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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市场部工作计划范文1
我认为,市场部工作应该是分析市场、研究市场、总结市场规律,具体进行市场开发工作。对市场工作则主要进行工作业绩的考核。医院市场部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企业的销售部。而作为营销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质呢?形象要端正,市场意思强,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强,能够吃苦,有比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等。而从事医疗营销的市场人员,个人基本要求更高。
医院市场部目前做了哪些工作呢?发传单、挂户外牌、以及进行车套广告的维护等。挂多少牌?做多少车套广告?以及内容如何组织,设计等?更大程度上应该是策划人员的宣传工作。而执行这些工作,更多的是要求体力活(很多单位是将类似工作直接交给广告公司来完成的)。本院的具体挂户外牌等工作,交给几个身手敏捷的人,应该可以搞定。
市场部是否能够正常运转?能开展有效的市场开发工作?决定于医院制定的市场思路、市场开发人员基本的素质高低和市场部管理水平等。如果说策划工作要求的是有创意,求新,侧重于文字表达能力、平面设计能力等方面,是点对面的宣传工作;那么市场工作则基本上是根据市场开发工作的需要,侧重于公关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是进行点对点的宣传工作;工作本身更多的要
求市场人员较高的个人素质,以及较好的工作主动性、自觉性等方面。如果市场人员总是等着别人来安排其工作,同时其又不能很好的与人沟通,那么这样的市场人员原本就不合格。
一般单位用人,是因为“岗位”而选择“人”、用“人”;而我们现在的市场部工作是因“人”而设置“岗位”。如此,市场部工作怎么开展?市场部的业绩考核如何进行?
二、本院市场部的工作职能描述
1、调查市场、分析市场、总结市场规律,制定市场开发工作方向。
①、通过适当方式深入市场调查,分析、总结市场规律;
②、及时收集本医院病人信息,进行客观统计分析,找准市场方向。
上述工作,一是为了更好的明确市场工作方向,二是检验市场工作的业绩。当然,对医院策划部来说,也有必要进行市场分析工作。
2、适当的时候,进行医院全员营销培训,逐步提高医院整体营销水平。
医疗服务营销,不同于有形产品的营销。产品营销,可能是与生产者关系不大的工作;而医疗服务过程是病人来医院后的具体医疗行为,涉及到医疗服务的各环节,联系到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医务人员。如何让病人来医院接受比较满意的医疗服务,自然就涉及到相关医务人
员的营销观念,以及具体的营销行为。
提高我医院医务人员的营销意思、营销水平,进行医院内部的营销培训工作、营销工作,有时候更重要。
3、客服工作。
规范医疗服务,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客服工作,提高医院现有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促进医院的良好口碑,从而促进医院的经济效益。客户服务工作也是销售工作配套的惯例。
这同时也是全体医务人员共同的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能,有计划的有效率的进行市场开发工作
1、通过举办系列活动进行市场开发
①、策划、组织、举办各种活动:如大学生青春期健康讲座活动(女大学生人流总是比较多),针对农村市场的大型免费体检活动,以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等;
策划、组织、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对市场人员要求的素质更多。工作本身涉及到市场人员对相关政府职能部的公关能力,以及有效举行活动的执行能力,活
动效果的分析、统计能力。
年后计划在湛江各高校,以及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有计划、有目的开展青春期健康讲座活动。为此,市场部还需要配备一名健康讲座人员。活动能成功
进行,既是医院形象、医院品牌的进一步推广,也可以直接促进医院经济效益。
年后计划针对湛江农村市场,做进一步的市
场开发活动。主要以乡镇、甚至有代表性的村为单位,组织一定规模的免费体检活动,或者专题讲座活动,进而
发现病人,从而直接带来医院的经济效益。
适时组织、安排周边社区相关工作。
②、活动类人员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市场营销类相关专业毕业,25岁以上,性别不限,沟通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团队意思强,从事市场开
发工作一年以上,有医药、医疗器械,医疗市场开发工作经验优先。
待遇:底薪1000+提成
工作计划:市场部安排2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工作考核:按照计划开展活动的次数,以及开展活动的效果。
2、转诊类业务工作
①、工作性质
一方面是针对大的医疗机构的转诊业务,主要是大的医疗机构的收费高而病人相对承受不起的病人。这一块操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我医院的收费也不低。
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小的诊所,门诊机构,大小药店等进行转诊业务工作。我院以前的转诊活动不大成功,我们更多的应该从自身找原因。什么样的人合适做转诊市场的开发?转诊患者的接待程序以及个性化的服务要求等等?以及我们对转诊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及时合理支付等问题。如果把转诊开发行为仅仅当成是下个通知给对方,以为通知到了就行了,其效
果就自然不理想。至少,开展转诊业务工作要强调两点:市场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对转诊病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能力。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有些客户还要有计划的多次拜访。 共2页,当前第1页1
②、转诊类人员要求: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年龄30岁左右,女性优先,沟通能力强,有兴趣从事医疗市场开发工作。
待遇:底薪1200元+提成
工作计划:市场部安排2——3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范围也主要以湛江市区,近郊区的范围来开展。早期,转诊市场拓展范围求远、求广,目前不适合医院的客观基础。
工程类市场部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市政工程; 公路概预算; 工程造价
公路工程概预算是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指导性经济文件,是测算项目工程投资额度的重要环节,是以工程调查、勘测、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按项目工程所在区域的当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实际概预算单价。而市政工程有它自身特点,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支区别于公路工程,市政有更多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等外界因素影响到工程的造价。
1目前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及缺点分析
1.1目前工程造价方法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大都采用定额基价法,即以施工图纸及预算定额为依据,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分部分项工程式套用定额及地区基价,按工程类别及施工企业的取费类别或资质等级计算其它直接费、间接费、施工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最后形成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办理工程项目拨款与结算,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1.2缺点分析
定额基价法,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采用的一种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中确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现行定额基价法以及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不足,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达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结构、投资渠道的复杂多样化的需要。
很显然,在招投标成为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之后,如果不对定额计价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就会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演变为计算能力的比较,而不是企业生产和管理能力的竞争。所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新的计价模式切实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与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同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和结算无依据的状况,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的招标行为。
2.实践中问题
施工企业如果单以传统会计核算按成本费用的经济性质划分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成本费用项目作为全面预算编制的基础和项目显然不够准确和详细,最终影响全面预算实施的效果。
例如在机械化施工程度较高的大型机械化路桥施工企业中,施工机械费用占总成本比重约达60%-70%,如何在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科学合理地分配施工机械费成为预算成本控制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在施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方案设计过程中,应综合运用作业基础预算理论,利用作业成本管理取得的信息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以提高预算的精确性和科学性,增强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可比性,解决路桥施工企业预算编制粗糙和预算执行偏差的难题。
例如,在路基土石方工程的预算过程中,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把路基土石方工程分为清理现场、挖除树木、挖除树根、拆除结构物、挖土方、挖石方、挖除非适用材料、换填土、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土工格栅、结构物台回填、软土地基处理、借方超运等工程细目。预算过程包括:
①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细目来区分和合并作业,确定作业中心;
②研究和制定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计划,以确定完成每个作业所需的工程量;
③根据现行的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和市场调研结果,选定工资、材料、机械及其他的预算费率,计算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各项资源费用总额;
④以工日数、材料耗用量、周转材料周转次数、机械台班费等作为成本动因率分配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资源费用总额,从而计算出各个工程细目的工程总价;
⑤把各工程细目的工程总价逐项累加,汇总得出路基土石方工程的工程计划成本,即该路基上石方工程在全面预算编制表中的预算控制数。
3. 确定工程造价建议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是一个既繁琐又要求细的工作,提高编制的准确性,进行正确编制,必须做好以几个方面工作:
3.1作为计价依据的定额应充分实现量价分离
1)量的问题:量应本着统一口径的原则,由政府或行业制定统一的计算规则,包括项目步距划分、定额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损耗率、施工机械台班摊销次数、周转性材料周转次数等,有利于招投标报价合理性和施工方案优劣的比较。
2)价的问题:定额中的价应采用市场价,价包括工、料、机三大部分的价格。①工的价格:即日工资标准。目前市政工程的日工资标准仍然执行政府定价的方法。本着市场化的要求,可以学习公路工程做法结合工程实践的具体性,应区别技工与普工,由企业根据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其单价,使其准确反应市场日工资水平。②料的价格:现在的定额已经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采用了市场价格,它在一个工程总造价中要占到70%左右,材料可分为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其价格都应以市场价格进入,才能使工程造价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场水平。③机的价格:这一部分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固定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中包括不可变费用和可变费用两部分内容,不可变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修费、安拆及辅助设施费。
3.2工程费用编制选择
工程间接费用与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有着一定的关系,其他直接费因工程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那么费用确定如何反映市场,公路定额在这方面做得比较科学:公路造价费用部分是以固定不变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计算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施工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等各项费用,以市场价格计算的直接费(市场直接费)和各项费用之和为基数计算税金,建安造价为市场直接费和各项税费之和。这样计算出的建安造价反映了市场价格波动对费用带来的影响。
同时公路费用计算时,对不同类别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费率(公路工程费用编制办法将公路工程分为人工土方、机械土方、普通路面、高级路面、构造物等12种类别),这样有效地解决了不同类别工程之间费用的差异,使费率取定更科学。
3.3工程造价信息化
由于定额基价是反映编制时期价格水平,一经编成,一般都要使用几年,其间的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在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定额基价法进行工程预结算,往往与市场价格的实际水平有所偏离,造成误差。工程造价的信息化是工程造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市场定价的必要前提。
工程类市场部工作计划范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繁荣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目标,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坚持用科学的规划引领中心城区发展,拉开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强化一体化发展、同城化管理的理念,推动组团城市和主城区融合,形成主副协调、功能明确、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省会新市区;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的理念,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完善县城基础服务设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县城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开放规划市场,聚集规划力量,应用先进理念,实现规划设计全覆盖、标准导则全覆盖、政策法规全覆盖,力争使我市规划体系达到省内第一、国内领先。
三、工作任务
(一)都市区部分主要规划任务共85项(组团城市规划编制纳入市级规划编制体系)
1.全面完成重点规划编制
1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2重点地区规划。包括新区规划(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起步区修建性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城风貌提升规划、河风光带规划、新客站及周边区域规划提升、旧客站及周边区域规划提升、省行政中心区规划提升、东南节点区规划、东部新区规划提升、正定机场周边区域规划、植物园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含控规)等城市重点区域的规划。
3城市设计与景观规划。完善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编制主街主路城市设计二环路及沿线区域城市设计、大街城市设计提升(含中央生态景观带)清真文化商业街城市设计、街滨水休闲带城市设计、大道城市设计、故城遗址公园详细规划、毗卢寺公园详细规划、组团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组团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4城市专项规划。全面完成城市综合类、市政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防灾减灾类专项规划。包括市雕塑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供电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含水系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含便民市场)城市文化设施规划、城市体育设施规划、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城市教育设施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城市殡葬设施规划、城市地名规划、旅游规划、生态体系规划、危险品管理规划、历史遗存、工业遗产保护规划、宗教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现代服务业体系规划(含专业市场)物流体系规划、组团城市产业布局规划、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编制覆盖市中心城区和组团城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规,并完成审批和备案工作。
6规划研究。编制城市北跨动力研究、中心商业商务区功能定位研究、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研究、东北工业区改造研究,为城市的规划发展提供依据。
2.健全技术指标体系
1总体城市设计导则。
2城市专项设计导则。编制城市建筑外观设计导则、城市既有建筑整治导则、城市广告牌匾设置导则、城市家具设置导则、城市雕塑规划设计导则、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城市色彩控制导则、城市导引标识导则、道路绿化导则、节约建设用地标准、新民居建设导则等导则。
3市容市貌整治导则。编制道路环境整治导则、居住区环境整治导则(含单位)组团城市城乡环境整治导则。
3.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1制定技术规定。按照《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含五线管理)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完善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市规划管理制度手册、制定都市区规划管理制度和县(市)区规划成果审查管理规定、规划成果验收、存档、发放制度、组团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二)各县(市)矿区主要规划任务各8项
1.城区总体规划完善。按照省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各县总体规划,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供热工程、电信工程、燃气工程、环境卫生设施、绿地系统(含水系)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等规划内容。
2.城市设计。编制各县城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区域、节点城市设计。
3.专项规划、控规、镇规划。完成县(市)区全域范围产业布局规划、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控规全覆盖、所有建制镇总体规划。
4.城乡环境整治导则和规划管理制度手册。编制城乡环境整治导则,为城镇和村庄容貌整治提出控制原则,明确整治提升目标;制定规划管理制度手册,进一步规范各县规划管理制度,为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规划编制准备阶段,成立指挥部和各编制组、专家组、工作组,所有人员抽调到位、集中办公。拟订规划编制任务书、选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搜集基础资料以及踏勘现场。
(二)规划编制阶段,完成规划大纲编制、审查和规划方案编制。
(三)规划方案公示、审查与提升阶段,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此基础上,根据专家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对规划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完成规划成果。
(四)规划成果审批与公布阶段,完成规划成果的审批和公布,同时对全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进行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同志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同时,指挥部下设8个规划编制组、4个工作组、4个专家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编制组下设85个项目组。
各县(市)和矿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组织本地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例会制度、规划评审制度、规划报批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及时通报规划进展情况,保障各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展开。同时所有参加规划攻坚行动的工作人员、编制人员和专家要集中办公,集中精力,专心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规划任务。
(三)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按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和政策性的要求,以开阔的胸襟、开放的视野,将规划设计项目推向市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重金聘请顶尖规划设计单位参与规划攻坚行动,引进先进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规划质量。
工程类市场部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面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城市规划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如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制镇,应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
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市平面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属小区或区属单位在本区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即1991年1月1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需要分解的,可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级市(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应包括规划的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方可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向土地招标、拍卖机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效的出让合同和申请,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和建筑报建专业管理制度。市区建筑工程的报建事务,应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20日内提供设计条件或审批方案。
(二)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后,持施工设计图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部门自正式受理报建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定、批复。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还须将初步设计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自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现场放线、验线手续。验线合格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送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必须经设计单位和报建特许人审查盖章。
(五)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市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违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珠江*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河段。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市统一平面座标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范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的滞纳金。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报建特许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道、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珠江*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国际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鞭蓉嶂旅游度假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工程类市场部工作计划范文5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机制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逐步完善。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围绕“拉框架、强功能、塑形象”的城市建设思路,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各方面内容。一是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市域给排水专项规划、城市道路竖向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南部组团和陶山镇消防专项规划,以及20*年度城市交通发展报告,为我市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服务。二是编制完成北部组团(塘下片)城市分区规划、南部组团(飞云片)分区规划、汀田东片控规、上望片控规、东山片控规、站前区控规、飞云中心区控规、飞云孙桥片控规、塘下中心区控规等,实现了分区规划和控规对主城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三是编制温瑞塘河、滨江大道三期、南滨江大道等景观线城市设计,加强站前区、飞云中心区、塘下中心区等核心区城市设计,同时编制西山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林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莘塍镇九里汇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充分突出显山露水的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四是转变过去城市规划重城市轻农村的作法,编制完成高楼片区和核心区概念规划、上望东片农居点建设规划、城西郊区用地规划的初步方案,重新修编了17个因受地质灾害控制影响的村的村庄规划,并全面推进“千百工程”建设,启动马屿镇江浦片连片整治,成功举办*市“千百工程”现场会,创*市“村庄整治合格村”83个、*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12个、省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9个,成绩显著,有效地改善了农村的村容村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已基本构建成宏观战略层面有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中观层面有分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形象设计层面有城市设计以及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城乡规划编制质量逐步提高。一是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改变过去编制城乡规划过于注重空间效果,而对项目是否可行等前期研究不够深入,对规划的实施建议也只是象征性地抄抄法律条文的作法,积极探索科学的规划方法,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如在编制高楼片概念规划和城西郊区用地规划时,注重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特别是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二是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四线”。把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都明确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三是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如编制桐浦组团概念规划,我们邀请了三家设计单位招标,提出了各种不同规划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深化“阳光规划”,完成规划建设局网站建设和规划建设成果展示厅建设,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开展规划编制进社区村居活动,在编制城西郊区用地规划时,我们邀请浙大教授指导,同时广泛听取潘岱片区的市人大代表,企业界,村两委,街道干部,老协等意见。通过这些方式,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四是注重规划编制新理论新方法的研究。如在上望片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中,为了科学确定地块的开发强度,从交通条件、环境条件、服务条件、安置条件、经济要求、生态要求、美学要求等方面分析研究科学确定,避免过去靠拍脑袋定指标的主观臆测,提高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城乡规划决策机制逐步建立。一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对因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需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作局部调整的,都提请市政府就调整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原批准机关认定。此项工作受到省建设厅领导的充分肯定。二是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城市规划法》各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的规定,在收回新区管委会规划行政管理权基础上,逐步收回开发区管委会的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总平面审核等管理权,逐步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使整个城乡规划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体系。三是强化规划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出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市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暂行办法》和《工业各行业企业建设规划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试行)》等,并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的“六线”管理和空间管治措施,使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都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此外,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事项分级报批规则,明确审批层级权限,按事项内容不同分别报分管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决定。
城乡规划实施监管逐步强化。一是强化城乡规划刚性管理。对国家规定的,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都不折不扣的执行。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的,都依法予以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二是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如华峰、瑞立集团新厂房项目都要求编制选址论证。同时对交通流量大的项目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后方可审批,如市人民医院改建项目。全年共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任务书112件,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33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7件,核发选址意见书300份,批准用地总量150公顷。
此外,基础测绘工作逐步推进。依法增设了5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测绘项目备案实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测绘市场,确保了测绘成果质量,今年共检验1:500基础数字地形图17.8平方公里。完成《*市基础测绘“*”规划》报批工作,并统一全市平面坐标系统,改变过去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三套坐标系统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资源整合,基础数据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城市建设事半功倍。
二、以规范秩序和强化质安为抓手,促进建设行业进一步发展
建设行业经济稳步发展。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企业在做大做强上下功夫。20*年,瑞建公司资质顺利晋升为一级企业,实现了*总承包一级企业零的突破。中瑞、*城镇房屋总承包和星宝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至此,*现有69家建筑业企业中,一级2家,二级13家,三级49家,劳务分包5家;建筑业监理企业中甲级1家,乙级3家,丙级1家;勘察设计企业中甲级1家、乙级1家、丙级2家;招投企业4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家,建筑业种类、等级结构已趋向合理。同时,在宏观形势和房地产开发降温的情况下,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0.5亿,同比增长20.1%。
建设市场秩序日趋规范。加大了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共完成建设工程招标134项,中标价12.1亿元,总建筑面积61.5万平方米,应公开招标率100%,完成工程施工合同备案207份,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207份。严格项目直接发包审查工作,对限额以下公建项目、私人投资工业用房、小规模的多层旧村改造等项目的直接发包进行严格审查,全年共直接发包133项工程。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补充和修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全年共有3家施工单位被清出*市场,6家被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2家被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加强对外来进瑞企业的管理,实行一年一次的企业备案和一项目一登记制度,并进一步加强进瑞备案管理,在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图纸会审、施工图技术交底、施工图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全年外地企业在瑞承接施工项目45个,监理项目41个。加强对建设行业检查力度,全年共开展全市建设工程中介机构检查一次,全市勘察设计单位检查一次,对存在问题的7家企业清出*市场;8家企业限期整改;1家企业暂停业务。
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步提高。首先,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针对设计市场较为混乱,施工图审查单位大量出现,施工图审查制度可能流于形式的状况,对设计市场进行了整顿,外地设计单位重新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并对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到位情况进行了监督,在初步会审,施工图交底必须有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师到场。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初步选定三家,要求这三家单位每月提供被审查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为设计市场管理提供依据,审查单位每年根据审查情况予以调整。其次,强化施工质量监管,注重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加强基础、主体等关键环节质量监控,使工程质量处予可控状态,全年全市共受监项目157个165.58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4.55亿元,巡查工程51个,发出施工整改单40份,监理单位整改单36份。再次,通过严格管理和鼓励创优,企业精品意识和创优意识有所增强,工程质量逐年提高,全年共创“钱江杯”工程1个(瑞建海关大楼),“瓯江杯”工程4个,“飞云杯”工程9个,创杯情况居*各县市前列。此外,对汀田镇、海安办事处、场桥办事处、阁巷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农)民住房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为今后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农村房屋建筑安全状况和防灾能力,为今后做好防灾工作和制定科学有效的防灾预案打好基础。
安全生产逐步深化。认真把好“三关”,即开工前把好备案审查关,开工后把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关,平时把好巡查执法关的措施,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铁网三号行动”,全年共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6次,巡、检查工地227个,出具安全整改指令书343份,提出整改意见4352条,12个工地被责令停工整改。加强源头安全生产管理,在招投标阶段,业主确定中标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即对企业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进行严格审查。出台《*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论证办法,确保了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大力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创建*市标化工地32个,申请*市标化工地7个,省级标化工地2个。此外,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于11月份组织了一次演练。
房地产业在调整中逐步规范。根据国八条实施细则,配合市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在调查了我市商品住宅套型面积现状情况下,提出住宅套型结构调整意见,编制了住房建设规划。同时我们积极引导房开企业开展新建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提升楼盘品质,*康欣花园和欧瑞豪庭分别被评为建设部金牌试点和省节能示范工程。
建筑节能和建筑科技工作取得新进展。积极推广建筑节能和新墙材,成立新墙材认定委员会,对新建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规范,我市“华峰专家楼”被评为市级节能专项示范工程,“欧瑞豪庭”被评为省节能示范工程,并申请省节能示范资金,我市在新技术的应用上,走在*全市前列。此外,新墙材产品不断涌现,全市新墙材使用比例达到80.25%,今年新实行试点项目2个,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
三、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为目标,重拳出击加大违建整治力度
分类整治减少存量。结合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三项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历史和现行违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排查,摸清底子,查清隐患,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设,分类进行整治。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一律进行拆除;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一律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和《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经济处罚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切实减少我市违法建筑的存量。
加强违建拆除力度。强化巡查制度,一旦发现违法建设,立即进行制止,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改变以往由几个工作人员组织“拆几个洞、割几条钢筋”的方式,通过部门和乡镇联合执法、专业拆迁队参加的大规模整体拆违方式,结合“三沿整治”和“铁网三号行动”,全年我局共组织200多次拆违行动,现场拆除违法建设1508处41.45万平方米,社会影响和整治成果显著,被评为*市“三沿整治”先进集体。此外,还出台了《*市规划建设局拆除违法建筑操作程序》和《*市规划建设局规划执法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规范了规划拆除一系列操作程序以及出现应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疏堵结合杜绝增量。通过严格《*市工业各行业企业建设规划经济技术控制指标》和《市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放宽对工业项目建设的指标限制,一方面严格规范开发商项目开发行为,同时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通过这些政策进行疏导,有力地解决了因企业生产发展需要而铤而走险搞违建的问题,并基本上遏制了房地产项目违建的现象。
突出违建治理重点。20*年我局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从地域角度出发,是以塘下镇为重点,而从违建类型角度出发,是以民房危房拆建和高层违建为重点。针对塘下这个重点地域众多的重点整治内容,塘下分局变压力为动力,按照“减少存量、杜绝增量”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违建整治工作。制订有力政策,在民房施工图设计、委托监理、施工批准前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告知谈话制度。加强批后监管,特别是在施工初期和顶层施工期,认真核对施工图,发现违建苗头,立即组织处理。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违法建筑停电、断水,特别是对高层违法建筑不予同意安装电梯,从而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苗头。
把好案件审理关。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违法建设补办手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同意外地机构在瑞承接房屋质量鉴定、消防专项评价业务的通知》等规定,加强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并对基层所(分局)上报的案件材料,在立案程序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上从严把关,特别是侵占红线、绿线、蓝线、紫线等方面,发现问题一律予以指正和要求重新办理。同时,我局还加强了对建筑业案件的处理工作,使执法更加全面。全年共审理规划处罚公建项目248件,建筑面积47.85平方米,已办结225件,基层所办理民房案件1036件,办结977件,总建筑面积为21.23万平方米;审理违反建筑业案件44件。
四、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提高队伍和行风建设水平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市规划建设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点》和《*市规划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责任落实,着力解决涉及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开展第五个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制作廉政宣传牌94幅,并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观看警示电教片一次,参观*市廉政书画展一次,参观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成果展览一次,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自律反腐意识,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责任考核,制定出台《*市规划建设局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办法》和《20*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标准,将考核内容细化、量化,并与每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评优评先相挂钩,激励和处罚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此外,加强督查工作,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狠抓工作落实,先后八次对局基层站所和局属事业单位进行明查暗访。
强化主动服务能力。在工作中积极运用换位思考来想问题、办事情,充分从办事群众、企业的角度出发,提供最优良的服务,过去“门难进、脸难看”的衙门作风已彻底得到扭转。严格实施《关于下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承诺服务的通知》,将个人建房类行政许可全部下放基层所(分局),由基层所(分局)提供一站式服务,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实行一门受理,内部运作。邀请企业就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尽心尽力帮企业解决难题,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星级企业、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竣工投产开辟“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予以优先验收。对一些整体竣工有难度的企业,还采取给予部分验收等缓解办法,根据审批中心办件统计,我局今年办事提前率达到96%。局各基层站所也都纷纷加强服务,转变服务方式,变“要我”服务、“坐等”服务和“常规”服务为“我要”服务、“上门”服务和“便民”服务,对审批项目和民房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跟踪服务;山区群众民房拆建,联合土地、房管等部门实行上门服务;在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后,主动为群众理顺关系,告知去下一部门审批时所需材料和步骤,不让群众多走一步冤枉路等。此外,免费为山区群众建房定线放样,无偿为农民建房提供地形测绘,全年共受理农民建房无偿地形测绘申请94件,实际安排地形测绘84件,向农户提供已有测绘成果资料10份。通过我们的努力,我局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行风评议成绩位居第23位,满意率85.28%,比上一年进步了2名,连续两年跳出倒七之例,仙降和湖岭所在基层所行风评议中分别位列各自片区第1名,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还被评为*市十佳服务审批窗口。
重视工作。完善联络员制度,确定系统23名联络员,健全了本系统组织网络。制定《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实施方案》,坚持每月15日为局领导接待日两年不间断,并由过去的一般接待改为重点接待,着重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反应强烈的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当地,今年来没有出现一起集体越级。全年共处理件47件,其中重要件1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一半。
工程类市场部工作计划范文6
一、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1999年12月,我市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对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办理。涉及的23个审批部门和单位进驻联审中心,设立28个办事窗口。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0个工作日压缩至80个工作日。审批章由原来的120枚减少至30枚左右。截止20__年底,各审批部门累计受理建设项目3571项,规模4120万平方米,投资额1660亿元。其中,20__年受理648项,规模1051万平方米,投资额361亿元。
(二)现有审批事项及法律依据。据最新调查统计,我市现有建设项目审批事项38项,分别由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等20个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24项,占63%;依据国务院文件的1项,占2.5%;依据省政府规章1项,占2.5%;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5项,占13%;依据市政府规章的4项,占11%;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3项,占8%。
(三)现有收费事项及法律依据。我市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分别由建设、土地、卫生、消防、拆迁等9个部门或单位收取。其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5项,占22%;依据省政府规章的12项,占52%;依据市政府令的6项,占26%。另有23项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土地、房产、拆迁、规划设计、环境评估、工程交易等19个部门及中介、咨询、服务性机构收取。
(四)审批时限。据对各部门目前实际执行的审批时间统计,38个审批事项累计审批时间194个工作日,其中最长的15个工作日(规划选址、消防审查),最短的即时办结(项目报建及各种备案项目)。近几年试行并联审批后,目前,一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领取施工许可证,办完全部审批手续理论上压缩到68个工作日。但据对用户调查,一个建设项目办完全部审批手续,最短的约需80个工作日(每月按22个有效工作日计算,约4个月左右时间);最长的达1年以上。
二、影响审批效率提高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审批事项仍然较多,且有增加的趋势,从根本上制约了审批工作的“提速增效”。据调查,20__年我市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为33项,而这次统计为38项,新增了供热、抗震、防雷等专业设计审查事项。这些审批事项,都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批准)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立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也只有1年。我市审批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25项,占66%。但由于省政府清理行政许可工作尚未结束,对有些审批事项尚未作出取消决定,加之全国和全省每年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都对是否认真履行建审程序要求很严,因此,许多部门不敢擅自减少审批事项。审批事项较多是影响审批效率提高的根本原因。
(二)部分审批事项时间较长,影响了整体审批效率的提高。一是土地审批时间过长。目前,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限定为16个工作日,但实际执行中时间要长得多。原因是,土地管理权“上收”之后,按照国家和省从严控制土地使用的规定,有些建设项目用地需向省和国家逐级报批,待批时间都很长,而我们无法给上级机关限定审批时限。此外,对市属用地项目,国土部门审批后还需报市政府待批,相应延长了时间。二是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许可时间较长。这两个环节合计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规划选址虽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但作为规划初审的一种选址意见,时间不宜过长,且审验文件也应当简化。此外,规划选址时已作了大量前期审查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也应当相应缩短。三是消防审查时间过长。作为一种单项技术审查,消防审查一项就占用了15个工作日,比规划方案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这些综合类的审查时间还要长。
(三)计划经济体制弊端,影响审批效率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市建设项目审批不分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所有项目均沿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等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模式,既不符合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要求,也不利于绝大多数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早日建设,但由于国家和省计划部门都有文件规定,我市也不敢擅自取消。
(四)联合审批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审批环节不协调、不 顺畅,延缓了办理时间。一是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审批程序,各类项目审批一律按同一程序、同一时限执行,影响了审批效率;二是没有建立“主审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虽然在一个大厅联合办公,但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缺少衔接沟通,形联而实不联,导致审批工作相互脱节、各自封闭、难于协调、耗时过长,
(五)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混淆交织,限制了行政办事效率的提高。一些行政审批部门普遍存在将本该由市场或中介组织承担的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专业性、技术性审图工作当作审批事项,既做了一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的事,也限制了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
(六)收费项目多,且多头、分散收取,给企业报批增加了负担。我市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多达40余项。其中,除三项城建收费及建筑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费分别由市城建收费办、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办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外,其它收费均由各部门自行收取。一些部门和单位把收费当作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审批过程中依托审批强行收取服务费。有些企业由于不愿交或一时交不全各种收费而暂时搁置项目,从而延误了申报时间。据一家项目审批公司提供的数据,20__年在办完一项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土建工程投资额8466万元的项目审批手续后,共交纳各种费用4365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20__余万元;土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2340万元;各种服务性收费25万元),除土地出让金外,各种收费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5%左右,企业感到负担沉重。本次调研中,经市物价部门审查认定,现行收费项目中,有宗地图及用地范围图测量费、土地证拼图费等10项服务性收费法律依据不足,需要重新查证核实
(七)一些部门不认真执行联合审批制度。一是不认真落实“窗口”办理制。个别部门没有将相应的审批权下放给窗口,使有些审批事项既跑窗口、又跑部门,反而增加了审批环节,拖长了办理时间。二是个别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审批中本可一次告知的多个问题却分几次提出,延误审批时间;三是不认真执行审批a、b角制,有的部门主管审批工作的干部遇上公出或病事假时,审批工作无人,导致报批件被长时间搁置。四是个别部门不认真执行联合踏察制度,对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察经常不参加,有的虽然参加踏察,但事后不按时反馈意见,导致有些项目多头踏察、交叉踏察、重复要件,影响了审批速度。
(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方面的原因。有些建设单位缺少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报批人员对审批程序和相关业务不熟悉,使报批工作走了不少弯路。还有些建设单位不愿按规定交纳费用,托人、找关系占用了很多时间,耽误了正常报批。此外,一些建筑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造成多次反复修改,也是影响项目快速申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造成审批时间过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是体制改革措施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审批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到位,致使审批事项难削减,审批程序难简化,审批效率难提高。
三、我市下一步改进审批工作、提高服务效能的初步设想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行政许可法》,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特别对我市这样有效施工期短的城市来说,认真解决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多、时间长的问题,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努力实现快发展、建小康目标的紧迫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我市审批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改革的总体要求,__市改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__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为主线,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为重点。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错位、越位、缺位”问题,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合法地行使政府行政许可管理权能,进一步完善联合审批机制,强化对审批工作的监管;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削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更为科学、先进的分类管理、并联审批流程。通过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的信心和积极性,真正做到引得进,留得住,促进我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实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由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转变,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由审批型政府向监督型政府转变,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愿望相一致的规范、简约、科学、高效的联合审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全面提高。建议重点抓好六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从根本上为审批工作提速增效创造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清理行政许可的结果,对我市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实施;凡一个部门承担的多项许可事项,要一个窗口对外;凡由多个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凡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审查事项,该拨离的拨离。
1、精简计划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类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事项。计划部门应主动搞好与上级部门的对接,准确把握核准制、备案制的项目类别、标准及相关要求,使改革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2、简化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程序。依照《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距党政军机关500米,距长途载波 通信机房300米,距市话通信机房100米范围内,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时,告之建设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并出具批件后报规划部门。凡规划选址认定属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履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程序。
3、精简停车场审批事项。依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城市交通环境的永久性停车场审查,改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中一并进行,审批结果抄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不再单独设立停车场审批事项。交警部门可依据规划方案进行事后检查,并在规划验收时进行把关。
4、精简各类专业技术审查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承担建筑方案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人防、防雷、抗震等专业设计图技术性审查工作,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各行政审批部门只承担行政审查任务,并要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同时,要积极做好专业审图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
5、简化土地审批程序。一是对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取得用地的项目,一律实行“招拍挂”。二是对不宜实行“招拍挂”,需市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建议调整为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政府备案。三是对需由国家和省审批的用地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是简化土地部门内部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环节,缩短办理时间。
6、对办理时间过长的项目压缩审批时限。一是将规划选址办理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9个工作日。二是将消防专业设计审查,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三是将由业主组织实施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再列入审批程序,建设行政部门只负责即时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可节省大量行政审批时间。
(二)改革审批方式,建立科学高效的审批管理新机制
1、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__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不同阶段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对某一阶段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门均为协审部门。其中,规划选
址、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开工审批阶段由市建委作为牵头部门;土地储备项目在“招拍挂”之前,由市国土局作为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受件后,应及时征求协审部门意见,协调督办各协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反馈书面意见,并对本阶段审批时限和结果负责。各协审部门对牵头部门负责,应服从牵头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分类审批制
(1)根据用地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在市属权限范围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按供地方式的不同分“招拍挂”和“非招拍挂”两类办理。一是对通过“招拍挂”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招拍挂”之前,由市国土局牵头,在完成土地收储、土地普查、土地使用证收回工作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先期完成该项目的计划审查、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地震评价、国家安全审查等工作,确保项目具备拆迁条件。“招拍挂”结束,建设单位交纳土地使用费并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即可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缩短前期审批时间。项目达到规划设计条件后,进审程序,履行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后续手续。二是对“非招拍挂”项目,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的同时,应尽量简化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2)根据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一是对政府类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二是对非政府投资项目,认真落实企业投资自,将项目审批分两类办理: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人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到计划部门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3、完善并联审批制度
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制度。除“两书三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主要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串联审批外,其他能并联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在不同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各个阶段的牵头部门,应当对本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全面负责,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申报材料同步转送各相关协审部门,并发出《联合办件通知书》。各协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各个环节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联合审批意见在承诺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4、完善联合踏察制度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察制度。对需要组织两个以上部门现场踏察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一次完成踏察,不允许各部门多头、分散踏察。各部门要及时参加联合踏察,并在踏察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牵头部门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5、建立联审会议制度
(l)对联合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难点问题,可分别由牵头部门或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的,视为同意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按会议决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2)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可由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市政府印发。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通过的事项和承诺的办理时限执行。
(三)清理收费项目,改革收缴方式
1、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清理取缔。
2、城市建设收费,由收费办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统一上缴 财政,专户存储,不再列审程序。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建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城市建设收费进行把关。
3、国务院规定的建筑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由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依照《建筑法》有关规定,由市建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该项收费进行把关,确保我市建筑行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落实,维护社会安定。
4、各类服务性收费,要一律与审批脱钩,严禁任何部门利用职权搭车收费。
(四)制定联合审批方案,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编制新的审批流程,实现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效能化
(五)完善联合审批内部监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主要完善五项制度。
1、社会公示制。参加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报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并作出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窗口”办理制。各审批部门要授予“窗口”人员相应的权责,凡可在“窗口”办理的事项要放权给“窗口”;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凡需由多人参与研究决策、难以由“窗口”一个人决定的审批事项,由“窗口”人员及时转到部门办理,但要严格限定办理时间。
3、限时办结制和一次告知制。每个审批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不允许违规超时。审批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不全、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事项,要向申请人一次告知。
4、审批人员顶岗补位制。各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人员a、b角制度,认真落实“顶岗补位”措施,不允许因审批人员公出或病事假而搁置审批事项、延误审批时间。
5、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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