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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争夺战,到底谁说的真话?
宣城新闻网讯 一辆汽车怎么会有两个车主?谁是汽车的真正拥有者?谁又是那个想要占便宜的人?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经过一番调查、审理,最终确定了该辆汽车的真正车主。2014年5月,王某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吴某将属于自己的轿车返还。王某诉称,2010年1月,自己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后基于朋友关系将该车借给了朋友吴某使用,当时并未约定使用期限。谁知朋友吴某使用后一直未予归还,现自己多次向其索要车辆,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朋友吴某告上了法庭。谁料,庭审中,吴某大喊冤枉,吴某辩称,王某所说的那辆车是2008年2月由吴某的儿子购买的,至今一直都是由吴某控制和使用,该车从未发生过所有权变动的事实,因此王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为了证明车辆是自己的,王某拿出登记有自己姓名的汽车行驶证,欲证明该辆汽车属自己所有。对此,吴某也不甘示弱,吴某将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收缴款书、多年的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全部出示,并说明了车辆行驶证上所有权人变动的原因:2009年底,吴某与王某合作开采煤矸矿石,因王某说油费不好报销,要把车辆名义上变更到自己的名下,以后好报销费用,吴某鉴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意了王某的提议。事实上,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到车管所进行了行驶证变更登记,车辆一直由吴某使用,且所有的保险和油费都是由吴某承担。虽然双方均振振有词,但必有一方在说假话。对此,承办法官在细心研读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作了多方调查后,最终查明了谁才是汽车真正的主人。根据王某的陈述,2010年1月,王某在吴某儿子的手中购买该辆马自达汽车,但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未能提供购买该车的买卖合同,也无法证明其曾支付相应对价,故王某未能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实际存在;且在车辆行驶证变更后,该车辆一直由吴某实际占有和使用,王某说其将车借给吴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也未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交付的其他约定。但通过吴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吴某之子系本案车辆的原始购买人,在行驶证变更后吴某仍长期持续对车辆进行占有、支配和控制。而王某作为行驶证载明的登记车主既不具有车辆的现实运行支配权,也不履行对车辆的实际管理职责,该行为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明显不符。故在其诉称的买卖和借用车俩事实均不能成立的情形下,王某仅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为王某为由要求判令吴某返还涉案车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宁国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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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寧國:一輛汽車有兩個車主 誰是汽車真正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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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輛汽車怎麼會有兩個車主?誰是汽車的真正擁有者?誰又是那個想要佔便宜的人?近日,寧國市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經過一番調查、審理,最終確定了該輛汽車的真正車主。
  2014年5月,王某向寧國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朋友吳某將屬於自己的轎車返還。王某訴稱,2010年1月,自己購買馬自達轎車一輛,後基於朋友關系將該車借給了朋友吳某使用,當時並未約定使用期限。誰知朋友吳某使用後一直未予歸還,現自己多次向其索要車輛,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王某將朋友吳某告上了法庭。
  誰料,庭審中,吳某大喊冤枉,吳某辯稱,王某所說的那輛車是2008年2月由吳某的兒子購買的,至今一直都是由吳某控制和使用,該車從未發生過所有權變動的事實,因此王某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為了證明車輛是自己的,王某拿出登記有自己姓名的汽車行駛證,欲證明該輛汽車屬自己所有。對此,吳某也不甘示弱,吳某將機動車銷售發票、稅收繳款書、多年的保單及保險費發票全部出示,並說明了車輛行駛證上所有權人變動的原因:2009年底,吳某與王某合作開采煤矸礦石,因王某說油費不好報銷,要把車輛名義上變更到自己的名下,以後好報銷費用,吳某鑒於朋友之間的信任關系,同意了王某的提議。事實上,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只是到車管所進行了行駛證變更登記,車輛一直由吳某使用,且所有的保險和油費都是由吳某承擔。
  雖然雙方均振振有詞,但必有一方在說假話。對此,承辦法官在細心研讀雙方提供的證據及作了多方調查後,最終查明了誰纔是汽車真正的主人。
  根據王某的陳述,2010年1月,王某在吳某兒子的手中購買該輛馬自達汽車,但承辦法官發現,王某未能提供購買該車的買賣合同,也無法證明其曾支付相應對價,故王某未能證實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實際存在;且在車輛行駛證變更後,該車輛一直由吳某實際佔有和使用,王某說其將車借給吳某,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也未證明雙方之間有關於交付的其他約定。但通過吳某提供的證據證明吳某之子系本案車輛的原始購買人,在行駛證變更後吳某仍長期持續對車輛進行佔有、支配和控制。而王某作為行駛證載明的登記車主既不具有車輛的現實運行支配權,也不履行對車輛的實際管理職責,該行為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明顯不符。故在其訴稱的買賣和借用車倆事實均不能成立的情形下,王某僅以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所有人為王某為由要求判令吳某返還涉案車輛,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寧國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城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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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宁国:一辆汽车有两个车主 谁是汽车真正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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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汽车怎么会有两个车主?谁是汽车的真正拥有者?谁又是那个想要占便宜的人?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经过一番调查、审理,最终确定了该辆汽车的真正车主。
  2014年5月,王某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吴某将属于自己的轿车返还。王某诉称,2010年1月,自己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后基于朋友关系将该车借给了朋友吴某使用,当时并未约定使用期限。谁知朋友吴某使用后一直未予归还,现自己多次向其索要车辆,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朋友吴某告上了法庭。
  谁料,庭审中,吴某大喊冤枉,吴某辩称,王某所说的那辆车是2008年2月由吴某的儿子购买的,至今一直都是由吴某控制和使用,该车从未发生过所有权变动的事实,因此王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为了证明车辆是自己的,王某拿出登记有自己姓名的汽车行驶证,欲证明该辆汽车属自己所有。对此,吴某也不甘示弱,吴某将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收缴款书、多年的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全部出示,并说明了车辆行驶证上所有权人变动的原因:2009年底,吴某与王某合作开采煤矸矿石,因王某说油费不好报销,要把车辆名义上变更到自己的名下,以后好报销费用,吴某鉴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意了王某的提议。事实上,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到车管所进行了行驶证变更登记,车辆一直由吴某使用,且所有的保险和油费都是由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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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王某的陈述,2010年1月,王某在吴某儿子的手中购买该辆马自达汽车,但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未能提供购买该车的买卖合同,也无法证明其曾支付相应对价,故王某未能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实际存在;且在车辆行驶证变更后,该车辆一直由吴某实际占有和使用,王某说其将车借给吴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也未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交付的其他约定。但通过吴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吴某之子系本案车辆的原始购买人,在行驶证变更后吴某仍长期持续对车辆进行占有、支配和控制。而王某作为行驶证载明的登记车主既不具有车辆的现实运行支配权,也不履行对车辆的实际管理职责,该行为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明显不符。故在其诉称的买卖和借用车俩事实均不能成立的情形下,王某仅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为王某为由要求判令吴某返还涉案车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宁国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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