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挪用公款立案标准3万元公款,第二次挪用公款立案标准3万补第一次,第三次挪用公款立案标准5万,总共挪用公款立案标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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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千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蓥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万千,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华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国,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千犯挪用公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张杨、陈兴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千及其辩护人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万千在担任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现金收入不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交会计入账等方式,挪用学校公款58.891581万元,用于赌博等活动,至今未退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万千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万千在有期徒刑十二年到十四年间量刑。
被告人王万千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都不是事实,自己每个月都会与会计对账,不存在不及时入账的情况。账上差的50多万元是因请客送礼没有入账;学校保险柜被盗时丢失了很多票据;自己错发了职工绩效工资七八万元;自己不但没有挪用学校公款用于赌博,还将自己的钱用于了学校开支。辩护人杨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万千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学校一直负债,被告人王万千把打牌赢的13万元左右,都用于了学校支出,不存在挪用公款;学校生活支出的很多票据本身无法入账;在2013年3月被告人王万千办公室被盗时,有58万元经领导签字的票据丢失;被告人王万千主动向学校领导交待了情况,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王万千在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担任出纳。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万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现金收入不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交会计入账等方式,挪用学校公款58.891581万元,至今未退还。
具体事实如下:(1)日,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董某某在学校借支培训费1万元,后被告人王万千将董某某的1万元培训费票据没有用于冲抵董某某的借支费用,而做现金报账处理。(2)2012年11月,被告人王万千在收到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邓某甲的公款1.2万元后,未开具收款票据入账,将该款用于了私人开支。(3)日,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向邓某乙借款39万元后,被告人王万千将其中14万元未存入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账户,用于了私人开支。(4)日,华蓥市教育局、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在被告人王万千参与下,对被告人王万千2009年至2013年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了清理,账面结果是:被告人王万千差公款48.491581万元。同时查明,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原校长吴某某2009年已开支的5万元以及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现任校长余某某2013年已开支的0.8万元没有发票,被告人王万千亦未作报账处理,应从清理的账面结果差款金额中扣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移送案件函、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王万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08年3月开始在华蓥职中当会计至今。我们每年是一二月份做一次账,七八月份做一次账,其他每个月都要做一次账。我每次找王万千对账都能对上,但是王万千一般要拖延半个多月或一个多月才将上个月的票据交给我对账。2013年9月中旬左右,我与王万千对账,王万千拿不出支出的票据做账,账上就差起几十万,我就发现王万千在钱上有问题了,就将此事报告给校长,教育局的领导就要求清理所有票据、账册,然后查账、对账。王万千平时都有收入不及时入账的情况,但我只认为是工作习惯问题,不敢确定以前是否就把公款挪用了。检察院办案人员、教育局的领导加上我们学校的财务人员和王万千一起把账进行了清算,参加清算的几方对清算结果都没有提出异议,都签字确认。清理后,我把王万千提供出来的票据全部做账后,会计账与清算时的金额是一致的,银行账与财政局结算中心余额一致。2013年4月财务室被盗,王万千除了给我说被盗了三千多块钱之外,没有给我说起过有票据被丢失。有一次听其他老师说王万千说发错了几百元钱,如果王万千错发的钱多,我们肯定要去核对。邓某乙借款给学校的事情,我只知道王万千2010年在邓某乙处借了5万入到学校账,2011年在邓某乙处借20万元入到学校账。听说王万千用公款在外打大牌输了很多钱。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王万千挪用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公款50余万元的事情,教育局和学校的领导找我谈过话,要我想办法凑钱把公款还了。上个星期,王万千把我喊回邻水找我妈借钱还公款。我不清楚王万千挪用公款的时间,王万千挪用公款的用途肯定是他打牌赌博输了。2011年春节前,王万千打牌赌博输了借了几万元的高利贷赌债,他就拿起我的工资1万元和到外面借的钱去还的高利贷赌债。2012年9月左右,王万千将我们现在住的丰泽园小区住房拿到银行抵押贷款18万元,还他挪用学校的十多万公款和欠的高利贷赌债。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去年,王万千把丰泽园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了18万元款还账。今年中秋节前,王万千给我打电话说他差学校几十万公款。后来不久,王万千带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冯主任一起到我家里来让我和我大哥、父母一起凑30万元,我们没有凑齐,后来他被教育局和纪委带走调查,教育局领导给我说差47万元公款,听说他是拿公款去打牌了。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认识王万千,我们一般喊他王老师。2011年王老师经常来我麻将馆打牌,他打的至少是0.01万元一炮的倒倒胡。他经常是晚上8点左右一个人来我开的麻将馆打牌,打到12点左右就回家。王万千经常输,也不知道他哪有这么多钱输。现在社会上打牌的人都晓得王万千用学校公款打牌输了很多钱的事。
(5)证人文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我通过和张某甲、文某乙一起打牌认识王万千,我们喊他王总。2012年十一二月期间,有张某甲、文某甲、王万千和我四个人到蓥城会所茶楼打牌耍,当时打的是0.03万元一炮的倒到胡,打了一个通宵,打完后王万千向文某甲出具打牌输2、3万的欠条。
(6)证人文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春节的时候,我在华蓥农村的地下赌场,看到王万千也在那里赌大小,后来我们一起回城里,在车上认识了,晚上我就和他还有张某甲、瓦片一起到红茶坊打麻将,我们打的0.005万元炮的血战,王万千输了几千块钱。也是去年的一天,王万千、张某甲、我、文某甲在蓥城会所茶楼打牌,打的0.03万元一炮的倒到胡,打牌的时候他欠了文某甲一万多,因为文某甲和王万千不熟,王万千就写了一个欠条给我,我又给文某甲写了一个欠条,后来我先把钱还给文某甲,过了一段时间,王万千才把钱还给我。
(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王万千在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上班。2012年春节期间王万千喊我到凤凰岛茶楼打牌,当时打牌的人有唐某甲、李某某,我们四个人打放炮0.03万元、自摸家家0.06万元一炮的倒倒胡麻将,王万千输了多少钱不是很清楚。没有几天又和王万千第二次打牌,有我、唐某甲、赵某某,也在凤凰岛打的0.01万元一颗的华蓥血战,王万千输了4万左右。第三次打牌在长乐坊附近的茶楼,打的放炮0.03万元、自摸家家0.06万元的倒倒胡,当时王万千又输的2万多元,他还向放高利贷的人借了0.5万元的赌债。第四次打牌是在我家,有唐某甲、王万千和王某乙打0.01万元的底,0.04万元封底的炸金花,王万千输了1万左右。第五次在打炸金花之后的第二天,还是有我、唐某甲、王万千、王某乙四个人在我家里打0.01万元底,0.1万元封底的炸金花,当时王万千输4万多元。第三场炸金花是王万千喊我、王某乙和王万千的朋友,打的0.01万元底,0.04万元封底的炸金花,王万千输了4万多元。2013年五六月份,在御景花园小区内的小茶馆,有我、王万千、李某某、唐某乙,打的放炮0.03万元、自摸家家0.06万元一炮的倒倒胡麻将,王万千输了4万多元。王万千经常在外面打牌输钱,社会上的人给他取的绰号叫&甩干机&,意思是把带的钱输完才走。有一天他说他在外面打0.1万元、0.2万元的倒倒胡,一晚上输了8万多。我知道王万千用公款到武胜打0.05万元、0.1万元一注的&三公&输了几十万。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王万千是通过打牌认识的。我们打的是0.05万元或0.1万元的倒倒胡,打了两次,输赢不大,听说他和其他人打纸牌输了很多钱。
(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王万千是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的老师,2008年王万千开始担任出纳一职。2009年11月以学校名义到邓某乙私人处借取5万元,由我书写欠条,盖的学校公章。2010年10月底我安排王万千以学校名义到邓某乙私人处借取20万元,由王万千书写的欠条,我盖的学校公章。2011年10月我安排王万千以学校名义向邓某乙私人借款14万元,加前两次的金额总借款39万元,由王万千书写39万元的欠条,我盖的学校公章。每年1月份发放前一年的教师绩效奖金,有一年的1月份,王万千给我说多发了几百元钱。2009年11月左右在邓某乙借的5万元,不是用于发放教师补贴。当时是2009学校和电子专业为了创重迎接两个检查组检查,王万千说学校没有钱了,我就向邓某乙借款5万元用于学校周转,我安排王万千用这笔5万元现金去支付检查组的开支。我仔细回忆,这笔5万元支出没有报账。我担任校长期间,除了这5万元的开支,不好入账的支出都是及时签字报销的,确实没有还没报销的项目和票据了。
(10)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9月,我安排王万千把学校开学后学生缴费情况告诉我核对,当天下午王万千没有来学校,第二天到学校又说忙,第三天我安排会计刘某甲和出纳王万千对账。9月12日左右,刘某甲告诉我说8月份公款取款几十万,9月学校收的学费还没入账,王万千告诉我说拿公款去还了欠债,没有办法还款,我就给教育局汇报了此事。2013年4月左右的一天早上,王万千发现财务室被盗了,我就安排保护好现场,给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派人来勘察现场时,王万千在办公室外面走廊上给我说,可能被盗了二三千多元,有那么多票据不知道被盗没有。我就安排刘某甲和王万千好好清理,如果丢失票据给我汇报,后来他们没有提及到除了现金外还有什么东西被盗了,5月份我安排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对学校财务账目和票据审查,没有发现没有报销的支出,感觉到没有票据丢失的现象。邓某乙听说王万千挪用公款的事情后,拿一张盖有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公章的39万借条到办公室来找我,说学校连续几年几次找他借款,一次借的5万、一次借的20万、一次借的14万,最后学校出具一张39万的总借条。后来我到财务室查账有邓某乙一次5万元、一次20万元列入学校账的单据,没有14万的单据。学校教师邓某甲交学生在外实习的生活补助1.2万元给王万千,王万千说学校票据开完了就给邓某甲出具一张1.2万元的白条,现在邓某甲在老家休假待产不能回来。2013年5月左右,我安排王万千用公款支付我校建筑专业创四川省重点专业聘请专家评审费0.8万元,当时专家没有机构公章,写的白条,按规定白条不能入账报销,也没有找其他票据冲账。我担任校长以来没有听说王万千发错公款的情况。
(11)证人邓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一共借了39万元给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第一次是2009年11月左右,借款5万元给学校。第二次是2010年10月左右,借款20万给学校。第三次是2011年11月左右,借款14万给学校,三次统一出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邓某乙人民币现金共计39万元,用于学生工资发放及周转,落款是四川省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
(1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还款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9年9月左右,学校安排我到山东平度市职业教育中心参加机电应用专业教师培训。去培训前,经校领导同意在学校财务室借款1万元,当时向出纳王万千出具的借条,后我到山东平度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培训机构向我出具培训费用1万元的发票,我于2010年1月左右将培训的发票经校领导吴某某签字后,用这1万元的发票到财务室抵扣参加培训前借支的1万元的借款,王万千没有给我现金,我认为1万元的发票就可以抵扣参加培训前向学校借支1万元的借条。给王万千1万元的发票他没有给我出具任何凭证和收据。最近学校领导通知我说,我还有1万元在王万千那里的借款没有还。还听说这次在清理王万千的账时,王万千把我2009年报的培训费用作为他的现金支出冲了账。
(1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当保安,每次领工资王万千先清点,我要数清楚才签字,没有多领过,也没有听说过王万千发放工资和其他经费多发放的情况。
(14)证人尹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1年才来学校上班,2011年和2012年绩效工资是在学校财务室出纳王万千手中领的,2013年是通过工资卡转账的。每一次领绩效工资我都是在王万千面前当面认真清点,每一次领绩效工资和其他津贴我是按登记在表上的金额领取的。2013年学校财务室被盗,学校老师在议论王万千0.3万元左右现金被盗,没有提及到被盗其他物品。
(15)证人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领绩效工资要核对无误后,才在王万千造的表册按金额签字领钱。我没有多领过绩效工资,一般王万千上午发钱后,还要在财务室清算,我没有听说过王万千发错钱的情况。
(16)证人冯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每一次领绩效工资我是当面在王万千面前认真清点的,王万千按表册金额数一次钱才交给我,我要在旁边再数一遍,然后才签字。
(1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儿子王万千是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今年9月份学校发现差学校公款被你们检察院抓了,我到王万千家中清理家务时发现有几本王万千支出的记录,我现在提交给你们检察院看看能不能扣减王万千差款的金额。有三本是王万千个人用白纸简易的装订成册,记录的很多内容是划线删除的,有一本是笔记本,封面写有刘某乙的名字,内容记录王万千的公务支出,还有复印件两本,一本10页,是复印笔记本的内容,一本是14页,是些领条、借条等复印件。
4、被告人王万千的供述及自述材料,主要内容:我是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师,2009年5月兼任出纳至今。知道检察机关讯问的目的,是我挪用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公款的事情。2011年6月份左右,文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喊我吃饭,吃完饭我们就在回归园茶楼打牌,打的0.02万元一炮的倒倒胡,我输了0.5万元左右,这也是我第一次打赌注大的牌,感觉打大牌非常刺激。第二天又是文某甲和张某甲提出打牌,我没有钱,张某甲帮我联系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我们在鑫鹏园茶楼打的0.02万元一炮的倒倒胡,当时我把借的2万元高利贷的钱输完了,第二天我通过学校收的学生费用的公款拿去还的高利贷,这是我第一次挪用公款赌博。2011年冬腊月,张某甲、文某甲、文某我们四人在蓥城会所打的0.02万元或者0.03万元一炮的倒倒胡,赌资是文某甲边打边借给我,累计下来输了4万多,这场牌我们打了8个小时左右。第二天我取了些存在我工商银行的私人户里的学校收的学生费用,还了文某甲2万多元,写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隔了一段时间,杨某乙、我、唐某甲、李某某到凤凰岛茶楼打的0.03万元一炮的倒到胡,这次我输了4万多,带的1万多的现金输完了,还欠李某某1万多、杨某乙0.5万余元、唐某甲1万多元。隔了几天,杨某乙又叫我去打牌,还有唐某甲、赵某某,当时我带了4万多元钱,是收的学生费用。打牌之前,我先还唐某甲和杨某乙的欠账2万多元,然后打的0.01万元一颗华蓥血战麻将,这次输了2万多元。第二天,杨某乙又邀约我到长乐坊永和茶楼,这次有赵某某老婆姓王、唐某甲、杨某乙,打的0.03万元一炮的倒倒胡,我又输了2万多元,在放高利贷的人借了0.5万元,欠赵某某老婆1万元,欠唐某甲1万元,第二天我用公款还了高利贷。一周后,赵某某到我学校要赌债,下午1点左右,我就拿学校收学生的费用到矿务局大门口还赵某某1万元,欠唐某甲1万元我现在也没有还。10天过后,杨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这几场我们都输了,我们换个方式,打金花。她就约了唐某甲、王某乙和我,在杨某乙家里打了0.01万元底、0.04万元封底的金花,打牌时我就带了2万多现金输了,还欠王某乙2万元的赌债,散场后我去工行取的2万元公款还给王某乙。两天之后,杨某乙又约我和唐某甲、王某乙三个人在她家里,打了0.01万元底、0.1万元封底的金花,我带的1万多元的现金输了,还欠杨某乙1万多元赌债,欠王某乙2万多元赌债,散场后我去工行取的3万元公款还给王某乙和杨某乙。几天之后,杨某乙又邀约我、王某乙和一个出租车驾驶员在凤凰岛茶楼打0.01万元底、0.04万元封底的金花,这次我带2万多元输了,欠王某乙2万元赌债,散场后我又在工行取的2万元公款还给王某乙的。2012底那段时间,刘某丙喊我去鼎峰、皇家盛宴茶楼打牌,我去打了三次,打的0.1万元一炮的倒倒胡,一共输了16万元,输的钱是学校未入账学生费用和学校的现金支票。打牌我认识的人有张某甲、刘某丙、农行的唐某乙等人。2013年五六月份左右,杨某乙又开始约我打牌,我和李某某、杨某乙的女同学在御景花园里面的小茶楼打0.03万元一炮的倒倒胡,这场我输了4万多元,我也是输的公款。第二天,还是杨某乙约我打牌,有李某某、蒋姐,在御景花园后门茶楼,我又输4万多元的公款。
因为赌博我被公安处罚过两次。我是2011年下半年左右开始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的,挪用的钱输了之后用绩效奖金和工资还了,还了之后又挪用公款来赌博。到2012年9月左右,我大概挪用学校三四十万元的公款之后,我发现情况很严重了,不想继续赌博了。主动给老婆、岳父、岳母讲清楚情况,将我现在居住的丰泽园住房到华蓥工商银行贷款18万元,用于还未存入学校收的学生费用,大概存了17万元左右,我欠学校公款的账目还是没有抵平。我挪用学校公款赌博输了四五十万元,具体金额以查账对账为准。学校的公款完全是我打牌赌博输完的。我多次挪用公款没有被学校发现一是做账,我都做的很晚,两个月之后才做前一个月的账目,二是收取的学生费用不存到学校的财政账户中,学校不查账就发现不到我手中有多少金额。被发现是2013年9月五六号,学校会计刘某甲叫我做七八月份账,我说我打牌输了没有钱了,没有办法做账。第二天我给冯某乙招教处主任打电话说我挪用公款打牌输了几十万。一两天之后,我就到余校长办公室说这件事情,余校长叫我把钱筹齐,我说钱都输完了,家人也对我缺乏信心,找不到办法把钱筹齐。没有几天,教育局纪委就找我谈话和封账。
2013年8月份我支取学校财政账户中120万元有20万元左右用于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在广东省实习的生活费用,还有原先有50万元左右的账目没有做。差的金额就是我累计挪用公款的金额。我支取这120万的情况学校领导不清楚。日对2009年-2013年任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期间现金收支清理情况,结果差学校公款48.491581万元我无异议。但是我还有些票据没入账,学校为了创省级重点学校,吴某某找我拿5万元去开支,我给了吴某某之后,由于数额较大,一时难以处理,在清算时候都没有找到票据处理。2013年大概四五月左右,学校建筑专业迎接上面检查,余某某校长喊我拿0.8万元给他去开支,当时我到余某某校长办公室给他0.8万元,给他之后一直没有找到票据给我入账,所以这笔钱在我清理时,没有来得及处理。在日左右,没有入账的票据存放在我学校办公室的保险柜被盗了,有招生费用、学校创市级重点学校、省级重点学校检查的票据,我到古桥派出所报了案的,我报案时说的现金被盗0.3万元左右,大额现金已支出的票据被盗几份,派出所有我的报案记录,也问了我被盗了什么物品,我是如实说的,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2011年期末学校发绩效发错了八九万公款。学校有原校长吴某某、冯某甲、曾某某、游某某、尹某某能证明我发错现金绩效。
学校名义在邓某乙私人处借款39万元,2009年借的5万元,2010年借的20万元,2011年借的14万元,一二次的借款我是入了账的,第三次的14万元没有入账,自己私人开销了。日对我账目清算时,没有把学校在邓某乙处的借款算进来。2012年11月左右,学校教师邓某甲在我办公室交回1.2万元的公款,我没有入账,用于我私人开支了。2009年9月董某某老师外出培训,拿原校长吴某某签字同意借1万元的借条,借了1万元的借款给董某某,2010年1月初董某某培训回来后,拿领导签字同意报销的培训发票找我报账,当时没有报,后来把董某某报账的发票作为我的现金支出入账了,实际上,这笔账应该冲抵董某某老师在2009年的借款,不应该作我的现金支出。
日这次对我的账进行清理,把我所有的支出和收入都拿出来清算的,我手里再没有任何支出和收入的票据了。有分歧、有争议的都是一笔笔核实清楚的。父亲王某丙提供给你们我自己定制的流水账备忘录三本、笔记本一本、复印件,经我仔细看,有一笔日建筑专业创重,现任校长余某某开支的0.8万元还没有报账,有一笔给原校长吴某某5万元借支,到对账时还没来得及处理,其它再没有没报账的。我记得还有一本我自己记录的本子,上面记录的开支内容和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有些开支还没有处理,这个本子我现在也不知道在哪里了。
(1)邓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证实邓某甲于2012年11月左右交1.2万元公款到学校财务室出纳王万千处,王万千说没有票据了,出具收条后一直没有用收条换票据。
(2)华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主要证实王万千曾因参与赌博被华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3)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财务室被盗相关证据材料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主要证实2013年4月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烂,王万千包里三千多元钱、身份证、三张银行卡不见了,没有其他东西被盗。
(4)王万千的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表、聘用合同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天池职中出纳工作交接,主要证实王万千系国家工作人员,于日接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工作。
(5)户籍资料,证实王万千的户籍信息。
(6)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情况说明、教育局情况说明、华蓥市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王万千系华蓥市教育局移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到案。
(7)华蓥市教育局关于清算王万千账目的函、华蓥市教育局关于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原出纳王万千2009年-2013年担任出纳期间现金收支清算移交情况说明、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王万千年现金收支清理情况、年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2013年1月至10月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银行对账单、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月国库支付申请书,证实日,华蓥市教育局、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与王万千对王万千从2009年3月至2013年9月担任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出纳期间账目进行核对,通过清算账面王万千差学校公款共计48.491581万元,王万千认可后签字确认。
(8)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在邓某乙处借款凭证、借条,证实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在邓某乙处借款39万元,其中入账25万元。
(9)华蓥市职业技术学校董某某记账凭证、借款凭证、报账凭证,证实董某某于日因培训学习之用在学校财务室借现金1万元,日凭培训费发票报账1万元。
(10)笔记本一本、自制小册子三册、领条借条及笔记本的复印件二本,证实吴某某开支的5万元、余某某开支的0.8万元没有入账。
6、视听资料光碟三张,证实讯问王万千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至今仍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万千的辩称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万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志君
审 判 员  张子顺
人民陪审员  袁道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敏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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