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金企业自己管理违法吗?

||||||||||
最新播报:
关于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公告
一、大连锦源木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经多次督促,至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请大连锦源木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如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办理,将根据《条例》及《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二、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欠缴、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经多次督促,未予补缴,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请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补缴手续;如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办理,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我中心将依法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其他违法单位,将陆续予以公告,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
曝光单位名称
曝光单位地址
大连锦源木业有限公司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大连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
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大连庄河经济开发区碧水路888号
  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曝光单位名称
曝光单位地址
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沿海国际中心b座6楼
大连奥翔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姚工街292A号
大连乾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西岗区莲花山路59号3-2
大连重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25号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镇堡
大连七色光太阳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高新园区学子街2号3号楼305室
大连润宝复合轴承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五里台
大连恒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
大连市旅顺国营农场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47号
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596号
大连中广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家居工业区
大连天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4097室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
大连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责任编辑:单位单方面停交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合法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事业性质,但是现在是企业管理形式的单位工作,去年签的劳动合同。在我们单位原先的老职工都是有事业编制的,从2004年以后进的人都没有事业编制,所以都是签合同。当时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都有。可就在今天早上我们主任对我说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在7月份就停交了,以后要交的话让我自己去交。我想知道能不能要求单位继续交纳我们的住房公积金。补充:我们单位现在原先的有事业编制的职工包括住房公积金之类的各项福利都有。我们后来签合同的大学生现在除了保险之外福利很少。待遇和他们相差很大,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处理?
我在一家事业性质,但是现在是企业管理形式的单位工作,去年签的劳动合同。在我们单位原先的老职工都是有事业编制的,从2004年以后进的人都没有事业编制,所以都是签合同。当时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都有。可就在今天早上我们主任对我说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在7月份就停交了,以后要交的话让我自己去交。我想知道能不能要求单位继续交纳我们的住房公积金?
由于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金”中“住房公积金比例大,所以部分用工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只缴纳其中三险或五险,住房公积金不缴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单位以没能力为由不为后进厂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该不该为我们交纳,该采取何种方式来去的应有福利,谢谢
我对象户口在老家,老家有房子,单位房改,对象在单位又有了房子,是60多平的适用房,2000年我单位集体搬迁,我们在城里买了90平米的房子,当时老公提出8千多的住房公积金,前几年老公单位房改,又买下60平米的房子,现在我想把城里的卖掉,再在城里重新买块,不知我们能否符合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大家好,我是北京居民户口,单位不上保险不签合同不上住房公积金???怎么办???事实《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在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司机。12,1,2,3,4,5,6,
7,8,月 份的工资分别为元、1800元、1800元、1800元、1740元、1800元、1800元、1730元、1600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且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予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要...
大家好,我是北京居民户口,单位不上保险不签合同不上住房公积金???怎么办???事实《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在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司机。12,1,2,3,4,5,6,
7,8,月 份的工资分别为元、1800元、1800元、1800元、1740元、1800元、1800元、1730元、1600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且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予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要...
大家好,我是北京居民户口,单位不上保险不签合同不上住房公积金???怎么办???事实《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在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司机。12,1,2,3,4,5,6,
7,8,月 份的工资分别为元、1800元、1800元、1800元、1740元、1800元、1800元、1730元、1600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且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予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要...
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项没有填写,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判定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要求从新出具。
您好!我是自动离职的,后来公司把我一个多月的工资没给我,我就向劳动局投诉了,工资是要回来了,不过,现在我又到了新单位,新单位给我原单位开了一封接收函,烦请原单位帮我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结果,原单位人事部的人说:你那接收函没用的,不帮我转移,怎么办?对个人以违法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_乐收 >
> 详细信息对个人以违法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 发布于: 21:24:27职工陈某想买房贷款,但又不具备贷款条件。某中介公司找到陈某,告知可以帮忙为陈某伪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陈某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陈某,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意识到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违法的严重性,拒绝了某中介公司。
&&& 那么,除了承担刑事责任,骗贷人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即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对骗贷人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呢?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买房贷款要以合法手续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链接地址:上海劳动法咨询网:专业解决上海劳动仲裁,上海工伤认定,上海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未交社保等问题,资深劳动法律师团队为您服务。联系信息联系人:吴律师电话:QQ:  海南H法院的离奇判决——  一面认定用人单位拒缴公积金违法,另一面却认为对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不应强制执行  我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不作为的案件,遇到海南H法院的离奇判决,判决书一方面认定用人单位拒缴公积金违法,另一面又认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不申请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是正确的。那我请问,我的公积金怎么办,谁来解决,怎么解决?  我是一名普通劳动者,我工作了十年的用人单位益威公司始终没有给我们员工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益威公司至今也没有为任何职工办理过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此我投诉到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过了一二年都没有给我任何答复,我只好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到龙华法院,要求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责令益威公司为我足额缴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对益威公司进行5万元的罚款;如果益威公司逾期仍不缴存的,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案件材料,我才知道该局只是罚款益威公司1万元了事。但龙华法院却认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已经尽职了,驳回了我的请求。我又上诉到H法院,H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益威公司没有开设公积金账户,不能强制执行。我申请再审也被驳回,就这样我的维权之路走到了死胡同,眼看着公司违法却得不到纠正,眼看着法律规定我享有公积金的权利却得不到,问题出在哪?无论是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还是一、二审法院都认为益威公司应当依法为我缴纳公积金,但就是不给予解决问题,这不是很讽刺的事吗?  一、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执法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一)在调查过程中马虎随意,不认真了解案件事实。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交的证据《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整个笔录只有5句话,且极其简单,关于企业员工数量、工资收入情况、经营情况等都没有进行了解,更没有调取工资单、员工名册等有关证据。同时,在向益威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将我的名字写错了。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嫌疑。从证据《案件登记过程》的内容来看,日,益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通话中提到“委托光大银行的朋友”提交了一份意见书。所谓的光大银行的朋友应该是为其说情办事的,否则送个材料只要派公司员工就可以了,何必麻烦金融行业的领导。并且那份建议书也始终没见到。  (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向益威公司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也已明确告知益威公司,“逾期不为投诉人补缴的,我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益威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既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都没有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益威公司拒不为任何一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我行我素置之不理,既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职权,情节特别恶劣,只按照最低标准对益威公司罚款1万元,处罚畸轻。益威公司为何宁愿缴纳罚款,都不愿意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显然是罚款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即使罚款5万元也不及非法获利。法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本身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因此,在本案中存在权力寻租的嫌疑。  (五)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向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公司罚款1万元的情况,都没有书面告知我这个投诉人,完全无视劳动者的存在,关于应该缴纳公积金的金额也没有征求我的意见。以上情况都是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的,直到现在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也没有给我任何书面通知或答复。以上违反了办案程序。事实证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计算的4418元也是错误的,我工作十年,公司才应该承担这么一点公积金,实在无法想象。  (六)我于2011年4月投诉到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该局在2012年2月才对益威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竟然用了10个月,办理期限严重超期,违反法定程序。  二、龙华法院、H法院不顾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存在以上各种违法行为,作出的判决存在如下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出现当事人名称错误,二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本案一审经过了受理、开庭、合议、承办人起草法律文书、合议庭成员审核、领导审批、书记员校对等环节,仍然把我原告的名字搞错了。可见一审法院的公仆们是何等的心不在焉、魂不守舍!二审法院对此仍然视而不见,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显然是不负责任。  2.龙华法院作出的(2012)龙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H法院作出的(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认定我“于2001年4月至2010年8月间”在益威公司工作(二审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行),该认定是错误的。H法院日作出的(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我与益威公司从2000年8月到日存在劳动关系。都是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竟然不同,更何况以上民事案件的审判长和行政案件的审核人都是同一人即符汉平。可见H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是何等的马虎随意,多么不负责任。  3.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提交了证据材料,H法院二审判决书中却没有列明采纳了哪些证据,不采纳哪些证据,及其理由。对证据根本都没进行分析。  (二)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审判决书解释为“该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针对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且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审行政判决第5页最后3行),合议庭勇于对法律作出如此大胆的解释,我十分佩服,可惜是歪曲法律的解释。首先,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实在是看不出该法条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即“针对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其次,从立法解释来看,国务院制定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在全国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存登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必须有强制执行力,否则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如果像H法院理解的那样,用人单位只要不设立公积金账户,我们的政府和法院都无可奈何,那么法律的规定不变成了一纸空文,拿什么来保障法律的尊严,靠用人单位良心发现、自觉履行吗?不能强制执行的法律还叫法律吗?再次,从公平角度来解释,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权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强制执行,难道要逼劳动者自己找用人单位领导拼命吗?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主动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不守法的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如果对不缴纳公积金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执行,对主动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公平吗?违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整个社会公平吗?最后,即使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也有权有义务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益威公司罚款1万元畸轻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幅度,如何公平的把握这个幅度,关键要看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的获得利益情况,以及恶劣程度,益威公司自成立以来都没有为职工缴纳过公积金,获得非法利益远远大于5万元;在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后,其仍公然抗法,拒绝纠正,还有比这种行为更恶劣的吗?只按照最低标准给其罚款1万元,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去执行,将罚款金额变更为5万元。  综上,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众多违法行为,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失去保护。如果像H法院那样去解释法律,我们千千万万的劳动者将失去公积金保障,没有公积金不但少了一笔收入,也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居者有其屋的“中国梦”就将更遥远。H法院的民事判决已经判决益威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后的工作中,益威公司更会理直气壮的拒绝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恳请有关领导履行监督职责,调查龙华法院、H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查处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渎职行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社保一样,都是老百姓的重要保障,希望公积金问题也能引起政府的重视!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不作为之诉,法院只能判决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要求作出某种特定具体的决定。你现在应该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有需要可联系QQ,邮箱,刘鑫,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呐喊者啊 1楼
12:57:46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不作为之诉,法院只能判决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要求作出某种特定具体的决定。你现在应该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有需要可联系QQ,邮箱,刘鑫,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  谢谢,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选择行政投诉。
  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公告,2012年全省应缴职工828289人,实缴职工679092人,增加了61643人,而海南省人口总数为约870万人,无论从哪方面说享受到公积金待遇的都是少数,且集中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如果按照这样的年增加人数来计算,需要增加100年才会使全省人民普遍享受公积金待遇。关于全省“应缴职工828289人”这样的精确数字是如何统计出来的,更值得追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了14年,为何造成这种局面?
  公积金管理局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也已明确告知益威公司,“逾期不为投诉人补缴的,我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管理局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行政不作为,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否则,以上法律规定和公积金管理局的通知内容难道只是摆设,只是用来忽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顶起。。。用心思考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深圳住房公积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