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要婚房哥要分房下国土证要更改吗?

国土证在手 土地却遭惠阳国土局盘整收回_新浪房产_新浪网
国土证在手 土地却遭惠阳国土局盘整收回
&&金柚公司将地卖给陈永其后却以国土证遗失为由同意国土部门盘整;
&&惠阳国土局认为回收程序合法有效,建议买卖双方协商或打官司解决
&&1992年和2005年,陈永其先后两次从梅州金柚公司处购买了一块254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位于惠阳淡水古屋,陈一直持有所购土地的国土证。 2006年,惠阳国土局要求盘整该片区土地,金柚公司以国土证遗失为由同意对方盘整,并拿到15万元补偿款。2013年,当惠阳国土局到现场进行通知时, 陈永其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盘整回去了。
&&事后,金柚公司公开承认错误,称2&5&4&0平方米土地确实属于陈永其,并要求将15万元补偿款退还给惠阳区财政。日前,惠阳区国土局回函称,盘整收回土地合法有效,土地纠纷是陈与金柚公司产生的,建议双方协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产权:陈永其持有国土证
&&1992年,梅州籍深圳人陈永其从梅州金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柚公司)处购买了总面积2540平方米地块中的1270平方米土地,土地款17万元。2005年,陈永其再次以25&.4万元购得2540平方米地块剩余一半1270平方米的土地。
&&南都记者从陈永其提供的土地转让合同上看到,双方皆已完成土地交易手续,土地收据单上也显示陈永其支付了所有土地款。另外,2540平方米土地的国土证原件(国土证由金柚公司1999年办理)也由陈永其持有。
&&2002 年,陈永其将2540平方米土地作为仓储用地。同年,他将土地租给湖南人谭永华用作垃圾回收站。2008年谭退租后,承租人高永振续租。昨日下午,南都记 者在位于淡水古屋狗屎岭段的2540平方米土地上看到,两米多高的围墙内,堆满了生活日用品垃圾,一辆卡车正在卸货。
&&谭永华和高永 振皆证实,2002至今,两人先后从陈永其手中租赁了这块地作为垃圾回收站。高永振说,去年11月,惠阳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现场通知他,该地块已被国土局 盘整回收,让他做好离开准备。此时,陈永其才得知,这块2540平方米的土地已被惠阳区国土局盘整回收。&土地证一直在我手上,为何没有通知我?土地一直 在使用,没有闲置,为何要盘整?&陈永其质疑称。
&&事实:该块土地2006年已被收回
&&南都记者从惠阳区国土局 日发出的一份《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上看到,惠阳区国土局发函给梅州金柚公司称,经查,金柚公司在1999年11月取得了淡水古 屋狗屎岭段254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并取得了国土证,但至今(2006年)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已超出两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将收回其使用权,并撤销用地 批准文件及撤销相关证件,同时,按照相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补偿60元。
&&而当时金柚公司给惠阳区国土局发出的《关于退回建设用地的 申请》函中称,该公司确实于1993年取得了古屋2540平方米的土地,并取得了国土证。但后来证件遗失了,其证号要注销。于是,金柚公司同意惠阳国土局 将上述用地退回给惠阳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作为政府的储备用地。日,惠阳区国土局在《惠州日报》上刊登公示称2540平方米土地国土证 遗失,由惠阳区政府批准注销国土证。
&&对此,陈永其表示,&我从来不知道惠阳区国土局要盘整这块土地,而且,我也没有看到报纸的公告。&
&&金柚公司:土地是陈永其的
&&对 此,金柚公司回应称,今年1月,金柚公司写了一份公开证明书称,2006年,新任法人代表丘小腾得知惠阳区国土局通知他该公司有一块土地需要盘整,并发文 过来,丘接手公司时并不知道有该块土地,认为是上任遗失了土地证并未交接给他,于是,在金柚公司和惠阳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未到现场勘查的情况下,该公司称土 地证遗失,事后该公司也领取了15万多元的补偿款。
&&证明书称,今年1月,陈永其带来所有资料和证据后,金柚公司调查后证实2540 平方米的土地确实已转让给陈永其,陈也持有国土证,证件并未遗失。此事是金柚公司在不明情况下去办理了补偿赔偿,金柚公司表示将补偿款退还给惠阳国土局并 交还惠阳财政,也请惠阳国土部门协助金柚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给陈永其。最后,该公司对工作的失误给陈永其和惠阳国土部门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深表歉意。
&&惠阳国土局:建议协商或打官司
&&&现在金柚公司也承认错误了,我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那么,我们认为土地盘整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惠阳国土局也要更改当初的错误,将2540平方米的土地还给我。&陈永其说,他曾多次来到惠阳区国土局交涉。
&&今 年5月28日,惠阳区国土局发函回复陈永其。大致内容是:2540平方米的土地原权属属于梅州金柚公司,该宗土地属于新桥火车站片区盘整范围,惠阳区国土 局于2005年依法对该公司该宗土地立案调查,2006年依法按相关程序进行了盘整收回。而金柚公司在接到盘整相关通知后并无异议委派法定代理人办理了土 地盘整收回、领取补偿款等手续。该局认为收回程序合法有效。至于陈永其和金柚公司未及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而产生的问题,建议陈与金柚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的 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盘整土地目的要正当、补偿要合理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 勇认为,国土证是惠阳区国土局颁发的,具有法律效益,惠阳区国土局在调查2540平米土地的权属问题时,一定要明确查明土地真正的所有者。显然,金柚公司 称土地证遗失,国土局就认为土地属于金柚公司进而进行盘整,这说明国土局的工作还不细致。
&&另外,政府要盘整回收土地,目的要正当, 要以公共利益为主。惠阳国土局盘整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新桥火车站的建设,目的是正当的。不过,补偿要合理,当年陈永其向金柚公司购买土地的价格是40多万 元。那么,土地权属持有者获得的补偿不能低于40多万元。同时,惠阳国土局盘整土地的程序也要合法,一定要查明土地是否真的闲置。而多方证人表示土地一直 在使用,那么,惠阳区国土局认为土地闲置的说法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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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证在手 为何土地却遭惠州政府盘整收回?
1992年和2005年,陈永其先后两次从梅州金柚公司处购买了一块2540平方米的土地。2006年,惠阳国土局要求盘整该片区土地,金柚公司以国土证遗失为由同意对方盘整,并拿到15万元补偿款。2013年,当惠阳国土局到现场进行通知时,陈永其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盘整回去了。
南都讯 记者陈海燕 1992年和2005年,陈永其先后两次从梅州金柚公司处购买了一块254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位于惠阳淡水古屋,陈一直持有所购土地的国土证。2006年,惠阳国土局要求盘整该片区土地,金柚公司以国土证遗失为由同意对方盘整,并拿到15万元补偿款。2013年,当惠阳国土局到现场进行通知时,陈永其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盘整回去了。事后,金柚公司公开承认错误,称2 5 4 0平方米土地确实属于陈永其,并要求将15万元补偿款退还给惠阳区财政。日前,惠阳区国土局回函称,盘整收回土地合法有效,土地纠纷是陈与金柚公司产生的,建议双方协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产权:陈永其持有国土证1992年,梅州籍深圳人陈永其从梅州金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柚公司)处购买了总面积2540平方米地块中的1270平方米土地,土地款17万元。2005年,陈永其再次以25 .4万元购得2540平方米地块剩余一半1270平方米的土地。南都记者从陈永其提供的土地转让合同上看到,双方皆已完成土地交易手续,土地收据单上也显示陈永其支付了所有土地款。另外,2540平方米土地的国土证原件(国土证由金柚公司1999年办理)也由陈永其持有。2002年,陈永其将2540平方米土地作为仓储用地。同年,他将土地租给湖南人谭永华用作垃圾回收站。2008年谭退租后,承租人高永振续租。昨日下午,南都记者在位于淡水古屋狗屎岭段的2540平方米土地上看到,两米多高的围墙内,堆满了生活日用品垃圾,一辆卡车正在卸货。谭永华和高永振皆证实,2002至今,两人先后从陈永其手中租赁了这块地作为垃圾回收站。高永振说,去年11月,惠阳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到现场通知他,该地块已被国土局盘整回收,让他做好离开准备。此时,陈永其才得知,这块2540平方米的土地已被惠阳区国土局盘整回收。“土地证一直在我手上,为何没有通知我?土地一直在使用,没有闲置,为何要盘整?”陈永其质疑称。事实:该块土地2006年已被收回南都记者从惠阳区国土局日发出的一份《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上看到,惠阳区国土局发函给梅州金柚公司称,经查,金柚公司在1999年11月取得了淡水古屋狗屎岭段254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并取得了国土证,但至今(2006年)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已超出两年,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将收回其使用权,并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及撤销相关证件,同时,按照相关补偿标准,每平方米补偿60元。而当时金柚公司给惠阳区国土局发出的《关于退回建设用地的申请》函中称,该公司确实于1993年取得了古屋2540平方米的土地,并取得了国土证。但后来证件遗失了,其证号要注销。于是,金柚公司同意惠阳国土局将上述用地退回给惠阳区土地储备中心入库,作为政府的储备用地。日,惠阳区国土局在《惠州日报》上刊登公示称2540平方米土地国土证遗失,由惠阳区政府批准注销国土证。对此,陈永其表示,“我从来不知道惠阳区国土局要盘整这块土地,而且,我也没有看到报纸的公告。”金柚公司:土地是陈永其的对此,金柚公司回应称,今年1月,金柚公司写了一份公开证明书称,2006年,新任法人代表丘小腾得知惠阳区国土局通知他该公司有一块土地需要盘整,并发文过来,丘接手公司时并不知道有该块土地,认为是上任遗失了土地证并未交接给他,于是,在金柚公司和惠阳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未到现场勘查的情况下,该公司称土地证遗失,事后该公司也领取了15万多元的补偿款。证明书称,今年1月,陈永其带来所有资料和证据后,金柚公司调查后证实2540平方米的土地确实已转让给陈永其,陈也持有国土证,证件并未遗失。此事是金柚公司在不明情况下去办理了补偿赔偿,金柚公司表示将补偿款退还给惠阳国土局并交还惠阳财政,也请惠阳国土部门协助金柚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给陈永其。最后,该公司对工作的失误给陈永其和惠阳国土部门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深表歉意。惠阳国土局:建议协商或打官司“现在金柚公司也承认错误了,我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那么,我们认为土地盘整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惠阳国土局也要更改当初的错误,将2540平方米的土地还给我。”陈永其说,他曾多次来到惠阳区国土局交涉。今年5月28日,惠阳区国土局发函回复陈永其。大致内容是:2540平方米的土地原权属属于梅州金柚公司,该宗土地属于新桥火车站片区盘整范围,惠阳区国土局于2005年依法对该公司该宗土地立案调查,2006年依法按相关程序进行了盘整收回。而金柚公司在接到盘整相关通知后并无异议委派法定代理人办理了土地盘整收回、领取补偿款等手续。该局认为收回程序合法有效。至于陈永其和金柚公司未及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而产生的问题,建议陈与金柚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律师说法]盘整土地目的要正当、补偿要合理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认为,国土证是惠阳区国土局颁发的,具有法律效益,惠阳区国土局在调查2540平米土地的权属问题时,一定要明确查明土地真正的所有者。显然,金柚公司称土地证遗失,国土局就认为土地属于金柚公司进而进行盘整,这说明国土局的工作还不细致。另外,政府要盘整回收土地,目的要正当,要以公共利益为主。惠阳国土局盘整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新桥火车站的建设,目的是正当的。不过,补偿要合理,当年陈永其向金柚公司购买土地的价格是40多万元。那么,土地权属持有者获得的补偿不能低于40多万元。同时,惠阳国土局盘整土地的程序也要合法,一定要查明土地是否真的闲置。而多方证人表示土地一直在使用,那么,惠阳区国土局认为土地闲置的说法也值得商榷。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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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改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要交易怎么?
提问者:| 浏览次数:3524次 |问题来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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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17条
13:36|来自:广州
蓝岛去办上市,交15.6/平的税
15:01|来自:广州
补一下,土地出让金
15:14|来自:广州
办理过户的时候除了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营业税,契税,印花,个税,还要缴纳个土地出让金.原房主如果是成本价购买的就只要交1560*面积*1%如果是标准价或优惠价买的就要交1560*面积*7%当然这些税费有部分是房主交,他不交你就要替他交交完上面的就可以过户了
16:47|来自:广州
在北京大部份的房子都没有土地证,所以不用担心这个。只有一小部份市属的房子才有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到市建委先过土地证就行了。
18:16|来自:广州
办理过户的时候除了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营业税,契税,印花,个税,还要缴纳个土地出让金.原房主如果是成本价购买的就只要交1560*面积*1%如果是标准价或优惠价买的就要交1560*面积*7%当然这些税费有部分是房主交,他不交你就要替他交交完上面的就可以过户了
18:22|来自:广州
看看房子是什么性质的,是公房还是央产房。
18:39|来自:广州
1.看原购房合同,2.看房本,成本价和标准价优惠价不同
19:52|来自:广州
北京房产 问问 你未来邻居 有没有土地证 北京老公房90%以上没有。单位房子一般都是福利分房。优更成的房子。
21:06|来自:广州
在北京大部份的房子都没有土地证,所以不用担心这个。只有一小部份市属的房子才有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到市建委先过土地证就行了。
22:36|来自:广州
办理过户的时候除了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营业税,契税,印花,个税,还要缴纳个土地出让金.原房主如果是成本价购买的就只要交1560*面积*1%如果是标准价或优惠价买的就要交1560*面积*7%当然这些税费有部分是房主交,他不交你就要替他交交完上面的就可以过户了
第1-10条,共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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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刚买的二手房,过户后的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是不是不包括土地证?_百度知道
刚买的二手房,过户后的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是不是不包括土地证?
今天刚拿到手的房产证,封面写着“房屋所有权证”请问:一、是不是我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包括土地证?二、听原房主说,这套房子可能要拆迁,因为是他们单位的福利分房,如果真的拆迁的话,没有土地证,我是不是拿不到拆迁费,或者拿的少?三、像我这种情况,如何办理土地证?四、我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写着“单独所有”是什么意思?
我在济南,买的是铁路小区的房子,有没有济南知情的朋友回答
提问者采纳
有些地区已经两证合一了,具体你到你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你看下你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页有没有关于土地的栏目,上面是怎么写的?如果有,并且填写了内容,一般会填写“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期限”等项目中的几个。如果有,那就是房产、土地两证合一的。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另外办理土地证。就算没有土地证,拆迁费也能拿,但是只能拿房屋部分的,而且是按照建造成本来计算,不是按照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一般都是包含土地价值的)。如何办理,各地区具体环节不同,最好的办法是咨询你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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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已经两证合一了
过户后的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土地证你不用办理土地证
要拆迁你会拿到拆迁费
不包括土地证,必须自己持房产证和身份证明去办理!有土地证的房子肯定和没有的不一样待遇!单独所有表示该房屋不是你与他人共有的,可以独立对房屋进行处分!
你应该去补土地证啊!好像不贵,而且也不需要和原房东联系,直接办就可以!除了你原来的房子有问题。这个事情你可以问问房屋中介,他们应该协助你做这个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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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一、国土证过户费用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缴纳的: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2.5%,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如果土地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当地政府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此外都是零星费用。
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
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6%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
2、房屋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
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
4、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主要有三种:
1、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三、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协议、房照、原。
2、房屋连同,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四、发展历史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2、&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3、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
4、&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
(二)城市土地&国有化&
1、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2、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
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3、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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