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范围内,但尚未拆迁的房屋可不可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

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抵押,房屋,处理,抵押、查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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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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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拆迁房屋产权的注销登记
阅读:&&&时间&&&刘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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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灭失房屋的产权管理全国进展不一,管理多样,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也有的已开展多年。现实房屋拆迁中普遍存在“重拆迁轻登记”,因没有及时办理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引起大量的房屋权属证书流失在社会上,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已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书造假、骗取民间抵押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给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如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未及时清理,占用信息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等,造成根源是登记机构重产权设定和转移登记,轻注销登记。在《物权法》已实施和《房屋登记办法》即将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0条: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1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155条: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规定:房地产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9条:注销登记属房屋权属登记;第24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灭籍属归档的范围;第16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因此,产权注销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房屋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之一,对拆迁灭失的房屋不办理产权注销和灭籍管理,属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  二、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存在问题  1、申请问题。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民事行为,一般通过产权交换和货币拆迁两种主要形式完成,类似特定对象间拆迁人与产权人在某段时间内的强制交易,不同意将强制拆迁,该行为属房地产交易,理论上双方应钱房两清共同申请登记后拆除房屋,但基于我国国情和物权法的实施有个渐进过程,现阶段应通过立法确定由项目拆迁人单方申请或双方申请较为合适。如确定由产权人单方申请注销,在没有制约措施情况下,易出现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注销,达不到管理目的。  2、不申请注销怎么办问题。  现阶段可充分利用登记机构自己职能结合与拆迁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达到新的城市建设项目如不办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拆迁主管部门不予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不予颁发土地证,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等登记,做到如要办理新的登记先清理解决拆迁范围产权注销登记,防患前未注销清,后不注销乱的恶性循环。  3、权属证书收回问题。  第一种方法:权属证书由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二种方法:权属证书由登记机构注记拆迁信息后发申请人持有。  采取收回、作废、与注记注销信息、发证做法。方式一:证书由拆迁人收回,交登记机构注记拆迁灭失信息后发给拆迁人持有,或由拆迁人与产权人约定何方持有。方式二:更新登记观念采取类似抵押登记、双方申请、登记后付款做法更好。按拆迁人与产权人签定协议、凭协议和权属证书双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权属证书中注记拆迁信息后权证发给产权人、产权人凭注记拆迁信息后的权证找拆迁人兑现协议事项、拆迁人收持证书按协议兑付拆迁款。收不回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权属证书未收回、证书作废事实。目的是节省库存空间。依据是不动产效力是登记生效,不是收回生效。当权属证书中房屋部分拆除部分不拆,采取此法更趋合理。  4、历史遗留已拆迁房屋灭失产权注销问题。  与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协调,首先按年代、项目复印拆迁档案资料,如拆迁许可证、项目验收单、定点图、拆迁汇总表等,其次公告注销拆迁范围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最后由产权档案管理部门注销电子档案、实物档案、进行灭籍管理。  三、江苏部分城市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做法:  (一)南京:采取由拆迁人收回权属证书,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单方申请,由档案馆直接注销、颁发注销凭证做法。  2006年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人(或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于项目完毕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1、拆迁人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前,拆迁人或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到产权市场处档案馆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资料为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  2、产权市场处档案馆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后,出具“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同时须做好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清理工作。  3、市拆迁办在受理拆迁人的拆迁项目报结时,须将该项目的“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相关权证清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  4、市拆迁办必须加强宣传指导工作,将拆迁项目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完成房屋拆迁后办理注销登记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5、产权市场处必须加强房屋拆迁注销登记管理,与市拆迁办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将出现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南京采取此做法,是基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已实现一体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利在于环节少,节省办公成本,效率高,一个窗口对外。  (二)常州:采取通过产权验证、审核、确认、掌握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详实信息并登记汇总,拆迁后再注销产权做法。  2003年常州采取《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地方立法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注销问题。如第十二条: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前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拆迁结束后,由拆迁人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常州做法提前介入,确认后予补偿,措施先进,通过立法解决与拆迁环节衔接问题,不仅能做好注销工作,还能最大限度维护房管权威,消除因发产权证在拆迁环节引发不可预见隐患,2006年档案管理通过“特一级”验收。  (三)徐州:采取产权处进行产权注销,测绘部门图籍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简称产权、产籍、图籍三注销(正试行)。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实施,第23条规定:拆迁注销登记由拆迁人申请。做法如下:  1、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1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规划定点图申请拆迁范围房屋图籍界定,明确应当拆迁注销范围,对拆迁范围及重要建筑物要附影像资料。为城市变迁积累资料。登记机构受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关于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内容为:因某某项目建设需要,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某某范围的房屋权属证书(具体位置见规划定点图),该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权属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政策予以安置补偿后代为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交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注销,逾期不交,自动作废,登记机构将依法直接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2、实施拆迁中,拆迁人对证书有异议的,可向产权处、档案馆申请查询。  3、拆迁人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安置补偿后,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于项目完毕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完成房屋拆除后“拆迁项目验收”前,拆迁人或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到产权处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资料为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拆迁协议复印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产权处、测绘部门、房产档案馆分别进行产权、产籍、图籍三注销,  4、产权处核准拆除房屋产权注销后,出具“徐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  5、市拆迁办在受理拆迁人的拆迁项目报结时,须将该项目的“徐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及相关权证清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  四、建设部征询意见稿《房屋登记办法》中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15条:房屋灭失,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第17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但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以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完成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第26条:当事人房屋物权消灭的,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其证书。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登记簿上注记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第39条:【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0条【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登记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申请注销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四)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建议  1、通过建设部征询意见稿《房屋登记办法》产权注销章节中予以立法的途径解决,把《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以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灭失的房屋两种情况,作为产权注销登记例外情形予以特别规定,以解决全国各地因城市建设中一方面每年需要拆除大量房屋,另一方面房屋拆迁灭失又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问题。  2、更新注销观念,站在不动产登记生效出发点,向户籍管理学习,向抵押登记管理学习,重新设计不动产权属证书样本,增加注销栏目,采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和在权属证书上登记拆迁或征收灭失信息,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权属证书发申请人持有,借鉴常州做法,立法确定注销登记后,方可给予补偿。按拆迁人与产权人签订协议、凭协议和权属证书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权属证书中注记拆迁信息、权证发给产权人、产权人凭注记拆迁信息后的权证找拆迁人兑现协议事项、拆迁人收持证书按协议兑付拆迁款。收不回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权属证书未收回、证书作废事实。&  3、各地登记机构应开展和加强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业务,想办法消除有灭失不注销现象。注销登记收费应按《物权法》规定按件收取,改变目前注销登记不收费状况,要理直气壮管住管好且收费。
&(作者工作单位: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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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鲁 县 房 产 管 理 局房屋评估、拆迁、所有权登记办理业务流程索引目录
目&&&&&&& 录
一、房屋评估报评材料: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三、商品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四、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所有权登记:1、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5、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6、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分割、合并:7、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房屋出资入股:8、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9、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0、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1、申请抵押权登记:12、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13、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14、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1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1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18、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19、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20、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2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22、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23、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4、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5、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26、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27、其他登记:五、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1、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申请抵押权登记:4、集体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5、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六、房屋所有权登记附注说明:1、法律责任:2、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情形:3、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情形:4、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的:
房屋评估、拆迁、所有权登记办理业务流程
一、房屋评估报评材料 :(一)委托评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并在评估人员在场情况下当场签字。(三)其他必要材料;(四)收费。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一)建设项目批准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拆迁申请书。三、商品房屋预售许可审批申报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证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申报材料:(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承诺书等内容,并附商品预售平面图、分层平面图;(七)落实了市政共用和公共设施的配套计划(规范文本);(八)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方案并按预售价的20%预征;(九)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表;(十)建筑面积预测结果表;(十一)项目、幢号的核准名称。四、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所有权登记1、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带原件留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八)收费。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一)登记申请书;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夫妻双方持婚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买方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收据原件留复印件,完税凭证及收据(五)买、卖(夫妻)双方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并在房产局登记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当场签字(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一)登记申请书;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互换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互换合同);(五)双方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在房产局登记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当场签字;(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一)登记申请书;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完税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5、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一)登记申请书;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受遗赠证明,完税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6、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分割、合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五)完税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7、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房屋出资入股:(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8、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9、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手续(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10、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手续(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11、申请抵押权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 12、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13、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14、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1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1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1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18、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19、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八)收费。20、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2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22、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23、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六)收费。24、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八)收费。25、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26、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八)收费。27、其他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四)收费。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五、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1、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在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八)其他必要材料;(九)收费。2、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手续:(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八)其他必要材料;(九)收费。3、申请抵押权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七)收费。4、集体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一)登记申请书;房产局& 大厅填写(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带原件留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带原件留复印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收据带原件留复印件,完税完税凭证及收据(六)买、卖(夫妻)双方持有效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在房产局登记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当场签字(七)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买卖双方为本村村民和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九)其他必要材料;(十)收费。5、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六、房屋所有权登记附注说明:1、法律责任一、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情形:(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3、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情形:(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八)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4、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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