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机动车辆停放道路安全交通法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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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评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
  (一)因交通、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四)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设施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因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因占用道路停车设施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
  第十六条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采用预缴费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方式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七条 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
  驾驶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缴费程序,或者超过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十八条 驾驶人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缴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超过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两倍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九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在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路边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项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停车位停放;
  (三)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四)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五)服从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强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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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驾驶人有下列哪种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驾驶人有下列哪种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B、使用其他车辆行驶证C、车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D、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答案:D最佳分析(公安部令123号)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大禹 15:42:06280最新分析姚智铭 17:37:27113.82.192.*200 楼请告诉我出题人的地址,我保证不打死他3我是t 20:55:37123.139.95.*199 楼我日,怎么跟书上的不一样0考零蛋万岁 16:06:5236.63.233.*198 楼次次都是靠零蛋回家的,为什么这么难啊....0助三刀 11:06:06123.151.186.*197 楼那些年错过的大禹0温顺的绵羊 21:44:07223.167.238.*196 楼知道是违章会扣分就对了。那么详细的谁记啊。记住了又不去给别人开罚单。脑残的题目。这题目靠驾照的考掉了。考交警的还考啥,直接拿交警证得了。1其他分析共 193 条小车太坑爹 15:57:50114.102.234.*2 楼1楼你说的很对...........可我是考驾驶证的
不是考交警107有车没证 15:42:43119.181.110.*3 楼要记的东西真多 考个驾照比考个大学还难83啴蒓哋閞始 19:04:39117.69.115.*4 楼日
有两个答案
超速50以上也扣
·········32吖珞珞 10:51:51119.134.12.*5 楼1楼大神~~~~3游龙迎凤 18:00:07222.245.79.*6 楼出题的人是在抢钱哈!5雯雯 18:30:51116.95.129.*7 楼啊
晕3泽哥 16:08:43140.240.57.*9 楼我是来看1楼头像的!13曾经只能是曾经 21:25:42110.250.196.*10 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以警告,并且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并且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并且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且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且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33嚣张玩闹 09:25:32180.213.155.*11 楼我晕
考大学都没这么难过2共193条分析 每页10条 页次:1/20相关帖子:1、2、3、4、5、6、7、8、我来分析  题吧发言,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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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4〕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 的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实行区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发布。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市县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结合具体停车场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收费标准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号)同时废止。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 & & 咪表收费标准& & & &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每车位& & & && &&&按每10分钟计时收费,每10分钟1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费。& & & &&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备注:道路人工值守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
2、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白&&天& & & & 5元
夜&&间& & & & 2元
备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每小时& & & & 每次
白&&天& & & & 5& & & & 10
夜&&间& & & & 1& & & & 5
备注: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 && &2、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免费。
& && &3、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 &&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4、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 &
白&&天& & & & 5
夜&&间& & & & 1
5、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 & & 5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 & 3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车辆免费。
& &&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元,进入临时停放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停放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管理方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主。
& && &3、机场因建设投资较大,且航班波动易导致多个高峰时段,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车辆周转,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收费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
& & 4、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 && &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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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2014年最新交通法规全文 具体扣分细节全面解读
>&>正文日,新交通规则全面实施。新交通法规,记分项从38项增加至52项,可谓“严”字当头。如果你还没熟读新交通法规,一不小心就会把你的分扣完也大有可能。所以,请车主们一定要熟读新交通法规的扣分细则。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规中,“五门必考”(即倒车入库、半坡起步、侧方位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取代电子桩九选三这项。此外,2014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可谓“严”字当头。其实,让车主们感到法规的严格之处,不是加大部分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是平常的一些不太注意的开车小细节,它会让你的分扣完。所以,请车主们一定要熟读新交通法规的扣分细则。新交通法规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8、超速驾驶,记6分。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章停车,罚款200元。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相关链接:相关文章09.1609.1609.1609.1609.1609.1609.1609.1609.1609.16大家在看最新信息信息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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