议
  日,卓某骑一辆两轮电动车沿督院街行驶至红星路四段路口附近时,撞上了正要过街的70多岁的李婆婆。卓某的父亲赶到现场,两人将受伤的李婆婆送至医院。但李婆婆仍因抢救无效,于日死亡。
  “当时没看见她出来。”接受警方询问时,卓某回忆道,电动车直接撞到了李婆婆左小腿,而他觉得自己车速并不快。
  成都市交管局民警介绍,事故立案处理后,对卓某所骑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卓明驾驶的电动车超重和超速,车辆种类属性为属于机动车,摩托车范畴。
  这份鉴定引起了卓父的严重异议:“车出厂就是这样,我又没改过,怎么就成了摩托?”8月29日收到鉴定书后,卓父表示异议并立即申请重新鉴定。9月6日,鼎诚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仍然认定该车车辆种类属于摩托车,即机动车。
  警方认为,卓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机动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李婆婆未按规定横过道路。两人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现在正在就赔偿金额协商。”李婆婆去世后,她的儿子张先生就在与卓家协商赔偿事宜,目前卓家已经先期赔了6万元,但距李家的要求还有距离。
  张先生说,同意警方对卓某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的鉴定结论,而他本人也对路上横冲直撞、随意性太大的电动车深恶痛绝。
  超标“电马儿”出事故 按照机动车认定责任
  超标“电马儿”认定为机动车范畴内后,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理赔上差别较大,对此,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民警也进行了解读。
  【事故定责】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 责任划分将加重
  事故责任认定环节,超标“电马儿”发生事故并经司法机构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后,骑车人是否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成为关键点。
  超标“电马儿”被认定为机动车后,当时骑车人驾驶机动车需要相符的驾驶证,“实际上,大多数电动车驾驶人是不具备驾驶证,或持有的驾驶证与其驾驶的电动车存在准驾不符的情况。”
  民警说,超标“电马儿”被认定为摩托车范畴,而骑车人若持有C1驾照,这就属于准驾不符,“骑车人一旦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比例也会因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而上升。”
  同时,即便骑车人持有摩托车驾照,驾驶超标“电马儿”上路同样违法,“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不在机动车《产品公告》内,不能上牌,也不能上路。”
  【事故理赔】
  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马儿”一旦发生事故,其在事故的赔偿比例上也是与非机动车不同的。
  ●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责任对开
  民警以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为例进行了事故理赔解读。经鉴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马儿”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在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电动车驾驶人将与机动车驾驶人对半承担赔偿费用。
  如果是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赔偿时按机动车赔偿60%、非机动车赔偿40%来划分,中间存在10%的差额。
  按照成都市40万元左右/人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 先赔11万
  超标“电马儿”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致对方死亡,经鉴定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的,超标“电马儿”按照机动车的情况先行赔付11万元的“交强险”。但实际上,超标“电马儿”根本无法购买“交强险”,这11万的赔偿金额将由当事骑车人承担。
  按照成都市40万元左右/人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超标“电马儿”在先行赔偿11万后,再与事故另一方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比例赔偿剩下的29万。与普通非机动车相比,超标“电马儿”将多承担8.4万赔偿金额。
  超标“电马儿”姓机还是姓非 国标认定为摩托车范畴
  涉及“电马儿”的交通事故中,大部分市民都认为是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却被鉴定机构认定为机动车,摩托车范畴。“电马儿”的车辆种类属性如何认定,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民警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民警说,司法鉴定主要以《道法》和两部行业标准为依据。
  《道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须看其是否符合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GB)规定,设计最大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的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规定,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GB中的电动自行车类别。
  民警说,超标“电马儿”不符合非机动车的相关国家标准,不能认定为非机动车,应属于机动车即摩托车范畴。依据是,驱动方式为电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乘用,但没有曲柄脚蹬、传动链条等人力骑行装置,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然而,超标“电马儿”鉴定为机动车这一结果,往往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在案件处理流程中才会作为司法鉴定进行。日常管理时,执勤交警却面临困境:“如果将‘电马儿’列为机动车管理,那它就可以上桥下隧道,像摩托车一样走机动车道,这是不现实的。”问题还在于,超标“电马儿”根本就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车辆《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像普通机动车一样上牌照。而理论上,骑这些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马儿”,应该持有摩托车驾照,否则就是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
  但是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并不意味着超标“电马儿”姓非,在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马儿”一方,将按照机动车事故处理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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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马儿”重两百斤 时速轻松跑40公里/小时
  12日下午,人民东路路口,成都交警四分局对“电马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
  下午3时,民警挡下一辆违法载人的“电马儿”后,现场用“电动车称重速度测试仪”对车的质量和车速测试。
  经测,这辆“电马儿”重102公斤、最高时速达40公里,属于超标电动车。
  依法对骑车人违法载人行为进行处罚后,民警表示,目前对驾驶超标“电马儿”的驾驶人主要以告知或警告为主。下一步,交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一起,对电动车生产厂商等源头上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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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付逾22万
南昌市西湖区年平均判决涉电动车、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300起 大多为过失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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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0年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越双黄线车辆撞残的女工获赔近11万;同年11月,该法院一审判决小车与自行车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小车车主赔付15000元;同年11月29日,该法院又判决一起电动车被撞引起的纠纷,电动车主获赔10万元。这三起涉自行车、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赔偿金额共达22.5万余元。
  “这仅仅是我们审理案件中的几起,在近几年我们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光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每年平均判决300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在判决的案件中涉及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占20%到30%。”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云说。
  交通事故电动车易受损害
  电动车因其轻便的特征成为诸多市民喜爱的代步工具,自行车虽然逐渐被时代淘汰,但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尤其是在年龄偏大的人群当中,它们依然拥有一定的地位,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环境变得复杂,诸如电动车、自行车这些交通工具逐渐处于不利地位,被刮碰的现象时有发生,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的民警就告诉记者,在他们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包括调解的)大于40%的是涉电动车、自行车事故。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是在城乡接合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居多;另一方面是因为电动车本身的不安全性和相应管理措施的滞后致使电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有的还造成了伤亡,”青云谱大队民警说。
  交通管理专家、原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段里仁曾经说过:“多年来的交通事故统计数字显示,每年大量的交通事故中,约有三分之二的交通事故责任在驾驶员一方。而行人、乘车人及骑自行车的人在我国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死亡和受伤“的人。据统计,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的四分之三是行人、乘车人及骑自行车的人。”虽然在每一场涉电动车、自行车事故中并非完全都是除电动车、自行车之外的车辆有过错,但就多起事故综合观察,受损严重的的确还是电动车、自行车一方。
  电动车与小货车相撞致电动车主十级伤残
  日16时35分许,王玉驾驶赣A牌照小货车行至南昌水业纯净水公司内由南向北驶上灌婴路,在其右侧路边有障碍物挡住视线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驾驶,遇李林驾驶电动车在灌婴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林受伤。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玉、李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林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李林诉至法院要求获赔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玉违反《道交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故王玉应该对该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王玉系南昌某水业公司的司机,属旅行职务行为,故王玉的责任应由车主南昌某水业公司承担。又鉴于肇事车投了保,故保险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李林的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南昌某水业公司承担。
  李林驾驶电动车逆行,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保南昌市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林7.6万元,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李林4万元的60%即2.4万元;南昌某水产公司赔偿李林医疗费(非医保)4500元。
  司机越双黄线赔付近11万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侥幸心理作怪,过分自信自己的驾驭能力和反应速度,看似微小的疏忽搭赔上的代价却不微小。
  日12时15分许,刘国军驾驶赣A39163小车在北京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广甸汽车维修站路段,越中心双实线行驶与由南往北骑自行车人王丽香碰撞,造成王丽香受伤,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认定:刘国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丽香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日经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丽香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王丽香全休六个月,营养及护理期限三个月,故向刘国军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9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王丽香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被告刘国军采取措施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被告刘国军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丽香108038元。
  “不能越双黄线行驶,相信每个驾驶员都清楚,案件中的当事人刘国军肯定也是知晓的,但往往在事故没发生之前驾驶员是不会预见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诸如随意掉头、占道行驶、逆行这些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其安全隐患却是巨大的,”青山湖交警大队许晶说。
  年近六旬老人骑自行车被撞
  综观整个交通环境,在城区骑自行车的人年龄偏大者占多数。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在象山南路骑自行车经过的市民(平均年龄五十岁以上),问其选择自行车出行的理由。
  “除了坐公交就是骑自行车,但公交车没有骑自行车自由,可以自己掌握时间。”
  “自行车比较安全,速度自己控制,像摩托车我就不敢骑。”
  但自行车是否安全?尤其是对年长者来说,仅仅是可以控制速度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吗?
  日6时,年轻司机万勇驾驶小车在南昌市孺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段时,恰遇年近六旬的李强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横穿,两车相撞,造成李强受伤住院治疗。南昌市交管局某大队认定:万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由于双方因为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获赔17000元。
  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强获赔15000元。
  交通事故纠纷多为过失致严重后果
  显而易见,上述几起纠纷的成本是巨大的。据记者了解,王玉、李林一案从法院受理到判决历时一年多,双方就伤残鉴定异议不断进行辩论和举证,而与此同时李林还承受着身体伤害的痛苦,还有整个家庭精神上的压力。
  “当时办案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焦点就在伤残鉴定上,伤残鉴定与赔偿金额有着直接的关系,对伤残鉴定的质疑无疑就是对赔偿金额的不满,”吴云说。
  记者在采访吴云时,吴云深深感到交通事故给受害本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不久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刚刚判决一起同样是涉及电动车的事故,6岁儿童因事故变成植物人。另外,还有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也不罕见。
  “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大多是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吴云总结道。而正是由于这种疏忽大意的“微小过失”和治疗、诉讼、赔偿所付出的代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给交通事故纠纷蒙上了巨大的遗憾色彩。
  行人车辆安全意识差致交通事故多发
  “整个交通环境的变化致使交通事故数量不断上升,酒后驾驶、无牌上路、行人车辆安全意识差等等都是我们所审理的案件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吴云说。
  记者对几位电动车主进行了采访,他们除了将电动车的不安全性归结到城市交通环境复杂之外还谈到了电动车本身的性能问题:
  “刹车性能差,很多电瓶车能开到甚至超过50码的速度。”
  “电动车骑起来有轻飘飘的感觉,不好控制,尤其是在阴雨天气或地面潮湿的时候,更容易出现相撞、侧滑等危险。”
  虽然驾驶起来感觉并不踏实,但市民还是因为便捷而选择电动车。
  “上述案件中虽然获得高额赔偿的是电动车和自行车一方,但这也就意味着受伤害的是电动车、自行车一方。但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又不仅仅是小车、货车,电动车、自行车一方本身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在大街上横穿的、不等红绿灯的、不戴头盔的往往是电动车一族。依法监管是我们的责任,保证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人人都有责任。电动车、自行车事故不可小觑,交通规则不可忽视,”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梁波说。
  □文/记者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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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上半年,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10宗,死亡615人,受伤3063人。平均每周24人死于交通事故。  检查违章行人身份证通知单位最快自本周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鹤&通讯员交宣)&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2008年上半年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10宗,死亡615人,受伤3063人,其中过半事故涉及行人、非机动车。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平均每周就有24人死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表示,虽已大力加强“创文”交通整治力度,但行人、非机动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突出,对违章行人进行身份证检查、通知单位的整治措施最快从本周开始实行。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7人  据了解,2008年上半年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839宗,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减少107人和1051人。三项指标同比分别下降24.33%、14.82%和25.57%,道路交通事故呈稳定下降趋势。其中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下降明显,2008年上半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5宗、死亡17人、受伤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4.44%、39.29%和40%。  行人、非机动车执法点增至50个  交警部门表示,今年以来,广州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大了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市道路万车死亡率已达到A级考核标准。但是行人、非机动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到城市文明形象,而且直接威胁到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今年上半年全市发生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发生涉及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1336宗、死亡290人、受伤1317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51.19%,47.16%、43%。  针对这种情况,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将大力加强“创文”交通整治力度,保持严管态势,依法处罚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将原有20个文明示范路口行人、非机动车现场执法点,扩充到50个执法点,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教育力度。  对于何时开始对道路违章行人查身份证,交警部门表示,最快将在本周开始。有关人士指出,对拒交罚款又拒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片的违章行人,由民警检查其有效身份证件,对有工作单位的一律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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