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售房或卖房合同怎样在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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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卖房子了,老是担心如果买方在过户后拿到房产证后不去银行办按揭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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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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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卖房子了,老是担心如果买方在过户后拿到房产证后不去银行办按揭手续,怎么办?
我7月中旬跟买家过户,
现在流程是这样的,签了买卖合同,面签,等半个月后买家付首付的第一部分给我们解压缩,过户当天付首付的余下部分,过户后,等银行房贷。
这个流程对吗?
还有,我老是担心如果买方在过户后拿到房产证后不去银行办按揭手续,怎么办啊?会有这种情况吗?怎么防止这个风险啊?
好像过户那天,只有买家,中介和我们去建委过户,我问过担保,担保说,过户后第二天,买家那相关的资料去担保公司,然后有担保公司把资料拿到银行去,可我现在老是担心买家不把资料拿去给银行,怎么办啊?有这种可能吗?
[ 本帖最后由 huhubaby 于
22:59 编辑 ]
高中一年级
LZ的买方是商贷吗?如果是商贷的话一般是在接到银行的批贷承诺函后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银行在过户后见到契税发票和领证通知单后就会办理放款的
我家大熊去房山了!
You are what&&you think!
大学四年级
引用:原帖由 agent-6016 于
23:02 发表
LZ的买方是商贷吗?如果是商贷的话一般是在接到银行的批贷承诺函后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银行在过户后见到契税发票和领证通知单后就会办理放款的 @agent-6016:谢谢二楼的解答,我也正有这个疑虑呢。
初中三年级
LZ的疑虑是正确的
站在卖方的角度会考虑这样的问题
银行再看见契税票和领证通知单之后就会放款
一般在房屋买卖交易之前,如果是商贷的话
都是确定买方是有贷款能力,能顺利办下贷款的情况下才进行下面的事项的
如果买卖双方都是诚心交易的话
那LZ大可不必太担心
因为买方也是承担一定得风险的
买房人也会想,给了你首付款,你不跟我过户怎么办?
这种疑虑都是相互的
只要做好前期工作,明确违约责任
希望LZ早日交易成功!
[ 本帖最后由 睦雅小宋 于
10:45 编辑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只有管理员可见
小学三年级
唉,谢谢各位亲,房子没有走完交易前,心里就是不踏实。
大学二年级
你这流程不对呀,应该是银行批贷之后才过户呢,否则对你来讲风险太大了。
如果买家信用不够,贷款批不下来,你不就瞎了么?
你这什么中介啊,有问题。
[ 本帖最后由 mimmimmim 于
10:09 编辑 ]
关键字:二手房 东南四环-五环 详细过程 朝阳区 买房心得 新加了户型图
/threa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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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办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名字,对以后卖房需要两个人共同签名吗?
问题来自:佛山
| 提问时间: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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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两个人共同签名的,但是如果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售了,是可以起诉的。
夫妻、产证、卖房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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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两个人共同签名的,但是如果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售了,是可以起诉的。
不需要两个人一起签字的,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另一方允许,出售该房,令一方是可以起诉的
这个另外一个人要签一份同意出售的声明的,是共有财产的!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买卖时,过户的时候是一定要夫妻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过户的
不需要,只需产权人带上他自己和你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就可以。而未写在产权上的一方不需要到场办理。(但这种在对方不知晓的情况下出售了,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了,所以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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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产证 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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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房屋买卖当中的审批程序
我们知道,开发商销售楼盘,必须先办售房许可证,不然就是非法卖房。换言之,开发商卖房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
事实上,个人卖房也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最新版本的《房地产管理法》、各省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分县市建设局和房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定,民间转让房产,得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责任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否则不给过户。
关于这一点,各地的政策细节有所不同。像我们老家,豫东平原的一个县级城市,居民出售自家房产,需要和买主一起到房管局填一份《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写上卖方姓名、买方姓名、所售房产的位置、面积、四至、结构以及成交价格,并拿出房产证、土地证(如果有的话)、草签的合同书。如果填写正确、权证合法、合同也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包括初审人和复审人——会在申请审批表的第二页签字盖章。而有的城市是不要求买主到场的,卖主一方填表即可。另外有些城市没有房管局,只有建设局、国土局或者土地房屋管理局,在这样的城市里,卖主自然需要到建设局、国土局或者土地房屋管理局填写申请表。还有的城市并不印制规范的申请表,卖主去申请,只给一张白纸,让写一段声明,保证自己出售的房产权证完整且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更有的城市为了简化程序,申请和过户是一块儿办理的,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可以先达成交易,然后再去房管局或者建设局或者土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手续,申请和过户一次完成。
以上这些规定,没有售房经验的朋友未必熟悉。事实上,即使有售房经验的朋友也未必熟悉,因为现在中介发达,大伙买卖房屋,尤其是买卖二手房,通常交给中介公司去打理,那些繁琐复杂的申请手续和过户手续都不必亲自经手,必要的时候,无非交给中介几张身份证复印件,在一些材料上签签字罢了,以至于很多买主以及卖主直到交易结束,连房管局的大门开在哪个方向都不知道。
好了,说完了现在,再说古代。据我所知,在古代中国的一些朝代,例如唐朝、宋朝和元朝,凡居民出售房产,也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也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就跟我们现在一样。
我们先看唐朝。唐朝大中五年(851年),首都长安皇城外朱雀大街东面有一座寺庙,名叫安国寺,安国寺很大,但是僧人不多,寺僧想把一部分空闲房屋转售出去。问题是,这安国寺跟当时其他多数寺院一样,土地、房屋都是国家划拨的,属于公共财产,僧人们想卖掉一部分公房,自然得跟国有房屋管理部门打个招呼。当时的国有房屋管理部门分为两家,一家是庄宅使司,负责管理政府房产;一家是内庄宅使司,负责管理宫廷房产。安国寺的前身是唐睿宗做太子时的府邸,后来唐睿宗即位,把它舍为寺院,所以这安国寺属于宫廷房产,所以安国寺僧人出售空房之前,需要向宫廷房产管理部门也就是内庄宅使司提出申请。售房申请书递上去,内庄宅使司很快下了批文:
“安国寺一所,庄居东道并菜园,西李叔和,南龙道,北至道,舍三十九间,杂树四十九根,地一亩九分,计估价钱一百三十八贯五百文。牒:前件庄,准敕出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唐大中五年敕内庄宅使牒》)
什么意思呢?从“安国寺一所”到“计估价钱一百三十八贯五百文”,是安国寺僧人所提交卖房申请的原文,这几句话描述了待售房产的位置、四至、间数、面积,以及准备出售的钱数。“牒”后面的文字,是内庄宅使司工作人员给的批复,意思是你们的申请已经审查过了,这些房子可以出售。
以上是出售公房时提出申请的事例,出售私房是不是也需要提出申请呢?需要。唐朝法典《唐律疏议》卷13规定:“依令,田宅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所谓“文牒”,就是指政府出具的批准书,按照唐朝法令,无论卖地还是卖房,都得向政府提交申请,等拿到批准出售的文书以后,才可以达成交易,否则没收出售所得,并将已经出售的土地或房屋从买主手里强行夺回来,原封不动还给卖主。
这样解释有点儿绕,咱们打个比方。假设我们家有一所老房子,要价五十万,卖给您了。咱们交易之前,我并没有向我们这儿的县政府提出申请,更没有拿到本县房管局允许我卖房的批文。然后呢,这事儿被居委会王大妈发现了,王大妈往县政府办公室打了一电话,第二天,执法局的人马就会杀上门来,让我把那五十万售房款上缴国库,同时他们还会动用十几个城管,把您从我们家老房子里扔出去。
表面上看,您白掏了五十万,而我却没有什么损失。其实没那么简单,因为您不傻,马上就会明白您的损失是我这个卖方造成的——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卖房之前向政府提出申请。好了,您会找我麻烦,让我把那五十万购房款赔给您。如果我赖着不赔呢,您就会把我告到法院。如果法院不支持您,您就有可能请黑社会,哦不,是请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向我讨债。我害怕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把钱赔给您了,然后越想越不忿,喝完一斤二两酒,拎起杀猪刀直奔那个告发者王大妈而去……通常情况下,流血事件就是这么发生的。
本来只是一宗普普通通的民间交易,最后却演变成了不该发生的流血事件,真遗憾。可是,这能怪我吗?我不过是少写了一份申请书而已。当然更不能怪您,您不知道我少写了一份申请书。甚至我们也不能怪王大妈,你知道,她那种人写了一辈子申请书,最受不了别人不写申请书,通过检举揭发来配合政府工作,本来就是她的爱好或天职。
那么我们该怪谁?只能怪《唐律疏议》里那条法令,更确切地说,只能怪制定那条法令的人。
不过类似法令并不只在唐朝存在,在宋朝法典《宋刑统》第13卷《户婚律》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章,也有如下条文:“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意即出售不动产需要先拿到当地政府出具的批准书,否则没收房款,并把已经售出的房子从买家手里夺回来。
另外在元朝政令汇编《通制条格》第16卷《田令》之《典卖田产事例》章也有两条法令。
其一:“诸私相贸易田宅,即与货卖无异,拟合给据,令房亲邻人等画字估价,立契成交。”
其二:“僧道自相典卖,并买民田纳税地土,依例于有司给据关防。如违,依例追断。”
前面一条是说,凡老百姓卖地卖房,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呢,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这些申请也不能推诿不办,只要是合法的、没有纠纷的房产,都应该批准出售。后面一条则特别强调,即使是出家人出售房产,也需要先拿到有关部门出具的“关防”,即批准书。
元朝至元二年(1336年),福建省晋江县居民麻合抹想卖掉老宅的花园,按照法律规定,他向当地衙门提了申请:
“泉州路晋江务,据录事司南隅住民麻合抹状告:父沙律忽丁在日,原买得谢安等山园、屋基、山地,辟成花园,于内栽种花木,四围筑墙为界,及有花园外屋基地一段,俱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保。递年立例,麻合抹通纳苗米二斗八升。原买山园屋基,东西四至,该载契书分晓。今为路远,不能管顾,又兼缺钞经纪,欲将上项花园山地出卖。未敢擅便,告乞施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
这份申请描述了待售花园的来历、位置、税负,以及出售原因。如果再加上电话,做成表格,就跟今天某些县市房管局要求售房人填写的《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差不多了。
晋江县衙收到麻合抹的申请,做出以下批复:
“从公勘,当得:上项花园山地,委系麻合抹承父沙律忽丁原买梯己物业,中间别无违碍。出到各人执结文状,缴连保结,申乞施行。得此,除外,合行告给又字九号半印勘合公据,付本人收执。”(同上)
意思是申请已收到,经过政府工作人员的实地调查,认定该申请书中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特此发给批文(批文以千字文编号,编为又字第九号),允许出售。
行文至此,有朋友就会问了:为什么古今政府都要求大家在卖房之前先交申请呢?
个中原因倒并不复杂,我总结了这么三条:
一、为了避免公共资产流失。您知道,古今房屋都有公房和私房之分,即使是私房,下面的土地也可能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如果是私房私地,怎么卖掉都无所谓;如果是公房或者在公地上建造的私房(例如经济适用房),那就不能被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不声不响地卖掉。卖房人在交易达成之前提出申请,有助于政府“过滤”掉一些私自出售公房公地的非法行为。
二、为了避免交易双方将来闹纠纷。比方说,我卖房给您之前,有可能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或者因为我欠下巨债,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这套房子的所有人并不只是我一个,还有其他共有人,我卖房之前并未征求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我提交给您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假的;或者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很不规范,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我把房子卖给您之前,已经把它卖给了另一个买家。俗话说的好,买家永无卖家精,说的就是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您只要不借助其他力量,就不可能对以上种种情形完全调查清楚。这时候政府出面帮您来了,它让我写申请、拿权证,在我们交易达成之前,先把所有必要的手续过一遍,一旦政府发现我这套房子有问题,就会驳回我的出售请求,这样您自然就可以不上当了。
三、为了把握房地产交易的数量,减少契税流失。不管古代还是现代,都有买房不过户的现象,不过户,就不用缴契税,不缴契税,政府的税源就会流失。政府强求(尤其是像唐、宋、元三代那样用没收全部购房款的严厉惩罚措施来强求)买卖双方填写申请,等于提前给这宗交易备了案,倘若收到申请并做出批复之后很长时间都不见买家来过户,那就证明买家在逃缴契税,这时候政府派人杀上门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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