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道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了交通时故会怎样

交通安全知识讲座2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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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识讲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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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索 引 号: & &04-00002 信息分类: & &其他 / 政策法规 / 其他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文  号: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在线链接地址: &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
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九)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十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七)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但教练员随车指导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十一)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助力车牌证,已经核发牌证的助力车可以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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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器)七十五岁的老人死了的交通事故负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现在要培多少钱._百度知道
七十五岁的老人死了的交通事故负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现在要培多少钱.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算人均工资1500元每月W
配偶补偿按15年算*180个月=10.8万加上其他的一些开支25到30万30%大概7到10万,加上保险你估计就剩下20%2万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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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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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日起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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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酒后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目前,酒后驾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旦出了事故就后悔莫及了。
法律对于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交通肇事的逃逸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时下,学开车、买小车已成为社会上的一股潮流,许多家庭把拥有一台私家车作为一种时尚。然而,在众多的车手中,广为流传着交通肇事如何善后的二大潜规则,少数司机还把潜规则奉为自己的座右铭。实际上,这二大潜规则是司机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
一:投案不如逃跑
“投案不如逃跑”就是司机开车撞了人以后,如果没有人看见或趁夜黑风高,赶紧溜之大吉。事后,交通警察找不到肇事者,事情也就不了了之,自己不需要出一分钱,更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撞伤不如撞死
撞伤不如撞死就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致死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或肇事后,主动采取“积极”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一次性的在法律上了断,经济赔付也比高伤残赔的少。
措施一: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交通肇事成本的多少是决定肇事者是否逃逸或造成故意杀人的一个重要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受伤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往往会在心里进行一番成本比较,看怎样才合算,怎样才能赔付最少。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在高伤残的情况下,撞伤比撞死给予的赔付更高,也就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因此,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势在必行,也只有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让撞死人比撞伤人赔付更多的钱,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措施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一些司机之所以产生“撞人不如不撞”“撞伤不如撞死”的念头,往往是对伤残者的赔偿费无力承担。因此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很有必要,一方面,它可以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减轻肇事司机的心理负担,打消他们的一些不良想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已在这方面已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兑现。因此,我们在制定制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不要让好的制度变成空的制度。
措施三:严格执法。“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的司机们总是怀着侥幸心理,“我撞人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看见,交通警察一定找我不到”、“我把人撞死了还赔得少些,干脆撞死了算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存在侥幸心理的肇事司机往往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执法部门对这种现象更要严厉打击,严格执法,不能以罚代刑,以钱代法,交通肇事在法律上犯到哪儿就应该办到哪儿,真正做到“王子与庶民同罪”、“钱多与钱少同罪”。
措施四:加强对第三责任险的宏观管理。保险公司的第三责任险一般可以保10万,多加几百元,你可以保到20万,再往上就要保险公司特批。也就是说,你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10-20万,这还是在全赔的情况下,以保险业现有的强势地位,全赔的几乎是凤毛麟角。有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中,车险这些年来一直占营业额和利润的至少60%,堪称暴利。因此,国家要对保险业的暴利进行宏观调剂,让保险公司把责任多担一些,让肇事司机把心放宽一些。
措施五:加强“四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归根结底,“撞人不如不撞”、“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发生,还是国民素质低下的一种表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要培育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全民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全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广大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归根到底,从根本上杜绝交通肇事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作为法律人,知法懂法还必须要守法,让自己每一刻遵守交规,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交规的重要性,这样,多少潜规则都没法来再现身了。
肇事现场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轻微,且无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即刻将伤亡人士送往医院救治,并拨打“122”电话,向交警部门寻求帮助。在通话过程中,要清晰表达事故发生时间、地段、人员伤亡情况等,以便交警部门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与此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先拍照。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122指挥中心或到达现场的民警,先根据情况做出判断,积极在周围搜救受害者,并将受伤严重或已经失去意识的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现场报案人或当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员、车辆特征、车型、车号及逃逸方向等情况,实施布网堵截、追缉,争取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 。
收集证据与材料。先询问交通事故的目击者或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的见证者,特别要注意询问事故发生或发现事故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有无拖挂、装载情况、驾驶室乘员以及车辆其他特征。然后积极向周围的住户或群众了解情况,积极搜寻有价值的证据。
在勘查现场时,要注意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找发生事故现场见证人,为侦破和审定肇事车提供依据和线索。应收集的证据一般有:车辆破损零件(如皮带、灯玻璃、后视镜片、挡风玻璃碎片……等)、车身表面漆片、血迹、毛皮、皮肉、衣服纤维、轮胎痕迹、人体痕迹、车辆装载物、泥土等。
到达现场后,判断肇事车的特征和行驶方向,及时组织力量循迹追捕追缉,及时通知有关的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在肇事车辆可能途径的路线、地点及时设卡拦截。
勘察人员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勘查员、绘图员应当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恒基、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影。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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