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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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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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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5:22
徐晨星
(山西省商务厅)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特点和程序,并分析了我国当前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融资租赁现状对策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发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工具。目前,融资租赁已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推广,成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我国于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然而我国融资租赁增长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总体增长,融资租赁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是国际贸易发展所导致贸易方式多样化的结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金与技术矛盾冲突的产物,是企业在飞速发展的科技革命进程中不断谋求新的筹资与投资方式的结果。
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融资租赁定义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物并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得以支付租赁物象征性余值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
我国目前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国际融资租赁采取广义解释立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1994年2月发布的《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外国出租人与我国承租人之间跨国从事的融资租赁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外,外国出租人通过在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下属机构与我国承租人之间从事的融资租赁、租赁设备涉及进口的融资租赁、涉及外汇租金的融资租赁均属于“对外融资租赁”,对其应适用与国际融资租赁相同的规则。
国际融资租赁具备以下特点:
1.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中包括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其下属法人企业在同一所在国履行融资租赁的情况;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关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依此,国际金融法实践中通常将国际融资租赁称为“三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一项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到贷款银行和股权投资人。这些均使得国际融资租赁不同于许多国家国内法上的租赁。
2.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通常是由融资租赁文件特定化的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规定,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融资租赁标的还可以是基于商业用途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基于非商业用途而仅供承租人个人或家庭租赁使用的设备。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其规格和要求由有关的协议文件约定,并且仅仅在该出租物经交付验收后方特定化。
3.租赁期限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但国际融资租赁的租金较高。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资金周转,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并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减少自购所带来的过时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尤为适用。近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须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二)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与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司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三)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四)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的签署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须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作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该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五)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六)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虽然融资租赁在我国已发展30余年,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习惯于拥有所有权,而非租赁形式。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缺乏行业自律机构,未对全行业运营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地统计。
(二)企业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狭窄,以银行短期信贷资金为主,而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一般需要2~3年,长的要4~5年,属中长期资金,两者不相匹配。
(三)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美、日、俄等许多国家政府都很重视融资租赁,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允许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提供低息贷款等。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远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在税收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不透明,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调整,尽管在《合同法》中有规定,但内容仅限于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违约救济、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利、租赁物的符合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促进等内容。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
据统计,近些年我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租金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难以周转也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环境不完善,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
(六)没有明确的会计准则,缺乏政策扶持
从国际上租赁业发展的历史看,明确的会计准则和统一的财税政策是现代租赁业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会计制度已有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科目及不同的摊销成本、记账、计税规定,但还没有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没有从租期长短、产权转移、残值大小等方面对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界线做出界定。此外,国家财政对租赁业没有任何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中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项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到日程,致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的支持。
(七)缺乏专业人才
融资租赁绝不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交叉行业,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务及法律等诸多领域,因而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真正懂得融资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迟缓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四、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渠道,增加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融资租赁过程中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工作
相关的规范部门应当提高对租赁法律框架和租赁市场关系的完整认识,并实现租赁法律框架的统一与协调,尽快制定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及内部文件,我国的租赁行业需要一部能涵盖租赁业各个方面和各种角色的法律来维护其有序合理的发展。
(三)国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对国内的租赁业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妨适当的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如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四)成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
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都有相应的专门管理部门,因此也可以考虑成立单独的租赁管理部门,此外,还可以组建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可视为全国性的民间自律团体,负责促进行业的业务学习与交流,建立全国性的租赁信息库,介绍国内外租赁市场的信息动态,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责编: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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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法律依据:&&&&&&&&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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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集中发展优势业务领域,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快业务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综合采用多种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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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一直以来都是天津重点发展的领域,而由工银租赁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拓的东疆模式极大地推进了我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发展。此次上海自贸区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SPV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则给东疆带来极大冲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航运与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张忠东曾表示:“东疆的理想和愿景是成为中国和全球飞机租赁业务的中心。”因此,在上海自贸区刚刚获批后,就有天津自贸区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消息传出。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期望设立专业化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倾向于上海。不过,业内对于津深沪三地发展融资租赁仍持乐观态度,认为三地的竞争能够为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使得这一行业参与到国际竞争时更有优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赵建平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我们需要中国的‘爱尔兰’,也需要中国的‘GECAS’(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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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新兴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有力地证明了融资租赁的强大生命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业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且在韩国、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兴起,其共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金融业服务于经济的必然结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客观上也需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品种,而且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为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这说明它的存在和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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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作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大省的省会,广州市拥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到20家,注册资本金仅80余亿元,且没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与公司数量超过200家,注册资本金近600亿元的天津差距很大。这种融资租赁发展水平与广州经济地位和该市打造南方金融中心的目标相去甚远&。由此,加大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成为政府和融资租赁界的共识。&  随着融资租赁的法律和税收环境趋于良好,融资租赁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越来越被地方政府看好。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搭建企业和政府的沟通桥梁,让政府及时了解融资租赁发展的需求,成为一种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继2012年福建成立融资租赁联盟后,2013年12月末,广州成立融资租赁产业联盟。据了解,此举的目的在于通过联盟模式构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信息互动平台,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政府优惠政策、收集整理联盟成员单位需求、发布招投标项目、展示企业需求信息、促进项目对接与商务合作等,发挥企业联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广州融资租赁企业不断做大做强。&(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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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科学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首先要有科学的认知观要有科学的发展观,首先对融资租赁要有科学的认知。如果认知就错了,后面的发展就谈不上了。认知对了,定位就正确。有了正确的定位就有正确的发展方向。什么是正确的认知呢?有人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有人说融资租赁是销售方式,笔者以为:融资租赁属于知识经济、服务贸易。融资租赁本身不是金融业务,但如果做的好符合金融的属性,那么是可以在金融市场流通的产品。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银行,租赁不是贷款,更不是专做次贷业务的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不一定是金融机构,但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不是给股东圈钱的公司,虽然历史上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但现在出资人都看清了这个手段,也都找出防范措施。融资租赁是服务贸易,需要在完整的产业链上,通过知识和能力,整合社会资源。没有经济知识底蕴的人,是做不好这个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不是放款人,他们出租的是设备,收回的是资金,承担的是投资风险,付出的是知识和努力。若要持续发展,融资租赁不是做成投资业务,要做成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业务。要做到这点,就要把租赁资产以无追索的方式卖出去,并使这种交易保持批量和常态。科学的发展观要有科学的手段如果科学的发展观仅停留在口号上,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要实现科学发展,不仅要有观点,还要有手段。这个手段就是5W。即:融资租赁是什么(What)?为什么(Way)要做融资租赁;怎么(How)做融资租赁;谁(Who)来做融资租赁;要经过几个发展阶段(When)达到成熟?如果把这5W都搞清楚了,就知道该如何应对了,也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科学发展观了。如何验证科学的发展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如果能把租赁业务做成中间业务,就是实现了科学发展观,保持了持续发展的活力。如果租赁资产能无追索地卖出去,首先说明该资产有相对高的收益,相对低的风险。要做到这点没有知识、努力,没有技术是做不到这点,尤其租赁业务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也不是卖出去就达到了科学发展的标准。这种中间业务如果不是常态的、持续可多次重复运作的,依然不具备持续发展,不能说明具备了科学的发展观。苟且偷生不等于持续发展,持续发展首先要效益为先,风险控制为基础。有这两点就可以将租赁资产流动(卖)出去。一个金融属性的资产(含利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都达到了,不管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他们做的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如果租赁资产不能无追索地卖出去,那么租赁公司做的是投资业务,不管是否具有金融机构的牌照。风险和收益可能都高一些,能卖出去也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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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通知》发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了一些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条件,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这些规定的出台,引发业界对商务部防止“假外资”现象的猜测。“《通知》只是对外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增加了一些规范的规定,与内资加快审批没太大关系,也很难杜绝‘假外资’现象。”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思明称,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那些在国外没有实际经营历史,尤其是没有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方面经验的企业,到国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这样没经验的企业进入,对国内行业的规范没有任何积极作用。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虽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没有《通知》中这么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像上海等地,之前基本都是按照这些规定在执行。俞雄伟还认为,《通知》明确准入审批条件很有必要,从投资角度来说,能引导企业明确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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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有本质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归银监会监管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归商务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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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同法》(私法)立足于市场平等主体进行交易的需要,把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或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分为“租赁(Rental)”和“融资租赁(Finance&Lease)”两种形式,即两种业态。而为了记录、核算、调节交易结果的需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公法)则在对租赁进行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之后,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核算形式,其中的“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本是会计用语,但在租赁、融资租赁两种市场交易形式之后被租赁交易当事人在实务中加以充分运用,从而也就变成了一种业态,通常叫做“经营性租赁(Operating&Leas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另外,还有一种将“租赁”与销售或购买结合起来的创新租赁交易形式叫作“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简称“租买”或“租售(Hiri&purchase)”&。&中国融资租赁网,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设备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并购、股权交易全程专业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全程服务&全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全程服务...融资租赁信息咨询、融资租赁培训、融资租赁会议、融资租赁论坛、&融资租赁人才招聘、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发布、融资租赁行业交流的专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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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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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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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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